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样的真相才能平复于欢案的群体愤怒
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刺死辱母者案”。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时隔一个多月后,在2017年3月23、25日,南方周末先后通过其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刺死辱母者》一文。由于报道中人身控制、殴打、辱骂、把头摁进马桶,甚至脱下裤子用不可描述的方式侮辱当事人等情节触目惊心,在众多媒体的转载和互动平台的跟进讨论中,25日起,该新闻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并在26日达到峰值。而且其庞大的关注数量级,让其成为2017年第一件现象级的司法舆情事件。
在舆情来源方面,虽然微博依然是舆情事件最主要的意见交锋平台,截至目前,由中国青年报官微主持的话题#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的阅读量已经达到8.3亿人次,讨论量40.9万条。但是也应该看到,传统主流媒体在话题推动和议题设置方面的能力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据统计,部分网站转载的新闻跟评超过三百万以上,超过300家新闻网站共有一千余篇报道。
其中,《中国青年报》:《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人民日报》:《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侠客岛:《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当刑事个案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关于欢刺杀辱母者的上亿条评论,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一个生动注脚。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这些重量级媒体的集体发声,将司法公正、法律温度、人伦道德等方面的认知在众声喧哗中形成了共识。
在涉事单位部门方面。最高检态度:3月26日(周日)权威发布:“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长安剑态度:3月25日(周六)发表评论《“辱母杀人” 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其中三句话引发不少网友共鸣:第一句是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第二句是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第三句是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态度:3月26日(周日)发布《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称接受原告和被告人的上诉,已受理此案,依法成立合议庭,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济南公安态度:3月26日(周日)在官方微博发布两条怼网友的微博,内容分别是“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和“世事多奇葩,毛驴怼大巴。毛驴:不服来战!大巴:容你战我千百回,受伤的驴总是你啊!”,第二条微博配图是一头驴撞大巴。
山东省公安厅态度:3月26日(周日)中午12:50约,在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对媒体报道的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山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26上午已经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聊城政府态度:3月26日,聊城发布官微称:“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
围绕着此事件,在各种信息源、自媒体以及意见领袖的频番争论中,几点争论是意见争锋的焦点。
1、不可描述的凌辱情节是否真的存在?
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但是在判决书中,这些情节并未体现。
HK_CC_BEST :南方系只是做了两手准备。如果该案一审于欢无罪释放,南方系就必然为死者叫冤了。不再以「辱母杀人被判无期」为主题,而是用「露个生殖器罪不至死」、「他只是因为裤子掉了却被残忍杀害」为吸睛点了。这不是他们在关心案件本身,而是有其目的。
有过路过别错过:坐等于欢案最终结果!有人说用生殖器侮辱其母的事是没有的!那么我在想于欢杀人的勇气哪里来的!而且一个人面对十一个人胜算多少!有些人在为警察和逼债人辩护!说媒体是不良媒体制造假舆论!我只想知道你们说得没有辱母的事你们去调查了吗!媒体最起码访问过!怎么不见有一家媒体为逼债人说话呢?高院已经介入!真相就要出来了!社会底层每天发生的欺凌事件太多了!我希望能够看到我期待的结果!
辟谣与真相:连澎湃新闻挖地三尺,都只找到死者曾“露阴”的证据,热心传播于欢母亲被“生殖器蹭脸、抽脸、塞入口中”的网民们失望了吧?对于这些网民,你告诉他们于欢母亲“没有被生殖器抽脸,没有塞入口腔。”——他们就会智障一般脑补出一大堆问题反问:难道“露下体”不算侮辱吗?你妈这样你会怎么办?判决书就一定是正确的吗?官匪一家懂不懂?你这个人就是在洗地! ——他们只愿意接受于欢的母亲被“生殖器蹭脸、抽脸、塞入口中”。
2、媒体是否在选择性报道,目的何在?
奶爸高律师:这个新闻出来目的就是改判,用舆论干预司法,现在成热点新闻了,记者名利双收,法院成热锅蚂蚁,警察中枪。嫌疑人轻判大众欢呼,法院宣判成笑话。二审维持宣判大众愤怒开始说法院的种种不是。最终损害的还是法院宣判的权威性。如果每起宣判案件有人不满就去找媒体,让舆论去影响审判结果,那干嘛还要调查干嘛还要审判,以后出了事你找南方某报,我找北方某报,让两大媒体去鼓动不清楚案件所有情况的网民互撕呗,撕完了你不还的走审判的路子?
