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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成立前交易

发布时间:2021-04-28 11:56:24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在成立前出售股票

楼主这里有几点要提醒你,股票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所有股东所占的份额称之为股份。
我猜你想表达的是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是否可以出售股票,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内部员工或者相关人员可以在公司上市前分得(认购)股权,上市后这部分股权可转换成为股票。
待公司上市之后,流通部分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
当然在我们中国二级市场上的股票又涉及了一些大、小非,这些股票是限制自由流通的,

㈡ 公司成立前所发生的费用怎么做帐

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金额较大也可以选择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3年内平均摊销。但目前,较多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方法一经选定后不能更改
参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1、建账前发生的工资、检测费用,证件办理,招待费等,都统一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应付职工薪酬
注:1月要制作工资表,现金发放的还应该补充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凭证出在3月份,比较之前还未建账,只能从建账后开始出凭证;报销单的话,写2月或3月,应该问题不大
2、个人借款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注:往来款不是损益类科目,不能计入开办费
3、正式营业后的开支,就可以计入相关损益类科目:成本、三项费用等

㈢ 公司设立前的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的设立是否成功,可分为以下不同情况: 1、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形。从发起人设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的公司雏形,称为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的最终目的在于设立一个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它与设立后的公司密不可分。发起人,是指为了设立公司通过发起协议组成的团体其权限范围是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行为,在此权限范围内发起人可以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如签订合同等等。不同情况下合同权利与义务由谁承担首先要弄清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首先从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的关系来看。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发起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领导部门活动,履行设立义务。当公司合法成立时,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便不存在。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其实际是同一的,所以,发起人因设立行为所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属于将来成立的公司。当然,发起人所为的设立行为必须经过创立大会审议并确认其正当性。如果发现发起人有不当行为,应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虽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创立大会拒绝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公司拥有诉权,可以由法院裁定公司拒绝随设立行为所产生的部分权利义务是否正当。 但是,发起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效果应怎样认定呢?根据前文分析,发起在设立过程中成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则应由发起自己承担,它是超越权限的行为。但是,发起人应承担的是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还是合同有效基础上的合同义务?设立中的公司没有从事经营行为的权限,其经营行为为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行为。但是,相对方可能是善意的,并不得知该情形,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如果对该发起的行为,第三人无异议,且该行为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无须确定其无效。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如果将该行为确认为无效合同没有履行的将不再履行,已经改选的,当事人应互相返还履行标的,当事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样,发起人或公司就会以发起人所从事的行为与设立公司无关为由不履行合同找借口,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是对交易安全不利的。当然,当事人在无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撤销该行为。 2、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如果设立失败,同样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又应该怎样承担呢?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没有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可能是因为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公司设立活动;也可能是因为发起人未能就出资方式、组织人员选任等内容达成一致,于是终止合作不再继续公司设立活动等。但最为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以合法理由不予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因而使得公司设立行为没有能够全部完成。这时,发起人之间的生态系统本质上是合伙关系。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没有新的独立的法人人格承担设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并非专属于成立后公司的权利,也分别或共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总之,对于公司发起人所代表公司缔结的契约,公司在成立之后是否应当就此契约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和责任,应当根据既要保护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又应当保护所设立的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来决定。防止发起人借助公司设立之机,从事欺诈行为,追求个人利益,并因此而损害公司利益;也不要使公司发起人因承担过重责任,创设公司的积极性受到阻滞。只要公司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过程中善意而为,对公司承担了受托人所承担的义务,没有追求不当利益,发起人以拟设立公司名义与第三人缔结的契约就可以由成立后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发起人无须就此契约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㈣ 公司成立前1日把股票交于股东手中

没有这样的说法。“股票”是在公司上市之后才有的。中国公司股票一般分为上交所股票和深交所股票。公司刚成立之时,不可能上市,也没有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

㈤ 新公司法中对设立中公司和先公司交易的规定(急!)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㈥ 新公司成立,之前购买的货物怎么记帐

注册资本必须用资金,不能用货物。
货物必须要有发票,没有发票没法入账(会计法和税收法方面有规定)。
公司成立后直接入库,当初付款的股东可以支取相应款额。

㈦ 新公司成立前所产生的现金怎么记账

公司成立第一个月,把费用记如管理费用-开办费里,由股东垫付,挂在其他应付款下,成立后费用就是谁受益谁承担,管理费用或其他,按实际发生的做就行,等到公司盈利后再冲减其他应付款,日期内账一般根据原始凭证的日期一笔一笔挨着做,如果是外账,可以根据你当月的日期做,也可以按照原始凭证上的做,都写在月底也可以,我做外账是,先按照原始凭证的日期排序,然后凭证日期,当月的按前后顺序做,这样整齐一点,以后查找也方便

㈧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上市前,上市后,发行股票的问题

首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那就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叫上市,没有挂牌的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其次要弄清楚公开募集资金和私募资金。

一般股份公司没有上市以前的设立都是通过私募资金。就是一帮人各出点钱,每人拿点股份。(上市以前是不允许公开发行股票的)

一个股份公司要上市,就是要对大众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公司原来的股东就是发起人了,一般发起人最少要占到35%的股份,其他的公开募集,至多占到75%。规定至少要对外发行25%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份少于4亿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就是指第一次上市,在发行市场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允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了。

㈨ 公司成立前交易是什么法律效果是什么、公司的能力是什么

公司成立前不可以交易。
成立筹备阶段发生的行为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起法律后果。有点承继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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