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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关联交易原因

发布时间:2021-05-03 11:56:00

㈠ 关联交易为什么会使存货周转率降低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㈡ “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什么意思

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常见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定义务。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则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资源和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㈢ 如何看透上市公司造假

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在1997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发布之前,由于对关联方交易缺乏约束,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内部关联企业的关系或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关系,通过采取诸如买卖商品、转移价格、转让其他资产、提供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转移项目、签署各种协议、合约等五花八门的方式,以调节收入、利润数字为目标,寻找各种合乎逻辑的借口,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编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美丽谎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对关联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但由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东故意向中介监督机构隐瞒关系和关联方的交易,加之中介机构的审计不深入,过于相信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词,利用关联方交易粉饰财务报告的情况就难以杜绝。
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每到年底,各家“T”类或准“T”类公司为避免停市摘牌厄运,挖空心思,利用各种形式的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一锤子买卖生意”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据全景网统计,1999-2000年间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60起债务重组和资产股权转让,涉及金额80亿元,其中正是有一些企图利用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的“魔方”来一个蛇头虎尾,2001年中报显示老“PT”企业全线扭亏,是否是一种巧合,笔者对此存在质疑。还有一些本来有较好业绩的企业,为了给人以高成长的印象或其他目的(如操纵二级市场价格等),“大幅”增长利润。实际上,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3、账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仔细阅读2001年以前的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以往年度不稳健的会计政策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是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这还不算,另外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账项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账?存货中有多少滞销、贬值、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账表上的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部分等等,实际上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充分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当然,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正在通过充分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相信有相当多的企业由于历史、重组、置换、计提、设备更新、技术发展等诸多原因存在着资产严重脱离其实际价值甚至虚拟资产的情况。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其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由于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加之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可以说占了很大的层面,只不过是占用的程度和多寡不同罢了。在二级市场的收购战和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及各种重组中,本身就不排除有专冲着想通过控股上市公司,旨在利用二级市场的便利筹资条件进行“圈钱”的图谋行为。在挤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过内部融资、借贷,也有隐形的方式如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占用等等形式,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往往是回避或含糊其辞。实际上,控股股东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策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而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可谓“借钱容易还钱难”,往往形成上市公司的一笔长期应收账项,时间一长,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5、大肆公开造假,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公然造假的事在中国证券市场时有发生,从较早的“琼民源”事件到前不久浮出水面的“银广夏”事件,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越来越产生怀疑,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危机”。一般情况下,纯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合同等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占极少数,但笔者认为这是会计信息造假最恶劣的一种,因为它不同于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会计规则的伸缩性在有限的范围内调节财务数据。譬如少提各项减值准备以求虚增利润等的公然造假完全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他们通过编造不实的购销、代理等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相配套的可以反映增加收入和利润的原始交割单证,按照其设定的收入和利润数字,从主观意志出发,在具体构成经济事项的表象上蒙骗执业不够严谨的中介审计机构和投资者,采取此种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在其幕后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如与二级市场黑庄勾结操纵股价、恶意圈钱、免于摘牌而孤注一掷等等。
6、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不完整或回避揭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一般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仲裁或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等。可以说目前从普遍意义上讲,上市公司绝大部分在或有事项上的相关信息披露上是不明确、不完整甚至有些采取回避的态度,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经济现象认识不深,事前估计不足,认为在或有事项可能发生但没有实际发生前没有必要加以确认记录;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等诸多因素如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具体会计信息披露人员对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项无法确认和记录,如公司出现担保业务后不反映也不主动向中介机构提示,外界考证起来比较困难,甚至还有个别少数领导签字盖章担保后,企业本身的财务人员都不知情,更谈不上披露。但一旦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公司面临承担责任时,一般数额往往较大,致使广大投资者有一种被愚弄欺骗的感觉。

㈣ 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公司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关联交易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所谓关联方就有关联关系的各方。我国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目前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合理充分地利用关联交易来为企业带来益处。因此,合法的关联交易便成为了经济、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统一的重要手段。交易的积极意义:
1、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关联方相互了解、可避免信息不对称,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以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发生纠纷后也易协调解决。
2、通过集团内部关联方适当的安排,可以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有助于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3、通过转让价格等安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助于公司的发展。
但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忍剑,从长期来看,关联交易产生的后果也会对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也蕴含很多法律风险。
首先,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其次,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 。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由于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
最后,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使潜在的客户不愿意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的商誉将受到很大伤害,也不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为避免风险,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一旦发现,企业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
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4、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总之,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刃剑,所以公司从事关联交易一定要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

㈤ 关联交易是怎么回事影响股民利益吗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有可能便交易的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㈥ 对关联交易做一个解释说明。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专易于发生不属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㈦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在哪种情况下属于违规,哪种情况下不属于违规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履行审批披露手续不属于违规,
没有履行审批披露手续属于违规。

㈧ 关联交易不利方面,怎么解释

也就是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持股优势,以低价卖出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以高价买进大股东其他公司的资产,或者在生产经营中在原材料采购、销售上做出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事

㈨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隐瞒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在我国资本市场来,关联交易作为源一种普遍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虽然就关联交易本身而言具有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
源、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等积极作用。但其毕竟与市场竞争、公开竞争的方式不同,其价格可由关联双方协商确定,尤其在我国尚不十分成熟
的资本市场中,由于证券市场体制上的缺陷,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不足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还未形成完整体系等原因,关联交易往往演变成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
操纵利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非公平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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