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上市公司披露有关联方交易,在披露的年报数据里都把这些关联方交易的金额抵消了吗
抵消的是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是非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
举个例子,A公司有子公司B,B公司又有子公司C。同时A公司有联营公司D.那么在在B公司的报告时,C和B的交易是抵消的,但B和A、D的交易就属于关联方交易需要披露。所以抵消的不会披露,披露的不可能抵消
㈡ 请教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如何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按照《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披露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不只要披露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股东持股金额和比例,同时还要披露往来借款明细。
因为当股东借款接近或超过股东的股金时,报表阅读者可能认为该股东没有投资股本,工商局却会认为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㈢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㈣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使关联者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影响者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因此,全面规范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为保障关联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之具备相同于无关联交易的公开与公平性质,确保关联者没有获得在无关联状态下无法获得的不当利益,以确保该项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时为投资者对该项交易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基础,使投资者在了解关联交易真实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增强对证券市场透明度的信心。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的核心是界定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将可能利用关联关系实现在无关联者之间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活动的人士都包括在内,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给予了明确定义。同时,规定了潜在关联人的条件,即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l2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过去l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都被视为潜在关联人。《上市规则》还规定,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为关联人,从而应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程序。
《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须及时披露的数额、计算标准和披露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㈤ ”请教: 所得税年报时,关联关系表中关联方填什么
按照下面关联类型选择。如果没有,可以不填写。 “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不存在还有其他股东的问题。如果这个股东还有其他公司,其他公司就是一人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㈥ 怎么分析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上市公司财务报来告中,关联交易事项自全部需要披露。一般而言,可以直接看他与关联公司是什么关系,关联交易发生额占到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比重是多少,以及关联方往来账款的余额占相应科目的比重是多少,然后再做具体分析。
㈦ 如何从年报分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产品购销在老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专,这是由于原有体制属下上市的公司大多是从原母公司中剥离出来的,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还与母公司存在较多的产品购销。分析这些交易,必须注意到购销产品定价的合理性、关联购销占上市公司总购销比例,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上市公司依赖关联人的情况。
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明细资料。在具体科目的明细资料中,一般会指明应收应付项目中是否有5%以上的股东的欠款,而且还有应收应付前五名的资料以及具体的欠款原因等,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不少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的信息。
投资者可以在这里得到上市公司与所有关联人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其中尤其要关注"其他应收款"项目的内容,看是否有被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从关联往来的多寡和集中程度也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系,从关联应收应付增减趋势中也可看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系的变化。。
㈧ 同期资料中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在反避税管理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活动都是围绕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一主题展开的,而同期资料在证明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同期资料的准备能帮助企业合理安排交易定价,根据税法的规定对转让定价安排作出必要调整,并评估可能造成的其他直接或间接的税务后果以及非税务影响。总之,企业可以预先采取措施以降低被税务机关调查及实施纳税调整的风险,减少因转让定价安排而可能发生的巨额机会成本。1、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体实务中,同期资料合规义务主体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具有海外投资或者海外关联方的境内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了同期资料义务豁免的情形,分别是:(1)关联购销金额低于2亿元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低于4000万元;(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企业在判断自身是否应当履行同期资料合规义务时,应当根据该15条的规定,从外资股份比例、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金额三个方面进行测试。2、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和第16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3、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同期资料的核心目的是测试和论证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要内容可以分为披露展现和分析论证两个部分。需要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结构、关联交易信息、生产经营情况等等。需要分析和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分析。企业在同期资料中,应当根据自身披露的相关事实充分论证自身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践中,同期资料可以采用企业自身的口吻论述,也可以采用第三方的口吻论述,在具体行文时存在一些区别,但并不会对同期资料的功能和目的产生影响。
㈨ 期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审计报告报出前要披露吗
期后事项按照审计完成日期来确定审计报告日期
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专审计报告日属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如果这类期后事项的金额重大,应提请被审汁单位对本期财务报表及相关的账户金额进行调整。诸如: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㈩ 关联方交易披露在年报的哪里
有关联交易这一部分,里面会列出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