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资金拨付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项目资金拨付确实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拨付需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 加强拨付管理: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需会同同级经信局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研究制定资金拨付操作细则,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备案。
- 分类拨付:
- 无偿补助、以奖代补或资质认证类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应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 贷款贴息、租金补助类项目:在实际利息或租金支出达到或超过计划贴息金额或租金补助金额后拨付,同样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 据实结算类项目:如签订了投资协议的重大项目,市财政局会按照项目扶持计划总额的70%下达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再根据核查结果结算下达剩余资金。
- 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类项目:其拨付和管理需按照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通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