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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11 16:55:44

1. 内部审计,要选择一家国内公司进行阐述,可以全方位,也可以选择某个点,但要与你文章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防范和控制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公司2009年内部控制情况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评估情况如下:一、公司内部控制综述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深入开展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完善和补充,并组织总部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检查与评价。公司结合《基本规范》规定的五要素和《内控指引》提出的八要素,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本做到了各项风险可察、可评、可控,各项措施有效可行。(一)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为:1、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通过不断完善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及其议事规则的条款,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其平等权利;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规范,公司成立后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都由公证机关、律师人员进行现场公证、监督。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政策和方案,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3、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并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这四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以及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5、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通过指挥、协调、管理、监督各控股子公司和职能部门行使经营管理权力,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各控股子公司和职能部门实施具体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2009年,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治理整改年”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公司自身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完善。截至目前,公司已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经营管理、融资担保、投资管理、关联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性。1、公司章程及三会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接待和推广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2、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工艺、设备、质量等一系列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制度》、《物资需求管理办法》、《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3、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财产物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资金运营管理办法》等各项会计及财务管理制度。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平衡记分卡战略和绩效管理制度》、《员工聘用、辞职管理办法》、《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人员配备及工作的主要情况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目前有工作人员4名,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评价。(四)、人力资源政策情况公司建立有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制度;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制度;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员工守则等。近年来公司立足于构建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实施“金字塔人才培养工程”,开展多通道项目建设,导入平衡计分卡战略管理工具,建立了基于企业战略目标的绩效考核与业绩评价体系。(五)报告期内公司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1、经过2007、2008、2009年度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1)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增强了充分发挥他们信息服务、决策建议和监督职能的责任感;(2)注重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计划安排他们对公司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等方面的管理进行研究,充分发挥外部专家资源优势,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高效;(3)借鉴其它公司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从运作机制上保证专门委员会作用的发挥。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证上〔2008〕168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4月10日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进一步推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公司网络对外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是公司投资者者对了解公司的有效便捷方式之一,公司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的网站功能,建立网络、电话、邮件等多方位的沟通渠道,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保证投资者关系的健康、融洽发展;(2)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和调研,及时答复股东电话咨询,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3)公司参加了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9日联合举办的“四川地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通仪式暨2009年半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活动,公司与投资者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2009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活动及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公司建立了《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明确了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各控股子司必须统一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下设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重视关联交易的内控管理,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性,公司制定并实施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审议执行、关联方的表决回避措施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划分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并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执行,不存在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及关联交易不公允、不公平的问题。2009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细情况见会计报表附注六。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程序、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的管理程序、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情况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使用情况披露等进行了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严格依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于1999年4月5日公开发行普通股15,000万股,扣除发行费后实际募集资金87,198万元。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进行投资,截止2004年末,所有项目均以完成,共计投入资金94,847万元,超出募集资金7,649万元的部分以自有资金弥补。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度》的情形发生。(五)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情况为了加强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原有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对投资管理的范围、审批权限、决策控制、投出控制、持有控制、处置控制、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进行了三项重大投资:一是以自有资金收购了四川天宇油脂化学有限责任公司16.22%的股权;二是以自有资金出资入股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公司并持有其34.64%的股权;三是参与对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其总股份的68.25%。上述投资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四次会议和董事会第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董事会依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履行了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对宁夏捷美丰友增资事项还经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投资事项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与法律义务,及时有效地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总体资产运营效率的提升,也有利于公司核心业务的做大做强和长远发展。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投资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六)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的界定及相应的程序,对公开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沟通进行全程、有效的控制。2009年度,公司共计披露了35份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有关经营活动与重大事项状况。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报告期内,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情形发生。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历年来逐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涵盖了公司管理经营的各个层面。公司目前正处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时期,这对公司全面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1、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内审工作相对显得比较薄弱。2、尚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拟于2010年3月18日制定该制度。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司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检查能力,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及其内部控制职能,以加强对公司整体管控能力,完善经营管理监督体系,提升防范和控制内部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四、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总体评价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内部控制在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顺畅的和严格的执行,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发展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现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之始终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五、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见如下:(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2009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20日

2.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 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可以不予披露。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免于或者暂不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本条规定事项。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 造成 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诺的;
(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3. 上市公司迁址 需要交易所审批吗

