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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补偿机制

发布时间:2021-06-11 03:34:15

A. 公司内部的融资方案

公司内部的融资方案有以下几要素:
1、 背景资料:
正值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和回行业及产品业务结构进答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和重组创新,企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调整。
2、业绩股票计划内容:
1)授予对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2)授予条件: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实施奖罚。。
3、激励
1)激励模式:要根据公司模式制定出相对应的模式
2)激励对象:方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既是对管理层历史贡献的补偿,又能激励管理层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业务骨干,保持公司在核心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
3)激励作用:如果公司的主营业务以传统产品为主的时候,由于传统行业的企业对人才的竞争不像高科技企业那么激烈,因此激励力度偏小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不会太明显。但近年来,公司已逐步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转移,并在原有产业中重点投资发展一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较大的高科技产品,实现产品的结构调整和高科技创新,而高科技企业对人才的争夺将会比传统企业激烈得多,此时的激励力度应随之调整。

B. 王健教授提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理论很多,概括起来有哪几个的理论

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新型的资源环境管理模式,是新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创新的重要内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生态资本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生态补偿机制的实现路径主要有:①加快立法进程,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②全面开展评估工作,使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③加强生态服务功能研究,为补偿标准制定提供科学依据;④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为生态补偿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

C. 公司如何处理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及鼓励决策三者的关系

如果说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那么,中小企业就是国家经济的基石。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也遇到和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和问题,在这些困难和问题当中,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融资难,而融资难的关键是贷款担保。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小企业更是首当其冲。2008年中央财政追加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10亿元,并为之制定了相关的跟进措施。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情况,记者专访了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

记者: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石,也是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但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又属于弱势群体,容易遭受市场风险的冲击。请您介绍一下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的一些政策。

丁学东:好的。大家都知道,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以及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和社会进步方面的贡献将更加突出。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中央财政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积极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市场开拓、扩大就业和自主品牌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环境;二是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三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四是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上述政策的实施,为中小企业化解经营风险、摆脱瓶颈制约、提升综合素质和增强竞争活力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去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央财政及时采取措施,努力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压力。主要包括: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二是多次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使涉及相关产品的广大中小企业得到了实惠;三是及时出台办法,明确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办法,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能力,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四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这些措施的成效已在陆续显现。

记者: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而贷款担保是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重要环节。据了解,2008年中央财政专门追加安排1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请问效果如何?

丁学东: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国际性难题。对此,中央财政在认真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6年开始,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巨大冲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中央财政在年初安排2亿元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下半年进一步追加安排10亿元,资助了33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从实施情况看,这项政策对引导、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开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提振了中小企业应对危机的信心和勇气。

一是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了信用能力,拓宽了融资渠道。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明确要求,享受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业,且所担保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上述信用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在该项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据统计,获得资助的330家机构,2008年共为4.1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148亿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担保业务,其中政策发布后的第四季度达327亿元,比前三季度平均业务量增长近20%。同时,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引导担保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中小企业财务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带动了地方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中央财政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政策显示出较强的示范效应,去年以来,地方各级财政纷纷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据统计,2008年下半年,安徽、江苏、广东等15个省、市省级财政共追加支持中小企业的各项资金约10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等方面。

地方财政在效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政策的基础上,还因地制宜地探索实施了准备金补助、业绩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扶持方式。如:江苏省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资补助办法,安排2亿元补助资金,带动了93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增注册资本38亿元;江西省试行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平台的孵化融资模式。与此同时,部分地方财政出资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发挥其增强信用和分担风险的功能。

三是调动了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增强了担保机构的实力。据有关统计,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共有6000家左右,其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有4000多家,由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因此真正有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低成本服务的担保机构为数不多。

为鼓励具备一定实力、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充分发挥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财政安排的10亿元担保补助资金明确要求,享受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受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担保机构的积极性高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大幅增加。如:江苏253户备案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比上年增加69.1亿元,增长57.7%,其中社会资本增加57.5亿元,占83%。

四是促进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提高了抵御风险的能力。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政策明确要求,享受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放大倍数、代偿率、担保费率以及提取准备金等须符合一定条件,从而引导和促进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规范经营管理,降低经营风险。同时,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明确用于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充实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促进了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升了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记者:百年不遇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对世界金融和财政货币体制都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正不断加快金融体制的创新力度,近期以来,不仅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步伐逐步加快,而且中小银行的发展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良好态势。您如何看待信用担保与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

丁学东: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管理能力较弱、资信等级不高,商业银行出于强化风险控制、降低管理成本等要求,加之缺乏有效的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等,更青睐将资金投放于大型企业,致使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规模十分有限,中小企业融资难与银行放贷难的问题同时存在。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通过信用保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架起了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

一方面,信用担保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具有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在担保对象的准入门槛、融资担保规模的控制、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担保运作程序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管理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信用担保介入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后,将从道德、财务、市场、政策、过程等方面对受保中小企业、企业业主和主要经营者实施全方位的考核和监控,与银行注重企业财务报表、严格考核企业财务风险的信贷管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提高了对信贷风险的防范水平。同时,信用担保的参与,增加了风险承担者,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管理成本,有利于增强银行贷款的信心,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

另一方面,信用担保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经营规范、运作专业、社会公信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控制和化解能力,协作银行对其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因此,由上述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将为中小企业贷款起到信用加级的作用。此外,担保机构除为受保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外,通常发挥其信息量大、综合素质人才多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技术、质量、财务、信用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增强信用意识、规范管理、开拓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此条件下,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也将大大提高。

可见,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一种信用桥梁,不仅有利于银行扩大放贷规模,实现规模扩张和收益增加,而且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金,实现快速发展。因此,信用担保是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记者:从您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与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合作上存在哪些问题?

