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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审批向莫桑比克企业借款

发布时间:2021-04-26 13:51:47

A. 有谁了解我国银行向境外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的法律规制
一、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登记备案手续举借外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据此,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依法可以无需经过审批程序而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所有的外债都必须到外汇局登记,只是有的需要事前审批,有的则可以直接借用外债,因为国家需要对外债总量进行实时监测、控制。
上述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境内企业通过备案登记程序向境外银行借款的基本条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额度为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也就是说,投资总额不仅包括了注册资本,还包括了流动资金和向银行的贷款,当然也包括外债。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第二十条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中长期外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短期外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的。注意,前者要求的是累计发生额,而后者要求的是余额。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虽然不需要审批,但是,国家对外债实行总量或额度控制,你只能在投注差之内举借外债。如果想多借,那就首先必须去商务局变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而这需要商务局的审批和工商局、外汇局的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关键还是卡在外汇局。举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是1000万元,结果你借了1200万元。这个时候,外汇局只给你登记外债1000万元,对于多汇入的200万元,你只能先去商务局办理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变更审批,在获得审批后,外汇局才会给你办理外债登记,才会给你办理结汇核准,银行才会给你结汇。当然,这些手续是有期限限制的,就3个月。3个月完成了钱就能进来。如果3个月不能完成,那么,银行就会把这200万元原路退回到境外贷款方。记住,原路退回同样需要外汇局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简单一句话,没有投注差或者无法确定投注差的,你还是先去商务局确定投注差,这个确定不了,外汇局不会给你做外汇登记,自然也不可能结汇。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的投资总额在通常情况下会高于其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为“投注差”)就是法定的可以向境外借款的额度;因注册资本的大小不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同,注册资本额越高,投资总额会相应增大,其“投注差”也增大,企业可用于借款的额度也就越高。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对外借款,其额度不受限制,如需超过“投注差”的额度对外借款,应向审批机构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否则,其对外借款额度将不会被获准登记。
三、对外担保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鉴于境外银行在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过程中,要求由借款企业或符合条件的第三人为借款本息的偿还提供担保,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还涉及到对外担保的问题。
1、对外担保不包括留置和定金的形式。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由此可以看出,担保人只能是机构,自然人没有资格提供对外担保。而且,担保方式就三种:保证、抵押、质押(动产、权利质押都行)。担保人当然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找第三人担保。
2、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但有例外的规定。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对外担保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举借外债总是关联着对外担保,外国银行不可能无担保贷款。虽然举借外债不需要审批,但是,对外担保就不一样了,需要审批,但也有的不需要审批。第二十条规定:“外汇局对对外保证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一)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实行逐笔审批。……(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出具的对外保证均需报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保证必须经过外汇局逐笔审批,这不同于抵押和质押,抵押和质押有的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只需要登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前款项下的抵押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第一款项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财产为《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的,抵押人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后,还应当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从而也可以看出,在担保登记机关同样可以查看抵押物是否设置了对外担保,因为对外担保第一要在外汇局登记,其次担保物还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规定:“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未规定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记手续。”如果没有抵押物登记主管部门,那么,外汇局就成为了当然的等级主管部门,即对外担保登记和担保物登记都在外汇局。第二十九条规定:“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先得到外汇局批准,再按照《担保法》规定到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规定:“出质人以自身动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得到外汇局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前款项下出质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授权,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还应当经其原审批机关批准。”因为这可能引发外资公司股东的变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管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出质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的质物对外出质,由出质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质押批准和登记手续。出质人以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质物出质的,出质人还应当到《担保法》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质物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对上述规定可以作出如下解读:
第一,任何机构以保证的形式对外提供的担保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第二,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无需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事前批准,只须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第三,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对外抵押的,须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抵押人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无论是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还是作为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均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尽管对外担保实施细则将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要求规定在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的第二十九条中,对抵押人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是否适用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抵押人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抵押,外汇管理部门仍然要求抵押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也会提出相同要求,以保障其抵押权能够对抗第三人。
第五,出质人以自身动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但外商独资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还应当经其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出质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的质物对外出质,由出质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质押批准和登记手续。
第七,出质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和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除了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到《担保法》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同样,尽管对外担保实施细则将到相应部门办理质物登记的要求规定在出质人作为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质押的第三十六条中,对出质人为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是否适用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出质人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质押,外汇管理部门仍然要求质押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质权人也会提出同样的要求,以保障其质权。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要想避开繁琐的审批手续而仅通过简便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外提供担保,应采取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方式,而不要以保证形式对外提供担保。当然,外商独资企业还需履行原审批机构的审批程序。但从审批实践来看,此项审批较为简便。

