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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托法律

发布时间:2021-07-18 21:31:55

㈠ 香港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过户给受托人(比如:房产、股票基金等)如何纳税

看当地法律了。在中国大陆。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内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容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销售房屋是典型的销售不动产.下面就个人转让房屋需要缴纳的税金说明如下:
个人转让房屋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税种,其中契税由买房者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㈡ 绿专资本:内地和香港信托发展的区别与联系

功能定位
与香港为了更好地执行个人遗嘱而引入信托机制不同,内地信托机制的引入则是为了解决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国家经济建设引入急需的资金和技术。
由于内地和香港在引入原因和法律来源方面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今天二者在信托业功能定位上的巨大不同。其中内地信托主要涉及企业信托业务为,即为企业/政府解决融资问题。香港信托业主要分为企业信托、退休金计划、私人信托和慈善信托。对公,以信托服务提供商为主,如作为强制公积金的托管人对基金公司起到监管的义务;对私,主要以财富管理为主,负责办理家族信托进行遗产规划服务。相对而言,香港信托业的发展更加靠近国外的信托行业发展轨迹,而内地的信托业则更侧重于作为投融资平台。
发展现状
香港信托业主要负责为四个方面的资金管理提供服务:企业信托、退休金计划、私人信托和慈善信托。
企业信托:在企业信托方面,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设立信托,管理信托,担任托管人。其功能定位是为了服务于批发和零售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
退休计划:强积金是以信托架构设立,其中受托人对强积金计划承担重大的受信责任,同时也承担整体的管理工作。虽然投资决策是由基金经理决定,但受托人负有确保投资决策符合信托契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大责任。此外,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对强积金计划的营销人员(即强积金中介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私人信托:私人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主要用途是财富和遗产规划。超高资产客户对这些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他们需要这些服务来管理财富的世代相传,实施家族企业的传承计划,并追求长期的慈善目标。由于富裕群体不断扩大,香港第二和第三线富裕客群对财富和遗产规划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只占香港整体信托业的一小部分。慈善信托是四种可用作设立慈善机构的架构之一(此四种架构为:法定组织、注册公司、慈善信托和社团)。与香港其他信托以离岸形式为主不同,香港的慈善信托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
相比较于内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思路来说,香港信托行业是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出现,这不仅仅体现在其业务范围上,也决定了香港对于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同时,这也为香港信托行业上的监管提出不小的难题,使得信托行业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现象频发。
内地的信托业主要业务为企业信托,其中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较少涉及。而对于我国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主要是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为基金公司和券商。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信托又按照投资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证券、其他信托。而在这个资金流向的过程中,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时更多处于一个通道地位,并未发挥出其受托人的主要职能。
联系及发展趋势
首先对于香港信托业来说,内地市场是其未来关键增长来源,特别是针对于内地发展较为缓慢的私人信托业务。
其次对于内地信托业来说,在转型过程中,不管是对于信托的理解,还是在其功能地位上,都在逐渐向香港信托业靠拢。
处于转型期间的内地信托行业,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在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专业性水平,以及积极创新的前提下,逐渐从过去的产品导向向客户导向发展,利用自身在资金配置上的灵活性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财富管理方案。

㈢ 高小琴设立的2亿信托基金会被没收吗

信托主要是用于保护和管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强制性法专律规定的信托不属被法律所承认。
信托的设立和承认,以及存续、保护、分配、终止等问题,决定于信托设立所选择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司法管辖区因信托制度的不同会存在差异。高小琴被捕后,其在香港设立的信托基金能否存续,要视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否为合法财产。如果是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的信托,当然会正常存续,如果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涉及洗钱,理论上则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㈣ 香港的事务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

大律师是打官司的,英语叫barrister。

事务律师提供的是一般服务,英语叫soliciter。

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都不同,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大律师(Barrister)指专门在高等以上法院出庭的律师。按英国传统,Barrister出庭帮人家打官司,虽可收委托人的谢礼但不能收费,即不是营业性的,还要戴马鬃毛做到假发(越旧越好,旧假发体现资深)和面料考究的斗篷(袍子),Barrister实际也不会跟人家提供免费午餐,他们的袍子后背开个小口,让委托人从后面塞钱进去,但他装着不知道,他出庭美其名曰是为了匡扶正义,他们家不差钱。靠提供法律服务养家糊口的平民出身的人做不起Barrister。因此,做Barrister的基本上是贵族、绅士们,中国旧社会称有身份的人总要带个“大”字,香港的法庭上,当事人和律师称法官都要叫“法官大人”,为尊重起见,叫出庭的Barrister为“大律师”。

