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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挂靠

发布时间:2021-06-02 10:22:28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融资租赁是金融行业业务布局中,较重要的一个环节,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大受金融投资者的关注,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杠杆租赁。融资租赁是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是基于物权和债权,其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我们接着往下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设立呢?深圳融资租赁公司收购多少钱?

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种类型:内资、外资和中外合资。首先,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是: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发起人应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应当设立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发起股东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关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其中,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对于中方外方的条件是中方投资者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另外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高管人员要求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相关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当前深圳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停止审批了,我们可通过收购转让等形式获得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变更,同样可获得融资租赁公司,一样可以经营业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和费用,可进一步了解咨询。
当前,国内目前能办理融资租赁公司登记设立的省市中,值得重点关注的地区是:广州南沙自贸区,珠海横琴自贸区。一线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难度是非常大的,直接收购要做工商变更审核难度也同样很大,操作非常麻烦。国内各地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扶持政策,大同小异,没有哪个地区特别突出,一般可以认为注册地在哪其实都没多大关系。如果对于注册地有一定要求,那么可以选择筹划一家国家局核名的融资租赁公司
(广州南沙)融资租赁牌照申请条件:
1.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无需实收到位。
2. 提供广州辖区内的场地证明,用于工商登记备案,可将地址申请挂靠在南沙集群。
3. 提供具备3-5年行业经验的人员担任董监高。
4. 由境外的香港公司来主发起设立。
5. 其他条件。
融资租赁牌照申请流程:
1. 申请香港公司身份公证文件;
2. 申请外商投资企设立备案回执;
3. 申请工商设立登记;
4. 申请企业银行账户;
5. 申请税务激活备案;

❷ 怎么界定转包和挂靠或借用资质

一、挂靠经营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进入建筑市场,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挂靠”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资质型”,此类“挂靠”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寻找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二种是“内部承包型”,内部承包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项目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施工企业则负责处理项目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施工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直接借用资质型”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更具隐蔽性。

二、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转包一向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这两种表现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见,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尽管具体表述略不同,但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综合一下, "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❸ 被我挂靠的公司因债务问题破产,我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对我个人借贷的债权人有没有影响

挂靠是用别人资质进行业务,所以在法律上所有的手续合同应该都是你所挂靠的公司名义,在法律上你与他没任何关系。不需要承担责任。只对你个人名义的行为承担

❹ 个人挂靠企业成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风险

建议您还是成立一个你自己的租赁公司,干净,省心。用公司谈合作。避免所属权纠纷。

❺ 朋友有融资租赁牌照,如何能产生价值

一种是用牌照开展业务,融资租赁目前是受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行业,很赚钱。第二就是把他转让出去,这样也能换取成现金,我这边正好有朋友想买 请问你这执照是哪个地区的

❻ 公司挂靠是什么意思

挂靠公司是指依附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般理解为单位或个人利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资质,以挂靠方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
2019年3月15日,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药店资质证书、各种资质证书挂靠。 [1]
中文名挂靠公司释 义依附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优 点省事缺 点不自由注意事项要考虑承担应缴的增值税、要考虑承担应缴的所得税等风 险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等
目录
1 特点
2 注意事项
3 风险问题
▪ 风险
▪ 相关风险
4 法律后果
▪ 民事法律 后果
▪ 行政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5 央视曝光
特点编辑
1、省事:不需要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体系,甚至不需要建帐,也就没有了工商年检、税务查账之类的复杂事宜。
2、不自由:有时会受制于人,比如签订合同等对外事宜必须出具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副本等东西,还必须向挂靠单位申领,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帐户,当客户的资金到挂靠单位的帐户后,提款也麻烦,也不保险。
注意事项编辑
挂靠公司经营,对于公司财务来说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主要复杂在税务处理上,因为增值税不仅仅有销售产生的销项税,而且有购进产生的进项税,同时还要考虑所得税问题。所以,作为你个人来讲:
1、要考虑承担应缴的增值税。
如果没有进项增值税票,可以协商支付*%的增值税给挂靠公司,就不需要再核算每单业务自己要交多少增值税了。
2、要考虑承担应缴的所得税。
当然可以协商,用费用票据抵消利润,从而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金分开使用很容易:另外开设一个结算帐号,自己控制私人印鉴。
4、挂靠协议对外的法律效力很低的,你最好以挂靠公司业务部门的形式出现,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挂靠公司有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处罚很重的。
5. 要公私分明。
风险问题编辑
风险
挂靠人可以利用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信用或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企业名义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润。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一、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
二、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从统计资料来看,因挂靠经营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两种类型是:
1、挂靠单位在对外合同中发生纠纷,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责任。
2、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交易产生债务后,债权人会以被挂靠人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风险
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较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通过以下措施将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1、签订书面经营协议。
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发生纠纷之后,最大程度上保护被挂靠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资质证照管理。
严格管理被挂靠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等“五证”,禁止向挂靠人提供“五证”电子版本;
3、加强授权委托管理。
禁止向挂靠人签发常年授权委托证书,应做到授权委托证书一事一签发,明确授权权限及期限;
4、对挂靠人的经营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一旦发现挂靠人的经营行为超越了经营协议的范围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被挂靠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解除经营协议、向挂靠人的交易对象发出声明等形式,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❼ 挂靠到底哪些情况属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

摘自《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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