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转债的交易是T+0么费用如何
可转来债是T+0交易的。
可转自债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可转债有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债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当然一般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可转债也有股权性,可转债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可转债一般都有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赎回条件一般是当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一般是30%),公司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B.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有什么区别
你好,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相同点
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张人民币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3、 发行利率较低。发行利率一般都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信誉利率。
4、 都规定了转换期和转换比率。
5、 都可约定赎回和回售条款。即当转换(股)价高于会低于标的股票一定幅度后,公司可以赎回,投资者可以回售债券。而可交换债券在实际操作是否约定,还要看以后的具体募集发行条款,以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都约定了这两个条款。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不同点
1、 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 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 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 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 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 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现在还没有明确是欧式还是百慕大式换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现实中,可转换债券是百慕大式转股,即发行六个月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即可转股。
8、 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C. 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可交换债的区别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分离债、公司债和可转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
发行公司债是企业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发行可分离债是为了债券和权证分开,债券认购人可以无偿获得一定数额的认股权证;
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减持股份)、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
公司债所换的是大众的举借款项;
可转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可分离债是发行人公司的股份;
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
4、 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
公司债会使得公司股份更加分散;
可分离债是不会使得公司总股扩大;
可转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3)可交换债什么时候可以交易扩展阅读:
债券尽管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内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指发行的债券上必须载明的基本内容,这是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约定,具体包括:
1.债券面值
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也是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债券的面值与债券实际的发行价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发行价格大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等价发行称为平价发行。
2.偿还期
债券偿还期是指企业债券上载明的偿还债券本金的期限,即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公司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及外部资本市场的各种影响因素来确定公司债券的偿还期。
3.付息期
债券的付息期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
4.票面利率
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率,是发行人承诺以后一定时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主要受到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状况、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当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5.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指明债券的债务主体,为债权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据。
上述要素是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在发行时并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制出来,例如,在很多情况下,债券发行者是以公告或条例形式向社会公布债券的期限和利率。
D. 可交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一、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方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债券未交换成股票前构成企业的负债,可在“应付债券”下设置“可交换债券”二级科目和“面值”与“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企业发行的债券由于溢折价和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的存在,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般与债券票面价值会存在差异,此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公司债券一般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调整”科目进行摊销,按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债券利息的支付与一般债券无异,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持有人若未在转换期内交换为标的公司股票,发行方交付资产偿还本息后债务随即解除,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当可交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应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按转换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从“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贷方转出,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持有方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债券作为一项金融资产,企业应按金融资产准则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的购买方获取债券目的一般在于赚取买卖差价和择机转换股权,是否转换主要依赖于未来股价走势和自身财务状况等客观因素,可见企业初始取得时并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故可交换债券一般不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此外现行准则对不同分类的金融资产其所支付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进入损益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交易费用进入账面价值中。但笔者认为,企业资产价值的初始确认应当以取得该项资产时所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所获取资产的新增外部费用,企业若不取得相关资产就不会发生该项费用,故交易费用应属于获取资产所付出的代价,其金额应计入资产账面价值中。这样可交换债券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企业取得的可交换债券中如果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假定企业认定可交换债券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同),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公司债券(成本)”、“应收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
对于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交换债券,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笔者认为,尽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化,但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损失)还没有实现,这样做是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这种情况下所反映出的盈利能力也只能是一种潜在盈利能力,况且这种潜在能力已经通过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予以反映,不需要再将公允价值变动体现在利润表中。会计分录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投资收益”。
对于持有方而言,可交换债券的处置一般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持有至到期。企业若未选择转换为股权,将收到本金与最后一期利息,此时企业应将取得的价款与可交换债券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
二是转换股权。企业转换所得到的股权,在现行准则下应按股权公允价值(市价)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股权公允价值与可交换债券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
E. 可交换债有几种分类方式
从发行方式来看,可交换债可以选择公开和非公开两种发行方式,发行和挂牌场回所可以选择沪深交易答所或者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
从目前发行可交换债的上市公司来看,发行方式以非公开发行为主。对此,分析人士表示,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自主性相对更强,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累计债券余额等无强制性要求。
从发行诉求来看,私募可交换债发行人诉求已然多样化,可以将发行人诉求大致分为减持套现、融资需求以及资本运作套利等几个类别。溢价减持套现是目前发行人发行私募EB的主要诉求之一。融资需求可以特别关注两类发行人,一是过剩产能相关主体发行私募EB预案开始增多;二是地产企业,进一步则是此类需要持续负债杠杆经营的企业。
F. 可交换债 与 可转换债券 有什么关系
可交来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简源称为 EB)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相比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其相同之处,其要素与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s)类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G.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的区别是什么,风险大吗
通俗的说,可交换债就是,母公司A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A将股票质押给托管机构而发专行的债券。购买属者可按约定将债券与质押的股票交换。这种方式不增加B公司的股本。
可转换债就是B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但这个债券附有一项期权,可以按约定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这种方式B公司股本会增加。
这两者首先都是债券,前者有流通性好 的资产质押,后者相当于包含一项期权价值。总体上,这二者风险水平都是比较低的。
H. 可交换债券信息在什么网站上披露
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呢? 深圳交易所将其定义为:中小微型企业依据《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也可以理解为附换股条件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 其概念与上市公司可转债有一定的相似,但区别在于,上市公司可转债是上市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为转换标的,而可交换私募债是指以发行人所持有的A股市场符合相应条件的股份,而不限于发行人自家股份作为转换标的。 具体到可作为交换标的的股票,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可交换私募债券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应当是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应当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可交换私募债券在发行前,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应当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换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以及换股价格调整机制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I. 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区别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版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权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J. 用可交换债发行用于收购股权,国资委批复应该何时拿到
,在地址栏中输入交换机IP,回车,弹出如下对话框。
第2步,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3步,连接建立,可进入交换机配置系统。
第4步,根据提示进行交换机设置和参数修改。
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