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财务公司是干什么的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专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属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同业拆借关联交易扩展阅读:
财务公司亦称“财务有限公司”。别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同称为“特许接受存款公司”的商人银行比较,它的存款额较低,存款期限也有一定的要求,资本额较少。英国经营耐用消费品的租赁或分期付款销售业务的信用机构。通常是对个人或家庭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或对出售耐用消费品的商店融资。由商店将与顾客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转让给财务公司,或由财务公司垫付商店向制造商购货的进货款,商店售出商品后归还欠款。
基本简介: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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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借贷往来,借款合同的印花税需要交纳吗由谁缴纳
如果你们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不用缴税的,印花税征税针对税目列明的才征,没列的不征,印花税税目中借款合同指定的是“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C. 如何确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
二、债权性投资
实施条例规定: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三、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政策
(一)办法给出了计算关联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公式及分摊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二)通知明确了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三种情况
(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5倍;
能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即是单位在经营过程当中实际交纳的税金与收入之比,它不是指理论税负或名义执行税率的高低。
(三)实施条例给出了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一般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D. 2011四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试题及答案
四川省2011年春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
四川省2011年春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本题型共20分。从每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答案填写在该大题前指定的答题处,否则不得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B A A A D C D B D B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C A A C D C B C D C
1.()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A.《会计法》
B.《注册会计师法》
C.《总会计师条例》
D.《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答案:B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B.统一指导、分级控制
C.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D.总体管理、分级控制
答案:A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发现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有权不予接爱,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C.予以退回,要求原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D.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答案:A
解析:此题考核内容偏于《会计基础》的原始凭证审核后的处理: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指导。
A.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
B.人力资源部门和国家审计部门
C.注册会计师协会
D.人力资源部门和行业协会
答案:A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D
6.“付款地”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当支票上没有记载事项时,付款地为()。
A.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B.出票人的依据
C.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D.付款人的住所
答案:C
7.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列不是其影响因素的是()。
A.单位规模的大小
B.经济业务的繁简
C.经营管理的要求
D.控制成本的考虑
答案:D
8.下列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描述正确的是()。
A.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B.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C.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D.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答案:B
9.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要求,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A.90日
B.3个月
C.1年
D.6个月
答案:D
10.在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中,既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的原则是()。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守法合规
D.银行不垫款
答案:B
11.下列对现金的使用,符合现金收支基本要求的是()。
A.开户单位现金收 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银行有困难的,由单位负责人重新确定送存时间
B.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自行直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或现金收入中支付
C.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D.如遇特殊需要,可以保留账外公款
答案:C
12.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应受到的处罚是给予警告并处以()元的罚款。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答案:A
13对于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认定标准正确的是()。
A.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B.从事货物批发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C.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D.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答案:A
14下列关于发票的开具要求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开具发票应该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B.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C.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15年
D.民族自治地区在填写发票时可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答案:C
15.下列不属于国家预算作用的是()。
A.财务保证作用
B.反映监督作用
C.调节制约作用
D.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答案:D
16.()的征收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税源很难控制的领域。
A.查定征收
B.查验征收
C.代收代缴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C
17.关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坚持准则”,说法正确的是()。
A.这里所说的“准则”是指会计准则
B.“熟悉准则”是基本要求
C.自觉抵制拜金主义的错误思想,是会计工作中做到坚持准则的思想基础
D.“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树立“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道德品质
答案:B
18.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要求说法正确的是()。
A.为了管理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企业应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只收不付
C.注册验资账户属于临时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答案:C
19.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A.30
B.20
C.10
D.15
答案:D
20.《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
A.自公历1月1日起,到次年1月1日止
B.自公历1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
