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男人是熊 那么女人是什么
女人在白天是女人,在晚上做爱的时候是牛,男人跟女人在一起做爱的时候,女人比男人更喜欢做爱,她那时就不是人了,是牛,哈哈哈,别笑,本来就是的,我就是女人,嘻嘻
Ⅱ 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
美国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近年来美国贸易管理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此外美国还与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互惠的贸易安排。美国国会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等负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国国会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
美国对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关税待遇。此外,美国通过双边或地区自由贸易安排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美国对大多数进口产品基于FOB价格征收从价税,但对以农产品为主的某些进口产品适用从量税。另外,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国开始实施《2009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对《2008年美国协调关税表》进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国为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分阶段削减关税义务而进行的。
此外,美国国会有权临时性中止或削减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关税,大多数临时减免关税的产品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业原料,减免关税的决定将被纳入一些法律中,《协调关税表》第99章通常对此也会有所反映。《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对包括非编织手套、硝酸纤维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内的3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2006年税收减免和医疗保健法》对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调环酸钙盐、16英寸可变速线锯在内的5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上述两项减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的统计,美国2007年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3.5%,与2006年持平,已经达到美国简单平均最终约束关税水平。2008年,排除非从价税税率的因素,美国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税率为4.4%。2007年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5.5%,非农产品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则小幅下降。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2)2008年变化
①对承运商和进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为评估和确定高风险货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货物进入美国,自2009年1月26日起,进口商和承运商在货船进入美国前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关于货物的额外信息。根据美国2002年公布的24小时仓单规则,承运商和进口商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规定在此基础上,向承运商和进口商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
对于承运商而言,须在原来“10”项信息的基础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谓的“10”+“2”。这两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装货状况说明,包括船舶和每个集装箱的信息,用以说明船上所装货物的实际位置情况,该文件须在船舶出发后48小时内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认可的电子途径发送给该机构;另一份是集装箱状态信息,确定集装箱的运动和状态的改变(如满或空的状态),当发生规定所列9种情况,承运人必须在集装箱状态变化信息进入其设备跟踪系统后24小时内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此类信息。
对于进口商,则是“2”+“10”,即须在原提供2项信息基础之上,提交“进口商安全申报”,该申报包含以下10项信息:卖方,买方,进口商登记号/外贸区申请识别码,收货人号码,制造商(提供商),收货人,原产国,商品海关HS编码,集装箱装箱场所,货运公司(装载商)。除集装箱装箱场所和货运公司(装载商)这两项信息可尽快(最迟不超过抵达前24小时)通报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装船前24小时向该局通报。
但该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实施。
②进口食品预先通报制度确定最终规则
为实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过渡性法规,规定从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进口商需就进口或准备进口美国的食品向该局递交预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该制度的最终规则,对原先规定和暂行最终规则进行了修改,最终规则将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据最终规则,进口商须在食品预定到达时间前15天(通过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预先通知系统界面)或30天(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自动商业系统的自动经纪界面)以电子形式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预先通报。预先通报须在食品运抵美国港口前,不少于8小时的时限内(食品如经水路运输进口),不少于4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空运或经陆路由铁路运输进口)和不少于2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陆路由公路运输进口)获得该局的确认资料,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口并扣押。最终规则还对原规定中的一些定义、预先通知的内容等作了修改。
③关于受配额限制纺织品的一些安排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于2008年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于超过中美纺织品配额协议2008年年度配额的纺织品实行分阶段入境,2008年12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分阶段入境的具体安排。2008年交运的出口货物中超过当年年度配额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许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将被准予入境。其后每一个月,由该月首日至该月最后一日,只准许相当于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额限额的付运货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阶段入境限额分别为第332/432/632T(加婴儿袜)类产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类产品为4043310打),第347/348类产品为1272148打,第352/652类产品为1225759打。
此外,该委员会还做出决定,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从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取消原先的电子签证信息系统要求,但对于在该日期前出口的货物,即使是在2009年进入美国,电子签证信息系统和配额要求仍然适用。
④《莱西法案》对植物制品进口的新要求
《莱西法案》是美国最古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目的在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鱼类和植物的非法买卖。《2008年粮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扩大其保护范围,并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新增进口申报要求。
