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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交易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

发布时间:2021-05-05 06:04:09

⑴ 场外交易市场和场内交易市场的差别是什么

场外抄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袭场(交易所市场)的区别,主要在于交易产品、交易方式、准入门槛、承担的义务这几个方面:

1、交易产品不同。

交易所市场主要交易上市公司的股权,场外交易市场除挂牌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外,还可以交易其他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

2、交易方式不同。

交易所市场采取指令驱动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而场外交易市场通常采用报价驱动的做市商制度。

3、准入门槛不同。

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主要面向大型、成熟或者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准入门槛较高;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面向初创期或成长初期的企业,其准入门槛相对低很多。

4、承担义务不同。

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不但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接受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监督,对其规范运作提出很高的要求;

⑵ 什么是场外市场 什么是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最早形式,除极少数国家禁止场外交易外,现为世界各国回普遍存在的证券交答易市场,它具有与场内市场明显不同的特征:
(1)没有固定的集中交易场所和确定的交易时间;
(2)交易的证券种类复杂,大凡可转让的非上市证券都可以在场外交易,并且还有部分的上市证券业可在场外交易;
(3)交易者可以直接参与买卖,也可以委托券商进行,交易双方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没有统一的价格
(4)存在形式多样,从各国情况来看,场外交易市场形式多样,层次复杂,有交易系统、柜台市场、交易中心、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等,有的与交易所实行联网。

⑶ 场外交易市场包含什么内容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证券市场,除了交易所外,还有内一些其他交易市场,这些市场因容为没有集中的统一交易制度和场所,因而把它们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市场,指在交易所外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它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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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什么叫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

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
即OTC(Over the Counter)市场:即场外交易市场,或称柜台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的各种证券交易活动,市场参与各方由众多企业、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以及普通投资者组成,是一个分散且无固定交易场所的无形市场,主要采用协商定价方式成交。在中国于2013年11月份成立中国股权托管交易联盟(中国场外市场服务联盟),标志中国场外市场进入了行业自律与维护,交流,规范的状态。
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共同组成证券交易市场要具备以下功能:
(1)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发行的主要场所。新证券的发行时间集中,数量大,需要众多的销售网点和灵活的交易时间,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广泛的无形市场,能满足证券发行的要求。
(2)场外交易市场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按照有关法规公开发行而又不能或一时不能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为这些证券提供了流动性的必要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
(3)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投资者可以与证券商当面直接成交,不仅交易时间灵活分散,而且交易手续简单方便,价格又可协商。这种交易方式可以满足部分投资者的需要,因而成为证券交易所的卫星市场。

⑸ 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什么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A交易所市场 B柜台市场 C第三

是柜台交易市场。
它是通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的柜台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该市场在证券产生之时就已存在,在交易所产生并迅速发展后,柜台市场之所以能够存在并达到发展,其原因有:
(1)交易所的容量有限,且有严格的上市条件,客观上需要柜台市场的存在。
(2)柜台交易比较简便、灵活,满足了投资者的需要。
(3)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柜台交易也在不断地改进,其效率已和场内交易不相上下。
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它主要由柜台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组成。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证券交易通常在证券经营机构之间或是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不需要中介人。
场外交易市场即业界所称的otc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它主要由柜台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组成。
从交易的组织形式看,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的交易制度。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目前,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概念演变为风险分层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层次市场按照上市品种的风险大小,通过对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⑹ 场外交易市场的与柜台交易市场的区别,以及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区别主要有:
1、和场内市场相比,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宽松,场外衍生品市场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远远大于场内市场。
2、场内衍生产品是在有形的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产品,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
3、场外衍生产品是在无形的、主要依据交易对手间达成协议进行交易的衍生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互负责任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相对而言,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难度更大,对于参与者的要求也更高。

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模糊,缺乏健全的法制建设和监管制度。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史上,从未出现一部与支持场外交易市场相关的专门法律,场外交易市场既没有清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也没有相应的运行规则,其合法性问题也颇受争议。另一方面,场外交易市场缺少合理有效的监管制度,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该市场仍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大量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的现象,且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协商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的制度不合理。现阶段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主要采用协商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协商交易容易导致交易双方互相串谋,使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大部分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成交,这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将导致投资者等待匹配的交易对手的时间大大延长,降低交易成功的几率。
3.行政色彩浓厚,管理效率低下。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政府过多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价格形成、交易条件等进行干预或控制,严重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市场的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
4.市场参与者水平有限,阻碍市场发展。从融资者角度上看,中小企业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而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落后,自主创新能力低下,且其对外负债水平偏高,盈利能力不足,整体风险较大,因此投资者容易蒙受损失,不利于促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从投资者角度上,机构投资者能否稳定市场的问题一直广受争议,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是否具有理性投资行为经常受到质疑,其甚至为了追求短期的高额利润破坏市场的稳定。而大部分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水平有限,缺乏经验和自主判断能力,投资行为总体不够理性,决策时容易因受羊群效应的干扰等原因而亏损,甚至因此对投资场外交易市场失去信心,阻碍该市场的发展。
5.融资和再融资功能缺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最大的缺陷在于缺少发行功能,从而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和再融资需求。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不能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市场的资源配置和引导资金流向的功能丧失,降低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的吸引力下降,甚至会因此削弱人们的重视程度,使该市场难逃被边缘化的后果。
6.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间缺少合适的转板机制。现阶段上交所和深交所的退市企业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的企业却不能升级进入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或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不应仅局限于承接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还应成为二板和主板市场的摇篮和培育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目前的这种机制不利于公司的发展,限制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间有序、良性流动,降低了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

