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叫”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避开暂行规定的约束,达到操纵利润目的
1.关联方通过出让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份,降低股权持有比例20%以下,从而从名义上解除关联方关系,相应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例如:天津磁卡股份公司原持有天津环球公司94%的股权,2001年中期天津磁卡将环球公司持股比例降低至47%.中期前,天津磁卡2001年与天津环球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价值2.15亿元产品销售给后者,产品销售毛利达1.31亿元,占天津磁卡股份公司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6%.上述销售中期前已经完成,2001年末天津磁卡公司再次转让股份,不再持有天津环球公司的股权。由于上述两次股权的转让,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发生的巨额销售也就不必因合并报表而抵销,同样也不会受到暂行规定约束,销售毛利超过20%的部分,也不必计入“资本公积———关联方交易差价”,从而增加了当期收益。
2.采用关联方———非关联方———关联方的交易手法,将资产高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将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关联方则通过其他途径用以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或者选择适当时机,再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方赎回资产,这两笔交易就成为了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就可以避开暂行规定的约束,确认高价出售资产带来的交易价差,记入当期损益。例如:ST亿安科技股份公司,于2002年11月初发布公告称,将其一家已资不抵债的控股子公司42.19%的股权,以5200万元的高价出售给另一家非关联公司。由于是非关联交易,ST亿安科技股份公司轻而易举地获得总计约5200万元的非经营性收益。可谓是“取之有道”。
3.利用潜在的关联方来为公司“输血”,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按非公允价格交易,在交易事项完成后,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才正式入主上市公司成为关联方。因为当时交易时还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这样一来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绕过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业绩因而提高。
⑵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历史问题如何解决
可按正常吸收合并办理即可呀,有什么好担心的,从法律上是非关联的,就按面的程序走,只要走的合规,没什么问题。上会时可做公司扩大规模解释便可。
⑶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就是资管产品,是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或者公募 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定客户的资金或通过担任资产管理人的形式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
由资产托管人托管并交由专业资产管理人来管理, 是基金子公司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客户的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理财服务创新类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通俗点说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同时能取得稳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较高的理财产品。
(3)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资管计划扩展阅读:
资管计划与传统理财产品的区别
一、发行主体
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
传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自主发行
二、监管机构
资管计划:证监会
传统理财产品:银监会
三、收益率表现方式
资管计划:产品购买份额*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差
传统理财产品:本金*收益率*持有时间
四、投资期限
资管计划:1-3年,客户可在每月或每季度开放期进行申购和赎回
传统理财产品:合同中注明,1个月至几年不等
五、风险
资管计划:浮动收益类产品,非保本
传统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本金有保障
六、参与/退出方式
资管计划:指定开放期内参与;投资人可选择全额赎回,也可选择部分赎回
传统理财产品:认购期内参与;正常运作至投资期限结束,无需进行赎回
⑷ 证监会资管业务有哪些变化
20日晚间22:39分,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迎来第三份资管规则。
具体来看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哪些重要变化。
二是允许投资非标资产。因此券商应该可以投资非标,期货公司原来不可投资非标,现在应该也不可以,基金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因为有禁止同业竞争的要求,因此可能维持原状,而且母公司专户还有其他禁止性规定。
三是投资非标要求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杠杆率完全适用资管新规的杠杆率,包括分类标准,所以此前混合类1:1的杠杆率现在放松到2:1;此前私募股权2:1的杠杆率,现在需要执行1:1。
四是业绩报酬不能超过60%,资管新规表述是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
五是双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的双10%稍微放松一些。但此项规定属于全新规定。而且这里不局限于证券,包括非标也受20%限制。专业投资者且体量在3000万以上可以例外,上层资管计划进行一层嵌套情况下,是否会穿透识别这里20%有待确认。
六是允许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但份额不超过20%。这个和当前券商的风控指标基本一致。机构极其下设机构(含员工)自有资金投资占总份额不超过50%;但和银保监会比差异明显,银保监会禁止银行自有资金参与银行理财。
七是开放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推出期内,需要不低于10%比例的资产为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进一步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进行设限。银保监会的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包括公募和私募)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八是就关联交易做了详细规定。分为两种情形进行了规范,一是如果是投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墙,防范利益冲突;二是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证券之外的融资,比如非标债权、非上市股权、股票质押等);银保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相对并没有完全禁止提供其他形式的融资。
