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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16 06:46:11

㈠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是什么样的关系承担哪些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是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就自治区而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国有企业以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职能,是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大业务板块中唯一企业化运营的交易平台。可以说,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既面向市场、对接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肩负构建覆盖全区产权交易要素市场的责任;又服务政府,承担着自治区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平台的服务职能。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中“将适合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目录管理和平台之外无交易”的管理要求,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版)》中“D类—资产资源类”的“D07-企业国有产权、D08-企业国有资产、D09-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D10-无形资产、D11-涉诉资产”的交易职能,具体的交易范围涉及:国有企业产股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转让、金融国有资产交易、涉诉资产(罚没资产)转让等。


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全区各盟市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筹布局全区市场服务体系,通过覆盖全区的分中心体系,按照“统一规则、统一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统一资金结算、统一交易凭证”的“六统一”要求,开展全区要素资源交易服务,形成服务全区的阳光流转平台和最具社会认知度和政府影响力的区域要素市场。

㈡ 矿业权交易中心买矿需要什么流程

你好, 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版许可证(正本权、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一、先到工商部门核名,二、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三、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四、到环保局进行测评。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适应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六、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七、办理时限 
15天

㈢  矿业权市场管理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纷纷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金融市场也适度开放,投资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地勘行业内部的企业化进程加速,一些企业出现兼并、重组、破产。进入风险勘查、开采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越来越多。企业主体的变更要求矿业权资产重组或出售,迫切要求建立矿业权的流通市场。现实的经济活动要求法律、法规给矿业权的流通以合法的地位。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增加了准许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业权管理体制以及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矿业权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确立为我国的矿业发展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必将大大增强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活力,加强市场在矿业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国内外资金对我国地质勘查业及矿业的投资,促进我国的矿业发展。

(一)矿业权流转及其形式

矿业权市场管理体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是矿业权流转制度。所谓“流转”是指资产或资金在流通过程中的不断进行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因此,矿业权流转是指矿业权在其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周转过程中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矿业权的流转方向是多样化的,可以由国家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类型),也可以由企业到企业,也可以由企业到国家。

按照矿业权流转的方向和对象,一般将矿业权流转分为两种形式:即一级矿业权出让市场和二级矿业权转让市场。

1.矿业权的出让

一级矿业权市场是指矿业权作为资产初次进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场。我国在矿业权管理上实行的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许可证制度。初次投入市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是国家垄断的,一般采取出让的方式。国家可根据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矿产资源存在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出让形式,如授予、协议、委托、招标和拍卖等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2.矿业权的转让

二级矿业权市场是一级市场的延伸和扩大,是指矿业权人为了经营的目的将矿业权再次投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其流转是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等。二级矿业权市场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

新中国成立以来,地勘工作一直是国家财政投资,国家投入了大约800亿元人民币地质勘查费用于各类地质勘查工作,取得了大量的地质勘查成果,也形成了大量的矿产地。其中,有些矿产地已被矿山无偿占用,申领了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即成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有些目前仍在进行矿产勘查活动,即成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既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某些矿业的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外;还应享受国家作为矿业权人的投资权益。但随着政企分开,国家政府机构主要是以社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矿业收益的社会再分配。

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国家主要以特殊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他们的转让和收益过程。1998年发布的两权转让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转让后的收益根据地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中对地勘成果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的收益,按其实际成本数转成国家基金,作为国家投入地勘单位的资本,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矿业权流转制度

前已述及,矿业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出让和二级市场的转让两种基本方式。矿业权流转制度也可以分为两个相应的基本制度,即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和矿业权转让制度。建立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出让市场以及以市场供需为核心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二级转让市场。

1.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

国家出让的一级市场,是两权流转制度的第一个环节。探矿权和采矿权呈纵向流通,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把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投入市场运行,国家对该市场有垄断性。表现为政府与矿业权申请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基本上均由政府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不同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及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来确定出让形式。例如,对于一般矿产地,尤其是在矿产前景不明朗的空白区块出让探矿权时,经常使用申请批准,即根据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将探矿权授予最先申请者。申请者只须按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就可获得探矿权。对于一些已知矿产地,招标出让矿业权更为常见。对于我国今后的矿业权出让市场来说,竞争性招标方式、协议方式、委托方式及拍卖方式都有可能存在。除非矿业权人自动放弃矿业权,或由国家收回后再度出让,否则同一矿产地的矿业权只能出让一次。

