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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7 14:17:37

Ⅰ 六部委共推《黄金市场管理条例》出台的内容是什么

详细内容的话最好还是去网络 或者去搜狗找、

Ⅱ 央行限制黄金进出口审批什么意思

就是限制黄金进口的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制定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Ⅲ 《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如何办理(恳请专业人士回答)

黄金制品规范市场秩序
改革零售管理审批制实行核准制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张未民)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通知说,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核准行提交有关材料。核准行自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办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核准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通知》允许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允许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通知》规定,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并应妥善保管好供货单位开具的供货单,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规定,经核准行核准,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和批准证书核发或换发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1年10月31日第二版)

Ⅳ 国务院取消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什么意思

意思是抄携带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不袭再需要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交税、通关等手续即可。

关于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个人携带黄金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

而携带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

(4)黄金许可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内每人限1次。

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携带进出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等;

2、本人有效护照(港澳通行证)及进出境证明;

3、购买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发票或者来源证明。

Ⅳ 中国人民银行经营金银许可证现在还要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在还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 、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人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Ⅵ 生产加工销售黄金制品是否需要特殊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生产加工销售黄金制品不需要特殊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内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容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明确规定取消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6)黄金许可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Ⅶ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管理规定

1.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验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于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3.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珠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4.捐赠进口黄金及其制品,海关验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签发的批件,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5.进出口金币(仅限于硬币或纪念币,不包括具有钱币学收集意义的硬币及纪念币),海关验核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出具的进出口黄金证明文件和盖有中国金币总公司印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金币的进出境仅限北京、沈阳、上海、广州、深圳、拱北口岸。
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黄金的批件和授权书当年有效。
7.加工贸易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不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加工贸易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时,需验核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规定办理内销手续。
8.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J”,编号栏填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编号。

Ⅷ 黄金回收许可证怎样办

1、根据国发〔2003〕5号规定,黄金收购许可核准已被取消,即黄金制品已不再属于特许内经营物品。

2、回收旧黄金容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回收旧黄金应有经营许可证,且应对旧黄金如实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

3、你应该去工商、公安部门办妥相应手续后才可从事回收旧黄金的经营活动。

Ⅸ 请问中国的哪条法律对开放个人黄金业务做出了规定和指引

看到你这个问题,其实我蛮惭愧的,作为一名从事黄金行业多年的从业者,我专真的还不知道到底哪条属法律给我们行业的规范性做了指引。但其实我可以给你举个例子,例如大家都爱炒股,但是很少有人会去关注法律上对于炒股合法性的指引。法律之外我说点别的。希望能帮到你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国家正厅级别的国家机构,象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副厅级的。银行的纸黄金 上海期交所的期货黄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黄金和黄金T+D都是完完全全符合法律的正规军。除了国际金你需要多关注合法性和资金安全性外。其他黄金业务基本上都没有问题。除去法律性,各个品种的业务我建议你都去了解一些,全额投资的,用保证金方式投资的,可以交割实物的,不能交割实物的,种类很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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