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 我要投诉东莞市外汇管理局,请问去哪里投诉啊!
外汇局的业务系统是内部系统,管理很严格,未经科技部门许可不允许用U盘等移动内介质,只能用光盘、容磁盘等,外汇局用的U盘都是经过科技部门授权许可的,其他未经认证的识别不了。这道不是有意为难你。至于态度嘛,行政部门很多人都这样,不要太较真。你以后还要经常和他们打交道,投诉我看大可不必,否则吃亏的是你。至于材料,是纸质的就自己复印一份,有些表格之类的,互联网上可以搜到(估计你需要的是出口核销批次核销报告表)。
⑶ 深圳外管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咨询电话:0755-22192853。
2、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咨询电话:0755-25859736。
通信地址:广东版省深圳市罗权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
传真电话:0755-25590240。
邮政编码:518000。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中午12:00,下午14:00至下午17:30。
(3)外汇管理局举报扩展阅读:
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1981年设立,是深圳市外汇业务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2、负责辖内外汇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3、负责辖内外汇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4、依法检查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
6、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⑷ 广东省外汇管理局投诉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通信地址:
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东区C座6~10楼。
邮政编码:510100
办公地点:
外汇综合处:江湾新城东区C座8楼
国际收支处:江湾新城东区C座10楼
经常项目管理处:江湾新城东区C座6楼
资本项目管理处:江湾新城东区C座7楼
外汇检查处:江湾新城东区A座12楼
外汇营业室(广东省分局营业厅):江湾新城中区20楼
联系电话:
值班电话:83283666
传真电话:83287922
投诉及举报电话:83282786
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相关业务
咨询电话
外债业务
83282704
外汇登记、验资询证
83283105
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
83282725
贸易、非贸易业务
83283073
出口核销业务
83282721
进口核销业务
832827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属中心支局通信地址: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96号人民银行大楼
邮政编码:51901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1号
邮政编码:523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
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广发大厦12、13楼
邮政编码:5284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鉴海北路382号
邮政编码:528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
江门市东华二路12号
邮政编码:5290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惠州市麦地路28号之二
邮政编码:516008
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市中心支局:
汕头市长江路五号
邮政编码:515041
国家外汇管理局潮州市中心支局:
潮州市新洋路金宇大厦
邮政编码:521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揭阳市中心支局:
揭阳市东山区建阳路南
邮政编码:5220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湛江市中心支局: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3号
邮政编码:524022
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心支局:
肇庆市建设二路86号
邮政编码:526060
国家外汇管理局茂名市中心支局:
茂名市油城六路40号大院
邮政编码:5250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梅州市中心支局:
梅州市梅江二路
邮政编码:514021
国家外汇管理局清远市中心支局:
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3号人行大厦
邮政编码:511515
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市中心支局:
韶关市惠民南路48栋
邮政编码:512025
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尾市中心支局:
汕尾市50米大道中段人民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66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源市中心支局:
河源市文明路昌盛街1号
邮政编码:5170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浮市中心支局:
云浮市兴云中路69号
邮政编码:527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江市中心支局:
阳江市漠江路 188号
邮政编码:5295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增城市支局:
增城市光明西路12号
邮政编码:511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从化市支局:
从化市街口街开源路31号
邮政编码:510900
⑸ 佛山外汇管理局投诉电话是多少打了N个电话没人接.明明是自己给出来的咨询电话三个,一个一个打了没人接.
佛山外汇管理局的电话一般都不接机的。你经常去过外汇管理局办事你就知道了,电话响了也没人理。
你是不是要问还要不要用核销单啊,佛山从2012年8月1号开始不用纸制核销单了~~
你打83281704、83281709(此电话经常不接机)、83281711这三个电话肯定有一个接机的~~~
⑹ 有谁知道温州乐清外汇管理局的投诉电话
唉 明摆着 敲你呢 建议私下协商吧 否则即使这次告赢了 以后麻烦
⑺ 怎么投诉北京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 邮编:100048
举报电话:68402265
⑻ 沈阳外汇局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综合业务处)
电话:024-23440471
经常项目管版理权处
电话:024-23440039
资本项目管理处
电话:024-23440307
外汇检查处
电话:024-23440183
举报电话:024-23440311 130024390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
邮编:110001
⑼ 到那去投诉红河州外汇管理局我要去投诉他们,四、五个人坐在办公室里聊天,还说今天太忙了,不帮办理。
这个问题真的是很难处理的,外汇管理局的人各个地区都有这种情况,谁让人家是国家公务人员呢,还隶属中国人民银行,你要是真觉得消不了气,那直接到你们当地的省中国人民银行投诉吧,
⑽ 有谁知道即墨市外汇管理局的投诉监督电话吗那里的老大妈们态度太恶劣了!竟然威胁人!还及其的不耐烦~!
在哪里都会有一批混入仕途的流氓。可以打114问一下外汇管理局的上级单位的电话进行投诉。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