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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短期融资

发布时间:2021-06-11 01:33:47

1. 短期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短期融资是指筹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内所需要的资金。短期融资的使用期限一般规定在1年以内,它主要用以满足企业流动资产周转中对资金的需求。短期融资主要有:筹资速度快,容易取得、筹资弹性大,限制条款少、资本成本低、筹资风险高,腾挪余地小,需要较强的财务调控能力的特点。
短期融资方式
1、商业信贷
商业信贷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应付帐款,在西方国家是短期信贷中最大的一类,对较小的企业特别重要。商业信贷的特点是方便但不正规。
2、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短期借款主要用于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和结算借款。短期借款的优点是筹资效率高、筹资弹性大;缺点是筹资风险高、实际利率较高。
3、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较高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优点是融资成本低、手续简单,省去了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等许多麻烦。
4、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筹资数额比较大,还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风险比较大,弹性也比较小,发行条件比较严格。
5、典当抵押融资
主要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特点是:周转速度快、抵押范围广、没有资金用途限制、借贷方式灵活、利息高于银行贷款

2. 什么叫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 什么是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内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容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4. 短期融资券是什么意思

短期融资券是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工商企业发行的无担保本票。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一般在一年以内,利率通常比国库券的利率高。

5. 短期融资券是什么意思

短期融资券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专和交易并约定在属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 什么是短期借贷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了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借人的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银行借款和短期融资债券等。短期借款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者是为了抵偿某项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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