根据新法规,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任何植物时违反了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有关保护植物的法律;没有按照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缴纳所需的专利权费、税收或林木采伐费;违反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所实施的植物出口或转口限制,则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取或购买该等植物,都属违法行为。修订后的《莱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自然生长的或是种植在林地的树”,但三类植物除外: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的粮食作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仅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准备继续种植、用于种植或再次种植的植物。如植物虽是上述第2类和第3类,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属于197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或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则此类植物仍适用新修订的《莱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开始,所有进口商在进口《莱西法案》所涉植物时均需提交申报表,说明进口货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种属名)、进口货物的价值和有关植物的数量(包括量度单位)、植物来源地名称。但专门用作包装材料以支持、保护或装载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无需申报,除非包装材料本身就是进口商品。
美国将分阶段实施上述进口申报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从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为自愿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从2009年4月1日或美国海关电子申报系统启用之日起,HS编码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树、植物、球茎、鲜花及装饰用的叶子等)的产品开始执行申报规定;
第三阶段:约2009年7月1日开始,HS编码为第47章(木浆)、第48章(纸及其制品)、第92章(乐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阶段的产品执行申报规定。
2009年9月30日之后,美国农业部将分阶段对《莱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进口申报,包括HS编码为第12章(含油子仁,杂项子仁,谷物,种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66章(雨伞,手杖,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枪支)、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第96章(扫帚,钢笔,纽扣)、第97章(艺术品)等的产品。
违反《莱西法案》包括未进行进口申报的进口商将受到民事刑事处罚,其进口产品将被没收。
虽然该法案涉及的申报和处罚实体都是进口商,但进口商必定会向中国生产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关后付款等要求,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压力和风险将增大。有关企业应做好与美国客户的沟通,了解熟悉相关美国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调整采购策略,履行《莱西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义务”,谨慎采购和使用部分进口木材。
⑤进口鲇鱼新监管措施
《2008年粮食、保育与能源法案》将鲇鱼进口监管职能从美食品药品管理局转移到农业部,授权美国农业部对鲇鱼分类进行定义,并按照现行对肉类家禽的进口检验监管要求管理鲇鱼进口。这意味着对鲇鱼的进口监管从美海关延伸到国内生产加工环节,要求我国内生产加工环节参照美标准进行等效性评估。美农业部的相关法规正在内部征求意见,预计拟于2009年上半年出台,2009年底前开始实施。
⑥美国海关建议废除海关估价中首次销售做法的规定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于2008年1月发出通知,建议取消现行海关估价中的首次销售做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价格”是确定进口产品价格的主要方法,其定义为销售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已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常会以首次或早期销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间人之间的销售活动)中买方支付的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只要进口商能够证明此销售为正常交易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销售供出口美国。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年做出的决议,美国海关建议改变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以商品进口美国前最后一次销售的价格决定交易价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价格。根据该项建议,交易价值一般以美国买方所付价格决定。
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可能会增加中国出口商的成本,中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该法规提案的进展,如可能可考虑向美国提交书面评论,最大限度地减少改变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2008年进展
①中美签署《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两国商务部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该制度允许美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此次换函主要是表明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将对中国的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经验证最终用户(VEU)制度。
②根据《瓦森纳协议》修改有关规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发布最终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纳协议》全体大会达成的修改意见以及2006年底全体大会达成的有关太阳能电池的条款修改出口管理条例。该公告对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许可要求:《出口管制条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录下的与特定太阳能电池、太阳能面板及太阳能装置相关的特定软件及技术。该出口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述产品不对其他国家造成军事威胁。另外,为了执行《瓦森纳协议》中有关两用品和技术的修改,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修订了ECCN目录1(原材料、化学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录2(原材料生产过程)、ECCN目录3(电器产品)、ECCN目录5类别第一部分(无线电通讯)、ECCN目录6(传感器),ECCN目录7(航海和航空电子设备),ECCN目录9(推进系统,航空器及相关设备)中的相关定义。为符合《瓦森纳协议》的有关规定,该公告还修订了27项商业管制清单中的ECCN目录,并新增了目录1A006(为处理简易爆炸装置而专门设计的设备以及其部件)和1A007(发电设备及装置)。
③修改商业管制清单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自2007年开始起对商业管制清单(CCL)进行定期审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先后两次发布有关定期审查的最终公告。4月23日发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对商业管制清单748和774部分行了技术上的改正和分类。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发布的公告对商业管制清单进行了实质上的修订,包括:
