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居民企业(境外企业) 如何缴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除适用于第六款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十一条利息第五款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即适用营业利润的规定,应按25%的适用税率按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常设机构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在有证据证明,该常设机构未履行纳税义务、未登记、未申报情形下,也可指定支付利息方代扣代缴税款。
其次,如果美国银行香港分行不派人来中国内地负责此项工作,则在中国内地不构成常设机构。境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取得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美国银行香港分行被认定为香港居民纳税人,另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中利息规定,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即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适用7%的优惠税率。此项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综上所述,美国银行香港分行在中国境内银行购买中国企业债券,如果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营业利润适用25%的税率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按照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由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美国银行香港分行如果是香港居民纳税人,其在中国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
②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境外付汇需要代扣哪些税款
需要代扣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③ 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④ 国内企业到国外上市,税收有影响吗要达到多少
中国企业在海来外融资上市,这个也源要看当地的一些政策支持。还要看当地政府对你融资的资金是否宽松,你可以来看看我们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的一些条件,对你们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后续的各方面服务都会很到位。\r\n 去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修改了关于境外企业在马来西亚上市的相关法律,允许外资企业持有100%股权,允许自由的利润与红利输回国内,并享受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这使境外企业到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的渠道变得更加通畅。
⑤ 全面营改增后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⑥ 境内母公司如何给境外子公司转让股权时,税收怎么收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同时该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境外母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应就取得的所得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⑦ 境外企业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服务的税务问题怎样解决
这是挺普通的非贸付汇的问题啊.
1.预提CIT.
按照现行的CIT税法和与germany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这个很好查到的.如果合同的服务期不超过183天,就不够成常设机构不需要交所得税.在按照协议向tax bureau申请免税的时候,需要提供合同,发票,你parent公司的德国居民企业身份证明和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如果超过183天,那么按照协议,天朝对非居民企业也是有征税权的,如果不设计专利权的转移使用,那么利润率30%,税率25%,也就是7.5%进行征收,常规如此,看你们tax bureau如何定税率,一般都是从高不从低。如果涉及特许权或者专利,那么预提税率10%。
如果只是单纯的一次性劳务,那么建议就做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申请,这样税务局也会高兴一些,因为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来操作,他们很麻烦,不喜欢这么做。
2.营业税
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接受劳务的企业在境内,那么就要支付营业税5%
3.地方性税种
按照营业税的基数进行地方性税种,如教育附加,河道费等计提.
全部税付掉后,如果支付金额超过3万美元,那么需要向tax bureau申请出证.这个你是懂的吧?
本来想把那些法律法规直接粘贴链接的,但是网络一直提示不能发表,直到我删除了那些法律条文的链接。上面的英文是我测试的,不和谐物……不能直接写出来的,我擦啊!
PS楼上说的准予扣除神马的,是这些费用能否在你公司所得税前抵扣的问题,并不关你这笔非贸付汇的事情。如果你需要具体法律条文,可以给我留言。一些特殊地区特殊企业的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具体的企业,还是需要咨询主管tax bureau。
⑧ 全面营改增后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