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人分析认为在税收负担比较重的国家,采用债务融资比较对公司有利。这是为什么呢
这根利润分配的顺序有关
企业债务所支付的利息,具有抵税效应,也就是说,要在企业的利润的基础上,扣除利息支出之外,才在这个基础上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而相反,如果采用股权融资,股东分红的顺序是在缴纳所得税之后的,这样对于股东来说,采用贷款的方式,利用财务杠杆,能使股东获得更大的收益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高的国家,这个影响就更加明显了
㈡ 有金融牌照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开票(居间费,融资服务费)的税率是多少
居间费,融资服务费均属于应税服务类别,适用税率均为6%
㈢ 如何正确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
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非试点地区购入一台设备。设备含税价234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运杂费、安装费等11.7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费含税价为280.8万元,每月收取租赁费11.7万元。
营业税政策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营业税为:〔280.8-(234+11.7)〕×5%=35.1×5%=1.755(万元)。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等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服务,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3〕37号文件只保留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增值税为:(280.8-11.7)÷(1+17%)×17%-34=5.1(万元)。
争议观点:
有观点认为,绝大部分企业按照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不可能达到3%,也就无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率2.1%〔5.1÷(280.8÷1.17)〕,远低于3%.而在营业税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缴纳1.755万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甲公司税负增加数倍而又不能申请退税,不符合“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因此财税〔2012〕86号文件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此,财税〔2012〕86号文件中计算实际税负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该理解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租赁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这样,甲公司该项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负应为5.1÷〔(280.8-234-11.7)÷(1+17%)〕=5.1÷30=17%,可就超过3%税负部分申请退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9万元〔5.1-(17%-3%)×30〕,低于原来缴纳的营业税,体现了“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笔者分析:
上述观点看似合理,其实并不恰当。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前,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并非都能差额征税,其可以从销售额扣除的只能是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相关价款,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相关价款是不允许扣除的;其次,即使是向非试点纳税人支付的相关价款,如果相关货物和劳务已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也是不能在销售额中再扣除的。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差额征税中列举的可扣除项目也不包括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有形动产成本。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的计算?这里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我国增值税的计税办法。在我国,纳税人除购进部分农产品实行实耗抵扣法外,采用的都是购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可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一次性抵减的,而租金的销项税额是每次收取时分次计提的,增值税税负也是分期计算的,并非按项目计算。假设不考虑其他业务,甲公司在该设备的租赁前期,并不需要交增值税。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时一次性抵减销项税额的金额是(234+11.7)÷(1+17%)×17%=35.7(万元),而其每期计提的销项税额为280.8÷(1+17%)÷24×17%=240÷24×17%=1.7(万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将可抵减销项税额抵减完毕。第22期至24期每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7万元,税负率为17%〔1.7÷(240÷24)〕,每期应退增值税1.4万元〔(240÷24)×(17%-3%)〕,甲公司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7-1.4)×3=0.9(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财税〔2012〕86号文件对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规定是恰当的,其与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和实际征收过程也是相符的。也正因为此,财税〔2013〕37号
㈣ 为何应交税费也属于融资手段
融资的目的是使企业资产增加。
那么融资的方法就有两种。1、借款,即增加资产的同时增加负债。2、被投资,增加资产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因此,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均属于负债的增加,因此导致资产的增加。(本应当交的税费,未交,等同于你融了税务局的资,借了税务局的钱,其他同理)故属于融资手段。
㈤ 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的优缺点是什么
权益融资的优点:
