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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债权融资

发布时间:2021-06-09 21:28:21

① 债权性融资与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债权融资形式分为银行信用和项目融资。银行信用对于中下民营企业来说比较难获得。而项目融资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券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

1、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但对占民营企业绝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很多企业不敢设想的事情。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记取收益作为还款资金的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事业主体的一般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

项目融资的方式有两种: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本身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也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受益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时,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1)银行具有信息收集的优势。银行有条件、有能力自己收集分析企业投资、经营、分配、收益的状况,同时能在一个比较长的期间考察和监督企业,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出现。

(2)银行具有信息分析研究的规模经济特点。一方面,银行收集同样的信息具有规模经济作用,另一方面,分析大量信息本身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3)在长期“专业化”的融资活动中,金融机构发展了一套专业的技能。

(4)银行对企业的控制是一种相机的控制。债权的作用在于:当企业能够清偿债务时,控制权就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还不起债,控制权就转移到银行手中。

② 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

简而言之,要搞明白这个问题,一定要厘清两个概念,即债权人和投资人有什么不同。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而投资是对企业的直接注资,并不是债务关系,投资人和经营人是共担风险的,损失由两方承担,而债权是必须要归还的。

债权融资形式指的是投资人是以债权人身份投入资金购买某种资产或权益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

债权融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投资人对风险的控制形式是趋向固定收益的,传统意义上从银行贷款更多体现的便是债权融资。众所周知,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因此,贷款抵期是必须还清本金及其利率的。

那么,债权融资有哪些主要形式?

1、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但对占民营企业绝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很多企业不敢设想的事情;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记取收益作为还款资金的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事业主体的一般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

项目融资又有无追索权和有限追索权两种方式,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本身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也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受益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时,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1)银行具有信息收集的优势。银行有条件、有能力自己收集分析企业投资、经营、分配、收益的状况,同时能在一个比较长的期间考察和监督企业,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出现;
(2)银行具有信息分析研究的规模经济特点。一方面,银行收集同样的信息具有规模经济作用,另一方面,分析大量信息本身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3)在长期“专业化”的融资活动中,金融机构发展了一套专业的技能;
(4)银行对企业的控制是一种相机的控制。债权的作用在于:当企业能够清偿债务时,控制权就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还不起债,控制权就转移到银行手中。

总结

债权融资形式分为银行信用和项目融资。银行信用对于中下民营企业来说比较难获得。而项目融资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券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希望能得到你的采纳

③ 私募股权基金与其他几种融资方式的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本质是股权融资的一种形式,大面上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专大属类
股权融资是直接融资,债权融资是间接融资,两者的区别在于,股权融资是投资方持股或者参股的形式介入,主要盈利为公司上市或者并购溢价转让,债权融资俗称借贷,就是约定一个利率和期限进行还钱
私募股权基金是种股权投资行为,只是集合了领投(管理人GP)和跟投(LP)组成一个整体进行投资的行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管理更加人性化,风险共摊。个人或者单一机构股权投资行为属于个体投资行为,风险自担,所有和投资有关的事务性工作都由自己来完成!
望采纳我的回答,谢谢!

④ 为什么要禁止私募非标债权

在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中,监管层或正在考虑暂停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向私募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可能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其实自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就删除了“债权基金”等类型。

募非标债权基金到底应不应该被禁止,私募非标债权基金业务到底有哪些风险点。


  1. 先看看经营贷款业务的法定条件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我们再了解一下在我国可以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依法经批准设立,主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以下四类:1)、银行,从事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2)、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3)、贷款公司,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4)、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3.据笔者观察,私募基金的债权业务可分为借贷业务、票据贴现及其他债权业务。


从资产端看,非标债权融资业务主要有三大类业务模式:


一是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模式,其运作方式主要是:用理财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投资委托人指定项目。