九是不得随意创设收益权。这意味着只能法律法规明确的收益权才是合规,对行业的惯例影响非常大。
十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来自凤凰网
⑸ 资管计划是什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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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基金公司发行的资管计划的债权人是谁
一、基金行业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挑战
基金治理是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在基金行业的具体应用,是指通过构建合理的基金治理结构和采用有效的基金治理机制来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一个完整的基金治理结构框架包括基金治理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两个层面。其中,基金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三个方面。内部治理是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授权组织来选择、监督和激励基金管理人。外部治理是指市场竞争对基金治理的推动与约束作用。第三方治理就是指通过法律、监管等第三方安排,介入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交易过程,消除利益冲突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一个好的治理结构应当是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相对均衡的格局,偏重外部治理而轻视内部治理可能降低行业运行的效率,而强化内部治理削弱外部治理则会导致行业发展无序。特别是基金行业,与制造类企业不同,人力资本是最大的生产力,而对人力资本的制衡就需要依靠良好的内外部治理相制衡。
从市场发展初期来看,过于严厉的外部监管会明显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但若过度依靠以董事会主导的内部治理结构,一旦出现内部治理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激励失衡等状况又会导致内部风险加大。应当说,对于资产管理这样以人力资本为主要生产要素的特殊行业,内外部治理均衡、相互牵制相互辅助的平衡治理结构才是最为合理有效的。
二、内外治理如何平衡,中国基金治理“成长的挑战”
十年前的“基金黑幕”事件的化解,是典型的通过外部治理强化内部治理的路径。发展初期的中国基金行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2000年的中国基金业,当时已经初具规模,成立10家基金公司,发行了30只封闭式基金。正值行业发展初期,“基金黑幕”一文通过揭示其道德风险,有力强化了外部治理,弥补了当时内部治理的不足。
而十年过去了,当年仅10家公司、规模过亿的基金行业已经成长为拥有60家公司、发行超过540只产品、管理资金规模超过2万亿的行业。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也对行业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当前内外治理失衡的格局造成了基金行业“成长的挑战”。
1、基金外部治理:强外部治理在维持行业声誉稳定的同时,可能导致公司的趋同并且可能降低竞争效率
(1)严格的市场准入的审批,可能导致基金行业的主要竞争力还是牌照的价值,并且容易导致市场的趋同和竞争机制缺乏
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外部治理机制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由于基金公司的设立环节还处于行政审批阶段,基金行业还处于半垄断竞争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使开放式基金赋予了基金持有人用脚投票的机制,不足以从外部竞争角度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压力。十多年间,虽然有多个基金公司长期徘徊在行业末端,旗下基金频临五千万的清盘边界,但是没有一只基金因此被清盘,没有一家基金公司倒闭,由于行政审批,使得基金公司的牌照和基金产品成为稀缺资源,轻易不会从市场中退出。
在行业迅速发展的这些年里,与前几大公司始终占据规模排名前列的状况相对应的是,前十家公司当年发行新基金规模始终占到全行当年全部新募集资金规模的一半左右(见下图)。这无疑表明,外部治理的倾斜、产品审批和发行节奏的控制,使得规模大的公司始终占据优势,后来者超越的难度很大,对于前者形成的竞争压力也相对有限。监管机构虽然通过严格监管有效控制了行业发展初期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保证了基金行业的平稳发展,但是通过制度监管和行政强力干预的治理机制自身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相对基金行业的快速扩张,监管能力无法相应同步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外部治理的效力,出现了一些监管套利现象。而且随着投资者群体的扩大和基金产品数量和种类的丰富,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也加大了外部监管的难度。这些客观不足也要求基金治理发生相应的变革。
(2)过分强调绝对短期收益的市场导致畸形的业绩压力
竞争性市场是外部治理机制的又一重要方面。基金业绩排名和评价体系在国外成熟市场被认为是较成功的外部激励机制,能够达到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但是在国内,由于众多投资者的尚不成熟,在运用基金业绩排名选择基金时,过度偏重于短期业绩,关注收益率而忽视风险,这样不成熟的市场选择机制使得市场激励机制发生畸变,业绩排名压力对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被异化。一方面,基金经理为了追求短期高收益,频繁参与市场热点,导致可能有的基金经理采取的投资策略与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往往容易出现偏离,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很大,例如大盘基金不投大盘蓝筹股、基金豪赌ST个股、指数型基金置跟踪误差于不顾积极参与个股选择和择时、甚至连ETF基金都在追求仓位和个股的主动性偏差;另一方面,相对业绩排名使得基金经理纷纷采取跟随策略,投资组合与同类基金保持很高的相似度,形成基金“羊群效应”。这一点在2007年三季度市场见顶之时表现的十分突出。当时全部偏股型基金的投资组合中,有92.77%的股票为沪深300成份股,各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偏差达到历史最低水平,正是基金在蓝筹股上的羊群效应导致了当时的蓝筹泡沫。从特定意义上说,这种外部的绝对收益压力,促使中国的大部分基金经理变成需要承担对冲基金类似的压力。
