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虚拟货币交易所恶意控制交易报警说什么
你报警报错地方了,央行规定,所有的数字货币的生产交易都是非法禁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停一起。你查下当地银监局的举报电话,说有人搞数字货币的生产 交易就可以,提供哈证据,就等消息了。
『贰』 A比特交易所最近黑稿这么多,这个平台靠谱吗,有老板说一说吗
你可以看看哪个平台黑稿不多啊,都是一些黑媒体互相恶意竞争,看看戏罢了。
『叁』 比特币2019年年后的暴涨暴跌是不是交易所恶意割韭菜行为。
不能这样简单归咎于交易所,有时短线上的突然波动,确实有交易所参与,但是题主说的是月度的时间跨度,这个是交易所很难操控的,更多的是游资、大机构等联合坐庄的结果,但是整体币值的大幅下跌,最终还是脱离不了基本的经济原理:供需关系,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左右的
『肆』 深交所与上交所有哪些竞争关系,得益如何
深交所和上交所当然是竞争关系,但是实际上各有侧重,好坏不易评判。
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企业是不能二者都选择的,也就是说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不能在上交所进行上市交易,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不能在深交所交易,这也就奠定了二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上交所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而深交所则仅仅比上交所晚半个月时间,二者的建立时间都是如此接近。但是二者虽然是竞争关系,却有差异来规避成为完全同质的市场,让市场更加丰富、股民的选择更加全面。
同时我国推行了注册制在科创板的试点,创业板市场的准入门槛持续降低,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进入到深交所当中,而这就如同一次新老经济之间的PK。深交所所代表的新经济充满活力,而上交所所代表的老经济根正苗红。
老经济根基的稳固和新经济活力的PK,一个是稳中求进的上交所,一个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深交所,就如同事业单位公务员和企业职员,不同的职业发展,就像象牙塔总有一个想出来也总有一个想进去。
『伍』 为什么Bitoffer交易所能在头部交易所激烈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1、因为Bitoffer是合规交易所,在香港发放数字货币交易牌照的一轮洗牌过程中得到认可。
2、产品多样化差异化。
3、提现出金快速便捷。
『陆』 我是一名现货投资者,我现在亏了30万左右了,怀疑他们交易所存在恶意刷单,但是我又不知道会员单位是多
生意场所没有平等可言,没有技术水平,最好远离,否则把自己卖了还可能帮人数钱呢
『柒』 比特币交易所总是被黑客攻击,怎么办
目前,绝大部分数字货币的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众多的交易所中,比较知名有Bitfinex,Binance,OKEx等。
然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去中心化资产,却要在中心化的交易所中进行买卖,这本身似乎暗藏着矛盾和危险。
1.交易所的问题和挑战
2014年2月,当时世界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 Mt.Gox 被盗85万个比特币,比特币价格当日遭遇“断崖式”暴跌。后来,Mt.Gox被曝出其实是监守自盗,真正被外盗的比特币只有7000个。
2016年8月,最大的美元比特币交易平台 Bitfinex 出现安全漏洞,导致12万比特币被盗,当时价值6500万美元,如果换算成2017年12月的价格,价值近20亿美元。
2017年12月19日,韩国YouBit交易所被黑客攻击,损失4000个比特币,交易所宣布破产。
2017年12月21日,网传乌克兰Liqui交易所被盗6万个比特币,比特币单价瞬间暴跌2000美元。
2018年,这样的戏码只会继续上演。
除了黑客的威胁,传统交易所也有着与生俱来的一些缺点,比如缺乏监管和低效性。交易所对投资者安全的保障只能依靠自身信用,跑路的成本非常低。股票交易所有着国家层面的监管,但是,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头顶却没有这样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而且,在交易所中,同一订单只能提交给一家交易所,用户下单后,用于交易的资金会被冻结,只能等待交易完成或取消。这些无疑是低效的。
易被攻击、缺乏监管、低效,总而言之,交易所的问题,都是中心化的问题。
2.交易所的去中心化
(1)交易所本身的进步
安全手段的升级多种多样,目前来看,最好用的还是冷钱包,也就是把数字货币保存在离线U盘里。2017年底,Youbit交易所被攻击时,及时地把75%的资产提取到冷钱包中,才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但是,要考离线的手段来保护联网的资产,似乎也是一种无奈的方法。当然,应该还有很多其他的方法,这里就不赘述了。
(2)跨账本交易
这方面的代表是Ripple网络,运营公司为Ripple Labs,算是一种半中心化的体系。Ripple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清算协议,为了解决银行间清算的高费用和高延迟,它基础货币是瑞波币(XRP)。Ripple网络可以将各种资产,比如美元、人民币、日元、比特币等统统连接到自己的网络。在这个体系中,美元或者比特币可以兑换成瑞波币,之后瑞波币在网络中自由流通,如同在各种资产间搭建了流通的高速公路。因为收到了各大银行机构的支持,瑞波币在2017年实现了近300倍的增长。
