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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货郎假融资

发布时间:2021-06-28 12:47:08

1. 涉嫌资金融资诈骗案,已经被公安局拘留了

可以去问问人是否拘留了,如果拘留了问问公安机关涉嫌的罪名,还可以去看守所给他送日常用品其实拘留的话如果不涉嫌泄密是应该通过邮寄或是其他送达方式给家属或是单位送达拘留通知书的。

2. 十大领域非法集资骗术曝光有哪些

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6年,公安机关针对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银监会日前召开座谈会,分析近期非法集资的趋势和新花样,梳理出十大领域各有哪些非法集资的骗术。

民间投融资中介

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网络借贷

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消费返利”网站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农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非法融资是触犯什么法

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资,说明这个企业是很有发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经济上的补充。但是融资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么接下来,关于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是什么,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 非法融资诈骗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追回非法集资的钱,关键是要看非法集资者那里还有多少钱.对非法集资的处置流程一般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者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5. 融资100万开店亏了不还钱犯法吗

犯啊,不过不是刑法而已。最少你违约了就是违反合同法啦。另外,如果你这100万融资在自身资质和用途上提供假资料的话,那这就可能涉嫌骗贷了,这种情节留相对严重许多

6. 虚假估值融资犯法吗

快犯法了,当然吃饭吧,因为你这个是犯法的,因为你是虚假的,都是假

7. 著名的融资骗局叫什么

您想了解的可能是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内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庞容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子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8. 怎样识破投资骗局融资骗局

融资诈骗的一般方式

一般的骗局都大致有下列五种形式:

1.考察费

融资骗子与企业联系业务时,在不了解企业情况的前提下要求到企业考察,且要求支付考察费;

2.项目受理费

项目受理费,是指融资骗子在收到企业的有关资料后要求融资企业缴纳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项目预审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号称有外资背景的投资顾问机构往往把收取项目受理费,作为一种项目控制程序和费用转嫁的方式。

3.撰写商业计划书费用

融资骗子一般都要求融资企业提供项目商业计划书。一般企业已经制作了商业计划书,但融资服务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予认可,并作为项目往下进行的必要环节;要求必须提供所谓“国际标准格式”的商业计划书。
4.评估费

在融资过程中,融资骗子会要求对资产或对项目进行评估。要求企业到指定的融资服务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保证金

融资骗子要求融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自己预先设定的程序操作,否则不往下进行;资金方设置了严格的违约条款。

6.律师费

这是最具有欺诈性的费用。现在骗子公司收取考察费、评估费、保证金比较困难。相对来说收取律师费比较容易。这律师费大部分要返给骗子公司的。

二、设置融资骗局的常用步骤

1.普遍撒网,海选“目标客户”

融资骗子通过正当程序注册国内代表处并提供融资的一套专业方案和步骤,专业设计一套目标真对中小企业的诈骗网络,在新闻媒体;网络上讲出条条是道的融资理论,并借助一些

国家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洽谈会、论坛等活动中,绘生绘色地做融资“演讲报告”,甚至能提供出融资成功案例,足以让人深信不疑,可信度及高。

2.为“有价值的客户”洗恼

通过第一阶段的海选后,再筛选出一些“有价值的客户”开始洗脑。夸耀你的企业很有发展前途,市场潜力非常的大,项目如何如何的好,企业通过他们的包装,就能获得所需要的融资,且一再申明前期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最终达到让融资人心花怒放,神经麻醉,减低判断力,为他们实施下一步诈骗的步骤打开方便之门。

3.派“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所谓派专家“实地考察”,是骗取考察费,大约在1-3万元(目前,融资骗子们已经放长线钓大鱼,一般不在此项上获取太大收入),派去几个人到项目地进行所谓的考察,为了表现他们是比较正规的公司,同时还会带一个律师一起去。还要做一个《律师资信调查报告》就是律师装模作样的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这份报告费用要交10-15万元。为了增加可信度,骗子们还会做一份《项目考察实地记录纲要》他们会一起签字画押,表示大家一致同意,说这些文件要报送到所谓的总部批准等谎言,给融资企业负责人一颗定心丸,使你感觉这钱花的值得,此项目有希望,他们才好实施下一步诈骗。