第一,对现存管制的澄清,如对“相关管制”“条款”等清单的修订;
第二,删除多余或过时的管制;如ECCN 4A994(运算速率超过0.5亿万次浮点的超级计算机系统)管制物品中删除了(d)、(e)、(g)、(h)、(k)(1)项,同时(b)项(数字型电脑)中明确了数字型电脑包括具有信号处理以及图像强化功能的设备,其受管制的门槛从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计算机运速单位:加权亿万次浮点)提高到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128WT; ECCN 5A991(通讯设备)删除了3项过时的技术参数;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为与国际体制相一致或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项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储程序”、“数据转换”以及“数据包交换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构架或压板)项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关管制将不仅适用于该项下的物品,同时也适用于与该物品相关的技术。
该公报同时也对《出口管制条例》做出了两项修订:(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统的描述)的附录7中澄清了飞机模型不属于该部分(导弹和导弹发射装置)中所提及的“无人驾驶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对中国某些军用性质的最终使用的限制”规定时,主要是明确了适用“一般限制条款”规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录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条例》规制的物品。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于原来742部分中关于物品的定义比较宽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围既有《出口管制条例》中所规定的物品,同时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围的物品。
4、贸易救济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适用于进口产品的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华特保措施),以及对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所采取的337条款措施。适用于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主要为301系列条款措施。
现行美国主要的反倾销反补贴法为《1930年关税法》,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中。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贸易管理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查。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201至204节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2)2008年进展
①商务部修改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质的规定
2008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临时性规定,宣布即刻废除原先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19CFR351.401(h)款规定的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时对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据原规定,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没有获得被调查产品的所有权,并且不控制被调查产品的相关销售,则其不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
美国商务部称,原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被分包给另一个公司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能集中于决定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当事方。然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由于该规定使得本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购买商的美国企业获得了“外国生产商地位”,从而影响了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幅度计算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不能达到法规的既定目标。国际贸易法院的这一认定将限制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商务部将错误的实体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商。这与商务部为国内产业提供救济的职责不符,因此商务部决定停止该规定,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各案处理的做法。该临时性规定已于2008年3月28日生效。
该规则修改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可能性增大,应诉的压力也随之增加。
②商务部公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企业工资标准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长期以来为其计算出一个假定的非市场经济体工资替代使用。这些假定的非市场经济工资每年计算一次。美国商务部分两步计算非市场经济体每年的工资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小时工资率(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的关系。其次再将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的人均国民收入代入回归结果,从而得到非市场经济体的假定小时工资率。
2008年4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2007非市场经济体假定工资,其中中国的工资为1.06美元/小时。此次,美国商务部根据61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小时工资率(数据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源于世界银行),估计出包括中国、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越南等10个非市场经济体的小时工资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资标准中,中国的工资标准仅次于白俄罗斯,位居第二位。
③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的认定与分析办法征求公众评论。
美商务部曾于2007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征集了一轮评论意见。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通常采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的方式计算倾销幅度,同时美法律规定,如出口价格的模式由于购买商、地区、时间段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时,可以确定目标倾销的存在,从而采用加权平均对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就如何确定目标倾销征求公众评论意见。此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其初步拟定的认定和分析目标倾销的办法,并就此办法再次征求公众评论。
④美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求公众评论。美商务部解释,计算正常价值时,其考虑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而对于某笔销售是否属于正常贸易过程,需进行低于成本测试。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使用单一的时间段或是多个时间段作为计算成本的期间。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美国商务部采取调查期或复审期作为计算成本的单一时间段。在有限的几个案子中,美国商务部采用了更短一点的时间段。此次,美国商务部就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采用较短期间的问题征求评论意见。