C.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D.由各级预算编制部门自行确定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5小题,每小题2分,本题型共30分。从每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答案填写在该大题前指定的答题处,否则不得分。不选、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 2 3 4 5 6 7 8
ABCD ABD ABC BCD AB ABD ABCD BC
9 10 11 12 13 14 15
AD ABCD ACD BC BCD BD ABCD
1.下列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描述正确的是()。
A.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B.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C.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D.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答案:ABCD
2.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签字并盖章。
A.财务部经理
B.单位法定代表人
C.出纳
D.总会计师
答案:ABD
3.根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事项的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实行职务分离。
A.审批人员
B.经办人员
C.财物保管人员
D.财务分析人员
答案:ABC
4.下列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的是()。
A.审计对象不同
B.审计独立性不同
C.审计方式不同
D.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答案:BCD
5.从事下列工作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包括()。
A.出纳
B.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C.医院门诊收费员
D.内部审计人员
答案:AB
6.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下列记载事项属于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后票据无效的有()
A.票据的到期日
B.金额
C.出票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答案:ABD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这三类记载事项,之所以不得更改,是因为这三类事项内容的变动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会直接影响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票据金额的更改,会使有关的票据债权人应得的货币金额的数量发生变动;票据日期的更改,会影响票据债权人按时收取应得的款项;收款人名称的更改,会使得原来的票据债权人丧失应收取的全部票据金额。因此,为了切实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为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更改而受到侵害,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上述三类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并且明确了更改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无效。
7.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
A.汇票
B.支票
C.本票
D.汇兑
答案:ABCD
8.下列关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描述正确的包括()。
A.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B.定日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D.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答案:BC
9.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类的有()。
A.增值税
B.个人所得税
C.企业所得税
D.营业税
答案:AD
10.减免税是对税率所作出的一种灵活延伸,它主要包括()。
A.减税
B.免税
C.起征点
D.免征额
答案:ABCD
11.下列属于纳税申报方式的有()。
A.直接申报
B.委托征收
C.邮寄申报
D.简易申报
答案:ACD
12.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包括()。
A.财政统一支付
B.财政直接支付
C.财政授权支付
D.财政分级支付
答案:BC
13.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包括()。
A.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B.不断进行“内省”
C.要提倡“慎独”精神
D.虚心向选进人物学习
答案:BCD
14.政府采购方式包括()。
A.指定采购
B.公开招标
C.国外采购
D.询价
答案:BD
15.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具体体现为()。
A.公开的内容
B.公开的程序
C.公开的标准
D.公开的结果
答案:ABCD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15题,每小题1分,本题型共15分。对于下列说法,认为正确的打“√”,错误的打“×”。请将答案填写在该大题前指定的答题处,否则不得分。不答、错答不得分也不扣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 × × √ √ × × × × × × √ ×
1.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一套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针对企业需要,某此经济业务也可以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外设置一套或多套账簿进行登记,无需纳入统一的法定账簿中。(×)
2.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原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3.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由会计法律、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构成。(×)
4.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则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5.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应该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以方便填写。(×)
6.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7.在商业汇票的保证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和保证人签章。(√)
8.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只有自行申报纳税一种。(×)
9.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属于行业发票。(×)
10.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告诫和限期缴纳无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1.国家预算是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作为一种收支计划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具有自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他律性。(×)
13.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都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4.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15.普通发票一般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四、简答题(本题型共3小题,每小题5分,本题型共15分。)
1.简述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
答案: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7项)——必须记载的事项,欠缺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简述政府采购的功能。
答案:(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
3.简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和内容。
答案: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施加系统的会计职业道德影响,促使会计人员形成会计职业道德品质,履行会计职业道德义务的活动。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两题,共20分。其中,第一题10分,第二题10分。)
1.中易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空调生产和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受天气的影响,2010年,市场对空调的需求急剧下降,公司的产品出现滞销,年末编制的利润表中显示当年亏损1000万,公司总经理李某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为了稳住公司的股票价格,指使财务经理杨某对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增开了500万的销售发票(销售尚未发生)。同时,将会计处理方法中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临时做了变更,经过调整折旧费用下降200万,该项变更并未在财务报告中做任何说明。经调整,当年公司由亏损变成了盈利。公司财务报告经过董事长张某等相关人员签字后对外报送。
公司的造假行为于2012年3月被揭露,董事长张某称“财务报告由财务经理和总经理串通伪造的”,自己没有参与,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中易公司总经理李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会计法》中对相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不正确。李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杨某开具500万元销售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这种做法违反了发票开具要求中的哪项规定?
