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黄金交易 >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

杭萧钢构内幕交易

发布时间:2021-04-27 18:46:33

Ⅰ 急求,请各位大哥帮帮忙!!杜绝内幕交易证劵3000字,谢谢

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因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而能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泄露该信息,使他人非法获利的行为。中国股市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市场结构和机制尚不完善,存在大量的内幕交易问题。2006-2007年,中国股市出现了新一轮大牛行情,伴随着股指的连续攀升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种以新手法操作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不断滋生。延边公路、杭萧钢构、ST长控、ST金泰等象征着巨大财富的名字以及“史上最牛散户”刘芳的横空出世,使得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问题再次受到学者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
一、世界各国内幕交易监管概况
1、立法严而执法松
尽管从上世纪60年代起经济学家们就对“内幕交易是否应该禁止”这一论题争论不休,但是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由于内幕交易行为对市场公平投资秩序造成的破坏,对内幕交易进行限制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共识。如美国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英国1993年的《公平交易法》、德国1994年的《内幕交易法》、日本《证券交易法》、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香港1990年《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台湾的《台湾证券交易法》及中国大陆的《证券法》等,均有禁止或限制内幕交易的明文规定(张宗新、杨怀杰,2006)。令人遗憾的是,从世界范围来看,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并未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真正能够规范市场不法行为的,是监管机构的执法行动。
然而,相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内幕交易的监管执法则要困难得多。即便是在被世界各国公认的禁止内幕交易最严格和最全面的美国,广泛对内幕交易进行诉讼也是较晚的事情。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明文禁止内幕交易,但在其证券监管体系建立后的近半个世纪里,该条款也几乎是个摆设,从未认真执行过,1961年才出现了根据联邦法律进行的第一起内幕交易诉讼。直到半个世纪以后的七十年代,由于当时美国企业收购兼并盛行,投机分子乘机利用企业并购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十分猖獗,严重地扰乱了证券市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才开始加强内幕交易监管。
为什么制定了限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却难以执行?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缺乏执法的主观愿望。除了对内幕交易带来的危害重视不够之外,一些国家还认为严厉的执法会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如有学者(StampandWelsh,1996)指出:“总而言之,许多司法当局显然是或者没有兴趣、或者没有作好准备投入必要的资源以切实实施它们的反内幕交易立法。”许多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仍然强调在投资者保护和商业自由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内幕交易执法存在许多客观上的困难。首先,内幕交易并非总是内幕人员自己所为,而往往以他们亲戚朋友的名义进行;其次,内幕交易的手段非常复杂,内幕交易者往往对内幕交易的各种方法非常熟悉,也熟悉监管当局的监管技术,不断创造出更新更复杂的交易方式,使监管者防不胜防;第三,内幕交易的认定和取证非常困难,这使得监管当局在资金、技术和人力上都面临极大的挑战。
2、加强执法成为共同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前,英美模式的证券市场治理模式并未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但是,随着证券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日本证券市场治理模式陷入困境,重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英美模式逐渐成为各国仿效的对象。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90年代初期开始,世界各国纷纷加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开始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核心目标,内幕交易的执法活动由此得到了强化。
从内幕交易认定的举证责任制度来看,世界各国也有意识地在逐步向美国模式靠拢。美国规则明确指出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控方不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事意图,只要有内幕交易的事实,不管是谁,只要你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得到这个内幕信息(初级举证责任在控方),都被假设为从事了内幕交易,被告必须提供所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高如星,王敏祥,2000)。一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实内幕人员有从事内幕交易的事实,被控方除非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就将遭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司法部进行的刑事诉讼。显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取证难度,因而更有利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二、中国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框架及执法现状
1、限制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
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刑法》、《证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组成的,相对完整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雏形是1990年1o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后来有了《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9条和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做出了初步规定。1993年9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又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内幕交易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997年10月生效的《刑法》纳入了证券欺诈条款,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为刑事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其刑事责任,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人员的界定、内幕信息的内容、以及内幕交易的类型都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刑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内幕交易的条款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进行了适当修订,充实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对诸多违法行为设定了追究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条款。2007年,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同时,《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也已开始在证监会内部试行并报最高法院研究,相信具体的司法解释会在不久的将来出台。可见,我国对于内幕交易以及相关行为的立法正朝着查缺补漏并不断细化的方向发展,相对于以往恪守大陆法系与国情的僵化处置,我国证券法律法规正向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借鉴成功之处,兼收并蓄,最终目的是增加内幕交易者的违规成本,对其形成法律威慑。
2、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现状
虽然资本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与国外经验相比,我国的内幕交易行为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是内幕交易普遍、隐蔽性强、交易主体多样且与其他违法行为相关联(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复杂的证券犯罪形态加上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我国在执行法律打击内幕交易的过程中一直面临着发现难、查处难和监管成本高昂的困境。因此,与其它国家一样,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同样具有“立法严而执法松”的特点,发现效率和处罚力度均未能令广大投资者满意。
