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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信托纠纷

发布时间:2021-08-08 20:38:05

① 什么是涉外金融

金融即货币的抄资金融通,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总称。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银行的存款与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外汇买卖,保险与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与结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体、金融客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金融主体就是在金融活动中的人和单位,包括投资者和融资者;金融客体就是人们参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关系就是哪些人有资格发行股票等有价证券,哪些人有资格可以购买相应的金融产品。

② 涉外离婚案件,国内的家事律师业务发展空间如何

贾明军对《金证券》记者强调,对于资本市场离婚律师,业内一般称作“企业与家事法律顾问”。目前来看,有能力和实力聘请“家事顾问”的是企业家或其配偶,其涉及的法律服务绝不是单纯的私人法律问题,也会涉及企业的相关安排及问题处理。

“目前,国内的家事律师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巨大。” 贾明军认为,一方面是收费标准还有提高空间,比如国外的婚姻律师,收费一般都是国内的5-10倍。另一方面则是普及度,目前聘请家事律师的企业家尚属少数,但随着企业家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各种私人问题的不断涌现,如理财、境外信托设计等,聘请“企业与家事法律顾问”将如同企业的法律顾问那样,做到常规化,按年收费。

虽然“钱”景广阔,但国内一流的家事律师团队却寥寥无几。法律猫认为处理豪门恩怨的难度较大。“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来说,离婚时要考虑的因素太多。除了法律因素外,还有很多的非法律因素。比如对股价的影响,还有社会的舆论导向。”贾明军坦言,离婚对那些拟上市公司的影响更大,有可能牵涉到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权结构变动、公司上市前的估值计算,以及到境外红筹上市公司VIE结构法律关系认定等问题。

③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很大,涉外的民事和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涉外的民事中有婚姻、财产和知识产权等等。那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下面由华律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准,分别是:
两层含义: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规范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产生的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各类涉外民事关系,主要解决上述各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指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范(又称为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有的国际公约称之为“国际私法规范”),来援引、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或统一实体法,并将确定的法律应用于实际案件,从而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其争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一国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国际私法最主要和最核心的一部分。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和学者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是国际私法。从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来看,国际私法主要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其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专门的规定,如奥地利197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日本2006年《法律适用通则法》;二是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三是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如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主权平等,主权协调和合作,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该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第六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时, 要平等地、充分地协商, 反映出双方的意志, 不允许任何一方有欺骗、讹诈之举, 而且还要注意使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得到切实的利益。在法律适用上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相互对等地给于方便在诉讼程序上要平等地相互地给予协助和配合。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三)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人类社会虽已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被雇佣者的差距,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的一切对立都还存在,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力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富人与穷人、雇主与劳动者、企业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差距与对立依然存在,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各国在国内和国际立法、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注意保护这些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5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29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此外,第42条的“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第43条的“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法律适用法》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这一条规定中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该法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草案针对实践中发生较多的知识产权确权、转让、侵权等三类纠纷,分别规定:“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没有像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那样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一般条款,也没有像瑞士国际私法法典那样采取例外条款的形式,而是将该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在合同领域,该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并采用了“特征性给付说”。第41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形下,合同“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这位知友。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很大,涉外的民事和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涉外的民事中有婚姻、财产和知识产权等等。那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下面由华律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准,分别是:
两层含义: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规范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产生的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各类涉外民事关系,主要解决上述各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指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范(又称为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有的国际公约称之为“国际私法规范”),来援引、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或统一实体法,并将确定的法律应用于实际案件,从而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其争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一国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国际私法最主要和最核心的一部分。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和学者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是国际私法。从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来看,国际私法主要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其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专门的规定,如奥地利197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日本2006年《法律适用通则法》;二是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三是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之中,如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主权平等,主权协调和合作,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该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第六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时, 要平等地、充分地协商, 反映出双方的意志, 不允许任何一方有欺骗、讹诈之举, 而且还要注意使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得到切实的利益。在法律适用上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相互对等地给于方便在诉讼程序上要平等地相互地给予协助和配合。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三)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人类社会虽已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被雇佣者的差距,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的一切对立都还存在,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力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富人与穷人、雇主与劳动者、企业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差距与对立依然存在,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各国在国内和国际立法、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注意保护这些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5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29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此外,第42条的“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第43条的“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法律适用法》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这一条规定中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该法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草案针对实践中发生较多的知识产权确权、转让、侵权等三类纠纷,分别规定:“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没有像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那样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一般条款,也没有像瑞士国际私法法典那样采取例外条款的形式,而是将该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在合同领域,该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并采用了“特征性给付说”。第41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形下,合同“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摘自网络,仅供参考

⑤ 简述信托的主要职能

全国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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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作法是( )