微信公众号“CU检说法”:《南方周末》的那篇报道中所记述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在一些关键的部分,依然有不小的出入。当然,我并不是在质疑南周的记者故意歪曲事实,或者说有煽动的成分。只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是依据所有的证据所归纳出来的法律事实,记者所写的,是在诚实记录被采访者所说的话之后归纳出来的事实。只是,在舆论场,是没有人会去关注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的,公众显然更愿意相信记者所写出来的新闻报道。作为一名调查记者,在报道这样一起案件时,是不是也应该去采访一下办案的检察官、法官、警察,给他们一个平等发声,阐述观点,描述事实的机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记录一边的声音,让公检法陷入被全网骂娘的境地。
3、警方的现场处置是否不作为?
韩东言:
宛如阁 :黑社会的过激和警察的不管不顾造就了于欢的冲动杀人,我想说,警察是干什么吃的,为什么不把双方调解好了在离开!于欢是杀人了,可他妈也是被逼的,他不示威,他人就向他示威,在一个人被凌辱的时候,特别是母亲被凌辱的时候,难道你们会放任不管!如果我是于欢,我也会这么做!
4、是否正当防卫?
专业戳轮胎熊律师:
《新京报》:《“辱母杀人案”:没亲历过被追债,不知道追债江湖有多可怕》
当然,自卫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不一定要持刀捅人。那么再具体分析一下,于欢为了制止人格和人身上的伤害,除了捅人以外,是否还有其他选择?他的第一个行为是拿刀自卫,要求追债人员走开。但是当一群追债人员围上来,绝望、愤怒的于欢还有其他选择吗?或者,任何一个正常人还能有其他选择吗?假如你说放下刀任由十二个壮汉侵害也算一个选择的话,那么我算你赢。法律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在睿智正义的法官手里,即使是冷冰冰的法律,也能容纳理性的温情;但在轻率麻木的法官手里,法律只不过是一系列机械的规则,可以糊弄将就。
5、苏银霞的身份背景
6、判决是否公正?
综上种种,纵观整个舆情走势和舆情内容,这是一次全民声讨也是一次全民普法。但是首先,从事件的起源来看,这个案件已经超脱了司法体系能够承载的内容边界,其根本的社会内源在于当前背景条件下,民间借贷生态的混乱和肆意生长,以及中小企业的生存之殇。《人民日报》26日晚间评论道:无数中小民营企业,正在用最草根的力量,拼命支撑起中国的实体经济。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他们,不得不承担高昂的融资成本,却成为解决中国就业的最大功臣。如此功劳,值得被全社会尊重,更应得到金融业千方百计的支持而不是歧视。但愿,于欢一案,能提醒中国金融界正视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要在已经脱实向虚的中国经济伤口上再撒盐,更不能在高利贷者身后助纣为虐……
所以,在面对一个典型案件的同时要想到如何避免类似的困局再次发生,那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去除这个滋生犯罪和罪恶的土壤和环境。
另外,催生舆情事件民情高涨的原因来源于民众因不安全感而产生的共情心理。人们不仅关心法律能够惩罚什么罪恶,更在意法律能够保护多少利益。在此案件中,对于警方的质疑是刺激舆论情绪高涨的重要原因。作为执法机构,这样的行为究竟是真有暗中勾结,还是法无授权的无可奈何?难道面对利益被侵害时,只能拿起刀一种选择?在社会的暗流中,究竟有多少游离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
最后,关于判决,应该有一点共识,专业的事情还需要专业的人去解决。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都希望冰冷的条文中能够有足够的弹性空间让温情在其中留存。但是,法律不是画本演义,不需要也不允许被某些有目的的导向舆论去任意修改。法律也不是江湖义气,既然强调公平,就应该不仅对生者公平,也应该对死者公平。所以,作为受众,不能被情绪和暂时的认知误导,最好的真相有时候并不是所谓自己愿意相信的真相。
B. 于欢家人为何被控非法吸收存款
山东聊城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018年7月27日上午在山东聊城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显示,该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分别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上述被告人中的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分别为“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
出庭通知书。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显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C. 在中国放高利贷合法吗
在中国放高利贷不合法。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于欢融资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D. 于欢虽然出狱,于欢家乡的法制进步了吗
于欢能够出狱,已经是法制的进步了,说明更多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事情发生在四年前,母亲是当地一位企业家因为向他人借款,导致被暴力催债,催债过程中,因为不堪母亲遭受殴打,当时22岁的儿子于欢拿刀刺向了殴打母亲的催债人,第二年被法院宣判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但随即引发舆论热烈关注,次年山东最高法院做出改判,认为于欢持刀事件,为防卫过当,最终判刑了五年。有网友评价道,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制的进步,也赢得了一片的赞许。