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337调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有关337调查程序的新规定,并于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规定将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未决的以及未来发生的案件产生影响。
该新规则用于规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许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申请调查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9)(viii)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附上与其独立的专利诉讼请求相关联的专利权利要求图表。此前,原告仅需提供就每项专利的样本权利要求书即可。另外,专利权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权利要求图表的情况下主张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关于提交许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节首先新增设了(9)(iv), (10)(i), (10)(ii)节,以减少起诉方必须提交的许可合同副本的数量,从之前每项专利的许可合同须提交三个副本缩减到仅须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修订了(c)(1), (d), (f), (g)的内容,规定仅在起诉人需要通过其自己的许可行为或通过其被许可人在本国的行为而寻求满足国内工业的管辖要求时,上述许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关于调查期限。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2,210.43,210.51节规定将行政法官可以设定的调查期限从15个月延长至16个月。同时除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规定,行政法官须在上述所设定的调查期届满前4个月(而非仅3个月)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关于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步决定。
第四,关于复议请求书的页数限制要求。对于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请复议。此前由于该复议书并没有页数的限制,通常情况下该复议书可长达几百页。新修改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3(b)(1)规定,当复议申请书的篇幅超过50页时,其摘要部分不得超过10页,并且复议申请书的篇幅应限制在100页以内(摘要以及其他实物展示除外)。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提出了30页的限制要求,该100页的篇幅限制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当事人可能向联邦法院提请上诉的争议。
Ⅲ 300748今天为啥200/0涨跌幅度
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前5天没有涨跌幅限制。
Ⅳ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抓住了历史机遇开始实行改革开放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经济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形成了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区域梯次开放的格局,实现了从贸易到投资、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领域不断拓展的开放格局,呈现了从数量小到数量大、从质量低到质量高的开放新趋势。中国正在以开放的新英姿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开始了对外开放的历史性转变。开放格局经过先试验后推广,采取了分步骤、多层次、逐步推进的战略,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和深化的过程。
(一)对外开放从局部地区向全国推进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1980年设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航船正式扬帆起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对外开放的范围由特区逐步扩大到了沿海、沿江、沿边地区,初步形成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格局。1992年相继开放沿江城市和三峡库区、边境和沿海地区省会城市、沿边城市,开放太原等11个内陆省会城市。随后几年,又陆续开放了一大批符合条件的内陆县市。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原区域性推进的对外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至此,一个从沿海到内地、由南向北、自东向西、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区域格局基本形成。
(二)对外开放从商品贸易向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推进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对外开放以“出口创汇”为切入点,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成为政策的基本指向。针对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邓小平同志指出,对外开放不仅要继续扩大商品贸易,而且可以让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办企业、搞加工贸易。这样就使原来的对外经贸交流从贸易领域扩展到投资和生产领域。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到国际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被广泛采用。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服务领域开放步伐不断加快,服务贸易迅速发展。
二、对外贸易连上新台阶
对外贸易是一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渠道,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与出发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一)货物贸易规模增长超过100倍
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猛增到21737亿美元,增长了104倍。其中,出口总额从98亿美元增加到12178亿美元,增长了124倍;进口总额从109亿美元增加到9560亿美元,增长了87倍。1979-2007年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17.4%,其中出口年均增长18.1%,进口年均增长16.7%。
特别是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抓住国际产业加快转移的历史性机遇,对外贸易发展焕发出勃勃生机,赢得了历史上最快最好的发展时期。2002-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以年均28.5%的速度增长,其中出口年均增长28.9%,进口年均增长27.3%。2001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097亿美元,2004年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2007年又一举突破2万亿美元大关。
自1950年起的58年历程中,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200亿美元用了29年,从200亿美元到5000亿美元用了23年,从5000亿美元到1万亿美元用了3年,从1万亿美元到2万亿美元也仅用了短短的3年时间。2002-2007年入世6年间,进出口贸易总额合计已超过1979-2001年即从改革开放到入世之前23年的总和。
30年来,进出口贸易从逆差转变为顺差,使我国从一个外汇捉襟见肘的国家一跃成为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从改革开放到1993年,除少数年份进出口贸易有小规模顺差外,多数年份均为逆差。进入1994年以来,进出口贸易均保持顺差,且规模不断扩大。1995年贸易顺差突破100亿美元,达到167亿美元。2005年又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020亿美元。2007年再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618亿美元。2007年我国外汇储备从1978年仅有的1.67亿美元迅速扩大到1.5万亿美元。