1)权益融资具备灵活性。企业发行股票以后是否分发股利主要取决于企业盈利状况和财务状况。当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企业可以不分派现金股利或者分配股票股利,甚至不分派任何形式的股利。股票到期不需要企业偿还。
2)权益融资所筹集的资本具有永久性。权益资本是企业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它可以增强企业负债的能力,容易吸收资金。
权益融资的缺点:
1)存在影响投资人投资比例或转移企业的控制权的风险。股份制企业,若采用增发股票形式筹集长期资本,可能会影响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而影响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能力或权限。
2)权益融资的成本高。当企业资产利润率高于长期债务利率的情况下,所有者可以享受其剩余的盈余。
3)企业采取权益融资方式,不会享受税收优惠。由于发行股票筹资导致的股利发放需要在缴纳所得税后支付,企业不会享受负债融资的利息税前抵扣的优惠。
负债融资的优点:
1)股权投资人可以保持投资比例。采取举借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长期资本,不会影响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不会影响其控制能力。
2)企业采用负债融资方式,还债压力小。债权人除具有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外,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3)负债融资的利息支出可以抵税。举借债务发生的利息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负债融资的缺点:
1)举债经营时的财务风险大,缺乏财务上的灵活性。负债融资的利息是企业根据合同必须承担的一种长期性固定支出,到期必须偿还。
2)企业的经营决策,尤其是财务政策往往受到债务合同的制约和限制。
3)负债融资改变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降低了企业未来的借债能力。
㈥ 为什么税率高的情况下比较有利于负债融资
利息抵税效用
负债相对于股权最主要的优点是它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的优惠,即负债利息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给企业带来价值增加的效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负债免征所得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负债的利息抵税效用可以量化,用公式表示为:利息抵税效用=负债额×负债利率×所得税税率。所以在既定负债利率和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的负债额越多,那么利息抵税效用也就越大。
财务杠杆效用
债券的持有者对企业的现金流量拥有固定索取权。当企业经营状况很好时,作为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而剩余的高额收益全部归股东所有,提高了每股收益,这就是负债的财务杠杆效用。需要注意的是,财务杠杆是一种税后效用,因为无论是债务资本产生的收益还是权益资本产生的收益都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杠杆效用也可以用公式来表示:财务杠杆效用=负债额×(债务资本利润率-负债利率)×(l一所得税税率)。在负债利率、所得税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即在一定的负债规模和税率水平下,负债资本利润率越高,财务杠杆效用就越大;该利润率等于负债利率时,财务杠杆效用为零;小于负债利率时,财务杠杆效用为负。所以,财务杠杆也可能给企业带来负效用,企业能否获益于财务杠杆效用、效益程度如何,取决于债务资本利润率与负债利率的对比关系。
负债是减少管理者和股东之间代理冲突的工具
随着外部股东的介入,拥有股权的管理者或称为内部股东会发现,当他们努力工作时,却得不到全部的报酬;而当他们增加自身消费或出现损失时,也并不是全部由其个人承担。此时,管理者的经营活动并不都是以提高股东收益为目的。有时他们也会作出对他们自身有利而对企业价值提升不利的决策,例如,修建豪华的办公场所、增加商务旅行的机会等,此时,就会产生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负债融资可以成为减少代理冲突的工具之一。
当企业举债并用借款回购股票时,将在两个方面减少代理冲突。其一,因为企业外部股东的数量减少了,所以企业现金流量中属于股东的那部分就减少了,又因为管理者必须用大量的现金流量偿还债务,属于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的增加,就会减少管理者奢侈浪费的机会。其二,如果管理者拥有部分权益资产,当企业负债增加后,管理者资产所占的份额相应增加,即管理者的控制权增加了。这两点就像萝卜和大棒一样,都会激励管理者为股东利益而工作。因为负债融资将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两者之间的代理冲突。
㈦ 完成A轮融资是什么意思
企业融资,是指由现有企业筹集资金并建成的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前或竣工后,将出现新的独立法人。A轮融资也称为第一轮融资。实际上,公司的产品定稿后,开始一段时间内的正常运营,拥有完整详细的业务和盈利模式,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声誉。但该公司可能仍处于亏损状态。资金来源通常是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
项目融资的三大优势:可以为超出项目投资者自身融资能力的大型项目融资。受预算限制的电力建设项目是通过特许权和市场安全等优惠条件提供资金的。对高风险国家的海外项目进行科技投资,并通过项目融资将项目风险与其他业务分离到一定程度。目前企业在不同融资阶段的数量在目前的状态也是不同的,从最初的概念,到后期不断成熟完善,公司的制度、人才、规则、模式等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所以在工作中,或者在知识型企业看投资阶段可以了解公司的现状,看看行业的趋势和发展,这样更能把握对企业的理解。
㈧ 融资租赁纳税人关注哪些涉税问题
1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 从事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 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 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5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6 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根据相关规定需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需要计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即使根据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后,也不属于税收上的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㈨ “征税融资构成纳税人的未来负担,国债融资构成纳税人的当前负担”对吗
反了,征税融资是当期向纳税人拿钱,国债融资是当前向社会借钱,未来由纳税人的税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