4.初审通过后签订合资意向书

融资骗子大约在两周后,电话告知企业:“贵企业的项目已经通过,总部决定投资,请你们来北京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在签订《合资意向书》或者《投资协议书》时,骗子们这时候才告诉你需要补充一些资料,装腔作势的对融资人说,现在总部要求做一份符合国际惯例的中英文版《商业计划书》必须由总部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机构编写,费用你们自己和北京XX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商谈,还会假装“我们尽量帮你打招呼,优惠一些,你们现在是投资期间很多地方都需要花钱的”。

说得融资人感动不以,再加上已经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心存晓幸,骗子抓住融资人的心理展开攻势,这个所谓符合国际惯例的中英文版《商业计划书》15-20万元,就这样落入融资骗子同伙的帐号了。
5.进行资产评估

骗走了办理《商业计划书》15-20万元之后,再开始骗《资产评估报告》费,融资骗子们的理由是“把你们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后用项目本身作为抵押”。融资人听了这样“合情合理”的要求,似乎认为这是应该做的,不然投资人怎么可以放心‘投资呢’?就在这样“合情合理”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报告》费,高达20-30万元,甚至更多又落入到融资骗子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帐号里(当然资产评估机构也是他们的同伙)。企业如果付了这些的钱,就意味着陷入泥潭深渊,无法自拔。

6.进行项目投资安全和增值潜力分析等你付了《资产评估报告》费以后,骗子公司知道融资人此时的心理需要,所以会一直提醒你“第一批几千万元先打到你的帐户上”的这句话,为稳定你的情绪,打消你的顾虑,紧接着就是安排“财务部”的人过来和你谈有关财务的事情,需要进一步作一份《项目投资安全和增值潜力分析报告》和《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理由说的很多,那么,这2份报告需要付出多少钱呢?答案是:《项目投资安全和增值潜力分析报告》15万以上,《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10万元,融资人付了这些钱,能得到什么呢?答案是:几张一文不值的纸。这帮骗子手法隐秘,理由“充分”,让你感觉他们没有直接拿钱,只是做这些报告的费用。当企业融资做到这种地步时,虽然有些顾虑,提出放弃觉得不甘心;但继续进行又感觉这里有阴谋7.设计担保骗局骗走了以上大量的钱财以后,融资骗子还要实施更大的诈骗,设计担保陷阱,把你的融资项目移到了所谓的担保公司(也是同伙),骗子的谎言是:“由于是第一次合作,首批的款为了降低我们投资风险,

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如果你进入这个圈套,“担保公司”会和融资人签订一份《融资担保合同书》其担保费按“融资”金额2.5-3%.骗子们早已读透融资人的心理活动,此时受害人感觉到只有最后这一步了,如果放弃以上所花费的钱全部泡汤,继续下去很有可能会成功的。但是,如果你交了担保费以后,“担保公司”叫你继续玩以上的“考察”的游戏。你继续吗?最后,骗子公司还有一张骗人借口招数,融资方开户银行出具一张银行保证函,才能拿到第一批投资款项,你能做到吗?做不到就是融资人“违约”。

8.客户违约自动退出在此阶段,就是融资企业选择的时候了,是继续进行还是自动退出。如果往下进行,就必须做更多的投入,而且还看不到结果。如果往下进行,还有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违约,缴纳违约金。

部分融资企业认为,既然前期已经投入了不少,放弃可惜,就会继续往下走,结果往往是越陷越深。这时候最好的选择当然是就此为止,自认倒霉了事,就当交了“学费”。

三、如何防范融资诈骗

1.区别真假融资服务机构的方法主要包括:

(1)是否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

(2)是否具有融资的经验和专业度;
(3)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价值是否一致,质量价格比如何;

(4)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5)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条款陷阱;

(6)与资金方的关系是什么,位置是否独立;