不成熟的市场除了对投资行为的产生畸形激励之外,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形成负面激励,诱发行为短期化,不注重市场声誉积累。例如,根据投资者对低净值基金的偏好,基金公司通过大比例分红和分额拆分来降低基金净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既侵害了原有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对新进入投资者的不负责任。
2、基金内部治理:多方相互制衡格局仍待完善
(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无法充分行使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基金持有人在将其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就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但是,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而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条件虽然有所放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之前,只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才有资格召开大会,而现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可以自行召集,但是由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会在发生某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才召开。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较为分散,期望众多的分散的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极大的滞后性、虚弱性。
(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有待强化
尽管基金托管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责任,但是这种监督的实效也因以下几种因素大打折扣:第一,实际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换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第二,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管效果;第三,从利益分配机制看,托管人除了收取相对固定的托管费外不可能再获取其他收益,这样很难使其有足够的动力约束基金管理公司。
(3)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关联交易监管难度加大
现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股东大多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它们之间不是存在上下游关系(证券承销与证券投资、研究与投资),就是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证券自营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代行基金持有人表决权和代人理财的过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埋下了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欺诈、操纵、或者反过来听命于部分外部不当干预力量等的道德风险因素。
虽然近年来监管法规的趋于完善逐步堵住了关联交易、股价操纵等恶性利益输送的管道,“基金黑幕”中揭露的那些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已经销声匿迹,但是其他更为隐蔽的利益输送行为却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来予以防范。
在2008年单边下跌的市场中,部分高换手基金公司,频繁交易和较高的换手率可能增加了交易成本,但是并没有带来投资业绩的突出表现,而且这些高换手的基金公司普遍存在着分配较高比例佣金给券商股东的现象,个别公司的分配比例接近证监会要求的“单一证券公司不得分配超过30%的佣金”的上限。3、基金公司治理,人力资本激励等待破局
在基金公司内部,虽然有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摆设,主要应对监管机关的检查,相当多的基金公司中存在着有法不依,违反内部控制的现象,“人治取代法治”这一问题似乎是中国企业的通病,在其他行业的公司治理中也是屡见不鲜。基金公司的人治色彩浓厚的另一体现就是,高层变动之后,公司内部经常会出现中层管理人员的变动,甚至会引发公司整体业务架构和部门职能的大调整,乃至公司经营风格的转变。
基金行业是典型的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投研团队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投研人员管理的资产,承担的风险收益责任与他们所获得的报酬是严重不对称的,这构成了发生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本动机。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外发达的基金行业,除了严刑峻法之外,恰当的激励机制也是必要的。但是在国内,由于基金行业的半垄断性质,基金公司中更为重要的是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牌照的垄断价值,人力资源的价值相对次要。由于激励机制的不到位,导致“老鼠仓”问题屡禁不止,基金公司人员的频繁流动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成为常态。根据统计,在市场大幅下跌的2008年共有247只基金发生基金经理变动,占全部基金数目的56%,大幅度超过了牛市中2007年的171只基金经理变动的数量,创下历史新高。而且,在2008年,基金公司的高管也出现了频繁变动,有超过33家基金公司的高管发生变更,其中有10家以上的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出现离职或调整情况。
与之相比,国内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的进展颇为神速。根据2008年年报统计,共有1034家上市公司的4618名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市值达到1430亿元。此外,自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共有42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还有48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其中12家获得了股东大会的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高管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这些激励措施对于上市公司的绩效改善是比较显着的,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资本回报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明显提升,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我国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激励等措施对公司治理的改善和经营绩效的提升的相关经验值得基金行业借鉴。
三、未来基金行业结构治理改善展望