行政处罚方面,1994年的“襄樊信托内幕交易案”是中国证监会公开查处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案。截至2007年6月,在证监会查处的违规案件中出现“内幕交易”字样或被证监会按照与内幕交易相关规定公开处罚的案例仅有37件。它们有的只涉及内幕交易,有的则是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共同存在,共涉及沪深两市的36只股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与实际发生的内幕交易相比,被查处的案例可称得上是凤毛麟角。
刑事制裁方面,虽然1999年的《刑法》就已经对内幕交易罪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直到2003年3月10日,“深深房”原董事长叶环保才成为因犯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而时至今日,内幕交易罪的判例也只有区区的两例。除了上面提到的叶环保之外,另一个获刑人为恶意重组“长江包装”的泰港实业主要负责人刘邦成。
民事赔偿方面,情况则较为复杂。由于1999年7月开始实行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规定语焉不详,但没有明确禁止。而2000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等。于是,2001年中,有一批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案、银广夏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仓促之间,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即《9.21通知》),称因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颁布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003年1月9日,又颁布了更为详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此基础上,5年多来,全国各地法院共受理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约7-8个亿,涉及股民近10000人。目前,80%以上的案件都已得到圆满解决。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一直未解禁。
直至2007年5月底,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做出了重要指示,强调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会后,奚晓明的讲话作为最高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终于解禁。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成立,需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为诉讼前提,诉讼时效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因此,目前尚在诉讼时效内的案件有下述两例: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内幕交易案(诉讼时效截止日:009年5月23日)以及世纪中天股价操纵案(诉讼时效截止日:2007年l0月l5日)。在案件发生期间内买入并卖出相关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此可见,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我国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均存在较大欠缺。法律条文对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内幕交易的时间应如何确定等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在内幕交易过程中是否应付连带责任,会不会成为共同被告等问题也尚未提及,需要司法解释做出相关规定。由于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受损失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权利实际上无法行使,这使得内幕交易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显得崎岖而漫长。
三、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政策建议
1、完善并落实民事赔偿制度,加强内幕交易执法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对内幕交易的受害者给予充分的补偿,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充分发挥司法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裁判功能,预防与遏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对内幕交易的监控,更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律基础,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随着2007年5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所做出的重要指示,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问题也终于解禁。这些举措标志着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已经建立。但是,民事赔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问题,例如小股民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内幕交易中受害人遭受损失如何计算等,还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
除了完善立法,我国在内幕交易执法力度方面也需要加强。众所周知,法律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其条文字面上的严厉程度,而在于法律条文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整和严厉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但长期以来没有能够有效地实施,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内幕交易调查取证较难。为了强化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首先,应对我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授予中国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更大的稽查及执法权力;其次,修订银行保密条例,保证证监会能获得银行账目信息,方便对证券公司等潜在内幕交易主体的稽查调查;第三,借鉴国际经验,采用“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减轻证券执法的取证难度;第四,证券监管应该积极地利用司法手段,对违反法律的内幕交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
2、改善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完善交易制度
(1)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定期报告制度,预防内幕信息被利用。国内目前大部分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都与上市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有关。为此,有必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严格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
此外,掌管国企上市公司的国家各部委工作人员以及证监会监管机构的职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亟需法律规范的内幕人士,而对于这些人应该如何监管是一大难题。证监会2006年年底曾允许监管机构职员投资开放式基金,虽然采取了备案等方式,但无法避免其中的巨大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引发极大争议,后有传闻称已被禁止。以此类推,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的官员是否可以购买下属公司的股票,是不允许购买还是应该更强调信息的公开透明,这些问题均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做出明确的界定。
(2)改善证券市场的各种基础设施,真正实现证券交易实名制。美国之所以能够较为有效地查处内幕交易行为,与美国完善的市场基础设施是分不开的。在美国,要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假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是很困难的。我国现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表面上也是实名制,但在我国现有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下,我国证券交易中普遍存在虚假账户交易的情况。因此,真正实现证券交易实名制是制止内幕交易的一个必要手段。为此,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第一,改变两个交易所分别开户的制度,使每个投资者只拥有单一股票账户;第二,严厉制裁利用他人账户从事交易的行为;第三,与其他部门合作,将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他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身份识别(如银行账户、社会保险号码等)结合起来,建立完整统一的个人信用制度,以此加大内幕交易者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成本,并方便证监会和其他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识别。

