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上追逃盗窃案,估价是否就是法院判刑标准
盗窃罪的涉案物品应当物价鉴定机构依据市场价格进行司法鉴定。所得鉴定物品价值为涉案量刑主要依据。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B. 失信被执行人会不会被通缉
失信被执行人一般不会被通缉,但如果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法院移送公安要求刑事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会被通辑。
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而通辑只在刑事案件中对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适用。
C. 信用卡还不起了,公安局已立案,会通缉吗
会的,建议尽快和银行联系还款,否则会被定性为恶意透支。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2、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4、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
信用卡诈骗认定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资料来源:网络词条信用卡诈骗
D. 您好,我炒外汇赔了10万,怎么能追逃回来
卧槽,这还能退回来的?我买彩票但是没中,我可以不可以把2块钱退回来啊。风险投资就是高回报、高风险,既然你要高回报,也要承担高风险。
E. 在逃犯能办银行卡吗
不可以,银行审查不合格。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5)外汇追逃扩展阅读: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第三十五条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F. 外汇诈骗报警会网上通缉吗
只要公安调查后认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果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公安会进行网上通缉的。
G. 俞优静的早年经历
1974年,俞优静出身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为家中的长女。1998年,她没有去母亲开办的厂里工作,而是做了一名普通的保险推销员。当她第一次提出要去做保险推销员时,母亲并没有反对,而是尊重她的选择。
俞优静第一次创业时,自己只有10万元资金,但她却看中了需要巨大成本投资的汽车销售行业。当时,光注册资金就要200万元,除了母亲支持的40万元,其余的资金都是四处借来的。刚开始,由于资金不足,去4S店提车时,只能付订金,把车放到店里摆着,等车卖掉后,才能把其余的钱付给4S店。那时,公司只有六七名员工,但一年也能卖出几百辆车。
做了4年的汽车销售,开始真正了解这个行业,手上的客户也越来越多,可俞优静又有了别的顾虑。“除非是做成4S店,否则小规模的汽车销售,是没什么前途的。” 一次偶然的机会,俞优静结识了一位在香港某公司负责产品采购的朋友“未来外贸行业一定很有前途。正在为转型发愁的俞优静听到朋友一席话,豁然开朗。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俞优静坚定了放弃汽车销售、转行搞外贸的想法,却遭到了丈夫的强烈反对,俞优静就从朋友那里借来了150万元成立了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最初的百舸只有3名员工,一个是单证员,一个是财务,还有一个就是俞优静自己,而客户也只有一位,就是那位建议自己转行做外贸的香港朋友。
2007年以来,百舸公司外贸出口额一直排名永康市前列,被金华市政府评为外贸出口优胜单位。2011年自营出口超5000万美元,名列金华地区自营出口企业前30位、永康市流通企业第3位。公司专业提供进出口代理及进口各种原材料、木材、红酒、食品、农副产品等。
在2013年整个外贸市场比较困难的大环境下,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营出口额同比增长27%。百舸的目标是自营出口超1亿美元。百舸代理采购的订单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产品。 2014年2月19日,俞优静在广州离境,后逃往非洲。
2014年2月25日,永康相关政府机构派5人出面协调,着手安排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工商、海关等机构联合来处理问题,并成立工作组。同日,永康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对俞优静立案侦查。26日,因涉案金额巨大,对她网上追逃。同时,永康公安和法院已对百舸公司涉嫌的银行账号、财产以及相关资产进行冻结和查封。 2014年6月4日,公安部对其发布了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
2014年6月30日,警方发现了俞优静在乌干达活动的线索信息后,立即组成境外紧急抓捕组,赶赴乌干达恩德培地区,执行抓捕任务。北京时间7月2日凌晨2时许(当地时间7月1日晚上),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将犯罪嫌疑人俞优静缉拿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