丁学东:自1999年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无到有、逐步规范,现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现阶段银保合作、保企合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信用担保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一是银行与担保机构尚未建立稳定、平等的合作关系,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及信息互通机制。二是保企合作关系亟待进一步加强,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及中小企业的诚信水平、信息透明度等均有待提高。三是各家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仍是如履薄冰、增长缓慢。

令人欣慰的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努力推动下,各家银行正采取积极措施,着力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从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社会出发,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政策,支持三者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利合作关系,以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获得支持和帮助。

记者:请问中央财政该如何支持建立这种担保、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良好的合作机制?

丁学东:担保、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非常重要,为此,中央财政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三者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在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方面。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改进和创新支持方式,鼓励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促进完善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在对银行的政策方面。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政策,规范不良贷款的核销,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方面。将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税收、政策采购等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同时,积极指导中小企业规范财务行为,引导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培训、辅导、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素质。

我们相信,在多项政策的统筹运用和协调配合下,信用担保、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将更为紧密,信用担保将获得更大的施展空间,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得到更大程度的缓解。

记者: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见底,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事关“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大局。在这种形势下,中央是否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

丁学东:尽管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在不断加深,中小企业还将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的考验,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和长期向好趋势没有变。中央财政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总体部署,准确掌握和深入分析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支持方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概括地讲,中央财政将重点从“加大资金扶持、减轻收费负担、疏通融资渠道、拓宽市场空间”等几方面入手,努力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在资金政策方面,中央财政将继续发挥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突出工作重点,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扶持和壮大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继续推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努力改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环境。二是围绕“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为大企业提供协作配套产品,带动社会就业,积极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中小企业的创办设立、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公益性、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

在为中小企业减负方面,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涉及煤炭生产和流通的收费、基金,准备取消各部门、地方违反国家收费和基金管理规定擅自征收的各类收费、基金、附加、资金等,并对拟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规范,对征收标准过高的将适当予以降低。

与此同时,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以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在这方面,中央财政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同时,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的中标率。

最后,还要回到我们今天采访的主题:支持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具体要研究和完善有关金融扶持政策,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支持方式,积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促进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担保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快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体系,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三是督促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政策,规范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四是探索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中央财政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营造更加公平、宽松的政策环境。

D.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

而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

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

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E.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是什么

为实现2016年滨海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增加30%的目标奠定基础,强调要用好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滨海新区以2015年新区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工作的政策体系为依托,结合各功能区、街镇区域和产业发展实际,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重点领域和产业,特拟定滨海新区落实“新十条”的初步意见,简称“新区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利用融资租赁资源。发挥新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高地优势,利用新区单独设立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与市租赁协会及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探索开展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厂商租赁、PPP项目融资等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二是精准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滨政办发〔2015〕38号)文件,建立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扶持办法,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等,根据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纳入到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补偿范围;推动新区及各功能区国有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增强代偿能力;与国内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支持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是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推动新区范围内担保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申请获得再担保公司资质,对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强为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
五是鼓励产品服务创新。针对新区产业结构及融资需求特点,会同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和滨海银监分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改进融资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六是运用信用保险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合作,支持出口型企业扩大出口,探索建立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暨风险保障平台,同时做好加强风险保障和提供融资便利。
七是建立区域倒贷资金池。新区本级和开发区、保税区等七个功能区共设一个资金池,金额不低于5亿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新区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八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每半年对新增信贷投放新区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和定额奖励;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及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前3位的功能区和前6位的街镇,给予通报表扬。
九是建立“互联网+政企信息桥”微型服务平台。为拓宽服务企业渠道,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为依托,建立APP手机客户端,解决新区中小企业和各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定程度上为信贷配给提供便利条件。
十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区公安局牵头,区金融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新区金融安全稳定。

F. 1、 PE投资人为何要与融资方签署对赌条款对赌条款实质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机制

"对赌协议抄",舶来品,字面应译袭为"估值调整",国人好赌,得名"对赌"。投资人要求签订对赌协议是对标的资产估值的一种保护机制。一般而言,对标的资产的估值高低,取决于资产未来收益的大小,未来收益越大,当前估值越高,反之。估值模型的核心变量即是未来收益,基于双方的博弈,融资方往往需要对预测的未来收益进行承诺,未来收益实现了,承诺完成了,表明过去对标的资产的估值是合理的,若未完成,表明过去高估了价值,则融资方需要按照对赌协议对投资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G.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措施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加快建立“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为扩大资金来源,还可发行生态补偿基金彩票。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采取“以能代赈”等措施,通过货币帮助或实物补贴,大力支持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非植物可再生燃能源,来保证“休樵还植”,以解决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燃能问题。
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从体制、政策上为欠发达地区的异地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加大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加快农民脱贫致富进程。
加大支持西部地区改善发展环境力度。支持西部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替代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积极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推动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流动,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
2.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增收生态补偿税,开征新的环境税,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使用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同时,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税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3.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格局。
4.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5.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技和理论支撑。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尚有很多重大问题急需深入研究,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例如,需要探索加快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以及“绿色GDP” 核算体系,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的量化评价方法,研究提出资源耗减、环境损失的估价方法和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资源消耗、“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使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性得到显现。还应努力提高生态恢复和建设的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为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6.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为此,必须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应尽快制订《可持续发展法》、《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等,对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科学、系统的安排。同时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把生态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7.确定西部生态补偿重点,突破领域。生态补偿点多面广,任务艰巨。西部生态保护与建设亟需在一些领域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推动生态补偿发展。应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以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和生态脆弱区为重点,把生态补偿纳入“十一五”规划,加强规划引导,提出各类生态补偿问题的优先次序及其实施步骤,抓紧研究制定比较完整的的生态补偿政策。
8.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应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克服多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加强部门、地区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态补偿资金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加快建立。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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