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人如何进行境外投资
个人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在作出决定前,千万别忘记了提防风险。
Ⅱ 个人对境外投资,如没有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是否够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已签合同是否无
亲,我为你解答。
肯定是存在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外投资需要投资项目的审查,投资主体审查,外汇审查等步骤。
违反法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Ⅲ 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公司如何办理
1. 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
3. 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4. 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目。
(二) 投资资金汇入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
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
2. 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
2. 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
(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
(五)关户
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
(六)反洗钱报告
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 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 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
1. 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 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
3. 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风险控制
(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
(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
(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
(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六)严格汇兑管理。严格资金划转和结汇管理,防止投资者自有外汇通过此渠道规避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
Ⅳ 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公司如何办理求解答
1.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3.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4.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目。(二)投资资金汇入1.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2.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三)交易及清算1.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2.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1.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2.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五)关户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六)反洗钱报告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2.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1.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2.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3.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风险控制(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六)严格汇兑管理。.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Ⅳ 个人在国外投资赚的钱怎样弄回国内
只要提供了相关文件是可以办理结汇转入国内的,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回的境外投资收益答结汇,除了应向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需要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个人结汇办理流程:
1、柜员审核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
2、柜员查询及登记外汇额度。
3、客户确认牌价,支付货币。
4、客户在凭证签字,确认交易。
(5)个人对境外投资外汇扩展阅读:
可结汇的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包括:专利、版权收入、稿费收入、咨询费收入、保险金收入、利润、红利收入、利息收入、年金、退休金、雇员报酬、遗产继承外汇、赡家款、捐赠款及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收入为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本金。
个人购汇
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外派劳务及其他。
Ⅵ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到境外投资。央行发布《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5年)》报告提出,打通个人跨境投资渠道,考虑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境外投资试点。QDII2能让个人投资者直接获得投资额度,再自行决定投资,不需要经过投资机构。
此前推出的QDII制度,是指在资本账项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地区),让当地投资者投资海外的机制。投资者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基金,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这样便于监管资金流向及规模。根据发行机构不同,QDII产品分为银行系和基金系两大类型,银行系QDII较丰富,除了直接投资的准基金型产品外,还有结构型理财产品等。
不同于QDII中,个人投资者只能通过银行和基金间接投资海外,QDII2能让个人投资者直接获得投资额度,再自行决定投资,不需要经过投资机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额也将逐步放开,这样将加快资本流动的速度,促使市场交易更加活跃。
(6)个人对境外投资外汇扩展阅读:
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核定材料;签署开户申请书、境外投资资金合法性承诺函和投资风险自担承诺函等材料通过银行审核后,就可以开通境外直投专户,含1个人民币专户和1个外汇专户,用于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收付、结售汇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100万人民币的准入门槛是金融净资产概念,也即投资人在所有金融机构中的资产与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的负债之间的差额,且投资人负有举证义务。
Ⅶ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五)(可到外汇局领取或在外汇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3、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境内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历程、近3年财务状况;②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的基本情况介绍;③境内企业所在市场前景、市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④将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转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过程、控制方式及后续融资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内居民与其控制的境内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说明;⑤各境内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⑥计划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基本情况介绍、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的融资意向及备忘录情况说明。以过桥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应说明其融资利率、期限、还贷资金来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的,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计划以上述两种方式分阶段进行融资的,应一并说明有关情况;以所拥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说明该境外权益合法取得并存续的原因及过程等情况。⑦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包括境外投资计划、调回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6、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备注:3-7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Ⅷ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8)个人对境外投资外汇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Ⅸ 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投资换汇有什么限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