二是银信、银证、银保合作模式。常见的运作方式包括:用理财资金发放信托贷款;投资于财产(权利)收益权类 信托计划(以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财产或权利的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起的信托计划);投资股权质押担保并带有回购协议(由融资企业或股权持有者提供,并承诺回购或处置)的信托计划;认购“优先—次级结构化信托计划”的优先份额,相较认购次级份额的投资者,银行理财资金承担较低的市场风险并拥有优先投资收益分 配权;银保合作模式中,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等成立债权投资计划,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三是资产收益权模式。银行以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企业所拥有的特定项目或资产收益权(比如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到期通过出让企业回购,或第三方收购实现投资退出。


4.从上分析来看我们的私募非标债权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就很清楚了,一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借贷业务很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责。


二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很有可能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追责。


三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变相的债权业务的,也存在“非法经营罪“风险。


5.综上总结就是私募基金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非标债权业务是不符合监管政策和制度体系的。


债权业务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夹层投资和证券投资。

⑤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⑥ 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些

1、投资标的抄不同: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但具有潜质的公司,投资期限较长。

2、发行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非公开,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开的,有直销,在券商一般都有代销。

3、风险不同:一般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会远高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形象地理解是,股权投资是投资一家未上市的公司,目的是为了它能上市;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是已经上市的公司,目的是这个公司的成长性。

(6)私募基金债权融资扩展阅读:

私募股权基金是用来投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溢价转让及上市流通后作为主要退出方式;债权基金则是以借贷方式融资给目标公司,由目标公司偿还债权为主要退出方式。

其实股权基金和债权基金这两种形式是相辅相成的,主要还是从借款主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是抵押物比较充足,以债权形式较好,如果抵押物不足,为了控制风险以股权投资。

⑦ 现在做私募基金,融资这种形式的销售,有没有前途呢有风险吗

债券融资是债权融资的一种形式,因此债权融资比债券融资的范围要大很多。
1、债权融专资与股权融资相属对应,企业融资只有两种手段,一种是股权、一种就是债权,资金进入企业不以股权的形式都是债权融资行为。
2、债券融资,通过各种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融资行为,诸如国内包括:中票、短融、企业债、公司债、PPN、ABS、私募债等都是属于债券融资。
3、债券融资对应的是各类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融资行为,债权融资包含了类似P2B、民间借贷等行为。
补充:简单理解债权融资是一种行为,债券融资是一种形式。

⑧ 私募融资是什么

政府抄、金融机构、工商袭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⑨ 如何识别“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风险

由于私募产品的核心性质是“合伙投资”,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信用委托”完全不同,其实质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产品运作和法理上很多环节可能会体现风险:

1、没有监管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尤其是“债权类私募基金”,由于其期限短、融资成本高,更容易出现这些问题,而一旦因为没有监管出现道德风险,在法律层面上也很难举证和法律追究;
2、人力资源短缺可能存在监控风险;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不像银行或信托公司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多层级的部门制约,反而很多私募基金为了压缩成本而尽量少的雇佣员工,这样,无论在内部风险控制还是对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很难尽善尽美,而更多的依赖于抵押和担保,这样很容易忽略事中隐患,而不能及时退出最终走向拍卖;
3、经验不足可能存在技术风险;
很多债权类的私募基金其员工配置都很年轻,而且对于此类业务过于乐观,与金融机构丰富的评估、抵押、处置不良资产经验相比,私募基金的经验多显不足,而经验不足很有可能导致贷款业务的技术风险,在贷款流程的每个技术环节上一旦出现了纰漏,都有可能涉及风险,甚至有被骗贷的可能;
4、无备用金可能存在兑付风险;
银行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信托公司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多重担保和净资本管理,净资本管理也就是俗称的备用金风险缓冲;
而私募基金多以合伙制形式,基金公司本身一般在一个项目出资额在1-5%之间,而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没有资质和备用金的要求,所以私募基金多没有后备资金进行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了兑付风险,首先的应对措施只有拍卖和履行担保,这样投资人很有可能纠缠于无限期的法律流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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