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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是外债

发布时间:2021-08-15 01:11:20

❶ 国内外汇贷款购汇进入什么账户

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资金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登记及管理方式。
此次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来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登记,改为由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原来的外汇局审核债务人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改为由债权人自行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外汇局将通过对债权银行贷款登记及账户管理、还本付息操作的监控,实现对外汇贷款运作情况的管理。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手续,便利了银行向国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有助于银行对贷款的管理与回收,有助于提高国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这也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外汇局将监管重点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总体监管水平。

❷ 什么是境内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Foreign Exchange Loans)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版贷款有广义和狭义权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入,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

❸ 企业从国内银行取得的外汇贷款算外债吗

应该算
外债

❹ 我们国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外汇储备还有外债,干嘛不把外债给还了

外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使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的产物,也是金融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最早产生于西方。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坠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从此,中国走上由无债、借债到依赖外债的道路,此后历届政府均向外借款。据粗略统汁,清政府举借了210项外债,总额相当于18亿银元;北洋政府(包括南京临时政府)举借外债约633项,债务总额达15.56亿银元;国民政府共举借外债85项,债务总额约28亿银元;新中国外债除20世纪50年代的债项与债额有统计外,新时期的外债尚无统一的统计数字。近代中国外债与新中国外债尽管举借的背景、目的不同,但是举借外债可以引进资本、技术、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及生产方式,则是一脉相承的。

外债是中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一种特殊形式。中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主要是通过外债这种形式形成的。清末举借的208笔外债中,实业借款有85笔,债额达374 560965.7两,占清末外债总额的28.7%,相当于当时清政府近四年的财政收入。其中铁路借款37笔(318 147 297两),矿业借款26笔(36 050 927两),电讯借款7笔(8 738 344两),轮船招商局借款4笔(4 383 192两),河工借款4笔(3 330 515两),其他实业借款7笔(4 910 689两)。清政府主要用这些借款修铁路、开矿山、办电讯等。

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近代化的大生产都与外债联系在一起。北洋政府时期举借的外债中。实业借款和教育借款达4.5亿银元,约占总数的29%。实业借款虽也有被移做他用的,但绝大部分还是投入近代企业的创办与建设中。例如,1912—1927年,全国新增铁路4 264公里,除沪杭甬等少数铁路由股东集资或交通部拨款外,都是借外债修筑的;另外还借款兴建了电讯业、轮船航运业、航空业与金融业;一些大型的棉纺企业,如上海宝成厂、上海华丰纺织厂、天津裕大纱厂等,也都是靠借外债来更新设备、扩大生产或维持生产的。国民政府接收了北洋政府的官办企业后,又举借了63笔实业外债,债额为3.7亿银元,占总额的8.23%。国民政府用这些外债款兴建了铁路、电讯、航空等事业。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通过对敌伪产业的没收和处理,又扩大了官僚资本企业。国民政府时期,还把1/4的实业借款投向了金融事业,把创建于晚清、成为北洋政府的两大金融支柱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通过参股、增股等形式加以控制;又创办了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加强对金融业的垄断,国民政府还改组了中国国货银行、新华信托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国四明银行等。抗日战争爆发后,又在上海设立了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业四大银行的联合办事处(简称“四联总处”),统一管理全国金融,形成了国民政府金融垄断的最高形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除运往台湾和存在海外的财产外,国民政府留在大陆的官僚资本财产全部被人民政府没收,转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除了运用国内资金发展经济外,又通过举借外债发展了社会化大生产。新中国外债与近代中国外债,正是在引进技术、发展生产力这一层面上联系在一起的。

❺ 借款是美元现汇,约定还款时用人民币还,算作外债吗

不算作外债。

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

外债净额等于一国的外债总额,减去该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全部债权 (即海外资产)。外债总额和外债净额反映的都是过去历年累积的对外债务,即外债的存量;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中则反映每年外债的增减变动额,即外债的流量。

(5)国内外汇贷款是外债扩展阅读

中国关于外债管理的规定内容主要有:

(1)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经营境外外币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外借款或发行债券。其他企业、公司向外借款,必须逐笔报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直接向外借款。

(2)金融机构自借自还的对外借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

(3)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短期境外借款(一年内的商业借款)实行全额管理。在核定的借款额度内,自借自还,不需逐笔上报审批可以在偿还后根据需要再借,只要不超过核定的额度。多快还就可以多借多用。

(4)对外借款只能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保,工商企业对外担保必须逐笔批准。

❻ 外债可否直接归还国内外汇贷款

不可以
1、外债肯定不属于自有外汇
2、外债的使用应按外债合同专指定的用途使用
外债转贷属款是指外汇转贷款: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❼ 为什么外债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归还境内贷款

禁止外债结汇归还境内贷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一致性债务置换行为,避免国内际收支波动加剧。容
因为企业都在境外资金利率低的时候借债还国内贷款,1、会加大外债资金流入,影响国际收支平衡;2、结汇导致国内外汇占款增加,影响宏观货币政策;3、影响国内银行的业务稳定和持续性,

❽ 外汇贷款可以用于偿还外债么

建议咨询一下当地银行。贷款所需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户专口本、结婚证属等信息;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4、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❾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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