Ⅱ 操盘手泄露消息 听他消息买股的人算犯罪吗

算,现在杭萧钢构的人,都判刑了,钱都充公了。真正的内幕交易影响股价的,都要判刑的,只是大多数,存在侥幸心理,这也是现在我国信息披露机制的不规范导致的。

Ⅲ 详解: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连续集中交易、异常回转交易和内幕交易

虚假申报
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我国,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
打压
是为了洗掉浮筹,庄家不可能让大家都跟着坐轿子,他就开始打压震浮筹,上面用大单往下打,下面接,散户害怕了也抢着卖,他就慢慢吸,这样又获得一些便宜的筹码。
拉抬
就是用一部分资金将股价拉高,让人感觉这支股票要起来了,吸引散户跟风,等散户被迷惑了,纷纷过来买,他在高位慢慢出货,出货是个很长的一个过程,不是一天就出的完的,一个庄操作一支股票也不是一天做完的,他从建仓到出货最长达到几年,他不断地变换手法来摊低成本,等他出货时,成本已经很低了。
预约交易
是指投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
自买自卖
自己买自己卖,一种对敲行为,目的是使价格和跟风盘达到自己理想的状态!
连续集中交易
主要指一些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投的账户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异常回转交易
主要指在权证等可进行T+0回转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大量、频繁在相近价位进行回转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内幕交易
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Ⅳ 谁能解释一下南沽事件

南 沽

股票
股市跌至今日,令人痛心疾首倒也便了,炒股的,没几个没经历过痛心疾首之事的。但是,令人在痛定思痛后义愤填膺的是,中国股市里到处充斥着的不公平!如内幕交易,如价格操纵,如利益输送,如假帐黑账,如欺诈上市,等等,每提一点,都足以让“友邦惊诧”,疑为地下赌场之恶作!
以股票为例,“古”有亿安科技、银广夏、ST科苑,近有杭萧钢构、ST金泰,今有夏草博士揭发出的种种丑闻……

权证
而以权证为例,其问题便更涉及上述几乎所有的恶行了。因为按上交所的逻辑,其作为股改对价上市便是带着“原罪”的,所以要拿无限量的券商创设来不停打压,完全无视南沽对价产物有12月存续期的规定,并最终祭出了令人发指的无规则零时停牌干预机制,且让券商不间断地给权民打电话吓唬其在低位交出筹码,完全把股市正常交易摆布为彻底的价格操纵。以此来维持保证让券商高位创设卖出、在低位注销买进的“股市正义”!
可以看出,如此赤裸裸的以股民暴赔为代价的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在中国股市历史上尚属首次,银广夏等等不过是作假,杭萧钢构不过是泄密,而在南航认沽上,交易所和创设券商尤其是创设大户中信和国泰君安,却完全撕掉了那层温情脉脉的资本面纱,任凭散户血肉横飞,任凭股市三公被践踏得无以复加。
如今,还有两个交易日南沽便要结束了。为了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让广大股民见证中国股市的旷世丑闻。笔者建议,第一,请广大热爱股市公正的股民人人化一百元买入已跌至0.15元附近的南航认沽,待其归零;第二,请监管高层介入对南航认沽的调查,并合理合法延长南航认沽的交易期限。