现阶段,随着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机构的日益多样化,使得这种以外部监管治理为主,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治理为辅的治理结构已经难以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需要,一方面,监管机构治理在控制行业风险的同时,也限制了行业多元化发展的空间,抑制了行业竞争,形成了基金公司业务模式和基金产品结构同质化的局面,往往导致基金行为的严重趋同,反而可能引发市场的大起大落;另一方面,基金治理中另外两个重要的治理机制,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已经成为“短板”,限制了基金治理水平的提升。所以当务之急,是适度放松监管,同时加强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治理机制,促进基金治理结构的协调发展。
在加强基金内部治理方面,可以积极引入内部治理更为有效的公司型基金,克服契约型基金持有人治理缺位的根本缺陷。公司型基金在这方面有基金董事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能够体现大部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在公司型基金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对基金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而公司型基金的引入,需要对当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加以修订予以其合法地位,还需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实施的难度比较大。
强化基金内部治理的另一途径是引入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之有效的集体诉讼机制,通过这种“一人起诉,集体受益”的法律机制,提升市场化的惩治成本,扭转基金投资者在基金治理中的弱势地位。
加强基金外部治理的核心在于提升行业竞争水平和健全市场退出机制,重新调整外部治理中市场和监管两者之间的比重,在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阶段,可以适当降低监管的比重,提高市场竞争在外部治理中的作用,以此来促进整个行业效率的提升,消除此前存在的同质化等结构性问题。提升基金行业的竞争水平主要是放松基金行业的准入标准,逐步从现行的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改变目前基金行业的半垄断竞争状态,消除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牌照的垄断价值,提升基金行业的竞争程度和层次,为投资者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在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空间之后,已经能够从制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性违法行为,再加上基金行业已经发展的相对成熟和规范,此时,放松行业准入标准是利大于弊的。
在放松行业准入的同时,健全行业退出机制,使基金清盘和基金公司倒闭不再是危言耸听,才能使竞争压力形成外部治理机制,促进基金公司重视市场声誉的积累,重视投资者的信赖,真正使基金公司能够尽到受托责任。
发挥市场竞争的激励作用还需要市场环境的配合,在不成熟的市场中,竞争会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形成错误的激励,例如引发行为短期化和基金“羊群效应”等现象。因此,对投资者加强教育,引导其形成理性的投资习惯,提升市场的成熟程度,也是加强市场竞争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
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方向也类似于基金治理机构,主要是平衡监管与激励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相容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要避免不当的激励机制使整个行业承担过多的风险,如同美国金融业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的所作所为,更多是为了短期内获得价值不菲的业绩激励奖金,而忽略了长远的股东利益。中国基金公司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已经讨论了多年,并且因为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再度搁浅,这一机制是基金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未来必然会推出,而且在吸取了次贷危机的教训之后,能够更好的协调管理层、基金经理、股东和基金投资者各方面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激励不当产生的道德风险。
目前开始推行的基金经理注册制对于整个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基金业而言,最重要的资源在于投资管理能力,而这一能力主要蕴含在基金经理之中。在实行基金经理注册制之前,基金经理的稀缺性并没有得到正式承认,因而基金经理不注重市场声誉的积累,行为趋于短期化,人员流动频繁,通过不断的流动来对自身投资能力进行重新定价。在实行注册制之后,基金经理的稀缺性,特别是优秀基金经理的稀缺性问题将变得尤为突出,有助于强化市场声誉与个人价值之间的联系,促进基金经理的稳定化。如果未来在基金行业准入限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则基金公司与基金产品牌照的垄断价值将逐步减少直至消失,而基金经理等投研团队的人力资源价值将愈加突出,有助于改善基金公司的内部人员激励问题。
⑺ 资管计划的优先放和劣后方是什么意思
比如你觉得自己炒股很牛,就可以自己拿出100万资金来做劣后资金,然后找人配300万优先资金构成一个400万投资载体。
作为优先资金的回报,你允诺1年给7%的回报,300万×7%就是21万,与此同时优先资金不享受进一步的分配。
所以这400万一年后要拿出321万还给优先资金,剩下的就都是自己的了。如果你赚了50%变成600万元,那么600-321=279万就都是你的盈利了,相比你直接用自有100万资金赚50万要多许多。
当然,如果你不幸投资组合10%亏了,400万变成360万元,你依然要拿出321万还给优先资金,所有的损失都由你自己承担(所以叫劣后),也就是说原来的100万就变成360-321=39万元了,损失超过60%。可见虽然赚的时候可以多赚许多,但是亏起来更厉害。
⑻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犯法吗
你说呢 不按准则来肯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是否触犯你所说的那种法律可能要看事项的严重性
⑼ 如何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大部分在香港和深圳,用走访和工商查档的方式相专应可行,如若属客户和供应商分散且工商查档不像深圳那边方便就有困难了。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转换为形式上的非关联交易,以规避相关法规约束,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关联方的确定是关联交易确定的关键。寻找公司的关联方往往是发现公司关联交易的突破口。因此,若能将实质上是关联方关系的关联方变为形式上的非关联方,那么公司的关联交易也就被隐藏起来了。通常很多企业会在解除关联方关系之前进行巨额的关联交易,而后在资产负债表日前解除关联方关系,从而可以避免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方关系,以达到隐藏关联交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