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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付汇

发布时间:2021-04-17 12:59:52

『壹』 付汇, 收汇 ,结汇分别是什么意思

外汇储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所持有的、可以用于对外支付的国外可兑换货币。并非所有国家的货币都能充当国际储备资产,只有那些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且能自由兑换其他储备资产的货币才能充当国际储备资产。

付汇: 一般是指进口企业在发生进口业务时, 需要从其外汇帐户上支付货款到境外的进程。

收汇: 一般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等而产生的应收货款, 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到境内指定收汇银行的外币帐户上的过程。

结汇: 一般是指有收汇的企业在收到从境外汇入到银行外币帐户后,将此帐户上的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

通俗一点来讲:

1、收汇就是你收到外汇

2、结汇就是你把收到的外汇兑换成人民币

3、付汇就是你向外支付外币

(1)外汇收付汇扩展阅读:

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是指货币在各国间的流动以及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就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贰』 什么叫收汇、付汇什么叫进出口核销通俗一点。

收汇:就是老外付款给你们公司的外汇帐户上,你们公司去银行把这笔钱转到人民币帐户上。
付汇:就是你们公司要付款给老外,要去银行把人民币换成外汇打到老外的帐户上。
进出口核销:
分进口核销和出口核销,
进口核销:你从国外购买产品,进口报关的金额和你付款给客户的金额相一致就行了。
出口核销:你卖东西到国外,出口报关的金额跟你收汇的金额一致就行了,再收集相关的单据比如《出口核销单》,《收汇水单》,《报关单核销联》到银行核销盖章,再到外汇管理局核销就OK了。当然,各个不同地方核销的政策就不一样。

『叁』 请问结汇、收汇、付汇都是什么意思他们都有什么区别请通俗讲解,万分感谢!

这个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专业术语。汇指的是外汇,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
结汇: 一般是指有收汇的企业在收到从境外汇入到银行外币帐户后,将此帐户上的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
收汇: 一般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等而产生的应收货款, 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到境内指定收汇银行的外币帐户上的过程.
付汇: 一般是指进口企业在发生进口业务时, 需要从其外汇帐户上支付货款到境外的进程.
由于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 所有的外汇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备案.
区别是很明显的,
一,结汇: 是将外汇兑换成本国货币, 但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汇: 是因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收入外汇款项.相当于收款.
三,付汇: 是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支付外汇的业务. 相当于付款.

『肆』 企业初次收汇付汇在外汇管理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3、进口合同、发票内;

4、正本进容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

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4)外汇收付汇扩展阅读

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伍』 外汇,结汇,购汇,付汇各什么意思

外汇:用于国际贸易清算的外国货币和可以兑换外国货币的支票、汇票 、期票等。版
结汇:企业或个人按照权外汇牌价,向银行买进或卖出外汇,称“结汇”。
购汇:购买外汇的意思。在中国我们的本位币是人民币,当我们发生外币交易后需要支付外币时用人民币去购换成外币支付的一种行为就称之为购汇了。
付汇:一般是指进口企业在发生进口业务时, 需要从其外汇帐户上支付货款到境外的进程。

『陆』 贸易收付汇

首先请你确认,你的这个外贸切实是一般贸易项下的业务吗?还是转口贸易呢,进口核销是这样的,
1.如果你是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那么核销的时候就不需要去外汇局提供纸质的材料来办理,而是到新的“贸易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自己去进行进口核销的操作。(2010年12月开始的进口核销改革)。
2.如果你是转口贸易,那么就不需要去专门核销,只是在对外出口支付外汇的时候拿着你的收汇水单到银行直接办理就可以了。

『柒』 外汇,结汇,购汇和付汇各是什么意思

简单理解如下:来
现汇:即国外源(含港奥)外入的外汇。
外汇:即现汇、现钞、外债等的总称
汇价:即现汇买入价(指银行向客户买入)
结汇:客户将自己的现钞或现汇卖给银行
购汇:国内法人购买外汇
侨汇:国外侨民通过国外中国银行直接汇款到国内。
用汇:持用外汇的法人使用其外汇
付汇:国内持有外汇的法人或自然人向国外汇款(付款)
售汇:银行向客户出售外汇
汇率:倾向买卖的比率

『捌』 正常进出口贸易的收付汇,国家有没有外汇限制

收汇我可以帮您解决,不受额度限制,走自己账户
付汇的话,比较严格

『玖』 外汇管理制度的收付汇具体规定有那些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1996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目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 下列情况未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
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
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
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
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
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 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六、银行保存正本售付汇单证的期限为两年。
七、遇有下列情况,银行不得办理售付汇。
1.各种单证不符;
2.单证为非有效单证;
3.单证不齐全、模糊不清或者经涂改;
4.购付汇金额超过报关单或有效凭证金额。
第七条 购汇只能在购汇单位注册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情况需异地购汇的,需经购汇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异地购汇时,应当将核准件抄送购泯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外汇收支,需事先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一、单笔现钞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
二、单笔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
三、远期收汇超过365天。
第九条 下放审批权限
一、进口项下预付货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到岸价格)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银行可以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核销单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预付货款,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二、出口项下支付未超过合同总金额(离岸价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规定比例但未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可凭合同、佣金协议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上述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的佣金,银行需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第十条 建立银行内部监管制度
一、各银行总行应当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并按照审售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制定本行系统的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各银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规程需经其上级行批准并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二、银行应当建立对所属分支行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分支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况,银行应当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一、国内单位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
二、购汇单位使用巨额人民币现钞购汇。
三、购汇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
四、购汇单位在规定比例内频繁预付货款和支付大额佣金。
五、银行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拾』 请问什么是收汇额和付汇额

简单地说收汇额就是收到外汇的金额,付汇额就是以外汇的形式付款的金额。
1、从概念上来说,收汇额定义:根据文件规定“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
2、从概念上来说,付汇额定义:做进口贸易的企业从国外进口商品后以外汇的形式支付给该国企业的货款。
从收汇额和付汇额引申出出口收汇核销和进口付汇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1)出口收汇核销的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A、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B、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2)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2、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1)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A、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B、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C、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D、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E、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F、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2)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A、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B、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C、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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