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教关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的问题
1.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对外支付在外汇政策管理方面对担保银行有哪些影响?外管局对履约率是否有相应指导个人意见:无影响,就是要次月要记得填报履约申报表,外管局似乎也没有指导,但可能后续会检查,因此,相关资料整理准备清楚就是。2.[2010]39号文中提到“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其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担保人自行办理相关外汇资金的入账。”这里的担保履约证明文件指的是什么?是否可以在境外借款到期时或到期前,直接由境内反担保人购汇给担保银行,由境内担保银行对外进行支付还款?个人意见:就是担保合同及银行到期或催收通知书及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等文件。到期当日或到期前肯定都不行,因为此时债务未到期,没道理担保人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对于对外担保额度,对外担保履约后,是否该笔业务即不再占用额度?个人意见:占用谁的额度,银行的对外担保额度?这个可能要问外管局。4.外管局对于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转移需要逐笔核准办理,而对于对外担保发生履约时的支付不需要核准,是否给企业进行资金转移创造了可乘之机?个人意见:不会,因为制度要求履约的担保企业应当在所在地外管局登记对外履约情况,从而核减其投注差。如果企业没有这样做的话,后续有外汇管理处罚,但这与银行没关系。
『贰』 银行有《金融许可证》,可以对外融资性担保吗需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吗
银行不是融资性担保机构,不需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银行的经营范围里就有对外保函业务
『叁』 国内银行保函 是否 属于 融资性对外担保
应该不是,对外担保需要涉外业务
『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如何界定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抄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法律规定的是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的担保,但没有禁止股东提供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担保和股东担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东担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东的担保要经过法人所在股东的同意才行。
『伍』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是什么意思
5亿净资产的保单公司,对单一客户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000万,理解是对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那A公司的担保额度理论上为50亿,但是一般这个额度是受限于银行给担保公司的授信额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内供的融容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5)融资性对外担保扩展阅读:
(1)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
(2)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3)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
(4)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陆』 融资性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区别
对于担保行业来看,这是有比较大的区别,融资性担保需要的是被担保方提回供一些反担保物答(抵押物)给担保公司,通常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而信用担保则通常由担保公司对企业的整体作一个深入、全面的了解,然后给予被担保方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此授信范围内,担保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无需被担保方提供抵押物。。。但二者均要支付担保费。从另一角度看,融资就是等于担保公司投资于被担保方,所以有需要抵押物,因为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可以处分抵押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而信用担保则是纯支持被担保方的发展,但一旦发生代偿行为,担保公司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所以二者风险有很大区别。
『柒』 如何区别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定义如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