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扩股增资属于改制重组吗
属于的
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按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因此,不与他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国办发[2005]60号文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列举了三条渠道,从制度上留下了缺口。
一、企业融资方式之一:增资扩股简说
企业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的行为。
企业增资扩股主要有以下目的:(1)扩充资本金,加大净资本规模。(2)筹集经营资金,解决企业本身融资难问题。企业融资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方式,通过内部股东增资,可以扩充股本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通过引入外部股东,则可以增加股东人数,为企业引入外部资金。(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如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增大净资本规模,以便达到法定资质要求。(4)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增资扩股实现企业改制,也是一个产权明晰的过程。由于外部股东的加入,可以利用外部股东在管理上的经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克服企业一股独大的缺陷,建立股东之间的制约机制。
二、国企改制方式之一:增资扩股方式改制的法规规定之演进
增资扩股被列为国企改制的方式之一,首见于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实践两年后,鉴于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等问题,国家意识到必须对增资扩股改制方式进行规范。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特别规定要“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主要手段有: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权。经批准,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上岗或有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整个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能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二)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第一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等方式筹集资金等。
(三)存在该文件所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为了实现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目的,实现择优选择投资者的初衷,60号文提出严格制订和审批改制方案,要求:“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
三、国企增资扩股改制的规范应当而且只能通过产权市场来实现
我们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起草者的本意是想尽量扩大增资扩股的公开性,扩大信息披露的受众面,但实践证明,不仅不可能依靠“媒体或网络”来为“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把关,也不可能依靠“媒体或网络”公开信息来达到择优选择投资者的目的,反而留下了制度上的
新漏洞,为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稀释甚至转移国有产权提供了两条新的“地下通道”。
(一)增资扩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比通过“媒体或网络”具有明显的优势
1.可以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发现投资者、发现价格”的功能,寻找到潜在的合格的投资者和优秀企业家。产权市场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买方资源,有利于为改制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充分发掘企业股权的最大价值。
2.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变相协议转让现象的发生。通过产权市场进行增资扩股,可以对原有股权进行彻底的量化,防止变相低价转让和低价稀释股权。企业在设计改制方案的时候,必然是按照市场的规则和要求进行设计,因此对市场上所有潜在的投资者都一视同仁。
3.可以防止股权向管理层过分集中。管理层有可能变相以较低的价格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者完成曲线“MBO”。增资扩股进场操作,通过严格的评估和引入竞价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此类风险,也可避免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暗箱操作。
4.有利于国资机构监管。产权市场通过制度设计和信息化手段,可以保证所有过程都在监控之下,避免了人为操作和控制。如果通过“媒体或网络”这些不确定的渠道,则无法对之进行监管。
5.产权交易市场拥有一支素质很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银行人才队伍。而“媒体或网络”则基本不具备这个重要条件。
(二)产权市场具有“媒体或网络”的信息公示功能
产权市场发布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媒体和网站”(是“和”而不是“或”),这是3号令早在2003年12月就规定了的。但还不仅限于此,还要通过专业会员发布信息,通过经纪人网络发布信息,并且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做好尽职调查。
四、湖北省国资委通过产权市场完成增资扩股改制的成功案例
湖北省国资委较早地认识到,通过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来实施国企增资扩股改制是正确的选择,因而发文指定湖北省医药公司增资扩股改制项目进场操作。光谷联交所较好地完成了这一工作,引进了两家有上市公司背景的医药企业投资,招股方、参股方和省国资委都比较满意。
(一)成功操作该项目的关键设计
一是招股条件设计:重在择优选择投资者。增资扩股不是单纯的资产或股权转让,而是寻找最优的合作伙伴,因此既需要在投资者的规模、信誉、行业等方面做出选择,又需要考虑投资者与医药公司在产业与文化上融合的可能性,经过与省国资委改革处和省医药公司反复协商,最终确定了投资者条件。
二是操作程序设计:重在实地考察沟通。产权转让程序一般包括信息公告、意向登记、资格审查、确定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交易五个步骤。考虑到增资扩股改制的特殊性,在资格审查之后我们增加了“实地考察与投资意向沟通”的程序,并将之设计为保证增资扩股后新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实地考察与投资意向沟通起到了重要作用。坦诚的交流既使各方坚定了合作的意愿,又使各方的融合在交易完成之前就已经开始。(二)操作增资扩股项目注意事项
一是竞价问题。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增资扩股改制进入产权市场,主要目的是“择优选择投资者”,因而竞价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如果按照净资产价增资扩股,对于改制企业来说,前期的投资成本、潜在价值、未来利润潜力以及企业资源的稀缺性,都有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是股东人数问题。公司扩股的股东人数最好不要超过200人而成为公众公司。 五、湖北省国资委对60号所做的制度上的完善
通过武汉光谷联交所操作湖北省医药集团公司增资扩股改制和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增资扩股改制两宗案例的成功,湖北省国资委在总结实践体
会的基础上,于2007年12月底,制订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鄂国资改革[2007]422号),创造性地执行了国办发[2005]60号文中关于增资扩股改制的规定,删去了“媒体或网络”的表述,明确产权市场是增资扩股改制的唯一渠道。该文的表述是:“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这就在制度法规上对60号文做出了贡献。
(何亚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董事长/《产权导刊》)
Ⅱ 增资扩股交易双方有什么责任
(1)公司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
(2)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邀请出资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原股东,也可以是公司原股东以外的人。
如果是公司原股东认缴出资,可以是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采取把资本公积金或应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转化为出资。
注意事项:邀请出资可能会改变原出资比例,可能会稀释股权,也可能会增加新股东,这时不能侵犯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依据立法目的,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不仅体现在自己出资比例部分,对于其他股东放弃的部分也具有优先认购权。以增资扩股方式吸纳新股东难以回避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购增资,则依法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一般要履行以下法律程序:
1、首先,股东会决议公司增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变更公司章程。
2、其次,股东认缴新增出资,该新增出资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
3、再次,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Ⅲ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什么意思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意思是公司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股权交易中心一般是由当地政府批准的非盈利性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可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也可以提高企业品牌价值,有利于企业完善内部结构,也可以享受不同地区的政府补贴等等。
(3)增资扩股公开市场交易扩展阅读:
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经过以下手续:
(一)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 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Ⅳ 请问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有何规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请登录“巨潮网”查阅有关法律条文或规定,巨潮网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官方网站。因为你的这个问题说起来很复杂,最好是你自己亲自阅读有关规定较好。
Ⅳ 奇瑞公开挂牌增资扩股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奇瑞控股此次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实施预挂牌,总计一周时间。此后,将有为期40天的正式挂牌。有消息称,目前已有5-6家资方欲增资奇瑞控股,其中国营、民营机构均有涉猎。由于最终的增资方目前还是个未知数,因此金弋波金弋波认为奇瑞此次的扩股还不一定是“混改”。
Ⅵ 国企增资扩股进场交易算不算“公开发行”
1、首先,法律并未要求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要进场交易。实践中去交易所增资扩股的案例也比较少,去年陕西彩虹光电材料总公司在北交所算是自愿去的。2、是否属于公开发行,估计要看最终股东人数,进场交易时候一般会对此进行限制的。
Ⅶ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增资扩股是否进场交易给出了明确规定,有不用进场的情况,可对应看自己情况是否需要。
Ⅷ 浙江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需要国资委审批吗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必须经过四个步骤:
1. 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
2. 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
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
4. 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法》((2005-10-7通过,6-1实施))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二、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法定程序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三)的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Ⅸ 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多久可以交易
配股一般一周后上市,定向增发分批上市,最短也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