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企业,偶尔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牌照吗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目前的法规(例复如商务部2013年发制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都是在说如何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曾经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该规定已经被201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废止,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出租人资质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开展的业务,应该允许企业自主开展。因此个人认为,一般企业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当然,如果涉及金融行业,应当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和监督。对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的企业,如果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属于有效合同。
B.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6种主要业务模式: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三、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
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
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四、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五、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六、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C. 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有那些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基本都是这个经营范围
D. 融资租赁公司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
E. 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是怎么开展的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融资回租赁是指出答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包括融资租赁、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当于设备寿命期。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在工程机械行业中,融资租赁业务也是在近几年被引入中国,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销售方式。
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融资租赁的业务有很多,因为它可以和任何一个行业或者任何一个企业发生亲密的联系和合作。小到工厂机械购买,大到大型生产设备的购买都包含在内。现在活跃在市场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以租借大型生产设备为主要经营业务,而随着市场体制的改革融资租赁公司有望扩大其经营业务范围,加大纵深。
F.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哪些
1、直接融资租赁
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4、杠杆租赁
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租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
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联合租赁
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
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6、委托租赁
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7、转租赁
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6)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扩展阅读
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G. 请教如何进行类似融资租赁业务
几种方式:一是成立合资的融资租赁子公司,来做融资租赁业务
二是可以委托融资租赁公司来做转租赁业务,实现融资租赁的效果
H. 谁了解过融资租赁业务有哪些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在工程机械行业中,融资租赁业务也是在近几年被引入中国,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销售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