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内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容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7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㈡ 去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1、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企业公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4、书面申请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
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
企业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对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
㈢ 请问去外汇管理局办事流程
出口备案后,就可以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了。然后报关出口——银行收汇,联网核查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外汇局核销——出口退税;
进口备案后,可以直接去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到货后去外汇局核销。
还需要在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的信息登记,开立待核查户,才能顺利办理收汇、结汇。
㈣ 办理外汇管理局的登记备案
因为你是第一次自营出口,所以外汇局要求你出口合同,是担心备案后只回收外汇不真正出口。
现在外汇答管制的相当严格,因为人民币一在涨高,各国外币涌入中国市场谋取利润。为了控制热钱的速度,中国一直都是外汇管制。因为这个担心,所以要你合同,看你实实在在的做外贸,那就没事了。既然他要,你就赶紧签个合同给他呗。
关于外汇局的人说“中资私营企业”有出口合同,“中资股份制企业”不用,就是看你公司的类型了啊。你公司的类型,是国企还是私企?如果上市发行股票就是股份制企业。你公司应该没有上市,那么如果不是国企,你公司类型就是“中资私营企业”。
㈤ 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是指境内吗
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是指境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8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
㈥ 德州市外汇局在那条路上
找德州人民银行,他们在一个楼里办公
㈦ 外管局和外汇管理局是不是同一个地方
确定是同一个地方!
㈧ 有谁知道,外汇局,除了银行,那里还有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国家局,是副部级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正部级单位。
外管局,业务上归属人民银行领导,但不是人民银行的内设部门,也不“隶属”于央行。外管局局长有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任。
外管局的职责之一是“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这点也能说明它与央行的关系。
㈨ 德州外汇管理局怎么走啊 谢谢了
广场5路,行政中心下,东走路口右转,路东即是.
㈩ 去外汇管理局申请登记具体需要什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 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10)德州外汇局扩展阅读: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第四条 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