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目前对于金矿是不允许私人开采吗
个人当然不行,但是公司可以承包,然后黄金出售给国家......
Ⅱ 黄金蟒不允许私人饲养,倘若女子真的饲养了,那她会遭到什么惩罚
看你是养多少了条黄金蟒,如果养的的少要把黄金蟒上交,然后交罚款,那如果是养的多的话,后果就比较严重要判刑了。
饲养黄金球蟒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被举报肯定要被没收,饲养多了、交易被抓到的话还要判刑的。那对于其他的缅甸蟒蛇、网纹蟒更不能饲养了,保护的级别那就更高了。虽然在国外蟒蛇是合法饲养的,特别是球蟒,完全是人工繁育的,但是我国为什么不准饲养?虽然说国外饲养,但国际公约附录里面有球蟒在内,所以,严格按照国际公约办事是一个大国的风范。
Ⅲ 黄金国存在吗
不存在。
存在,黄金就只是铜价钱了。
Ⅳ 伊拉克战场上缴获的黄金,是被美国缴获,还是士兵私藏
伊拉克战场上缴获的黄金肯定是被美国缴获收归国库,不可能是士兵私自藏匿,因为士兵也私藏不了这么多。并且因为现在军队管理比较严格,不像以前那么松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被士兵私藏的话,舆论报道不可能会不报道这件事情。所以缴获的黄金应该是被美国收归国库了。
其实在战争时期士兵做这样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就像当年苏联军队进入柏林的时候,每一个士兵手上都戴着好几块非常好看的手表。就算是美军在二战时期,也经常会发生抢夺财物的事情。在那个年代这种事情非常常见,但是现在来说军队的管理比较严格,应该不太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现在是互联网时代,美军无论做什么都会被全世界人民监视,所以万万不能随意抢夺财物,否则早就爆出来了。
Ⅳ 中国允许私人持有黄金吗
当然可以。电视上报道过有位仁兄买了100万的实金赚了20万的事情。
我说的可不是虚拟的纸黄金,而是实实在在的金条。
Ⅵ 美国政府为什么呼唤民众不要购买黄金并私藏
美国政府并没有呼吁民众不要买呀?你哪里看到的?
Ⅶ 为什么禁止个人私藏黄金
黄金是硬通货 国家用它保障储备 如果个人私藏 到了富可敌国的程度 那还了得
Ⅷ 把外国的黄金卖到中国来犯法吗什么样的黄金能卖如果国家不允许,能帮忙提供下法律依据吗谢谢!
我国规定黄金逝禁止私下交易,黄金不能做为标的物。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
刑法第225条: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被逮捕的?
该条判刑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法定刑判处刑罚。
Ⅸ 国家关于私人存储黄金 金条 铂金的政策
允许个人自由买卖黄金,
在四大国有银行柜台或者电话银行就可以买到黄金凭证,即“纸黄金”,类似股票,可以买卖但不能取出实物黄金。
如果需要买金条、铂金,得到首饰店里去买。
Ⅹ 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的时候金价有没有上涨
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的时候黄金价格由政府制定,从1盎司折合20.67美元上升为1盎司折合35美元,但不允许私人收藏和买卖黄金。
1929年的危机给控制美联储的国际银行家带来的一个直接的最想要的收获—1933年3月9日,以拯救金融危机和防止美国黄金向欧洲流失的堂皇名义,刚刚上任5天的美国新任总统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急不可耐地推出了《1933年紧急银行法案》(The Emergency Banking Act Of 1933),它获得国会参众两院的通过。该法案授予罗斯福管制、禁止金银出口或窖藏的权利,授予财政部要求民众上缴所持有的一切金币、金条以及黄金券(该证券完全由黄金担保)的权利。在国际银行家的鼎力相助下,罗斯福铁了心要剥夺美国人民自由拥有黄金的权利。4月5日,他发布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所有人向银行交出金币、黄金券和金条,以每盎司黄金20.67美元的价格兑换纸币或银行存款;银行向美联储上缴黄金。任何私藏黄金者,将被重判10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罗斯福对此的狡辩是紧急临时措施,但该法案直到1974年才被废止。
1933年4月,国会通过的法案进一步授权总统调低美元的含金量,使之达到将近100年前的1837年确定的1盎司兑20.67美元这一比例的50%~60%。1933年6月5日,国会进一步采取行动,规定任何合同契约,包括美国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中约定的以黄金作为支付手段的条款即刻废止。1934年的1月,美国又通过了《黄金储备法案》,金价重新定为35美元1盎司,但美国人民无权兑换黄金。美国人刚刚上缴黄金换了美元,就被“罗斯福新政”洗劫了近一半。
取缔美国政府所负义务(美国人民此后在与政府和美联储的交易中,政府和美联储不再有支付黄金的义务)中有关的黄金条款引发了大规模的法律诉讼,诉讼案直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认为国会无权取缔政府所负债务中承诺的以黄金支付债权人的义务;但是,高等法院接着宣称,因为私人持有黄金不再合法,原告要求赔偿美元含金量变动(从1盎司折合20.67美元变为1盎司折合35美元)所引发的损失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