这些年以来,由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向社会的民间贷款公司借贷,导致各种暴力催债事件频发,对借债人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护,不少人深陷高利贷之中,既不能还钱,又不能避免被其骚扰,最后就一直痛苦的忍受着。而于欢的案件,也让人看到这种暴力催收,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E. 于欢家人受审具体情况是什么
7月27日上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山东聊城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检方指控苏银霞、于欢父亲、姐姐等人及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元。据了解,在法庭上,于欢的家人对检方的内容予以否认,称他们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起诉书显示,该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分别为:山东源大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其中,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分别为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起诉书显示,于西明为冠县国税局职工及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家乐为源大公司职工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为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近两年中,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508.85万元。
起诉书显示,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上述被告单位及新宇公司共计返还投资者12675008.31元。其中返还赛雅公司投资者11592383.74元,返还新宇公司投资者1082624.57元。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于案发前全部还本付息。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赛雅公司分别退交2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轮候冻结赛雅公司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万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高唐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公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西明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F. “辱母杀人案”暴露的真问题是什么
最近,山东聊城一起高利贷暴力催债引发的“激情杀人案”成为中国舆论焦点。此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关注,原因不只在命案本身,而在其背后汹涌如潮的地下融资。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的异军突起成为中国金融体系最大变化之一。“影子银行”带来了两大问题:一是在缓解部分企业融资难的同时,其过高的利率(聊城一案融资月息高达10%)进一步加剧了这些企业的资金困局;二是在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违约,很容易引发暴力催债。聊城于欢案只是一个极端的体现而已。
根据法国外贸银行的一项研究,EBITDA(息税前利润)小于利息支出的中国企业占比,已从2010年7%左右激增至17%左右,且增势不减。这一现象非常符合“明斯基金融周期”中第三阶段“庞氏融资”的特征,即企业不断借新债还旧债,以推迟危机的爆发。
因此,如果不着力解决“影子银行”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与“影子银行”相关的悲剧还会持续上演。我们有必要追问:谁是聊城于欢杀人案的“真凶”?
“真凶”一:破产文化的缺位。市场竞争本就是优胜劣汰的过程,破产是保持市场经济活力的自然法则。在成熟金融市场,投资者、金融机构、员工对企业破产都具有合理预期和承受能力,更重要的是,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各方都会遵从法院判决,接受损失。而且,在破产中,企业信用与企业家个人信用是区隔的,一个企业的破产不等于企业家个人信用的破产,因为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举例而言,一个身价百亿的富豪旗下拥有众多公司,他完全可以对旗下个别公司的破产“坐视不救”而不会引发社会谴责,即便他完全有能力救。
以色列历史学家赫拉利在《人类简史》中写道:“有限公司是人类一项精巧无比的发明……假设在13世纪,店倒了,他(店主)还得要卖掉自己的财产以偿还贷款。甚至孩子都可能被卖去当奴隶……如果活在那个时代,创业前可能都得思考再三。”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的兴起,很大程度是源于“有限公司”概念使创业者摆脱了无限责任。
中国房地产企业
中国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债严重
中国房地产开发商正面临资金紧张,它们正进入3年来首次低迷。一些机构预测,今年房价将出现一位数下跌。
中国则不然。虽然《破产法》已于2007年施行,但在现实中,破产依然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一家经营失败的企业破产,会面临重重障碍。第一,企业家个人会被视为信用破产,甚至面临牢狱之灾,东山再起几无可能(考虑到企业家数不清的原罪,企业家更是恐惧破产引发的“秋后算账”风险)。第二,政府阻力:地方政府有很强的动机去阻止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破产,因为政府担心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坏账激增(进而影响银行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影响GDP。例如,在赛维LDK 陷入困境后,江西新余政府出台了诸多救助措施,甚至成立了派驻赛维公司的政府帮扶小组,全力帮助企业协调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的“父爱”之情跃跃然。但在折腾两年后,赛维最终还是无力回天,导致230亿银行贷款损失。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家对破产是想破、不敢破、不能破。
