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
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一)信托业务类: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二)委托业务类: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三)代理业务类: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四)租赁业务类: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五)咨询业务类: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1)信托居间扩展阅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 信托与代理(合同)的关系
两者相同之处:
1)两者产生的基础相同,都属于信任关系;
2)产生的根据相同,都须经内过委托;
3)是否有容偿相同,都可以是有偿,亦可无偿。
两者不同之处:
1)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信托可因契约、遗嘱或其他法律事实而设立;代理一般因契约而设立。
2)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不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代理的财产则不发生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代理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有处理信托事务必需的一切权限;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活动。
5)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不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终止事由不同: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不影响信托的存续;代理的成立和存续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和继续生存。
3. 信托业务包括哪些
信托业务包括寄售商店、贸易货栈、商业企业附设的信托服务部受托代购、代销、代运或组织买卖双方成交等业务。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4. 信托,委托代理和行纪的异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成交机会或者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协议。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 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委托合同:
费用/报酬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谁的名义:以委托人名义
权利: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费用/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费用/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无介入权
5. 代理、居间、行纪三者的区别
(1)名义不同
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责任不同
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
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5)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
居间活动不管是谁首先提出要约,均须三方共同协商才能达成协议,即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都离不开居间人从中进行活动;通常,行纪人或代理人进行一项具体的交易,都是由委托人首先提出要约,然后由行纪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诺,或提出新要约,最后经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6)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
经纪人获取的收入,统一的法定名称叫佣金,但在日常经纪活动中,人们都习惯地把经纪业务中居间人获取的收入称为佣金,把行纪人、代理人在行纪、代理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称为代理费或服务费、手续费等,不称作佣金。
知识点
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比如你在市场上卖菜,吆喝着大白菜1 元钱1 斤,这就是一种要约,如果一个买者觉得价格合适,那么他就有权按照这个价格购买。
6. 信托公司是干什么的
信托公司
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专合的多边信属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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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托与居间付酬条件有什么不同
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因不能归责于其 自身的事由而导致信托财产的亏损或相关交易的失败的,受托人仍然能够按照信托契约的安排取得报酬;而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般只是在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与 之订立合同之后,才负有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8.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固有业务
答: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版其中,投资业权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不超过自身净资产20%的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且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9. 几个名词解释:质押,抵押,留置,流质,居间,行纪,信托,背书,都是法律方面的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质契约:在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担保物权合同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被称为“流质契约”,应宣告无效。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