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

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

2.现在,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 )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 )

A.隐名代理B.商业代理

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5.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6.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

A.库克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 )

A.《布斯塔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C.《支票统一法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8.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为( )

A.鲍富莱蒙案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

9.假设A国和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C国未加入,如果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对下述纠纷中国法院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的是( )

A.中国公司与A国公司缔结的合同B.中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C.中国公司与C国公司缔结的合同D.A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10.假设中国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发包人为韩国乙公司的桥梁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后甲与乙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应适用( )

A.中国法B.日本法

C.韩国法D.国际条约

11.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最早采用的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是( )

A.缔约地B.履行地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12.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 )

A.保险人B.被保险人

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3.在我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应该适用( )

A.财产所地在法B.当事人属人法

C.继承关系的准据法D.法院地法

14.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三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15.规定了一种并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制的国际公约是( )

A.《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B.《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C.《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D.《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16.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

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

17.美国1971年的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的报告员是( )

A.比尔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 )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C.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D.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19.关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实行的原则和内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前者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后者不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前者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后者不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C.前者实行版权独立原则,后者不实行版权独立原则

D.前者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20.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 )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适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适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

D.住所

22.假设甲是A国人,在B国有惯常居所,乙公司是C国法人,其主营业地在A国,并在D国设分销商场。甲在D国商场买了乙公司的彩电带回A国使用,后彩电发生爆炸。如果上述四国均是《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依该公约,该案的准据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23.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约定的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

24.在国际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征履行作为判定合同与何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是( )

A.英国学者B.美国学者

C.瑞士学者D.法国学者

25.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D.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26.《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规定,涉外信托的准据法,首先适用( )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C.信托管理地国家的法律D.信托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7.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28.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是( )

A.范围B.指定原因C.准据法D.连接对象

29.仲裁法主要是指( )

A.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B.调整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

C.调整仲裁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法律

D.调整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

30.假设甲因出生而同时取得A国和B国国籍,而又取得C国和D国国籍,并且在D国设有住所。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规定甲的本国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依我国《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项是( )

A.婚姻B.收养

C.知识产权的转让D.监护

E.继承

32.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内容包括( )

A.司法管辖豁免B.诉讼程序豁免

C.职能豁免D.强制执行豁免

E.绝对豁免

33.属《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的是( )

A.实用新型B.服务标记

C.原产地名称D.制止不正当竞争

E.商标

3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 )

A.平安险B.水渍险

C.偷窃险D.一切险

E.钩损险

35.在我国,合同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 )

A.在订立合同时选择B.明示选择

C.选择实体法D.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

E.选择与合同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37.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38.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四种程序。

39.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四、论述题(12分)

40.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案情:

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42.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试卷及答案见http://www.pp369.cn/zk/上面可以查
我查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的

⑥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案件有哪几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实际上仅限定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婚姻、家庭、人身权损害赔偿、劳动关系等传统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不属于实行集中管辖的范畴。
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一)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指在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借贷、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具体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证券、票据或期货类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装配合同、服务贸易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客货运输合同、经营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各种承包合同、合伙合同以及其他商事合同。
(二)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动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品责任、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等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因交通肇事或医疗行为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侵权纠纷案件等传统的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
涉外商事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请求的,也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三)信用证纠纷。指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由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在运作过程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具有涉外性,因此信用证纠纷案件不论其主体是否涉外,都应当予以集中管辖。
“信用证纠纷”包括:(1)因开证行拒绝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2)信用证欺诈纠纷;(3)申请信用证止付案件;(4)信用证开立和履行中的担保纠纷;(5)信用证开立、议付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产生的其他纠纷。
(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在域内或域外仲裁机构就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断某一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以该裁决所处理的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为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申请承认、撤销、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1、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2、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3、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五)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另一类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六)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决案件。包括:(1)申请承认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2)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3)申请认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商事裁决;(4)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⑦ 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求详解

adef 这几个

涉外因素包括两层含义,有三个判断标准,分别是:
两层含义:(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⑧ 有哪些纠纷类型,具体解释各种纠纷的含义

你好,你先看一下吧。逐一解释工作量太大。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十七、劳动争议十八、人事争议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314、民事信托纠纷

315、营业信托纠纷

316、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319、再保险合同纠纷

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23、保险费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

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33、票据代理纠纷

334、票据回购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33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36、信用证开证纠纷

337、信用证议付纠纷

338、信用证欺诈纠纷

339、信用证融资纠纷

340、信用证转让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

37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7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75、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三十三、认定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8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385、申请确定监护人

386、申请变更监护人

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请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请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39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39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39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0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0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0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404、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请海事支付令

406、申请海事强制令

407、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408、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09、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410、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12、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13、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5、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6、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17、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18、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19、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2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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