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不断提升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位次,改革开放初期位居第32位,2004-2007年稳居第3位。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不到1%提高到2007年的近8%,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其中,2007年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到8.8%,世界排名跃居到第2位;进口额占世界进口总额的比重也提高到6.7%,位居世界第3位。
(二)货物贸易结构不断优化
从出口商品结构看,30年来,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到以工业制成品为主,以轻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到以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1978年初级产品出口占53.5%,工业制成品出口占46.5%。1985年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已近平分秋色,分别为50.5%和49.5%;到1986年,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大大超过初级产品,达到63.6%,初级产品出口比重下降到36.4%。2007年,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进一步转变为5.1%和94.9%,工业制成品占据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绝对主导地位。
令人欣喜的是,在工业制成品出口中,机电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持续提高,1994年为26.4%,2000年提高到42.3%,2003年进一步提高到51.9%,2007年则达到57.6%。高新技术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2000年为14.9%,2003年提高到25.2%,2007年进一步提高到28.6%。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出口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明显。
从进口商品结构看,为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需要,进口商品结构中,资源、基础原材料等初级产品所占比重明显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快速增长。
1985年初级产品在进口商品中所占比重仅为12.5%,2007年这一比重提高到25.4%。其中,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和非食用原料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由1985年的0.4%、7.6%提高到2007年的11.0%、12.4%。近几年,大豆、铁矿砂、石油等基础原材料的进口量呈持续大幅增长之势。
与此同时,国内对国外先进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需求日益增加,在工业制成品进口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快速增长。2007年,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分别为4990亿美元和2870亿美元,分别是1994年的8.7倍和2000年的5.5倍;机电产品占进口额比重从1994年的49.4%提高到52.2%,高新技术产品占进口额比重从2000年的23.3%提高到30.0%。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快速增长,不仅弥补了国内经济建设资源和技术的不足,而且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创造了条件。
从贸易市场结构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贸易伙伴已达220多个,贸易市场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与美国、欧盟、日本三大经济体的贸易合作蓬勃发展,对东盟、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的开拓取得较大进展,与其他贸易伙伴往来发展较快。
1998-2003年,日本为我国最大贸易伙伴,美国和欧盟位居第2位和第3位;2004-2005年,欧盟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美国和日本位列第2位和第3位。2007年,中欧、中美和中日双边贸易额分别为3561亿美元、3021亿美元和2360亿美元,分别比1998年增长5.2倍、4.5倍和3.8倍。
2007年,东盟为我国第四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达2025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7.6倍。俄罗斯、印度分别为我国第八、第十大贸易伙伴。
(三)服务贸易取得长足发展
2007年服务贸易总额由1982年的43亿美元增加到2509亿美元,25年增长了57倍,年均增长17.6%。其中,出口额从24.8亿美元增加到1217亿美元,年均增长16.9%;进口额从18.7亿美元增加到1293亿美元,年均增长18.5%。
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严格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承诺,极大地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入世6年,服务贸易出口额年均增长24.4%,高于同期世界平均13.8%的增速,也高于同期世界主要国家服务贸易出口增长速度。同时,服务贸易的结构也逐步优化,初步形成了通讯、保险、金融、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广告等全面发展的格局。改革开放之初,以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出口比重达80%以上,2007年这一比重已下降到60.8%。
2007年,服务贸易总额占我国全部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从1982年的9.4%上升到10.3%,占世界服务贸易的比重从0.6%升至4%;世界排名仅次于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位居第5位,成为世界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其中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位居第7位和第5位。
三、利用外资发展迅速,连续多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之一。外资的进入,弥补了长期困扰我国的资金和技术双缺口,推动了经济增长,增加了税收和就业机会,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快了我国经济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
(一)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外商直接投资渐成主流。
1992年以前,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是对外借款特别是政府贷款,外商直接投资一直偏小。1979年至1991年,每年都是对外借款大于外商直接投资,13年间累计对外借款高达526亿美元,而外商直接投资仅为251亿美元。1992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首次超过对外借款,此后,外商直接投资逐年大幅度增长,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最主要的方式。
从外商直接投资情况看,1983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仅9.16亿美元,2007年已达到748亿美元,24年增长了81倍;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超过7700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为20.1%,远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其中,1983年至1991年吸收外资较少,平均每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26亿美元;1992年以后呈现出蓬勃发展势头,1992年吸收外资首次突破100亿美元,1993年登上200亿美元台阶,1994年迈过300亿美元,三年跨过三道坎,此后,我国成为全球投资热点的地位逐步确立,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规模稳步扩大。1992年至2007年平均每年吸收外资超过450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19.4%,比同期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额年均增速高出7.5个百分点。