答案;不正确。
违反了“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作出开具发票的规定,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3)杨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中对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答案:不符合规定。
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4)董事长张某为自己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答案:不成立。
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成都康和公司在2011年发生以以下业务:
(1)材料采购人员甲持转账支票一张到北京采购材料,经多方考察,最终与北京的W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W公司按照合同按时发货后,甲将转账支票交给对方以进行材料价款的结算。
(2)康和公司收到一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到期日为出票后三个月,2011年6月16日,公司财务人员持该商业汇票到银行办理收款,银行以票据填写不正确为由拒绝办理。
(3)为扩大生产规模,康和公司新购买一台生产设备,设备价款300万元,公司拟背书一张款到期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在背书时,公司在票据的背面进行了签章,并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由于实际支付的货款小于汇票金额,公司在背书栏注明“仅背书300万”的字样,随即交给设备供应商。
(4)康和公司向F公司销售货物一批,对方希望用2个月的商业汇票来结算,由于是第一次合作,康和公司要求F公司为票据提供保证。F公司找到A公司和V公司,经协商,两家公司愿意为F公司的商业汇票提供担保,并按照规定办理了担保事宜。汇票到期,由于F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汇票金额,康和公司找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代为偿付所有货示,A公司认为,B公司也是保证人,自己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于是只支付了一半货款,拒绝了剩余款项的支付。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康和公司使用转账支票支付该笔材料价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请做出判断并说明原因。
答案:不正确。
根据现行规定,支票只限于同城使用,不能异地使用。
(2)银行拒绝办理商业汇票的付款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说明银行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如果票据填写错误请做出正确的填写。
答案:正确。
发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正确的写法是:贰零壹壹年参月壹拾伍日
(3)什么叫商业汇票背书?公司在背书栏注明“仅背书300万”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原因。
答案:商业汇票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的权得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仅背书300万”不正确。部分背书,该背书无效。
(4)A公司拒绝支付另一半货款的做法是否正确?康和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所有货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原因。
答案:不正确。
符合规定。因为商业汇票的保证为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其所有保证人不得拒绝。
E. 企业借款需要缴纳的利息,在计算所得税时,利息扣除吗
可以扣除,但根据情况不同,会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
一、关联方
1、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有金融业务也有非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向其关联方借款,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3、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债权性投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4、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投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二、非关联方
5、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F. 什么是“关联贸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有可能便 交易的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G. 关联方借款是否有利息
关联方借款也要有利息。不过税法对这种利息的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H. 股东是否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条文是什么
可以,有例子:
栖霞建设: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一、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栖霞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卓辰、无锡锡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控股股东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 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该公司注册资本 18962.5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251 号,法定代表人:江劲松,经营范围:房屋综合开发、建设(住宅除外)、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监理除外)。截止 2012 年 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6.61 亿元,贷款总额 13.65 亿元,净资产 9.90 亿元,资产负债率 62.80%。该公司 2012 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8612.48 万元(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委托贷款协议》由委托人栖霞集团与受托的银行签订,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签订《借款协议》,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并且可以通过受托人监管该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信贷不断收紧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将有效缓解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短期内流动资金的不足,增加其现金流,有利于其长期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政策调控持续深入的前提下,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成本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资金成本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不会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独立董事认可,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关联董事陈兴汉女士、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沈坤荣先生、李启明先生、张明燕女士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为:此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I. 现金池的企业管理
名义现金池
名义现金池也被称为虚拟现金池,顾名思义就是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只是虚拟的归集在一起,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划拨。在名义现金池中由银行来冲销各个子帐户中的借贷余额,利息总额是根据帐户结构的净头寸来进行计算的,银行根据该净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名义现金池由于没有涉及到不同实体之间资金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银行和企业的操作手续,节省了大量的财务成本,更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效率,因此在国外先进的金融市场上,名义现金池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现金池模式。
在国内,名义现金池原则上是不可行的。推行名义现金池的话就会遇到很多政策性的问题。在我国由于严格的利率管制,存贷利率差的存在,企业将存款和透支相抵消,势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国内严格的利率管制制度。由于中国对利率进行监管,银行存、贷款利率都是由央行进行规定的,而且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间的差额在国际市场上又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如果使用名义现金池就会导致集团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对透支收取贷款利息,这很可能会抵触到国内的利率政策。
