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1号以后,外汇付汇要求付款人名称要与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里的公司名称要一致
应该复是外汇登记变更的内容制
先明确是内资还是外资
外资的
1.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
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6.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
内资的上述2 3项不要 然后拿变更的对外经营者备案表
外汇登记的东西办完以后 去经常项目那边问下付汇名录的情况就可以了
2. 外汇管理中的哪些是属于套汇行为
第五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
(三)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 逃汇套汇罪的构成特征和刑事责任是什么
逃汇套汇罪的概念逃汇套汇罪是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不存入国家指定的银行,或者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采用各种非法手段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应售给国家的外汇或外汇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汇套汇罪的构成特征根据《补充规定》第9条的规定,逃汇套汇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①犯罪客体。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逃套外汇的行为就是直接违反上述外汇管理规定,破坏国家对外汇实行统一管理、经营制度的行为。
②犯罪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者不存入国家指定的银行,或者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非法套取国家外汇或外汇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根据《补充规定》第9条的规定,是公有制单位。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逃套汇行为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并且有时还须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
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根据《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之规定,我国对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公有制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逃汇与套汇的区别
套汇是指国内单位或个人在涉外经济业务中用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各种款项的行为;逃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令的规定,把应该缴售或上缴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买卖或留存国外的行为。
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都属于套汇。
1.除经国家分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其他款项的;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
3.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4.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形式偿还的;
5.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
6.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
以下行为,都属于逃汇:
1.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
2.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分汇存放境外的;
3.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分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4.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
5.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5.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一、逃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套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结汇行为
定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的行为。
法律责任: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外债管理行为
定义:指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定义: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外汇管理套汇公司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
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6.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对套汇行为的处罚,正确的是( )。
A,B,C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套汇行为的处罚视其行为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有如下几种:(1)警告;(2)强制收兑;(3)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套汇金额的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上述处罚措施并处;(4)刑事责任。
7. 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要到省外汇管理局办外资账户,都需要什么资料啊!请详细说明,不然一趟一趟跑的...
你公司在外汇局做完外汇登记了吗?按规定,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办理外汇登记及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如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
5、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另外,你别指望一次性就能把材料交全了,你看第8条也写了,外汇局如果认为必要,会再让你提供补充材料的,政府部门就是这样,没办法的,你把能给的材料全准备好吧,祝你们顺利
8. 外贸公司又一部分货款收不回来如何在外汇管理平台上处理
现在主要问题就是账不平,现在外管局不是逐笔审核,而是按月,所以短期内是看不出来问题的~
不知道可不可以由B公司把钱转给A公司,就像国内的代付或者代收~
9. 什么叫骗汇 套汇 逃汇
骗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汇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套汇是指利用不同市场的汇率差异,在汇率低的市场大量买进,同时在汇率高的市场卖出,利用贱买贵卖,套取投机利润的活动。就方式而言,分为两角套汇、三角套汇和时间套汇。
如何区分骗购外汇罪与逃汇罪:两者均属于行政犯、数额犯,存在诸多相似构成特征:主观上均出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均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均以外汇为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然而,二罪的区别亦较为明显:其一,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骗购外汇罪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逃汇罪则表现为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不存入国家指定银行,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二,犯罪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为非纯正单位犯罪,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逃汇罪则属于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构成。
骗购外汇罪与套汇业务及一般骗购外汇行为的区分:从外汇经营方式看, 符合规则的套汇是正当国际金融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经营外汇业务必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合法套汇行为。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而言,中外机构、个人需要外汇应由外汇专业银行售付;反之,通过间接关系越过外汇专业银行,以人民币或货物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应由国家收入的外汇即套汇。
10. 外汇管理局查到企业虚假融资会有什么处罚
第一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一)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二)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
(四) 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五) 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六) 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七)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八)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