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落实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㈡ 如何推进整合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意见
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于之前该《方案》已经多年酝酿、广泛讨论、数次征求意见,因此《方案》的正式出台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案》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首先,《方案》的出台表明中央高度关注自“十一五”以来部分地方的改革实践,也是对部分城市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认可和肯定。其次,《方案》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发展方向,就是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第三,《方案》明确提出了信息公开共享的工作要求,特别是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以及加强交易数据的统计和利用,这些也是进一步明确了平台为市场服务的具体方式。
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看,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交易活动的组织。二是规范实施有效监管。规范交易活动的组织可以通过平台建设实现,规范实施有效监管则需要对监管体制和机制作深入的研究和改革。 《方案》提出的建立电子监管平台是一个有效的措施,需要对监管工作的抓手、执法行为的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等环节进行规范。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最终形成规范的平台体系和规范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贯彻落实《方案》的关键举措
结合合肥市的改革经验,大力推进平台的整合和平台建设,关键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推进平台的信息化建设。除了实现电子招投标、电子监管等功能以外,还应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应公开的信息全公开、应屏蔽的信息全屏蔽,切断围标串标渠道,从源头预防腐败。
二是开展平台的标准化建设。作为服务性场所,推进交易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是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的必由之路。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2012年以来就开展了标准化建设,制订了“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三大类近200条标准,并在各环节工作中严格按标准执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正在打造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
三是推进市县一体化建设。 《方案》中明确提出县级不再新设交易平台,已设立的要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因此在已建县级平台的地区开展市县一体化建设应属当务之急。合肥市自 2012年就开展了市县一体化建设,统一了工作标准、项目分级操作、统筹实施监管,不仅实现了县级申报、市级操作、远程异地评标的便捷功能,也走出了一条全市整体发展的路子。
四是加强交易数据的统计和应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可及时研判市场行情、掌握市场动态,进而为管理市场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将交易数据公开发布更可有效引导市场行为,避免盲目竞争、恶意竞争。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今年 4月份起开展了中标价经济指标分类统计发布制度,利用大数据不断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更实现了交易数据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功能。
㈢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相关主体包括哪些
它在名义上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财物,但实际上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完版整地得到它、占有权它和使用它。公共财产作为公共物品,是由公共财政支出的,其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收。因此,每个公民都有享有的权利,但它不是单个个人所购买的产品,故只能作为公物存在。
作为公共管理内容的资源是有特定含义和范围的。一般说,为一定社区的人们共同拥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属于公共管理资源的范畴。这些资源,在名义上是每个人都可以享有的财物,但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可能完整地占有它。这些资源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公共设施、公共信息、公共企业以及人力资源等。
㈣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关于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三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主任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金融办、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城管局、编办、国资委、审计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民防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海关。
第五条 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对全市各类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承办监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服务平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提供自主交易、委托(授权)交易等综合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为各职能部门进场组织开展交易活动,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
(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实施成交交易备案;
(五)建立规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监管系统,为信息的公开发布及交易监管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撑;
(六)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八)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相关代理机构或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二)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
(三)审核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库,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五)向监管办申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协助监管办及时更新《目录》。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行等。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十条 进入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可社会化(含外购、外包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各类环境资源交易行为;
(五)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城市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大型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桥梁、隧道除外)、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物业管理等资源项目;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及股权的市场转让和处置;
(八)涉讼涉诉罚没资产的处置;
(九)市政府确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参照《目录》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暂按“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和“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方式,开展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中心同步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仍独立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中心统一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五条 凡进入中心的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中心应在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交易手段、场地设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算、交易见证、立卷归档等。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场内各交易环节的具体细则由中心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的要求制订,并报监管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督体制。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管办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责情况和中心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对交易活动要求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管办投诉举报,职能部门(或监管办)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中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通过无锡(网上)感知监察系统中的公共资源交易监控平台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电子监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㈤ 公司内部招投标部、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解析“黑名单”信用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制度应用-工保网
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
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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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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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
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㈥ 公开招标必须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吗进交易中心和不进交易中心的要求区别是什么是硬性规定吗
公开招标不一定要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所以进不进交易中心由招标人进行决定,不存在硬性规定。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有效实施,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一、负责不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二、投标不同:
根据住建厅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所以还是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
国家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对此进行改革,改革之后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无需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只需自行招标后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即可办理手续开工。
但是这意味着相关单位将直接减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费及场地收费带来的巨额收入,所以大部分城市的发改委部门还是拒绝执行,人就沿用原政策。。
三、监管部门不同:
该项目招标的资金来源 如果含有国有资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标办备案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不含国有资金;邀请招标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标 但要进入有形市场 否则 监管部门也不会监督。
规定只根据一点 该项目招标的资金来源 如果含有国有资金(部分或者全部) 是需要到地方招标办备案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不含国有资金,一般都可以自主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6)14部门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