“真凶”二:法治思维的缺失。企业家在选择地下融资时,往往是自愿的,这样的合同应该是有法理基础的,所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不超过36%的年化利息是认可的。但一旦出现违约,放贷者显然不愿诉诸法院,因为超过36%的部分是不受保护的。放贷者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于是就“理直气壮”暴力催债。从法律角度看,欠债是民事纠纷,而暴力催债则是侵犯借款人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在这一问题上,不仅“催债人”往往是法盲,就连很多执法机构也存在不少观念上的“法律盲区”。于欢行凶,某种程度上是对司法与执法体系缺乏信心后的无奈自卫。
“真凶”三:不合理的金融制度。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具有显著的信贷密集型增长特征,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M2/GDP比重从不到150%猛增至200%。显然,中国不仅不缺钱,反而“钱太多”,所以才有了惊人的房地产泡沫。但问题是,为何大家的感受总是融资难、融资贵?这与金融体制高度相关。
中国金融体制具有两个关键要素:银行主导、在银行中国有银行占绝对优势。因此,这一金融体制的受益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而民企特别是中小企业则往往被排斥。国企只创造了25%的GDP,但却借了55%的债务,这是多么令人心惊的景象啊。在IPO审批制下,对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资本市场融资也是不敢奢望的。至于最近几年日趋活跃的风险投资和PE,往往青睐于那些在商业模式、技术方面非常创新的企业。可见,对于众多的中小型民企而言,“影子银行”是无奈的选择。
于欢行凶是表象,真正值得谴责的是破产文化的缺位、法治思维的缺失和不合理的金融制度。面对聊城这起悲剧,我们需要反思的太多太多。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坚定落实依法治国,才能避免更多类似悲剧。
G. 于欢案背后,中小企业为什么去借高利贷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收得较紧,且银行的审查力度较大,很多中小企业无法达到银行要求的资质条件,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融资。为了解决资金缺口,很多中小企业迫不得已向民间的贷款公司进行贷款,而这些贷款的利息都比较高。
H. 放高利贷合不合法
一、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二、利率超过36%,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还钱。本金部分肯定必须要偿还。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当然,如果高利贷的合同无效,可以不用还钱。
三、高利贷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I. 余欢辱母杀人案怎么没有最新进展了难道就这样沉了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9)于欢融资扩展阅读
专家观点
在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看来,民营企业由于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难度加大,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银行对风险变得敏感,钢铁本来就是产能过剩行业,源大工贸又是民营企业,在银行看来,违约风险比较高。”刘胜军说,因此,苏银霞除了选择高利贷,没有更好的办法。
刘胜军说,企业通过高利贷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不借钱不行,但借了钱又因为利息太高,没能力偿还,这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悲剧。”造成悲剧的原因,一方面借款人往往存在乐观的预期,“过段时间就把钱还上”,但这种预期往往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当出现违约时,“大部分人都不会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24%-36%部分,如果是借款人自愿,且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也受法律保护。”成都一位律师李女士告诉记者,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月利率10%,已经远超出合理范围。
但刘胜军表示,司法解释只存在于理论上,现实中,债权人习惯用非正规手段催债。“即便申请企业破产,也不能消除这种暴力催债,反而会被认为是逃债、跑路。”刘胜军说。
“要想避免类似悲剧,最重要的还是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给中小企业提供普惠的金融环境,从根本上消除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刘胜军认为。
折射现象
高利贷就是一个很难填上的坑。问题在于融资渠道有限。大银行不给你贷,即使农村信用社(现在普遍改制为了农商行),12%的利息你也贷不出来。
“几乎所有的高利贷都涉黑,不涉黑怎么收回钱。经常会发生命案,但这次闹得动静特别大。” “高利贷这种东西,监管起来很难。往往是出了大事,抓了几个人,就会平息一段时间。但过去之后,还会再有人出来,再做这个事儿。熟悉山东聊城地下金融情况的相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