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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品交易法

发布时间:2021-06-05 01:50:53

❶ 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
(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6]?第三阶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26gt;,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

❷ 所有外汇平台都受NFA 美国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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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美国如何管理场外金融衍生物

美国衍生品的OTC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在OTC市场中,交易是在许多独立经营的衍生品机构之间或者是这些机构与投资者(往往是机构投资者)之间分别进行的。具体到美国,OTC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包括由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期权、外汇和利率互换。

OTC市场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OTC市场与交易所场内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不采取经纪制,投资者直接与期货衍生品经营机构进行交易。所以,期货衍生品经营机构是OTC市场的直接参加者,又是市场的组织者,他们会制造出衍生品交易的机会,并组织市场活动。

OTC市场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以议价方式进行合约买卖及交换。换句话说,场外交易的衍生品是私下协商达成的合同。场外交易的标的均是非标准化的,有时标的物的价值还很大。场外交易的衍生品是应客户的特殊要求而量身定做的,个性特征十分明显,但为了规避场外交易的风险,期货经营机构往往在场内交易中进行风险对冲或都在交易所内进行套期保值。

OTC衍生品交易市场的最后一个特点,就是监管相对较松。美国以前的场外交易市场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章程,给监管增加了难度。当时的交易效率也不及场内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合约。然而,随着电子化交易技术的迅速发展,全球OTC衍生品市场有了爆炸性增长。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场外交易已经大大超过了交易所的交易量。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截至2008年6月末,全球场外衍生品合约的名义本金(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价值都依据某种基础资产,名义本金指的是金融衍生品合约中所参考的基础资产或标的物的价值)余额为683.7万亿美元,市场价值(假如金融衍生品计算时,清算他们的市场价值)达20.4万亿美元,信用风险暴露值(金融衍生品违约不能清算时给交易者带来的损失的大小,大约等于市场价值减去可以相互抵消的部分余额)为3.9万亿美元。到2008年6月,场内期货与期权合计的名义本金金额为82.2万亿美元,而场外为683.4万亿美元,合计765.9万亿美元,场外交易量占整个金融衍生品交易量的比例从2001年的82.4%上升到89.3%。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与监管脉络

美国最早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股票期权和对股票(尤其是公司股票)的远期交易。基于利率、汇率和信用评级等的场外金融衍生品早在19世纪初已经广泛存在。即便是被普遍认为是现代金融创新的场外结构性产品,也可以追溯到1929年金融危机前的数十年。在这些种类繁多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有一种不需要进行基础资产的实际交割,而是仅就约定价格和到期的市场价格差额进行结算的交易,当时人们称这类交易为价差合约(difference contracts)。

美国对商品衍生交易的联邦监管始于1921年《期货交易法》,该法要求谷物期货必须在取得政府牌照的交易所进行,并通过特别税收禁止场外谷物期货和期权交易,监管主要针对的是农产品交易。随着20世纪70年代现代金融创新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对象逐步向金融衍生品延伸。1974年,美国《商品交易法》修正案一方面将“商品”的范围扩展,不但包括原先例举的农产品,还包括“所有其他的商品或条款……以及所有未来交割合同中,正在或将要交易的服务、权利和权益”;另一方面宣布成立独立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CFTC),赋予其对期货市场的排他性监管权。由于认识上的限制,再加上《商品交易法》修订时许多重要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尚未出现,《商品交易法》在赋予CFTC对期货市场广泛监管权的同时,却没能对期货进行明确定义。

场外金融衍生品是以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为基础的私人合约,尽管形态各异,目的不同,但最基本的功能都是风险管理。正是基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这一本质属性,CFTC认为场外与场内交易是建立在共同的功能基础上的,场外交易与场内交易有着相同的结构和目的,场所的差异并不能改变产品的基本特性,因此场外金融衍生品属于期货,应受《商品交易法》的调整。而CFTC拥有对期货市场的排他性监管权,“任何意在转移价格风险的活动都应由CFTC管辖”。