其次名义现金池还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由于现金池中的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采用了名义现金池就不会涉及到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问题,因此企业就不必因此而缴纳印花税。此外在一般的现金池模式下,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要逐笔征税,不能进行轧差结算,集团企业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名义现金池很明显地将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进行了冲销,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这样的行为很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质疑。
另外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名义现金池项下的这种存款和透支冲销的净额结算方式,导致了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在无贸易背景下的资金转移,有违《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利率税收制度的管制下,国内市场要推出名义现金池可谓是阻力重重。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名义现金池和净额结算作为国际上先进高效的资金管理工具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当前国内各大银行也跃跃欲试,效仿国外先进经验,引入名义现金池产品。虽然国内的相关政策并不利于名义现金池的推广,银行在开发这类产品的时候也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中国国内的金融管制正在不断的变革之中,金融市场处于逐渐放宽的阶段,国内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相信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本地化的现金管理产品必然会成为未来企业资金管理发展的趋势。
印花税能否合并征收
根据我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根据规定委托贷款必须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且一笔交易交一次。现金池是基于委托贷款模式下企业内部资金的划拨。其中因委托贷款而产生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和其成员企业约定支付方,一般由贷出方支付,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印花税在多数情况下是每发生一笔交易或每签订一张合同就要进行缴纳的。但是现金池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委托贷款模式。它是以银行为中介,采用的是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在现金池中,所有的子帐户都可能是委托贷款的提供者或委托贷款的需求者。在现金池结构中,子账户资金的上划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或设定一个额度,在一天进行多次的余额上划。当子帐户的余额超过目标余额时,将超过的部分上存至母帐户或归还时间最早的借入的委托贷款。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的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母帐户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由母账户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银行系统自动将母账户资金划拨到子账户中去以补足透支金额。
可见在现金池模式下,企业每天会产生大量的、频繁的资金的上拨和下划。特别是那些比较大型的企业集团,其拥有多个子帐户,每天基于现金池而发生的委托贷款的数量就相当的可观。如果按照之前所说的委托贷款逐笔缴纳印花税的话,势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那么这样一来就与现金池提倡高效的资金管理理念背道而驰。
其实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就有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很多企业也已经意识到了频繁纳税的繁琐,为了避免每笔委托贷款都要进行印花税的核算,企业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就是事先和银行商定一个委托贷款的总额,然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提起申请和备案,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根据这个总额来计算所应缴纳的印花税。
但是按照总额计算印花税的规定并未在税法中得以体现,而且企业和银行到底怎样来确定这个总额?没有相关的条款可以参考。那么采用以总额计算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就很难避免总额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企业少缴或多缴印花税的情况发生,同样,以总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印花税也不利于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监管。
如何设定现金池中的利率标准
在现金池框架中,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时候,要付息;相反,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委托贷款,要收取利息。同时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还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在年终的时候并将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现金池中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计算营业税、所得税的重要依据。那么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又是依据怎样一个利率来进行计算的呢?
目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的话,应参照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但是这里所谓的不得畸高或畸低到底是怎样一个浮动区间呢?目前国内尚未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当前我们可以查阅到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文件只有以下几部:
根据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在2004年10月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那么这样一来,对于委托贷款利率的设定基本上就没有了上限和下限限定。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行商定的利率,在此过程中,银行一般也不会介入。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意地设定内部资金划拨的利率。据我们所了解,有些企业采用了这样的一种做法:如果放贷企业没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得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了避免少交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负债,则其放贷款不得低于其借款成本,否则有转移价格之嫌。一旦企业内部的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就会受到相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质疑。
在现金池内部,集团企业完全可以借助相互之间的委托贷款,通过设定不同的借贷利率水平将利息收入转移
到处于低税率地区的子帐户。同样的通过设定高贷款利率使利息支出发生在处于高税率地区的子帐户,这样一来就很容易操纵整个集团内部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中就针对这样类似的情况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对关联方税务处理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防止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来实现利润的转移。
但是在针对反避税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也存在着尚不完善的地方。在新税法第46条中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收到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这个标准到底是怎样比例?对于那些已经运用现金池的企业集团来说,这个标准的一旦设定将对他们今后的经营操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当前在国内市场上,企业现金池产品已经开始慢慢起步,随着集团企业资金集约化管理趋势的增强,相信这一产品一定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采取了严格的金融管制,使得这一国际先进、成熟的银行产品无法在国内发挥真正的效用。而且当前的法律条款的约定也未能跟上现金池产品发展的步伐。如何进行进一步的监管改革,放宽相应政策限制,规范现金池操作市场等问题,都值得加以关注。相信只有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现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的法律法规环境,才能更好地、合规地推动企业现金池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应用。
资金池是招商银行针对企业日常现金管理工作中产生的资金优化配置与运营增值要求全新研发出的新一代现金管理工具。智能现金池的推出是招商银行智能化资金计划管理工具与开放式金融理财工具的融合,职能化资金池将帮助企业再造其资金和账户管理结构,使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脱困于此消彼长的零和管理游戏。
项目背景