(3)去中心化交易所
有一些团队尝试使用区块链技术,去搭建去中心化交易所。这种去中心化交易所,某种程度上是跨账本交易的延伸。
早起项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比特股(BitShares)。它是建了一个区块链开发平台,服务器分散在世界各地,即使其中一些被攻击也不会导致系统垮掉。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自由地进行转账、借贷等,也可以基于这个平台快速搭建出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为了确保价值稳定,比特股还要求提供3倍的数字资产作为抵押物。目前来看,比特股运行的还可以。
后来,随着以太坊和智能合约的发展,0x 协议应运而生(代币简称ZRX)。这是一个在以太坊区块链运行的开放协议,是以太坊生态中的去中心交易所。0x协议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目前已经完成融资,开始搭建开源软件工具和基础设施。当然,这方便0x也有很多竞争者,Ether Delta、iDex、Oasis Dex等都在试图提供类似的功能。而且,0x是基于以太坊的智能合约系统,只支持ERC20代币。如果其他智能合约公链开始崛起,0x需求将会降低。
此外,还有一些正在入场的团队,比如国内的路印协议,英文是Loopring(LRC)。他们采用了类似0x 协议的设计,而且还引入了类似闪电网络的快速支付功能。它的特点在于试图撮合多家交易所,用户的订单可被广播给多家交易所,由不同交易所共同完成。而且,用户下单后依然可以动用账户资金,用户将资金部分或全部转移的行为等同于部分或全部撤单。某种程度上提升了交易的广度和及时性。但这一体系似乎对现有交易所的“权力”造成了损害,能否说服大家一起玩,将是一个难题。
3.小结
目前来看,去中心交易所的构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3-5年内,传统交易所仍将是数字货币的主战场。
但是,在未来,让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摆脱着中心化的桎梏,还是值得期待的。
『捌』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恶性竞争的处罚规定包括哪些
《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经营不当及恶意竞争行为处罚的规定是在第十一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自营业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第二百条 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原核定的证券业务。
第二百零一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玖』 上海交易所恶意逼仓怎么界定
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故意抬高或压低期货市场价格,超量持仓、交割,迫使对方违约或以不利的价格平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两种方式。
逼仓是非法的,在美国,逼仓一般出现在可交割的现货量不大的情况下,逼仓者是市场中的买方,它既拥有大量的现货头寸又拥有大量的期货头寸,这样可以使没有现货的空方或卖方在进入交割月以后只好以较高价格平掉自己的部位,期货价格一般会偏离现货价格较远,这就是逼仓。逼仓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做多头实现、另一种是通过做空头实现。
空逼多:操纵市场者利用资金或实物优势,在期货市场上大量卖出某种期货合约,使其拥有的空头持仓大大超过多方能够承接实物的能力。从而使期货市场的价格急剧下跌,迫使投机多头以低价位卖出持有的合约认赔出局,或出于资金实力不能接货而受到违约罚款,从而牟取暴利。
多逼空:在一些小品种的期货交易中,当操纵市场者预期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不足时,即凭借资金优势在期货市场建立足够的多头持仓以拉高期货价格,同时大量收购和囤积可用于交割的实物,于是现货市场的价格同时升高。这样当合约临近交割时,迫使空头会员和客户要么以高价买回期货合约认赔平仓出局;要么以高价买入现货进行实物交割,甚至因无法交出实物而受到违约罚款,这样多头头寸持有者即可从中牟取暴利。
『拾』 遭遇数字货币的火箭交易所恶意关闭交易通道,被诈骗二十多个亿的我们该怎么办
10月26日按他们交易所要求刚组成A6大帐号,下设10个小账号,被迫投入11万进入火箭交易所购买合约币cell,按要求每日卖出买入,随着他每日炒作,到11月12日后续投入大资金共计86万,要看每天数字在长,仿佛钱在招手,,,突然11月23日卖出币再原价买入就不能动了,交易通道关闭。说什么要升级了,1.0量化结束了,要开始2.0升级版了,,12月16日突然说交易所要退出中国大陆了,大陆政策不允许了,妈的,一直关闭交易不能动了,cell不能卖,不给兑现,一分钱也动不了!
细想这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一万多个被刘素帼欺骗引导注册投入资金做所谓买新币带旧币想把老资金带出来,没想到交易所戛然而止突然给你关网!我们几十万人被苦苦诈骗了三十多个亿!
现在知道这个交易所根本就不是正规的,是个黑交易所!它没有去中心化,能私自转移客户的资产,背后有操盘手控制着我们所有人的资产,现在他们所谓“撤出中国大陆”一句话就不退钱了!
卖国贼们打着美国火箭交易所,美国城堡集团的幌子,侵吞石家庄保定邯郸太原河南栾川等地几十万中老年人的三十多亿带币钱。
谁来管这种黑交易所?
到哪儿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