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托公司可以把股权托管出去吗
你指的托管是什么意思?只是托管存放还是委托管理还是直接转让了?
如果没有前置合同的约束,这个股权是信托公司合法所有的,怎么处置都是可以的。
② 中国的所有信托公司控股股东都是国资委吗 每个省只有一个信托公司吗
都不是的
③ 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是公司大股东时,如何认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两者不一样的。就算基金或者信托是大股东,他们也不一定有决策力。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得出实际控制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实际支配公司的人;
第三,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来支配公司的。
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它安排来控制公司的直接股东从而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一般认为,间接股权控制是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常,只要持有一个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绝对多数股份,就可以控制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一般情况下,将间接股权控制视为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较为客观,但实际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东,只能是间接持股。持股数量之多寡是判断“控制”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权控制并不能将实践中许多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机制包括在内,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会形成机制、董事提名机制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来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定义可以看出, 其所称的实际控制, 是指“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行为”。法律并没有对于实际控制的含义和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表现形式尚未进一步明确。
④ 中融信托由哪家公司控股
经纬纺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前身为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 年。
2002 年4 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389号)的要求完成整顿任务并提出重新登记申请。
2002 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2]139 号),准予公司重新登记并批准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2 年6 月,公司取得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01001000045 号,注册资本32,500 万元,其中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2,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36.92%;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8,000 万元,出资比例24.61%;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出资比例15.385%;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出资比例15.385%;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500 万元,出资比例7.69%。
2004 年4 月,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融信托15.39% 股权转让给中植集团;受让后中植集团出资17,000 万元,持股比例52.31%。
2006 年2 月,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的中融信托股份改由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代表哈尔滨市财政局持有。
2007 年10 月8 日,公司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9 年3 月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融信托7.69%股权转让给大连新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9 年8 月,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融信托15.385%股权转让给中植集团;受让后,中植集团出资22,000 万元,出资比例67.69%。
2009 年3 月,全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升级,取得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0100100002118,注册资本为32,500 万元。
2009年12月,经纬纺机(股票代码:000666)于以12亿交易价收购中融国际信托36%股权成为中融国际信托第一大股东。
⑤ 信托持股的股票有什么优势吗
信托持股的股票优势:
1.信托持股主要是为了解决入股前的资金放大或身份保密等。让信托公司给上市公司融钱信托持股和股票能不能买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其实上市公司和信托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
2.未来的股价应该是和上市公司本身的行业以及业绩挂钩的:信托公司有可能只是和上市公司做了一个股票质押的项目。股价也不会因为这个关系在未来会有出色的表现。信托公司就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持股股东。举例,所以把股票质押给信托公司,上市公司缺钱。并不意味着信托持股的股票表现一定很好或者未来一定很出色。
信托持股就是某信托公司买了并持有这个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炒家利用,当作一种借口来炒作,冠以“信托持股概念股”。
法律风险
1、 信托持股无效的法律风险 。
2、 信托持股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法律风险。
3、受托人的选择产生的法律风险。
目的
1、保密,委托人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工商登记资料或公开披露信息上,因而采取信 托持股方式,使得受托人作为公司股东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委托人看起来与公司无关。
2、法律限制,法律上对特定公司,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等的股 东资格、持股比例有特殊要求,一般的投资者可能达不到该要求,因此委托符合该要求的受托人以股东身份对特定公司进行投资。
3、委托管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 人管理才能的信任,将股权交给给受托人进行运作和管理。
⑥ 信托公司可否由一家企业全资控股
信托公司不可以有一家企业全资控股,这是不被允许的。
⑦ 什么是“信托股”﹖
信托股:指公积金局批准公积金持有人可投资的股票。
600643 爱建股份 600816 安信信托 000563 陕国投A都是信托股。
⑧ 信托公司控股基金公司有什么意义
其实就是通道的转换,原先那套玩不转了
信托业务监管审批部门是银监会
基金子公司的监管应该是证监会,相对操作可以灵活点
⑨ A公司原股东是个自然人,部分自然人将90%的股票给信托公司管理,该信托公司的控制人是国资委,公司算国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第十六条第一款“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公司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两种情况。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信托公司如用固有财产对外投资仅能投资到金融类公司,不能进行实业投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信托公司用于购买股权的财产性质应为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第十六条第一款“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规定,该部分股权亦不具有国有股成分。
故该公司不算国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