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以旅游名义购买了外汇,中途炒了美股或美国基金,后来又不想出国旅游了,算不算违法犯罪如果算,会
如果只是以旅游的名义进行一次少量购汇,且币种与目的地国相符,即使真版实目的是用于境外投权资,是很难识别的。
据2017年新版购汇政策,央行系统会对账户进行分析,如果发现某账户符合监管分析要求(如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达一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会自动分析识别。如果发现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购汇、频繁境外汇款、汇入境外房地产公司帐户的,可能会被列入关注名单。
对于纳入银行“关注名单”的个人,外汇局不会暂停其外汇交易和汇款,只是列入两年内不可享受“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对于个人真实、合法、合理的需求,即使被列入了“关注名单”,仍可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件在银行柜台上办理。但如果通过分拆汇出等方式,实现外汇资金违规流出,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跟踪查处并予以处罚。
㈡ 中国人在国外做私人汇款,属不属于“洗钱”
自己正规点,资金来源正确就没事!
我国在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主体能否同一的问题上,法无明文规定,又无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否定说认为,从新刑法对洗钱罪的主体本意而言,其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因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获得财产后,自然要对之进行清洗,使之成为合法的财产,这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具有“阻却责任”的性质,自然不能独立成罪。肯定说认为,洗钱犯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从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人。洗钱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先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再直接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没有参与获取赃款的过程,只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本文认为第一种说法较为合理,因为既然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可见刑法是将两者区别对待的,否则刑法区分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也就没有了意义。
(四)洗钱罪的主观要件
从洗钱行为的外观来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应该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洗钱罪目的性很强,同时存在很高的技术性,洗钱的手段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此过失不能构成洗钱罪。那么,洗钱罪的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本文认为当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洗钱罪的危害后果,而积极为之。所谓的间接故意是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及其后果的出现,在洗钱行为中是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形的。洗钱行为的实施者都会积极地、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以获得违法收益。
㈢ 做传销是否违法,被抓了是怎么处理,是否判刑
违法的。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首次对非法传销予以定性,明确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大类中,规定非法传销活动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㈣ 炒外汇,被抓了,罪名是“非法经营”会被判刑吗谢谢
谁告诉你这个的啊,现在在中国炒外汇的很多。我就是其中的 有兴趣可以交流下。
㈤ 非法外汇交易: “和讯外汇”网品牌专区上放置的外汇广告是否属于非法外汇范畴
这样讲吧抄,现在国内没有法袭律规范外汇保证金市场,就是说在打擦边球,所以没有法律说不可以,那么就是可以的了,和讯上的外汇广告也一样,构不成什么罪名,现在的个人炒汇者必须要自己弄清楚情况,现在比较正规的平台TENCO FXCM FXDD IFX 都还不错,要是炒汇尽量找规模大信誉好的平台。
而且在中国这样的市场中,哪个公司可以给签订资金担保协议的,才能真正保证我们资金的安全。只要实体公司在就不怕。
㈥ 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
1、存入银行。其特征:亲属代为出面。自从储蓄实名制实行后,把黑钱存入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难,但贪官仍可用二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另一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地址为其亲属或其他人,可照片却是自己的。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2、先捞后洗。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了就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的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3、边捞边洗。自己捞钱亲属经商,这种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4、连捞带洗。别人公司自己掌权。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掌握。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自己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5、转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一种是非贸易方式,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另一种是贸易方式,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再一种是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即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所得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到境外。
㈦ 炒外汇算非法集资吗,非法集资怎么量刑
非法集资是个大概念,根据具体行为表现,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不同的罪名,仅以你“炒外汇”三个字,无法准确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顺便说一句,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都是违法的
㈧ 拘留 炒卖外汇 行政犯罪
1.依你的描述,应该属于非法经营罪此类经济犯罪.自然是刑事拘留版,不存在行政拘留的问题权.
2.银行卡里的钱暂时会被冻结,要根据查清的事实来认定,这些钱是否属于犯罪所得,若是,可能会被没收.
3.当前,家里人的工作应该是在当地聘请一个较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请一个好的律师,对刑罚认定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建议多花点钱,请个好律师为其辩护.
4.一般来说,应该是有人举报,不过你们现在不是在追究这个责任的时候,当前的重心应该是早日为其取保候审,人先放出来再说..跟那些什么杀人犯,强奸犯关在一起,总不是什么好事.
5.快点请律师介入..这是当前之重.
最后祝你好运!
㈨ 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9)炒外汇罪名扩展阅读:
集资诈骗罪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㈩ 金融大鳄索罗斯在酿成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被起诉,以违反国际金融秩序罪的罪名
1,国际法上没有国际金融秩序罪这个概念,也没有惩治违反国际金融秩序方面的法院。所以根本没法起诉。若泰国政府本国刑法制定了关于违反国际金融秩序或违反泰国本国金融秩序的话,只能在泰国法院起诉。但是索罗斯是美国人,要拿他问罪的话先要把他抓到泰国才有意义。而更重要的是小小的泰国根本不可能把强大的美国的国民高上法庭的。
2,资本炒作泰铢完全是合法状态下进行。炒作基本流程是先用美元兑换泰铢,然后用泰铢购买泰国资产,等到泰铢升值就用卖出资产得到升值泰铢,最后再兑换美元回家。还有其他的一些变种操作,但都离不开汇率变动这个实质。这些操作过程需要一定时间,不是一晚上能完成的。泰国政府很难监控。
即使发现了,一个小小的政府没有足够的智囊团和充足的外汇储备和黄金资产抵消外国热线带来的冲击。
3。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源还是在于亚洲经济本身。索罗斯只不过是趁火打劫捞了一笔,或者是引发了灾难。若泰国本身没问题,索罗斯再有本事也难以下手。
4,目前国际上没有能够管制这类行为的法律。而索罗斯只不过是一个代表人而已,背后是强大的金融资本,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足够能影响美国选举,所以美国政府不仅从政府利益出发还是国家利益出发(毕竟会给美国带来不少财富)会强硬支持索罗斯代表的金融大鳄们。
所以,不只是泰国。中国,俄罗斯或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拿这些金融大鳄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