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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易业务包含哪些

发布时间:2021-05-27 05:19:00

『壹』 信用证券账户的交易有什么规定

信用证券账户使用规定解读


1、如何办理信用证券账户查询?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查询做出如下规定: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内容,也可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时,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可以看出,投资者要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既可以在证券公司处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办理。投资者可以将两处查询结果进行比对,从而有效约束个别证券公司可能的挪用行为。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正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查询结果仅供投资者复核使用;当出现不一致时,应当由与投资者有融资融券业务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2、如何办理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卡的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一方面,证券公司是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主体,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账户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挂失补办、账户资料变更等服务。
另一方面,在“看穿式”账户体系下,信用证券账户编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一配发,且证券公司须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为此,当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备。
3、如何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已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果不想继续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则可以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如果投资者注销了信用证券账户但仍有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将无法进行后续的账户处理和其他操作。因此,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4、怎样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后,此后又想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怎么办?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从实际操作来看,销户后重新开户的手续与新开户手续相同。需要指出的是,出于账户历史数据保存的法律要求,投资者原来已经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不能重新启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为投资者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5、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时,为什么既要注销原信用证券账户,又要开立新账户?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时,投资者需要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这一方面是因为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开立,各公司信用证券账户卡不能通用。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应基于资信审查结果,必须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查合格后,才能为其开户。
二是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事先需注销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这一规定体现了证监会有关“投资者用于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的规定,目的是避免投资者在不同证券公司开立多个信用证券账户,减少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贰』 信用交易是什么

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指客户按照法律规定,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证券商提供融资或融券进行交易。客户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时,必须在证券商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其余应付证券或价款不足时,由证券商代垫。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买进(即买空)和融券卖出(即卖空)两类。 融资简单的讲就是筹集资金的过程,一般可以向银行贷款,你可以把企业的资产等抵押给银行,经评估公正后,如果贷款行能确认,就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贷款。现在银行的信用贷款已取消,所以贷款一定要有资产抵押的。
另外你也可以通过典当行之类的机构取得贷款,但同样要有资产作抵押的。
什么是融券业务呢?如果你购买了国债希望来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这时某个券商找上门来了,只要你将国债借给他使用,他不但保证你原有的国债收益不受影响,而且还再给你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这就是融券业务。券商取得这笔国债后,可以将这笔国债做国债回购融入资金,并且通过对该国债回购不断展期,使得这笔资金成为一笔稳定的低利息资金。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出现了,为什么你的国债做了回购,资金却没有达到你的账上呢?根据国债回购的技术规则,交易所只认这笔国债是哪个席位的,而不是具体到个人,所以国债回购融入的资金也直接到了席位上。那么券商根据与你达成的融券协议,就可以取得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即融来的债券最终转为了资金。

这么做,可以看到的收益方有三个:国债持有人获得了更多的投资收益、券商获得了资金、国债回购的资金提供者获得了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当然具体业务中还可以节外生枝,券商在这项业务中可以只做中介人,负责为国债持有人和融券方牵头做中介。但是现实中,这项业务甫一开展就百蔽丛生。

首先来看国债持有人。大额国债的持有者往往是公司法人,而不会是个人。这些公司购买能够国债,看中的是国债的安全可流通易套现,对国债可以用来做国债回购进一步发展投资理财业务也许并不熟悉。而国债被用来做了国债回购,只要证券公司营业部予以配合,帐户上是看不到这项业务的。并且国债回购套得的资金往往用来坐庄买股票,股票很容易套现,如果设定了一定的折扣率,是一个很好的抵押品,风险并不太大。所以法人公司里具体管理国债的经手人基于这个判断,认为自己既能够承受国债放贷出去给机构用来做股票的风险,又不会被公司发现,很可能会私下签署融券业务协议,个人吞得这笔业务的收益。而这个情况确实是很难监管到的。