Ⅳ 需要一个关于民法的案例。

附媒体评论:
凤凰网 第一财经日报
杭萧钢构118名投资者历时两年索赔成功
赔付比例82%获赔金额合计约400万元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
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杭萧钢构(600477.SH)案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两年来历尽波折,昨日终获成功调解,118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投资者律师团希望杭州中院对该案的“求大同存小异”处理策略能够成为今后全国类似案件的范例。
两年艰辛索赔路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从“暂停受理”到“中止诉讼”到“恢复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两年来历尽波折。
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股价异动,而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4月30日,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被罚以40万元;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公布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6月,投资者据此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但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之波折,方进展到调解程序。
在今年5月14日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时,一共有127名投资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单独立案,总计索赔金额590万元。
“从杭萧钢构案件看,尽管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速度比过去有改观,两个月时间完成大案调查和审理,但地方法院在面对如何审理这种史无前例、经验不多的证券案件时仍显得相对迟缓。”监管部门人士直言。
82%赔付比例
5月19日上午9点,在杭州中院民二庭的主持下,代表127名投资者的律师团和杭萧钢构代理律师开始谈判调解方案。首先双方一致认定2007年2月12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4月2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5月16日为虚假陈述基准日,也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遭遇损失的投资者可获赔偿,接下来,双方律师谈判焦点主要集中于认定投资者索赔资格和金额、确定赔付金额比例。
双方律师花费了整整一天的时间来谈判,最终一致认定118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将以82%的比例获得一次性现金赔付,总计约400万元将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萧钢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昨天上午杭州中院向双方发放了调解书,正式宣布调解成功。
“投资者律师团提出90%的赔付比例,杭萧钢构方律师提出70%的赔付比例,最终在还算比较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82%的比例,各方还算比较满意。”上海新闻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
调解程序认定118名投资者的索赔资格和金额,但其余9名投资者则予以个案形式处理,其中7名投资者涉及资格认定问题,双方律师经讨论认为不具备资格应予撤诉,其中2名投资者则因为索赔金额标准问题而选择于昨日上午开庭,择日判决。
或成同类案件审理范本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杭州中院接到的第一起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薛洪增律师和宋一欣律师对CBN表示。
昨日未参加调解而单独开庭的2名投资者是由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代理的,索赔金额70多万元。之所以有索赔金额标准争议,是这2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了一部分杭萧钢构股票且有盈利40多万元,另一部分股票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且有亏损70多万元。
被告杭萧钢构律师认为,这应该将盈利和亏损抵消合并之后计算索赔金额,即为30多万元。薛洪增律师认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那么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的股票才符合案件性质,若亏损才可获得赔偿。
国内外对于此类证券民事索赔案件的金额如何确定,素有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精通证券法的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对简单,有待改进。“比如同一公司涉及多次虚假、误导性陈述时,有多个互相对应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但投资者为避免更多损失可能并非等待最后一个揭露日再卖出,那么在任何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且亏损的投资者是否能索赔,这就没有规定。”“比如也没有规定诱多型虚假陈述如何索赔,在2007年2月12日到15日之间卖出杭萧钢构的投资者反而丧失了其后数个涨停板的盈利机会。”
立法和司法机关能否推进共同诉讼在证券维权方面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一位人士此前向CBN表示,正在研究引进共同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共同诉讼节省成本,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权。”