2.矿业权转让制度

以探矿权为例,探矿权申请人在从国家出让取得了探矿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投资勘查,找到矿或取得一些有价值的发现的情况下,都有可能进入二级市场,申请矿业权的转让。受让人经过批准获得探矿权之后,经过一定的勘查投入和勘查阶段,也有可能再次进入矿业权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一个矿业权如果符合转让条件,经依法批准,可以多次转让。采矿权也是如此,作为采矿权人的不同主体,出于各种原因,都可以将采矿权拿到二级市场,以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一次或多次转让。

二级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矿业权呈横向流通,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矿业权转让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可以说,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才真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以及利益驱动原则。当然,现在还存在着许多原来从国家无偿获得的矿业权,国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地勘费投资,如果这些矿业权要转让,不论现在是谁持有,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的地勘费投资都要在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补偿。

(四)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国家对矿业权市场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杜绝在矿业权交易中牟取暴利,其管理的重点是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衡量是否进行炒作的标志是矿业权持有人是否按法定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如获得矿业权者不做任何工作或资金投入,转手即出卖矿业权获取暴利,即可视为炒作矿业权行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从矿产资源储量的核实入手,把住储量关、勘查投入关、采矿基建投入关、勘查者和采矿者的资质关,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为资产的合理流动服务。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为优化配置矿业权资产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探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或者与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的单位组成勘查合伙人,才有资格进入探矿权市场进行探矿权交易,以保证探矿权获得者是以勘查、采矿为目的。如严格检验转让方是否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

采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必须出据具有储量审批资格的组织核实的保有储量报告。受让方要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管理能力经营矿山。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转让还要提交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组织出据的评估报告。

矿业权的转让要按程序进行,首先必须保证矿业权的真实性,杜绝欺诈行为,交易过程必须公开,转让矿业权的双方必须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转让双方要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转让申请的有关表格,接受管理机关的审查,进行转让登记,审查批准后,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矿业权许可证书。其转让行为才能合法生效。

㈣ 现在矿权交易是不是都必须通过各省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啊还允许个人交易最后进行矿权变更吗

根据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0/t20101018_783428.htm《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所有矿业权交易,无版论出权让转让均需进场交易。但实务中,出让都会进场,因为是直接从国土资源部门取得,但转让进场的很少。

㈤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勘查审批登记

第十一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第十二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由自治区登记管理的探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申请人在接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㈥ 矿业权交易的相关机构有哪些

矿业权交易的相关机构有:

(1)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我国是由国土资源部认定具有探内矿权、采矿容权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

(2)储量评审机构,在矿业权市场中各矿业权项目的矿产储量必须是由储量认定机构提交的储量评估报告,以作为评估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参数和依据。

(3)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场),它是在各级地矿行政机关及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行矿业权转让的交易场所,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完备的、公开的有形市场。

(4)市场监督机构,有政府组织如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另外还有依法设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如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我国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成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㈦ 矿业权二级市场

矿业权二级市场是在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反映了探矿权人和探矿权人之间、采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之间、矿业权人和出资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属于竞争性市场。其中具有特色的是矿业权人之间的交易,在探矿、采矿生产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这是其他行业所少有的。这也是由于地质找矿周期比较长,投入极为不均,让一个出资者从一而终比较困难,而转让矿业权则是一种退出、进入机制。它有助于提高找矿效果,加速探矿进程。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以探矿权为例,有以下4种方式:

(1)探矿权出售,是指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收取价款的行为。价款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

(2)探矿权作价出资,是指探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作价入股投入企业,作为股权持有者,履行权利和义务。

(3)利用探矿权与人合资、合作,获得期权,在合作成功之后,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双方约定各自应当分摊的股权比例。在此期间,探矿权人以探矿权同勘查投资人合作,联合勘查。即联合风险勘查,国外称为买卖选择权协议。