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预测,2007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流量达到创纪录的1.5万亿美元,其中发达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达1万亿美元,发展中国家近4400亿美元。2007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748亿美元,加上金融领域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合计约835亿美元,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5.4%,占发展中国家的19%。我国从1993年起已经连续15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2007年末在我国实有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28万家,实有投资总额达2.11万亿美元。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12549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的57.7%,缴纳的税收超过9900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0%,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0万个。
(二)利用外资方式不断拓展
改革开放初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相对单一,一直以绿地投资为主,并购投资和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很少。入世以来,我国认真履行加入WTO承诺,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开放资本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正在有序推进。
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中国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扩大融资渠道,参与国际竞争。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筹资总额1105亿美元,其中有55家企业同时发行A股。
其次,主动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目前,QFII投资额度已提高至300亿美元,54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约10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QDII方面,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证券公司取得QDII资格,9只QDII基金产品和1只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批准,获批投资额度已达375亿美元。
第三,在WTO框架内开放证券业。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已批准设立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31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5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股权已达49%。
第四,改进和完善外资并购政策。2006年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和环境全面改善。
截止到2007年底,外国投资者共并购2.18万户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占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总户数的7.6%,其中外国投资者购买1.94万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份,购买2373户内资企业的股份;并购的企业实有注册资本1343亿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注册资本的11.6%。
(三)利用外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利用外资总体上呈现出数量扩张型特征,为了出口创汇和引进外资,各级政府对出口导向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用地、税收和融资等多方面的优惠,并由此形成了以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为主的外商投资格局。入世后,我国相继修订完善了相关政策,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进一步扩大了服务业开放;严格限制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外资项目进入。同时,充分发挥外资在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创新利用外资方式,积极稳妥扩大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业对外开放,拓展利用外资的新领域。
在新的外商投资政策指导下,外商投资的重点,从一般制造业发展到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近几年外商投资于研发中心、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产品等高技术项目明显增加;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后,商业、外贸、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等服务业已成为外商新一轮投资的热点。
外商投资的产业构成显著改善,第三产业投资比例大幅度提高。2005-2007年,第三产业外商投资金额占全部外商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4.7%、31.6%和41.4%;第二产业比重分别是74.1%、67.5%和57.3%,呈现出相反的变动趋势。
四、“走出去”战略实施取得初步成效
“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内容是,推动企业以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走出国门,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对外经济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竞争力逐步增强。
对外经济合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生事物,经过不断努力,迅速发展成我国对外经贸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6年,我国的对外承包劳务队伍第一次走向国际舞台,到1980年共有29家企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主要市场集中在西亚和北非。1981年以后,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队伍开始逐步壮大,企业的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在外承揽的业务规模扩大,综合竞争力增强,市场多元化战略初见成效。自1995年起,开展了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进一步拓宽。
入世以来,对外经济合作驶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从改革开放之初仅有几家企业,到2007年已发展成为一支由1000多家企业组成的门类比较齐全、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队伍,业务范围向技术性较强的领域不断扩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2002—2007年,对外经济合作签订合同累计48.6万份,合同金额2577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633亿美元,分别是1976—2001年对应项目总和的1.9倍、2倍和1.8倍。
2007年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新签合同金额85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79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9.1%和34.2%;派出各类劳务人员75.3万人。其中,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0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3%。业务遍及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资金技术密集的电力、冶金、石化、轨道交通和电子通讯等领域的项目已占到总营业额的一半;大项目数量增长迅速。2007年有49家企业入选美国《工程新闻杂志》(ENR)全球最大承包商225强,14家跻身百强。
(二)对外投资规模增势强劲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起步于1979年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经国家批准,只有少数国有企业主要是贸易公司走出国门,开办代表处或设立企业。