新浪财经
最快审结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杭萧钢构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9日 19:48 新浪财经
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证券市场之一,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欺诈事件层出不穷,股市甚至流行着“无股无庄”的说法,绝大部分股民遭受亏损,甚至不得不忍痛割肉。
面对诸多丑恶现象,广大股民奋起抗争,律师和媒体也积极介入,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向前。由此,发动了一件又一件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而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不得不提到杭萧钢构(8.00,0.03,0.38%)案。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杭州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2000 年12 月28 日经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477。
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10几亿市值的小上市公司,300多亿的超大金额,贫穷的非洲国家,不可思议的超级大单,夸张的连续涨停,悬疑的案情,完全可以媲美好莱坞大片,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
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
2007年4月30日,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经媒体报道后在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反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 陈艳军等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陈艳军等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向陈艳军等人分别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
5月19日上午,在杭州中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等五名原告律师,与被告杭萧钢构的代理律师和公司代表在杭州中院七楼会议室就杭萧钢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行了磋商洽谈。
双方律师对该案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基本意见一致,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购买杭萧钢构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均可获得赔偿。
5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达成协议并签订民事调解书: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获得赔偿。
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杭萧钢构案调解终破局
118位投资者将获赔400万元
■ 本报记者 傅光云 实习生 黄烨
发自上海

在经历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等波折后,持续两年的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昨日终于有了最后结果: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案件也基本结束。118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
“经过原告被告双方适当让步后,案件才最终得以解决。目前,双方对这样的结果也都相对比较满意。”对于该案件的最终结果,作为原告5位代理律师之一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记者,在剩余的9件案件中,7件需经当事人协商另行处理,或可通过法院调解来解决,另外2件因当事人之间尚存较大争议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回顾该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损失界定和赔付比例。”厉健表示,具体包括:哪些原告符合赔付的条件?按哪种计算方式进行赔付?赔付的数额在什么范围之内?
据了解,当初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最终达成的协议中已经作出相关说明:在2009年6月30日前,杭萧钢构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此外,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以股民傅先生提供的资料为例,其原先诉讼中提出的实际损失计算清单为20万元左右,经过调解后,傅先生将最终得到杭萧钢构方面赔付的17万元左右的费用。
“具体来说,该案件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定为2007年5月16日,并按照流通A股10560万股计算。如果原告股民在2007年4月28日至5月16日之间将股票抛售,则会按照这个阶段的实际价格来算。但如果超过了2007年5月16日这个期限,则会按两个时间段之间的平均价即基准价每股14.64元来进行相关赔付。”厉健向记者介绍。此系列案件原告人数众多,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经谈判,最终双方认定118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将以82%的比例获得一次性现金赔付,总计约400万元将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萧钢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
此外,厉健还表示,该案件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相对于上市公司,如今股民不再是弱势群体,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股民一旦遇到类似案件,也要对最终结果充满信心,因为目前已有不少相关的判决先例,法院在这方面的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在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中,也应及时作出处罚或调解决定,避免股民遭受更大的损失。”
【案件回放】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
2007年2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受此消息影响,在2007年2月12日至3月19日的10个交易日(当中数次停牌)中,杭萧钢构股价由4.24元飙升至10.75元,累计涨幅159%。但杭萧钢构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
2007年4月,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被罚以40万元。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公布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
2007年6月,众多投资者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但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种种波折,该案件才进展到调解程序。
《国际金融报》 (2009-05-21 第05版)