(7)服务机构的背景及融资服务人员的品质如何;

(8)盈利模式不同,真正的服务机构以提供智力服务或者风险代理为目的。

2.区别真假投资公司方法

正规的资金方在服务工作流程上与上述设置骗局的机构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多区别,主要包括:

(1)自己承担交通费;

(2)在融资过程中不要求企业进行资产或项目评估;

(3)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介入时,自己不指定融资服务机构,如事物所、评估机构;

(4)自己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运作过程费用;

(5)对拟投资的项目或拟合作企业从一开始就非常细致;自己亲自和企业及其融资服务机构一起进行项目论证;

(6)有严格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

(7)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往下进行;

(8)在成功以前不收过程费用;

(9)不急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10)签订的合作协议非常公平,没有设置合同条款陷阱。

3.企业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1)对投资公司或融资服务机构进行调查确认

(2)谨慎接受朋友的建议不论是企业团队的关系人,还是其他人介绍资金方或融资机构,这都不是企业进入融资骗局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融资企业应该从工作流程和选择标准上进行严格把关,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技术。

(3)不要有投机取巧的心理

(4)提高判断力企业对资金方及融资服务机构缺少判断力,是陷入融资骗局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在融资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积累经验,主动地学习有关知识。

(5)请专业融资顾问全程跟踪服务企业可以选择具有职业操守、经验丰富、能够站在企业角度的融资服务机构作融资顾问,或者请律师参与,事先对机构的性质和真实性进行判断,在签署协议前谨慎抉择,防患未然。

9.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金融机构200亿是什么事件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机构的是21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贾志宏,背景强大的他却拿黄铜合金的“黄金”骗了11家的机构,毋庸置疑,这无疑就是一件故意诈骗事件,是什么目的让他能有胆量做出这么胆大包天的事情?这背后是否存在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难道是就像电视剧中的坏人一样对钱的魅力无穷尽吗?

回归到这件事情上,83吨黄金不是小数目,贾志宏没有完善了自己的事情还把11家机构拉下水,这个大型故意诈骗事件后续最终会怎么解决,还是要看贾志宏这个主要责任人怎么处理。

10. 请问这些融资公司是不是骗人的.怎样才知道真假.请告诉我.

一般看注册资金啊,股东背景啊,办公场地。融资一般要找担保公司,不要找哪些咨询公司

如何识别骗子投融资公司
http://smegx.gov.cn/gxsme/2009/fwpt/article.jsp?id=18634

在中国许多大城市活跃着众多“投资公司”,它们以风险投资、外商投资、项目融资等名义活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资金需求方索要各式名目的费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活跃在中国大陆的投资公司,至少有八成是骗子公司。

这些骗子投资公司,或水平低劣,或演技高超。特别是那些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在高档写字楼内办公、甚至有外国人参与的骗子公司,更具备极强的欺骗性,让一般人在短期内难以识别。

笔者对项目融资业务有所涉猎,对北京的投资界有所了解。近年来,笔者多次或受托查询“投资公司”底细,或受托同投资方谈判,使得我与多家“投资公司”打交道并最终揭发若干骗局。

为了避免招商引资的朋友们的经济损失、时间损失,笔者现将识别骗子投资公司的基本方法公布如下:

一.工商登记查询

如果与你联系的“投资公司”在中国大陆没有取得工商注册登记,那么,99%的可能是:它是骗子。

如果“投资公司”是某外国公司驻中国某城市代表处,则也需要取得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登记。

应当至公司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相关的注册登记。但更为便捷的方法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办或认可的企业信息网络查询。

以北京市为例,可以登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址http://qyxy.c.gov.cn/)免费查询到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但是,若查询股东资料、注册资本、全部经营范围等详细信息,均须交费。

二.互联网检索

应到充分利用互联网搜索工具查询投资公司的底细。

最简单的办法是:在google或网络上,输入投资公司名称加“骗子”等类似的关键词,若检索结果显示“投资方”已经不幸名列网友自发编撰的“骗子投资公司名单”或“可疑投资公司名录”中,那么,项目融资资金需求方(以下简称“项目方”)应当充分警觉了。