⑺ 场外交易市场包含什么内容啊

1、场外交易市场包含柜台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
2、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回券交易所外答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它主要由柜台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组成。
(1)柜台交易市场:通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的柜台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2)第三市场:是指己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产生于1960年的美国,原属于柜台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但其发展迅速,市场地位提高,被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类型对待。第三市场的交易主体多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第三市场的产生与美国的交易所采用固定佣金制密切相关,它使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变得非常昂贵,场外市场不受交易所的固定佣金制约束,因而导致大量上市证券在场外进行交易,遂形成第三市场。第三市场的出现,成为交易所的有力竞争,最终促使美国SEC于 1975年取消固定佣金制,同时也促使交易所改善交易条件,使第三市场的吸引力有所降低。
(3)第四市场:是投资者绕过传统经纪服务,彼此之间利用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所形成的市场。

⑻ 什么是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有何区别

你好,场内交易亦称“交易所交易”,指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股票交易。场内交易的股票,只内限于上市股票,容由于上市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情况要向投资者公开,故而使投资者有一种安全感。
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股票交易。场外交易与场内交易相比,在公开公司财务方面不那么严格,它是一种非组织性的市场。场外交易的特点是:能为一些不能上市的,但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筹措资金;为投资者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投资对象。

⑼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是什么

分散,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章程,不易管理和监督。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进行交易的,并且主要是依靠电话、电报、传真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的。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不采取经纪制,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证券交易通常在证券经营机构之间或是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不需要中介人。

(9)场外交易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扩展阅读:

从交易的组织形式看,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交易所市场而言的,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

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的交易制度。

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目前,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概念演变为风险分层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层次市场按照上市品种的风险大小,通过对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⑽ 场外交易的交易形式

(一)我国场外交易的实践 我国证券交易主要采取场内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也以调整场内交易为主。这种状况使人们忽视了场外交易的客观存在,忽视了对场外交易的法律调整。
我国证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场外交易或柜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柜台交易又叫店头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证券的转让买卖活动”,“凡章程规定可以转让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让存款证(亦称大面额存款证),均可在批准经营证券转让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柜台交易”。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企业债券股票管理暂行条例》允许经批准的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1987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须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股票、债券的转让,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机构,目前仅限于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在允许国库券转让的同时,特别提及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199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设立证券交易代办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业务部可以办理“证券的签证、登记过户”,“证券代保管”等业务。上述规章、规定说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前,我国就存在证券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并据此筹办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STAQ),STAQ系统于1990年12月5日开始运作;1993年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交易系统简称NET,承担着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这两个场外交易市场虽然逐渐消亡,但它们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历史性代表及其显示的场外交易,则是无法否定的。
(二)我国场外交易的证券形式 我国现有场外交易证券,至少包括以下类型:
1.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我国曾批准设立了近万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数定向募集公司增资转变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当数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会法人发行的股权证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属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规限制,但依照协议办理转让依然是实践中常见的交易方式。我国历史上的两个证券交易系统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发行之法人股股票作为主要交易对象。该两个交易系统已停办,法人股通常以协议方式转让。
2.公司发起人股股票。从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直至1994年《公司法》实施,我国法律都认可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而只能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来说,同样存在发起人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份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在3年期限届满时,发起人股可以协议方式转让。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有些还有待上市的职工股。其中,除社会公众股属于流通股并应进行场内交易外,其余股份均属于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进行转让。根据现行法律,转让发起人股应当符合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其他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仅得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转让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职工股时,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过户登记申请,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不发生股份转让的效力。可见,转让上市公司发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样采取场外交易形式进行转让,而不能按照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规则流通。
4.非上市公司债券。《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债券的独立法律地位。就已发行公司债券来说,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尚属少数,大多数公司债券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此类转让在性质上,也属于场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公司债券可以依法办理质押。证券质押虽未形成证券的现实流通,但却使得公司股票或债券具有了发生转让的潜在可能性,同样有赖于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
6.不记名证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票和债券有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两种。记名证券应由证券持有人背书转让;不记名证券则因证券交付而发生转让。从实践情况看,公司股票多属于记名证券,公司债券则多属于不记名证券。在理论上,非上市证券的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也属于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确实存在着某些现实特点。它不同于证券交易所,甚至没有类似STAQ和NET了那样相对集中的市场形式,有的学者甚至明确否认证券公司可以办理柜台交易。在此情况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表现形式十分零乱,有时是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易场所,有时是以股票发行人营业地作为交易场所。在证券公司挂牌收购非上市证券时,甚至无法否认证券公司营业场所具有场外交易市场的性质。无论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的存在形式如何变化,我国存在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的事实,属于不争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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