另外,融券方这一边风险更大。第一个风险是资金链风险。因为融券的利息成本很高,必须将资金用来坐庄。为了坐庄,就必须最大程度的获得资金支持,所以这笔融券资金会被用来打造资金链。资金链是通过买入股票,股票抵押贴现,贴现资金再买股票,股票又去贴现,这样循环下去。资金链是任何环节都不可以断裂的,风险高得惊人。资金一旦吃惊,很可能就是雪崩效应,市场上出现几只股票同时跳水。第二个风险是营业部的道德风险。因为席位操控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手里,并且业务很隐蔽,很难被发现,意味着营业部的负责人可能会做出个人行为来。营业部可以瞒着客户将该客户的国债做国债回购,或者是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下与客户签署融券业务。第三个风险是,所有风险都可能综合发生,错综复杂,上升到更高层次。比如说,欺瞒客户挪用客户国债做回购上升到了公司层面,是该证券公司的有组织行为;还可能是融入的资金不但被用来打造资金链,而且被用来投入房地产等实业,甚至被经手人卷款而逃;也可能是营业部是在做第三方业务,只是做国债持有人和国债融入方的中间人,而这个融券方到处融资融券,为了维系“××系”,早已成失控局面。

这个局面很可怕,富友证券很可能是在这件事情上已经一发不可收拾。从近期大量股票跳水来看,国债回购变法之举将带来极大的震动。

『叁』 商业银行有哪些业务这些业务有哪些具体内容

以下为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

(二)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

(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

(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

(六)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

(七)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八)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

(九)其他类中。

(3)信用交易业务包含哪些扩展阅读

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肆』 我国信用卡主要业务有哪些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 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十六条 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干元。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二十条 各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透支额转入短期贷款核算。

第二十一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
(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 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币信用卡的业务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所属分、支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须报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补充规定的资产负责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信用卡章程及卡样;
(三)信用控制、风险管理计划及电信设备配备情况;
(四)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
(五)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
(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三)各项手续费收费标准;
(四)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发行外币信用卡、IC卡,以及修改信用卡章程,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在开办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总行须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卡业务统计报表,其发行信用卡的分、支机构须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信用卡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它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提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十条 持卡人申请挂失后,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

第五章 转帐结算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第四十三条 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第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分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四十五条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在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第四十七条 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并与发卡银行清算资金。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在异地凭卡通过银行向收款人办理转帐时,银行应按特约单位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存取现金

第五十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应在存款单上压卡,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收款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发行IC卡、外币信用卡的。

第五十四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其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营业机构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二)随意降低手续费标准的;
(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办法的。

第五十六条 发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信用卡章程、报送备案材料和业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l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不执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
(二)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
(三)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末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发卡银行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帮助单位卡持卡人将其他存款帐户或销货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或帮助个人卡持卡人将其他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进行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持卡人与特约单位出现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的,对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帐户以外帐户、销货收入的款项转入或将现金存入其信用卡帐户的,除责令其转回基本存款帐户外,对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除责令其退回外,对其处以5千元至l万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现金的,对其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对其按帐户出租、转借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l千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办理,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十条 特约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欺诈银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银行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特约单位串通参与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伪造、盗用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领冒用、涂改信用卡骗取财物的,应依法对其处罚,并追究刑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使用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第七十四条 各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根据规定分别收取年费、特约单位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异地转帐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卡片工本费等费用。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文)同时废止。

『伍』 信用证券账户的交易有什么规定

希望对你有一些帮助
你也可以再在网上查查相关资料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专务,应当以自己的属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陆』 银行间市场业务有哪些

银行间目前由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组成。通过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债券远期交易等途径,金融机构利用银行间市场管理资金头寸、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进行投资理财。
一、信用拆借市场
金融机构之间以各自的信用为担保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即信用拆借,由此形成的市场即信用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
二、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分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所市场主要是面向中小投资者的,其交易方式适合小额交易。而债券交易主要集中在与交易所市场对称的场外市场上。而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场外市场的主体和核心。
银行间债券市场包含债券买卖和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四种交易。债券买卖是指已发行债券的流通转让,为了区别发行市场(也即一级市场)又称流通市场或二级市场交易。
质押式回购是指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交易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记账式债券。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券种和类型不断增多。

『柒』 求教:什么是银行资金交易,他的业务有哪些呢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具体有哪些

资金交易一般按不同的分发分为:
第一种分法:
存现、取现、消费、转账
第二内种分法:容
一类:宾馆、餐饮、娱乐、珠宝
二类:房地产、批发、汽车销售
三类:航空售票、加油、超市
四类:公立医院、学校、政府
五类:一般
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是比较复杂的,待接下来整理好再加。

『捌』 证券信用交易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专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属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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