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资企业怎样请停业
1、我国并不支持公司停业而保留公司营业执照的做法(个体工商户是可以的,公司不行)。
2、公司可以迁移,由于是外资企业,所以迁移手续比较繁琐,包括先到浙江拟设立公司的外经贸部门办理登记设立公司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到浙江拟设立公司的工商局办理公司迁移的申请手续,然后回到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的迁移审批手续,然后到工商局办理公司迁移的申报,以及到外汇局、税局、海关办理相关的手续,然后再回到浙江办理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等相关手续。
3、如果不想搬迁,公司又不能申报停业,若想保留营业执照,方法是:公司只能必须每年依时参加年审,以及每月按时申报税务(可以是零申报)。
4、最后,可以考虑,注销公司,到他地开新公司,不过手续也很烦琐,比公司迁移多了一道清算程序。
❷ 外汇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哪些些监管比较严格
外汇监管机构:
1、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简称为FCA。
英国市场上的所有的外汇平台均由FCA监管。FCA以保护消费者并确保市场运作的诚信,同时,FCA已声明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公司进行严厉处罚,FCA是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直接向英国财政部负责,其宗旨是对金融服务行业进行监管,保持高效、有序、廉洁的金融市场。
2、美国全国期货协会,简称为NFA。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 NFA)是独立的联邦机构主要职能是监督期货和期权市场的经营,保护客户利益。NFA
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机构,主要的经营资金来源於会员的会费。外汇保证金行业归属於CFTC 和NFA ,在监管方面均依照期货行业的监管条款。
3、澳大利亚监管机构ASIC。
ASIC除了监督金融机构和公司外,还负责办理与公司的开张,运营以及停业相关的手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主要有两方面∶所有经营金融产品的机构首先需要申请执照(AFS)。另外,从事外汇教学,包括网路培养训练的机构,都必须接受认证或持有牌照。
4、香港证监会,简称为SFC。
SFC性质上类似FSA,但其职责说明相对具体,外汇保证金业务明确地被列入规范的范围。
5、国家外汇管理局
6、日本金融厅
简称FSA。金融厅的设立是为确保日本金融系统的稳定,又同时是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有价证券等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金融便利化为目的的。
7、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
简称FINMA。他是是拥有独立法人的独立机构,其总部设于瑞士首都伯尔尼。它直接效命于瑞士议会,从机构上、功能上和财务上独立于瑞士的联邦中央政府和联邦财政部。
❸ 广州晟汇投资现在倒闭了没 耀中广场本部关门停业没有 现在外汇助理们在作甚
关门了,公司做的不好
❹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❺ 外商投资可以停业吗我们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开办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今年一整年都没生产
企业停止营业要么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要么是主动申请公司解散。无论内资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没有停业之说。没生产的话也不影响啊,只是企业需要照常办理外资的联合年检、零申报税收和代缴代扣个税。
如果自行停止经营,并且不办理注销的话,企业的投资者将被列入投资警示名单,以后来中国投资就投不了了。
如果真不想干了,那就注销企业呗。非常麻烦!这也是为什么深圳那么多外资企业都没有注销就跑掉的原因。具体而言就交注销申请,走企业解散程序,大概程序如下(各地会存在区别):
先成立清算组,报纸上发注销公告,清算公司资产。然后:
1、到商务委员会(或原批准单位)备案注销,批复后取得回执;登报满45天后取得注销决定书1份。
2、财政局网上注销,登陆财政局网站按要求填注销表格,去财政局交回原始证件,财政局网上批复注销后无回执 。
3、拿到商务委员会批复后到工商局进行注销备案,同时登报纸45天。