2011年5月,招商银行开始在企业中推广一种全新的现金管理和资金增值业务——“智能现金池”,为企业带来全新思维和解决方案。据招行现金管理业务人员介绍,该产品能够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变动的智能分析,将企业的短期经营性资金盈余进行智能化的金融产品投资或赎回,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满足企业对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双重需求,为企业提供自动化、高适用性、可定制化的智能化现金管理服务。
基本流程:
具体实现
招商银行为智能资金池筛选市场上经营稳健、声誉优秀的金融理财机构,并重点关注其所提供以安全性著称的金融理财产品。另一方面,智能资金池依托安全运营15年的网银U-BANK系统,采用多种科技手段来保障安全,并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系统和数据支持。
智能现金池支持市场上多种不同流动性的金融理财产品,其中货币型基金最快可以实现T+1到账。智能资金池提供了根据账户余额情况自动判断申购或赎回金额的智能化工具。当流动性充沛时,系统自动将闲置资金进行金融投资;当流动性不足时,系统自动将持有的产品进行赎回操作。
有效地财资管理能为企业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面对资金现金池的灵活运用,更可为企业直接创造可观的资金收益。以只能现金池已支持的招商现金增值基金这一业内领先的货币型基金为例。该基金1年年化收益率达1.83%,远超流动性。同样为T+1的一天通知存款利率一倍有余。
2008年金融危机下证券泡沫使企业资金管理和投资者重新认识到资金运营管理中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位一体的重要性。智能化现金池该能够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变动的智能分析,将企业的短期经营性资金盈余进行智能化的金融产品投资或赎回,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满足企业对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双重需求,为企业提供自动化、高适用性、可定制化的智能化现金管理服务
现金池管理实例
现金池的建立,在国际国内有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现金池”,而国内开展较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广东交通集团。以GE在中国的“现金池”为例,详细描述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通用电气(GE)通过招标确定招商银行实施在华的美元现金池业务。GE在全球各地共有82个现金池,此次招标是GE第一次在中国大陆运用现金池对美元资金进行管理。GE在中国的投资是从1979年开始的,迄今为止已经投资设立了40多个经营实体,投资规模逾15亿美元,投资业务包括高新材料、消费及工业品、设备服务、商务融资、保险、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和消费者金融等十多项产业或部门,GE在中国的销售额从2001年的1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2005年的近50亿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张,各成员公司的现金的集中管理问题由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原因显露出来。在GE现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都是单兵作战,有些公司在银行存款,有些则向银行贷款,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币业务在2002年才实现了集中控制,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是通过现金池业务的形式由建行实施的。
GE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而2004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进行转账。这其实意味着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子公司账上有钱,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来,GE在中国的美元业务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实现。直到2004年10月,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GE公司与招行合作,规避政策壁垒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资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个子公司的国际业务都是各自分别与各家银行洽谈,一旦GE总部将外汇资金上收之后,各子公司的开证、贴现等国际业务将会统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在每天的下午4点钟,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严格按照现金池的操作进行。例如,A公司在银行享有100万美元的透支额度,到了下午4点钟,系统计算机开始自动扫描,发现账上透支80万美元,于是便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池里划80万美元归还,将账户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团公司现金池存钱,则记作向集团借款80万美元,而B公司如果账户有100万美元的资金盈余,则划到现金池,记为向集团公司贷款,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公司后,显示的总金额为20万 美元。
这种做法实现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资金可以集中归拢到一个“现金池”中,同时成员企业可以根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的 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总部现金池账户汇集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际余额,当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有资金到账时,该笔资金自动归集到总部现金池账户;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为零,各成员单位的支付资金总额度不超过集团规定的“可透支额度”;成员单位有资金支付时,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与总部现金池 账户联动反映,实时记录资金变化信息;实行集团资金“现金池”管理,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可用额度控制,成功降低资金风 险。
究其本质,招商银行的GE美元现金池项目就是对委托贷款的灵活应用。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从而实现了整个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J. 财务公司,主要是做什么的,开一个财务公司,注册资金要很多吗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业务范围编辑
经银监会批准,中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服务对象上,由于中国财务公司都是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因此中国财务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东单位为服务重点。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展建议编辑
国内外财务公司上述两方面的差异,也正是我国财务公司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我们不难得出下述结论,即我国的财务公司要发展壮大,必须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中央银行应积极改善财务公司的外部环境,为财务公司扩大发展空间。首先,中央银行要充分认识财务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把支持财务公司发展当作分内的工作。其次,充分体谅财务公司的困难处境,为财务公司排忧解难,放宽政策,取消对财务公司在经营业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再次,积极培育金融市场,提高财务公司准入要求,可考虑将财务公司定位为银行外的不能吸收储蓄的中短期集团公司附属融资机构,资金运用以中短期融资为主,资金来源以吸收集团公司内企业存款、向银行直接借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三个渠道为主。这样既考虑了普遍性,又符合国际惯例,也给予财务公司一定的自由度,突出财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的特色。
2.企业集团应重视和发挥财务公司的作用,高度重视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发展中的战略意义。除了提高认识,集团公司要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给予财务公司配合和支持。同时,以财务公司为主体,培育企业集团的内部金融服务体系,增强企业集团的金融运作能力。
3.财务公司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生存和发展能力。在外部环境一定的情况下,一个财务公司能否生存和不断发展壮大,关键取决于该财务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的强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努力提高财务公司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财务公司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当地金融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大力支持,争取尽早获得一个较宽松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在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搞好金融产品的创新等方面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以切实增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