经过30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虽依然较小,但已取得积极进展。入世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步入较快发展期。2002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仅有27亿美元,到2007年已经上升到265亿美元,2002—2007年6年间年均增速25.1%。截止到2007年底,7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已超过1万家。
对外投资的领域不断拓宽,对外投资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呈现出市场多元化发展态势,投资国别已覆盖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地区。2007年,亚洲地区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比重为62.6%,拉丁美洲占18.5%,欧洲、北美和大洋洲合计占13%。
对外投资由单一的绿地投资向跨国并购、参股、境外上市等多种方式扩展。跨国并购已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主要流向资源、电讯和石油化工等行业。2007年,以收购、兼并方式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占全部投资流量的23.8%。一批境外研发中心、工业产业集聚区逐步建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不仅采掘业、制造业和商务服务业继续加大对外投资,金融业也开始了境外投资试点。截至2006年底,中国工商银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海外总资产达2268亿美元。国有商业银行在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巴西等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47家分行、31家附属机构和12家代表处。到2008年4月底,我国已批准10家证券公司、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31家境内企业获准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境外期货交易。
截止2007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179亿美元,其中,金融类企业存量167亿美元,非金融类企业存量1012亿美元。
五、多双边经贸合作成就瞩目
一是把建设自由贸易区提到战略高度。自由贸易区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式、新起点,以及与其他国家实现互利共赢的新平台。我国从2000年开始建设自由贸易区,截至2007年10月,我国跟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非洲的29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2个自由贸易区,对其出口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与东盟签署并实施了自贸区货物和服务贸易协议,促进了“10+1”、“10+3”机制的深化。
二是双多边和区域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我国已与12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129个国家和地区、13个国际组织建立了180多个多双边联委会机制,对加强多双边经贸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战略经济对话机制。2006年9月20日,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已举行了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双方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签署了多项协议。与此同时,中国还相继与日本、欧盟、东盟等建立了相应的经济对话机制,加强了与主要经贸伙伴的协调与沟通。与俄罗斯互办“国家年”,涉及多项经贸活动。丰富了上海合作组织经贸合作内容。创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落实了8项对非经贸合作举措。建立了“中国-加勒比经贸合作论坛”、“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论坛”两个机制。
展望未来,推进对外开放的任务仍十分繁重。我们要按照十七大确定的对外开放的方针路线,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性经济体系,努力创造并保持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
Ⅳ 中国工商银行发展历史
一、中国工商银行的正式成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随着各类金融机构的恢复建立和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为解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既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职能,又从事具体业务经营的矛盾,1983年9月国务院正式决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组建中国工商银行,承接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经过紧张筹备,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简称工商银行)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国家专业银行体系的最终确立。
二、国家专业银行时期的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成立后的第一个10年间处在国家专业银行时期,企业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绩,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充分发挥了融资主渠道作用;坚持“择优扶植”信贷原则,以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积极开拓,存、贷、汇等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成长为中国第一大银行;信用卡、国际业务等新兴业务从无到有,电子化建设初见成效,经营效益不断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任务和政策性贷款任务,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
三、国有商业银行时期的工商银行
1994-2004年间,工商银行处于国有商业银行时期。在渡过由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调整发展期之后,自2000年起,工商银行加快向商业银行目标的改革步伐,提出并坚持“效益、质量、发展、管理、创新”的“十字方针”,狠抓质量效益,全面加强管理,从严治行,经营管理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全行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突破。建立了以质量和效益两大类指标为中心的新型经营管理体系,促进了全行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的根本性好转,在资金实力、业务创新、跨国经营、信息化建设、机构改革、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向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历史性转变
为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金融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自2002年起,工商银行为实施股份制改革做了大量准备工作。2005年4月,国家正式批准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方案,工商银行财务重组随之启动。10月,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10月,工商银行股票开始面向海内外公开发售,并实现了在上海、香港两地同步上市,由此完成了工商银行发展史上的一次“脱胎换骨”的彻底转变。
五、股改上市以后的十年“黄金发展期”
2005-2014年是工商银行改制上市后第一个十年转型期。通过转型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工商银行实现了经营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管理体系的改革创新,创造了自成立以来发展最快的“黄金十年”,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工商银行特色的转型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