4、拿到商务委员会批复后进行国税局注销,取得回执。
5、拿到国税局注销批复后,到地税局申请注销。取得地税注销通知。
6、海关注销提供商务委员会注销批复,注销申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需先关闭银行账户,取得注销批复。
企业吊销的话,一般被工商局查处后如果有这项行政处罚的话就吊销了。
以上是我的实务经验,和你分享,希望可以解答你的问题。
❻ 私下买卖外汇违法吗
私下买卖外汇违法。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外汇停业扩展阅读:
台湾男子非法私下买卖外汇经营额共计19亿元人民币获刑。
今年50岁的台湾人庄某,十多年前来到广州做面料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户和台湾商人有生意联络,便萌生了做新台币和人民币兑换生意,从中赚取差价的念头。
2011年,庄某让亲友到工行等几大银行为其办理20余张银行卡,又让亲友到台湾永丰银行办理了数张银行卡。2011年7月,庄某开始在广州的寓所内,利用上述银行卡从事人民币与新台币的网上兑换业务,并雇佣甘某为其转账。
据庄某交代,当台湾有客户需要汇钱到大陆时,他便让对方把钱打至上述办好的台湾银行卡上,然后他按照比当日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的汇率稍高的汇率,支付人民币给客户的大陆下家;如果大陆客户需要汇钱至台湾,他便以比当日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的汇率稍低的汇率操作,从中赚取差价。
经调查,从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开立的44个个人账户中,剔除账户之间互相来往金额后,对外经营人民币及新台币兑换业务的转入金额近9.27亿元人民币,转出金额近9.98亿元人民币,共计约19.25亿元人民币。庄某实际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已追回违法所得10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买卖外汇,仍为其划转资金,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人民网-台湾男子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额共计19亿元人民币获刑
❼ 现在建设银行维护中么,有这回事
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升级停业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7
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我行将在2017年4月21日至22日进行系统升级,升级期间将暂停办理部分业务。
4月21日(周五)21:30至4月22日(周六)20:00,上海、江苏(不含苏州地区)、宁波、深圳、浙江、福建、厦门、广东、贵州、海南、安徽、湖南、云南、广西分行暂停所有渠道的个人客户账务性交易,网点暂停营业。
4月22日(周六)凌晨2:00至6:00,我行对公对私主要业务均停止服务,我行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相关交易暂停。
除此之外,其他业务停业安排如下:
一、转账汇款业务
1.4月21日23:45至4月22日8:15,暂停行内汇款、跨行汇款、速汇通业务。
2.4月22日1:45至6:15,暂停个人外汇汇款、个人国际速汇业务。
3.上海、江苏(不含苏州地区)、宁波、深圳、浙江、福建、厦门、广东、贵州、海南、安徽、湖南、云南、广西分行账户的转账交易(包括信用卡转账还款交易),原定在4月21日21:00至4月22日20:00期间到账的,延迟到4月22日20:15后到账;我行其他分行账户的转账交易(包括信用卡转账还款交易),原定在4月22日2:00至6:00期间到账的,延迟到4月22日6:15后到账。
二、信用卡业务
1.4月21日21:30至4月22日20:00,暂停上海、江苏(不含苏州地区)、宁波、深圳、浙江、福建、厦门、广东、贵州、海南、安徽、湖南、云南、广西分行信用卡的各服务渠道还款、现金转出、现金分期、借记卡购汇等服务。4月21日21:30至4月22日6:00,暂停以上分行信用卡的ATM取现服务。
2.4月22日2:00至6:00,暂停我行信用卡各服务渠道还款、现金转出、ATM取现、现金分期、借记卡购汇等服务。
三、个人客户投资理财业务
4月21日21:00起,账户贵金属及双向交易、账户商品、账户外汇、个人外汇买卖提前暂停业务。
四、个人贷款业务
1.4月21日21:30至4月22日20:00,上海、江苏(不含苏州地区)、宁波、深圳、浙江、福建、厦门、广东、贵州、海南、安徽、湖南、云南、广西分行暂停个人贷款(包含快贷)业务的申请、支用及还款等功能。
2.4月22日2:00至6:00,全行暂停个人贷款(包含快贷)业务的申请、支用及还款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