媒体报道 股票的 热门哦~ 公开的,随便用,爱我吧~

Ⅵ 关于某些股票价格大幅变化的问题拜托各位了 3Q

抗萧钢构(600477 )6月12日,杭萧钢构盘中创出历史新高,而收盘价(后复权)几乎站上5·29高地。14日,杭萧钢构案件涉嫌内幕交易相关人员已被批捕的消息出来,该公司股票停牌。 若不是抗萧钢构“出事了”,一个显而易见的泡泡,将很可能以其快速修复的事实,辜负甚至彻底推翻痛挤泡泡的集体努力。 一笔标的大得离谱,能否执行却不靠谱的大单,哄抬着从没去过安格拉的杭萧钢构,将一个无所谓完不完成、无所谓完成多少的非洲项目,兑现成4个月狂涨7倍的股价。尽管公司方面再三保证要把“大单落到实处”,但是,合同之外的一两句豪言壮语,如果不是把股价吹上了天,再怎么掷地有声,也不可能成为真金白银吧?因此,只有几个月工夫,4块钱就变成了30块。杭萧钢构炒自家股炒得如此滋润,哪里还要去非洲! 而这,不是泡泡又是什么呢?可像这样“钢构”的泡泡,并非市场的唯一:讲一个重组的故事,让股价借着想象力飞升;做一个分配的承诺,让股价搭上股改的快车一路高歌……正如没有人真正在乎杭萧钢构三年后能否从非洲拿到300个亿,当一个又一个泡泡升起的时候,没有人顾及重组可能毫无进展,承诺可能再无下文……而是一味地追逐、或者渴望追逐一波又一波如杭萧钢构般壮观的行情。 都知道泡泡迟早会破灭,但是只要有新的泡泡升起,没有人会害怕。面对这一切,是以非理性为由,把那些追泡泡的拉出来打手心板,还是以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更为有效的监管手段,去封住那些吹泡泡的嘴巴呢? 答案不言自明。因为,市场会十分乐见涉嫌杭萧钢构股票内幕交易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批捕。 ),**ST金泰一共拉出了33个涨停板,把此前S前锋创下的连续25个涨停板的纪录远远地抛在了身后。而且,该股天天涨停,不受市场环境所影响的走势,也让投资者省去了对美国次级债危机事件等不安因素的担心,那份感觉想必一定是妙不可言,味道好极了。而作为那些没有该股的投资者来说,更多的就是羡慕的份儿。 这一现象背后,可能隐藏着政策资金护盘和更加复杂的因素…… *ST金泰的暴涨说明了什么?笔者以为,至少有这样几件问题是值得投资者以及管理层来思考的。 首先,它说明了垃圾股更容易创造神话。作为一只加星的ST股,*ST金泰明显就是一只垃圾股,甚至存在着退市的危险。但正所谓祸兮福之所依,正就是这样一只垃圾股,在资产重组,在新恒基整体上市的预期下,股价由3.16元飙升至16.31元,涨幅高达416%。在这样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以连续涨停的方式来实现这种财富的暴涨,除了股市里的垃圾股之外,恐怕很难有其他的股票了。象连拉25个涨停板的S前锋,那同样也是一只业绩并不理想的绩差股,是首创证券的“借壳上市”演绎了S前锋的神话。正是基于这种乌鸡变凤凰的神话一次次上演,所以,尽管目前市场上的主流观点一再强调价值投资,但作为投资者来说,也一定要慎待垃圾股。因为作为垃圾股来说,一方面存在着求生的本能,另一方面低廉的价格也使得其重组的成本也相对低廉,因而也就赋予了垃圾股以创造神话的机会。所以,作为投资者来说,在选择蓝筹股的同时,也不要把垃圾股一棍子打死。而作为管理层来说,也要积极鼓励垃圾股重生,并为垃圾股重生创造条件。 其次,说明了资产注入的魅力。*ST金泰之所以受到暴炒,缘于该公司的定向增发。根据7月9日该公司的公告,该公司拟向不超过10家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发行,新恒基控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其资产认购,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0亿股,其中,新恒基控股集团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以资产认购约70亿股。而经过这次增发,*ST金泰摇身一变为房地产公司,新恒基集团也因此实现整体上市的目的。因此,从*ST金泰的暴炒中,投资者不难感受到新恒基整体上市的魅力。也正是基于这种魅力所在,所以作为监管部门来说,也一定要对上市公司资产注入的质量把关。一旦上市公司注入的是劣质资产,那么,将来留给股市的后患也是可怕的。 其三,*ST金泰的暴涨也说明,一旦存在公司定向增发信息泄漏的话,事先获知消息之人的获利将是巨大的。而这种巨大的获利又促使更多有关系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要想方设法地来打探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所以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一定要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而在这个问题上,*ST金泰的表现明显有授人以柄的嫌疑。因为*ST金泰是在今年3月5日之后停牌的,一直到7月9日复牌。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停牌前该股股价明显异动,从2月28日到3月5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这种走势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有人事先已得知了消息,而这种事先得知内幕消息的人,在*ST金泰的暴涨中无疑获利巨大。 其四,*ST金泰的暴涨也说明当前的停牌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ST金泰的暴涨是基于新恒基整体上市的预期。但问题是,*ST金泰所公布的只是该公司定向增发的预案而已,定向增发能否获得最后通过,那还要看证监会的脸色行事。而在该方案并未获得证监会通过之前,该股股价就已大幅拉高,万一证监会未通过该方案呢?那是否将会令*ST金泰的股价再次发生地震呢?换一句话说,如果因为*ST金泰的股价炒高了,为了避免给该股引发地震,证监会因此通过了*ST金泰的定向增发方案,这是不是二级市场绑架了证监会呢?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证监会的批复没有出来之前,*ST金泰股票一直作停牌处理。但遗憾的是,*ST金泰的股票自7月9日以来一直处于交易的过程中。