三.“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投资公司会要求项目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或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评估报告或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骗子投资公司通常会指定或推荐特定的公司、事务所为项目方出具相关文书。

骗子投资公司经常与一些不法公司、无良律师合作,共同欺骗急求资金的项目方。通常,不法公司、无良律师会把向项目方收取的咨询费、评估费、律师费的一半回馈给骗子投资公司。

总之,当“投资公司”指定或推荐特定机构出具项目文件时,项目方明智的选择应是:停止合作并举报。

四.“要求项目方承担考察费用”

当“投资公司”要去项目所在地考察,而由项目方承担差旅费用等考察费用时,项目方应当有足够的警觉。

试想,一个连差旅费用都出不起的公司,它能有多大实力呢?

五.“要求项目方支付保证金”

“投资公司”要项目方支付“保证金”或“手续费”等费用,均是违背商业惯例的。若投资公司提出上述要求,则意味着这些低级骗子开始张开它们的贪婪大嘴了。

六.网站与企业邮箱

国内外大中型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网站及企业邮箱。一个能向他方投资的投资公司应当有实力建设自己的网站。

投资公司职员的名片上没有列出公司网址、企业邮箱而使用免费邮箱时,或者,号称是外国公司,但仅有中文网站而无外文网站时,十有八九,它们是骗子。

当然,识别骗子公司还有其他方法,但公布其他细节则有可能让骗子们有针对性地伪装、让我们更难以很快地识别,因此,在此不再赘述。

【注意事项】

一.不要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迷惑。

要知道,只要提交了必要的资料、有相应的场地、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会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但是,取得了《登记证》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行政机关认可了外国公司的实力,因为,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并没有要求外国企业必需足够的资本、资历。

目前,常见的骗局是中国人或外国人或中外人员共同通过公司注册代办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之后在国内设立境外公司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如:某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吹嘘自己是“从事项目投资、金融服务等的综合性大型跨国公司”,以外商身份引诱项目方上钩。

二.不要被外国人迷惑。

世界经济发展看好中国,但是,中国大陆同时也是骗子的天堂。越来越多的骗子老外也蜂拥来到我们这个打击经济犯罪效率低下的国度。

希望朋友们看到大鼻子老外时,不要让媚外心理作祟而丧失理智判断。

三.不要被高档办公场所迷惑。

本人已经发现多家骗子公司在北京市内装修豪华的甲级写字楼内办公。因此,绝对不要轻信在高档写字楼内办公的公司的实力。当然,许多低级的投资骗子公司在中低档写字楼或公寓办公,是很容易看出其马脚的。但是,绝不是说在高档写字楼内办公的都是有投资实力的公司,要知道,骗子是越来越狡猾的。

四.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

国内投资公司,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列明“投资管理”或“项目投资”。而“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顾问”的经营许可,并不能推论出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登记证上一般标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因此,项目方应当擦亮双眼。

五.不要迷信熟人的介绍。

不要迷信熟人介绍的公司肯定是可靠的。

举例来说,当我指出一公司是骗子时,当事人仍怀疑本律师的判断,因为他更迷信“这是某部副部长介绍的”;最终他明了骗局时,项目方已经付出了许多时间、金钱、精力。

骗子投资公司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来者不拒”,经常表现为:对项目不论好坏、大小、技术先进与否,不论是否具备融资条件,均表示有投资意向,并要求对项目进行考察。发现近年来骗子公司的动态:

一.在各地招募投资代表为“投资公司”拉业务。

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活动频繁。

三.积极参加投资洽谈会议。

四.蒙骗了许多地方政府的招商服务机构;部分地方媒体及政府官方网站甚至对骗子公司大力宣传。

因为投资骗局的隐蔽性、取证难,受害方往往投诉无门。特别是,许多政府招商部门或国有企业的经办人员为了避免自身承担责任而往往在受骗后不了了之……

总之,希望招商引资的朋友们充分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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