(4)现金分成或实物分成,即探矿权作价让渡之后,定期应当分得的货币或矿产品。

除上述外,还有兼并、分立、经营,以及探矿权出租、抵押等方式。

由于探矿权交易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特别是找矿初期的探矿权的成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现金交易不太适应,因此采用联合风险勘查比较可行。

据有关资料介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利用买卖选择权协议成交的探矿权转让,占市场交易量的70%~80%。

㈧ 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矿业权管理不断规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外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全部建成,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矿业权网上出让试点有序推开,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全面推行,矿业权市场网全面开通,初步达到了规范管理、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接受监督的目的。

(1)新立矿业权数逐年下降

全国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新立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同比大幅下降。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部分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暂停受理新立煤矿探矿权和提高进入矿业门槛等政策,矿业权市场逐渐规范。

新立勘查许可证同比明显减少。截至2011年底,全国勘查许可证总数3.58万个,同比增长12.9%,其中,2011年新立勘查许可证1309个,同比减少36.6%。与2007年相比,全国勘查许可证总数增长了21.8%,新立勘查许可证减少了84.4%(图17)。

图19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㈨ 2.矿业权市场

(1)新立矿业权大幅减少

全国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0年全国有效和新立勘查许可证,以及有效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均有所减少。新立矿业权下降主要受近年来整装勘查、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从2007年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对钨、锑、稀土等优势矿产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并暂停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等政策的影响。

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6年来首降,新立勘查许可证同比减少过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31676个,同比减少15.8%,其中,2010年新立勘查许可证2064个,同比减少54.8%。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由27447个增加到31676个,新立勘查许可证由8018个减少到2046个(图23)。

图 23 勘查许可证发放情况

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减少。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95284个,同比减少10.6%,其中,2010年新立6741个,同比减少20.1%。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由111350件减少到95284件,新立采矿许可证由15983件减少到6741件(图24)。

图 24 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

专栏 10 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随着2002年以来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中央领导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上多次提出,着力推进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纪委反复强调,要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步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二是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有三种情况:第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拍挂、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第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和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第三,矿业权转让的,一律进场鉴证,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三是强化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等。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于2011年3月底前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目前天津、重庆已完成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四川、浙江、江苏、广西、湖北、宁夏和黑龙江等省(区)正在筹建。

(2)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全年探矿权出让2064个,探矿权出让价款17.91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63个,占总探矿权出让数的27.3%;招拍挂出让价款16.97亿元,占总探矿权出让价款的94.7%。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采矿权出让总数八成以上。全年采矿权出让6741个,采矿权出让价款553.52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501个,占总采矿权出让数的81.6%;招拍挂出让价款476.19亿元,占总采矿权出让价款的86.0%。

专栏 11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整治

近年来全国开展了两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一是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国办发〔2006〕108号),对全国整合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包括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二是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国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通过第一轮的矿产整合,2009年全国矿山数量比2006年减少近万个,减少7.9%,2009年全国原矿产量增加10亿吨,增长了17.2%,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

在2010年6月的第二轮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两批对469个重点矿区整合工作进行挂牌督办,各地也采取经济引导、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术推广、典型总结、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快推进整合工作。目前第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截至2010年底,全国1528个矿区整合任务基本完成,减少矿权3885个。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在全国26个省(区)开展了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各省(区)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共清理排查稀土、钨、锑、锡、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探矿权890个,采矿权1527个。其中,稀土是重点整治对象,今年8月启动的“南方五省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为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探索出一种新形式。在国土资源部的协调下,南方五省按照《南方五省(区)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方案》,统一规划稀土产业发展,扎实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监管区域联动的模式。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勘查开发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蒙鲁川轻稀土勘查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启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㈩ 什么是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市场是指因矿业权出让、转让所产生和形成的一切经济关系和行为总和,包括矿业权交易的客体、主体和矿业权交易的媒介。

按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出让市场和转让市场。

出让市场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所产生和形成的一切经济关系和行为的总和。出让方式有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转让市场是指矿业权人通过出售、作价投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人所产生和形成的一切经济关系和行为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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