事务律师(solicitor)其实也打官司的,只是在基层法院、治安法院出庭,办的案子是一地鸡毛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家析产、立遗嘱、离婚之类日常家事需制作法律文件,人们在商业活动中有很多完善性和预防性的事务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咨询及文件服务,这些婆婆妈妈的象做文员、秘书一样的工作,Barrister也放不下架子,自然是solicitor去做了。渐渐地,solicitor们主要研究实体法,而Barrister们主要研究程序法,似乎成了两个职业了。

㈤ 香港信托环球信托5+计划要怎么购买

信托的话,发展比较成熟了,国家对于信托行业的监管时间长了,信托法就是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行业的法律,不像P2P到现在也没有一部正规的法律出台。

㈥ 请问可否推荐几本介绍香港法律制度的书籍

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 法律 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 编
香港法律制度【作 者】:赵秉志主编;王新清等撰稿
【又/译名】:Hong Kong Legal System
【丛编项】:无
【装帧项】:平装 20cm
【出版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

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
内容简介 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 简介:暂无内容! 目录 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 目录:暂无内容! 读者评级查看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关于香港法律教育信托 编或北京大学出版图书

㈦ 朋友最近推荐香港信托,那香港信托和内地信托有什么差异

香港和内地以及马来西亚都有分公司。

㈧ 请问香港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吗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股份转让(TransferofShares)

股份转让的限制

在香港,私人公司股份的转让除受到《公司条例》中有关私人公司的股份权利限制外,还受到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限制。

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先买权条款。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须依规定先向其它成员提出要约。转让人可将其意图通知公司董事局,并以董事局一致同意的第三人(如公司核数师)决定的或依规定的价格向其它成员要约,也可先由转让人与公司内拟受让的某一成员议定价格,再经董事局按该价格、股数向其它股东提出要约,如其它股东愿意受让则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之;如果其它股东无此愿望,则由该拟受让的成员受让该股份。

公司章程细则如未有规定公司可买下依上述方式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则公司成员须全部买下该股份。不然,转让人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公司成员以外的第三人。

在股份转让中的作价应反映股份的公平价值。除非公司章程细则有相反规定,香港公众公司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股份。但有关股份转让的行为,包括股份的作价须受香港有关收购与合并规则等的调整。

股份转让程序

(1)订立股份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如果合同因特定股份的买卖而订立,股份的衡平法权利(theequitabletitle)立即转移给买主,在其后公司公布红利时买主有权享有。然而,对公司而言,拥有股权、享有红利者是注册股东。

(2)提交适当的转让文件。公司章程细则可要求股份转让须以契约(deed)的形式,但这很少见。常见的股份转让文书形式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文件。

(3)登记。公司章程细则如规定股份转让登记的事项,董事局须遵守。法例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对尚未缴清股本的股份之转让,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权的股份之转让,可拒绝登记。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无须说明理由,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不论有关股份是否已缴清股本。

通过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公司不仅承认受让人成为股份持有人,也接受受让人成为公司的新成员。

登记之后,如公司成员转让其全部股份,公司将在成员名册中注销其成员资格,增补新成员的数据,并且发新股票给新成员。如公司成员转让其部分股份,公司将保留其成员资格,并按其转让后持有的股份另发新股票。

除非公司章程细则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有规定,转让股份交由公司登记并非必要程序。不过,根据《公司条例》,公司如未登记受让人的权益,转让人仍被视为股份持有人。而且,除已登记的股份持有人外,公司无须承认任何人对有关股份因信托或公义而享有的权益。因此,股份转让双方应尽可能依手续完成转让登记。

公司必须在收到有关股份转让文书之后两个月内,通知受让人和转让人是否接纳登记有关股份转让。

股份转移(TransmissionofShares)

股份转移指由于某些法律效果,股份自动转移给第三人。例如:

(1)原股份持有人死后,有关股份的业权自动转移到死者的遗产承办人。根据《公司条例》,某人士只要提供依法验讫的遗嘱或遣产管理文书,公司必须承认该人士的业权。

(2)股份持有人破产,其名下的股份业权,可由破产信托人接收。破产信托人可要求登记为合法股份持有人。

根据现行法例(英美法系搞不到法律依据 只有判例),股份因法律效果而自动转移给第三者,公司如拒绝登记有关股份的转移,受让人有权要求公司说明其拒绝的理由,公司应在受让人提出要求登记后二十八日内说明拒绝的理由。如公司未说明或逾期说明拒绝的理由,则必须登记有关股份转移。

重申一遍 英美法系搞不到法律依据 只有判例

㈨ 急:关于香港离岸公司的法律承担问题

香港公司是可以在银行开帐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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