这是肯定的
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完成变更名称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备案,如果公司名称变更涉及上市公司变更公司简称的,亦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2、上市公司在新证券简称启用日刊登公告,新证券简称在交易、结算系统正式启用。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 “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确保2011年顺利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说明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有异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三)加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资金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如报告期内发生新增资金占用,应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责任人,如报告期内未完成清欠工作,应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体原因、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已采取的清欠措施、预计完成清欠的时间等。

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及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违规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五)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年报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采取的消除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维护社会稳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应巩固近年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如存在,应披露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度。

(七)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为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的重要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

4.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 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例:1995 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且股东 贷款用途不明确,既没有项目可行性报告,也没有银行对项目的评估报告,实际上是股东变相抽逃了资本金。又如:某城市商业银行一控股股东通过对该行的控制,进行违规票据贴现,为其关联企业套取资金9.8亿元,占该行资本净额的78%,造成了巨大的信用风险,严重影响了该行的安全稳健经营。
二是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位所带来的便利与商业银行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例: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联社主任利用职权分别任命其近亲属为二家城市信用社主任,一人签字从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贷款4亿多元,全部贷给了本人所办的企业,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偿还,3家信用社资不抵债被关闭。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多的社会资本将投资入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虽然银行股权的多元化有利于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大部分股东入股银行的动机是 好的,但也有少数股东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恶意控股银行,把银行当作圈钱的工具,严重影响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防范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入股银行的股东所带来的风险,是当前银行业监管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的法规尚不完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一些规范性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比例以及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也对股东贷款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法规虽然对商业银行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了一些规范,但都比较原则,没有对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界定,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应遵守的原则、关联方的认定程序、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中应控制或禁止的行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为了完善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有必要根据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操作性较强的,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的行政规章,从制度设计上完善对关联交易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加强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办法》所规范的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就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规定。《办法》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做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对通过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股东,银监会可以限制其权利;对控股股东,银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同时规定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有权责令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对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银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银监会视情节轻重,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职资格或禁止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并可给予罚款。

5.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高于低于 怎么理解

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关联交易申报表。虽然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也包括对关联之间关联交易的申报和披露,但与《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相比,适用对象发生了细微变化,实行查账征税的非居民被纳入关联申报之列,但实行核定利润征税的代表处似乎并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另外,关联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都有很大的变动和扩充,这给纳税人的实际操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关联关联关系的认定


《办法》在定义关联时更着重强调了“控制”的概念。这一理念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关联关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


《办法》明确规定了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确定关联关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为关联;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对另一家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未达到25%,也可能由于上述规定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办法》列出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纳税人应参照《办法》中列出的各类型交易的内容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和分类,并确保妥善保存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付款凭证等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9张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代以往外商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表B-13。《报告表》要求纳税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披露是否已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表明转让定价合规性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应按《报告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填报。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遵循税务机关在关联申报方面的要求,以下几点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


  1. 纳税人在报送《报告表》时,需要与所得税申报表一起提交,提交时间是5月31日之前。

2.《报告表》的内容应与同期资料内容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的要求时限不一致,纳税人需要确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表》的内容,与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备好的同期资料的内容相一致。


3.报送《报告表》与准备同期资料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报送《报告表》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和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均需填报《报告表》。但是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三种情况的是免于准备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都准备同期资料。


4.《报告表》中所涉及的9张附表的详细信息,将会为税务机关开展案头分析和选取潜在调查对象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来源。


提早准备,遵从《办法》


2008年度关联申报的截止期限越来越近,为了更好地帮助纳税人遵从《办法》,对于关联申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笔者建议:1.认真审阅内部各关联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并按照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向转让定价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控制并降低中国转让定价风险。


2.应提早进行准备。对于报告表中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3.按照《办法》的规定,未能准备和按时提交报告表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的原因。若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能成功证明自己符合转让定价法规要求,在最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利润方法对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因此,应认真准备并按时提交《报告表》。


4.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同时,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需要回避表决吗

《公司法》及关于公司治理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监回事会需要对关联交易的答情况发表意见,极端的例子来看,监事会成员可能都是关联人,回避的话就没有表决的意义了,所以建议不要把这个议案放进去了,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就可以了。

7. 如何界定和管理关联交易及其关系

关联交易规定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虽然 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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