B. 借入外债向外管局备案需提交什么资料

需要提供: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销户申请书。
2、 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
3、 银行即期对账单。
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外管局办理审批手续。

C. 企业偿还外债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程序: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借款单位办理外债登记的手续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
是否代办: 否

D. 普通的公司账户如何才能收外汇

普通公司如果没有进出口权,公司账户是无法接收外币的。如果一定要接收外币,只能曲线接收外币。你可以注册一个离岸公司,配合你内地的公司一起使用。离岸公司账户就能满足你接受外币的需求。

必须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才有可能接受外汇并兑换成人民币,个人一本通储蓄卡也可以接收外汇。如果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即便是外汇到了你们的账户,也无法接收,银行将会要求你们将外汇退回。

拓展资料:

企业开立外汇账户:

1.一个企业如果吸收了境外投资或向境外借款、在境外发行股票,就需要开立资本金账户或股票专用账户;而如果是有出口收入、境外承包工程收入、修理费收入、接受捐赠等等,则需要开立结算账户。

2. 在我国,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要注意的是,去外汇局办理审批之前,开户单位需要先明确两件事情:

3.先确定开户银行。一般规模大的银行,在国际上的信用等级比较高,在国外的账户行、代理行多,办理结算、担保等业务比较便利,结算速度也快;规模小一些的银行往往费用上比较优惠,取得融资也容易一些,所以需要开户企业须详细了解各家银行的情况,加以权衡比较,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 银行会在如何去外汇局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方面给开户单位一些实用的指导,有的银行甚至可以代劳,派专业人员替企业办好一切开户手续。

5. 要明确的事情就是要搞清楚自己需要开立哪种账户。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政策,所以外汇账户要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加以区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放入结算账户,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放入资本金账户。

6.所谓资本项目,是指投资、借款、发行股票等资本性的资金转移。与资本项目相对应的是经常项目,是指贸易、劳务、单方面转移等等。如果一个企业吸收了境外投资或向境外借款、在境外发行股票,就需要开立资本金账户或股票专用账户;如果有出口收入、境外承包工程收入、修理费收入、接受捐赠等等,则需要开立结算账户。

外汇:

1.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2.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截至2015年,中国位居世界各国政府外汇储备排名第一。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有大量民间外汇储备,国家整体外汇储备远高于中国。

网络-外汇

E. 向国外汇款,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手续

一直从事国外进口代理业务,基本外汇政策我们湾边贸易这方面很熟悉:
1,个人一年专内可购属外汇上限是5万美元等值的外币。
2,个人不可以向境外企业支付外币。
3, 企业如果需向境外汇款,需申请进出口权,凭相关单据向银行购买外汇并向境外汇款。
4, 中国境内企业不可向国外个人汇款。

F. 外资公司注册用的是美金,对国外的公司支付美金,付一笔就要跑一次外汇管理局审批一次吗,网上办理行吗

G. 莫桑比克 赞比亚 哪个外汇管制严格

这两个都是小国家,外汇市场非常小,如果你想找严格的可以考虑英国和美国。

H. 企业向境外汇款,要有外汇账户,要外管局外汇备案吗我们不是外贸企业,怎么做备案

是的。

1、我们来国家实行的是源外汇管制,除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贸易、对外服务贸易和对外投资,一般企业不能够随意对外进行收支(收付款)。

2、属于上述项目的业务收支,也都需要到外管局做对应的备案。之后才能够到指定银行开立外币账户根据你们的实际需求,到外管局直接咨询。

(8)外汇审批向莫桑比克企业借款扩展阅读

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 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 、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I. 外商独资企业从境外母公司借款要办理外债登记证,审批有难度吗

有难度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J. 借款是美元现汇,约定还款时用人民币还,算作外债吗

不算作外债。

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

外债净额等于一国的外债总额,减去该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全部债权 (即海外资产)。外债总额和外债净额反映的都是过去历年累积的对外债务,即外债的存量;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中则反映每年外债的增减变动额,即外债的流量。

(10)外汇审批向莫桑比克企业借款扩展阅读

中国关于外债管理的规定内容主要有:

(1)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经营境外外币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外借款或发行债券。其他企业、公司向外借款,必须逐笔报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直接向外借款。

(2)金融机构自借自还的对外借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

(3)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短期境外借款(一年内的商业借款)实行全额管理。在核定的借款额度内,自借自还,不需逐笔上报审批可以在偿还后根据需要再借,只要不超过核定的额度。多快还就可以多借多用。

(4)对外借款只能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保,工商企业对外担保必须逐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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