Ⅶ 杭萧钢构600477去年业绩预增50%左右,为什么今天还会跌

谨慎啊~~!

此前名不见经传的“杭萧钢构”之所以“成名”,是因为它在今年3月公告称拿到一份中国国际基金公司(下称“中基公司”)在安哥拉的工程合同,价值约344亿元人民币。在正式披露前后,其股价猛涨,截至4月3日已拉12个涨停,引起市场轩然大波。

杭萧钢构事件回顾

2月12日杭萧钢构突然爆发,股价连续3个涨停。

2月15日杭萧钢构第一次复牌后又是连续3个涨停。

2月27日杭萧钢构开始停牌,停半个月。

3月13日杭萧钢构披露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签订合同,以344.01亿元总价承建安哥拉某工程。当天股票复牌后,又是连续4个涨停。

3月19日上证所对杭萧钢构实行停牌处理。至此,杭萧钢构10个交易日股价飙升至10.75元,累计涨幅159%。同时,对于344亿元合同的质疑之声充斥整个市场。

3月22日证监会表态,对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问题,以及是否存在二级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

4月27日证监会经调查认定杭萧钢构合同信息披露方面违规,并已将有关证据及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5月11日上证所公开谴责杭萧钢构及董事长等人。

5月14日杭萧钢构披露证监会已向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共开出70万元“罚单”。

6月11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对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向东、陈玉兴执行逮捕。罗高峰为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陈玉兴为其前任。

Ⅷ 证监会对个股进行临时停牌,请问有何用意,警告操盘手

证监会对个股进行临时停牌,主要是该公司发生了重大的消息。

Ⅸ 杭萧钢构,都卖不出去,怎么办,会有机会止跌吗,大概到哪个位置

一旦杭萧钢构的问题查清,你和其他受损失的股东可以集体起诉,要求杭萧钢构公司因欺诈赔偿股东损失,应该会胜诉的。

Ⅹ 今天把杭萧钢构全卖了,明天600477还会跌吗

如果你让我推荐最垃圾的股票我肯定首推:杭萧钢构600477。杭萧的内幕交易坑害了多少的股民,对这种企业嗤之以鼻!观察近年的曲线你可以看出来,只有杭萧钢构是牛市走熊线的股票。原因就在于口碑太差。股民对这个票失去了信心。前几天的超跌反弹是暂时的,昙花一现,肯定还会跌回来的,放心好了,而且很有可能进一步的下跌。熊线股票是没有底的。小心为好,投资这个股票投机大于投资,风险大于机会!

阅读全文

与杭萧钢构内幕交易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外卖小哥理财月入五万 浏览:65
模模搭融资 浏览:813
天原管道价格表 浏览:783
适合女生怎么投资理财 浏览:640
基金募集期会提前结束吗 浏览:557
益盟操盘手分时图资金线指标公式 浏览:556
谢克对人民币汇率多少 浏览:354
看看货币基金 浏览:424
安泰丰贵金属投资公司58同城 浏览:162
股票价格还有负的吗 浏览:825
丹麦对人民币汇率计算器 浏览:867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转帐 浏览:214
今天美元对人民币中间汇率是多少钱 浏览:50
南京商厦古今内衣价格多少钱 浏览:1000
黑角现货交易 浏览:730
乐投天下投资 浏览:638
社保基金怎么进了盐湖股份 浏览:567
560002基金发行价 浏览:241
贵金属深加工流程 浏览:395
债券价格表 浏览: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