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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认定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03 02:42:25

贷款风险认定办法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四条 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损失贷款的划分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七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八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条 自然人贷款的分类。自然人贷款必须坚持逐笔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

---------------------------------------------
|逾期情况| | | | | |
| |30天以下|31-180天|181-360天|361-720天|721天以上|
|贷款方式| | | | | |
|----|-----|-------|--------|--------|------|
|质 押| 正 常 | 正 常 | 关 注 | -- | -- |
|----|-----|-------|--------|--------|------|
|抵 押| 正 常 | 关 注 | 关注/次级 |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
|----|-----|-------|--------|--------|------|
|保 证| 正 常 | 关 注 | 次 级 | 可疑 |可疑/损失 |
|----|-----|-------|--------|--------|------|
|信 用| 关 注 | 次 级 | 可 疑 | 可疑/损失 | 损失 |
---------------------------------------------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分类。对已列入“以资抵债”科目的贷款应重点分析以资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可采用拆分方法进行分类,预计能够收回的贷款,归入次级类;收回不确定的和损失的贷款,分别归入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十二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原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三条 封闭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将其与亏损企业原有贷款分离开来,视同普通贷款单独进行分类。借款人违反封闭运行原则,造成本息收回无保障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四条 贴现贷款的分类。认定贴现票据真实、手续合法完备、出票行(付款行)资信可靠,可将贷款风险视为零,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五条 存单质押及外汇质押贷款的分类。认定质押合法有效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六条 信用证、承兑汇票逾期垫付所形成的贷款的分类。此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外勤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例如预计不能按计划完工投产或工期已经延长,工程造价超概算需要增加投资和贷款,市场已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归为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八条 应收未收利息的分类。原则上按照本金的类别确定,表内应收利息至少归为关注类;表外应收利息至少归为次级类。但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另行处理:本金能全部或部分归还的客户的欠息至少归入次级类;实行试点城市兼并政策但又不在豁免政策之列的企业的欠息,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的分类。可比照自然人贷款进行简易分类。在信用额度内,不超过60天(含)的透支归为正常类;在信用额度外或超过60天的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违规发放的协议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条 损失类贷款专项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二)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四)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五)在未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整理贷款档案资料。由管户人员认真检查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往来信函、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款检查报告等,做好收集整理工作,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由管户人员深入贷款户,通过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根据调查情况,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实事求是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填写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管户人员在收集整理贷款档案资料和外勤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数据,填制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包括财务因素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因素分析、信用支持分析和非财务因素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信贷讨论确定初分结果。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或管户部门负责人主持,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分类结果,写出风险分类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认定分类结果。由支行级营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根据分类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初分结果讨论研究,确定认定结果,签署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认定。损失贷款无论每笔金额大小均报一级分行和总行认定。每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认定,每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认定。各级行根据认定行的认定意见调整并最终确定损失类贷款的分类结果。认定行认定可以采取备案制和审批制,目前,具体操作程序、方法由各行结合实际研究暂定,总行将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相应认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按季分类、按季调整、按季反映制度。对新放贷款及时分类;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及时调级;对维持原分类级别的贷款及时更新分类数据。自2000年起,按季上报分类结果。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牵头,信贷、会计、稽核、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行长的职责:
(一)各级行行长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负责;
(二)各级行行长要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管户人员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搜集和完善信贷档案资料;
(二)对借款人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三)基层管理人员按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记载和保管台账并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
(四)参加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主持的信贷讨论并提出贷款风险分类的初步认定意见;
(五)填制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表格,并负责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的微机录入工作;
(六)信贷管理部门要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纳入信贷管理范围,根据分类原理和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针对逐笔分类中反映的问题,相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考核的政策、制度办法;
(二)对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分析、考核;
(三)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提出改进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贷款质量的建议;
(四)对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人行及财政部规定,负责制定全行统一的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办法;
(二)基层会计人员要按上述办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负责填制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各种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稽核检查。
(二)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稽核。单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组织稽核;单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组织稽核。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报表;
(二)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硬件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完善以及技术支持。

第六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分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每年都要对辖内各营业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要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分类情况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机构数的10%。

第三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按季向总行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季后5日内报出)。

第四十条 在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中,对贷款按风险分类与期限分类进行双轨监测,贷款质量仍按期限分类考核。待条件成熟后,可按风险分类进行质量考核,但仍需坚持对贷款期限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各分支行将分类结果报上级行的同时可根据人行要求,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农银发〔1998〕111号《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

② 不良贷款的确认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 《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十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四条 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对呆账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行长办公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1303

③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是什么

商业银行对不良复贷款的认定应遵循制“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具体步骤如下: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0年9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2000〕30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不良贷款的认定、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商业银行的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罚则、附则8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2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决定,废止《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④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

第三条 责任认定原则

(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四条 调查人员责任负责

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第五条 审查人员责任

审查人员(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六条 审批人员责任

(一)审批人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二)经过贷款评审会批准的借款在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上出现偏差的,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提出正确意见的评审会成员可以免责。

第七条 合同签约人员、风险部经理对签约的合规性操作负责。

第八条 贷后管理责任

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应对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及时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还款提醒、催收或资产保全负责。

第九条 责任比例

责任认定具体标准:

1、除因不可抗因素(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可以免责;

2、其他不论什么因素:借款放出后前2个月内开始出现逾期及欠息的,客户经理、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为70%;首次借款第3到6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及欠息的,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为40%;最后一期出现逾期且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为10%。

第十条 不良借款清收责任

不良借款的经办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不良借款的清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是因为根据本办法认定其不承担责任而免除。

第三章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责任认定时间

对不良借款发生时就要及时进行责任认定。为确保责任认定调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则上,责任认定需在借款业务进入逾期状态5天至10天(含)内进行。不良借款在逾期15天内化解的业务,可不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不良责任认定小组组成及责任认定流程

(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即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各项借款业务的不良责任认定,由客户经理、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等人员组成,由总经理担任组长。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为非常设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各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的结论再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流程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在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当调阅借款相关资料,包括基础资料、评审资料、放款、贷后及清收有关资料,约谈借款相关人员,对借款项目进行复盘,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责任认定会,听取其对借款项目责任的意见。

责任认定小组应该客观分析借款项目风险成因,合理确定借款项目责任类别、责任人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第十四条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程序

(一)在借款逾期5天后,风险管理部向各总经理发起责任认定申请。总经理接到申请后,对所涉不良借款项目所有资料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责任划分标准进行仔细审查。

(二)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召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会进行责任认定,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不良借款责任处理

第十五条 借款项目出现逾期或不良后,应首先对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提成绩效进行扣缴。本办法的责任处理指在扣缴业务绩效之外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的不良借款责任的处理主要经济处罚。

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总经理,分别承担的比例为4:3:2:1.

第十七条 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⑤ 银行不良贷款户名单是否可以公开公布

理论上不能公开,但是几大银行是互通的。一家银行欠了钱,很多家都会知道

⑥ 不良贷款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前段时间是五级清分,现在将不良贷款的分类已分为12级了,每级的分类标准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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