场外金融衍生品是基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私人合约,非标准化的特点决定了对其监管不能简单地套用场内交易的要求。美国企图以场内规则体系来规范所有金融衍生品的做法,使场外金融衍生品面临法律不确定性的影响,许多机构纷纷将场外金融衍生品的重心转移到伦敦和其他金融中心。为确保美国在全球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竞争地位,CFTC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权的行使不是将其置于规则的约束下,而是确保其不受规则的影响,监管权实际异化为豁免权。

SEC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同样遵循着放松与豁免的原则。1997年,SEC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的新规则中不但放松了对净资本的要求,允许交易商使用内部“VAR”模型来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而且豁免了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的自律组织成员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成员要求,同时豁免了传统适用于经纪商交易商的《商品交易法》若干规则,允许场外衍生品交易商适用《商品交易法》规则中更富弹性的保证金要求。

银行是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交易主体。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利率、汇率风险的加剧和金融自由化对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分离,银行积极展开产品和业务创新,大量介入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

法律的不完善导致“恶意而无效的地盘争夺和代价高昂的不确定性”,而监管缺失引发的过度投机又成为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和催化剂。在此背景下,美国2010年7月通过了专门针对场外衍生品的《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将场外金融衍生品按品种功能和交易功能进行分类,并将监管权限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分配,同时强调协调和合作,通过强制性的磋商和协调机制来达到统一的监管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中银行大量参与CDS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给市场带来了极大风险,《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通过的“沃尔克规则”禁止受联邦担保的银行进行金融衍生品自营交易,将银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限制在套期保值和做市商活动,同时,又通过“林肯规则”将银行的互换交易业务剥离到其资本独立的子公司。“沃尔克规则”和“林肯规则”的共同作用将极大地减少银行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参与度。

❹ 欧美国家对大宗商品市场的监管体系是什么样的由哪些政府部门负责呢

大宗商品是通过商品交易所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由通过期货和期权。可以参照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国主要的政府部门:交易所(如我国的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证监会。欧美的话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根据1934年根据证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直属美国联邦的独立准司法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

❺ 美国主要的法律是什么

美国主要有以下的法律:
一,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
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後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
二,宪法
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三,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四,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五,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
六,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
七,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
八,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九,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十,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十一,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
十二,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 罪起诉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十三,残疾人法
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报告,美国人口中有5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约18%)有某种形式的残疾,其中约3250万人有严重残疾。《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于1990年7月26号签署生效。这项立法被视为保护残障美国人民权的一个重大胜利,在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出入公共场所和就业等方面给残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条件。残疾人法案因而改变了千百万人的生活。

❻ 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

美国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近年来美国贸易管理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此外美国还与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互惠的贸易安排。美国国会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等负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国国会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
美国对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关税待遇。此外,美国通过双边或地区自由贸易安排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美国对大多数进口产品基于FOB价格征收从价税,但对以农产品为主的某些进口产品适用从量税。另外,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国开始实施《2009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对《2008年美国协调关税表》进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国为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分阶段削减关税义务而进行的。
此外,美国国会有权临时性中止或削减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关税,大多数临时减免关税的产品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业原料,减免关税的决定将被纳入一些法律中,《协调关税表》第99章通常对此也会有所反映。《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对包括非编织手套、硝酸纤维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内的3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2006年税收减免和医疗保健法》对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调环酸钙盐、16英寸可变速线锯在内的5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上述两项减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的统计,美国2007年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3.5%,与2006年持平,已经达到美国简单平均最终约束关税水平。2008年,排除非从价税税率的因素,美国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税率为4.4%。2007年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5.5%,非农产品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则小幅下降。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2)2008年变化
①对承运商和进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为评估和确定高风险货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货物进入美国,自2009年1月26日起,进口商和承运商在货船进入美国前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关于货物的额外信息。根据美国2002年公布的24小时仓单规则,承运商和进口商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规定在此基础上,向承运商和进口商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
对于承运商而言,须在原来“10”项信息的基础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谓的“10”+“2”。这两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装货状况说明,包括船舶和每个集装箱的信息,用以说明船上所装货物的实际位置情况,该文件须在船舶出发后48小时内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认可的电子途径发送给该机构;另一份是集装箱状态信息,确定集装箱的运动和状态的改变(如满或空的状态),当发生规定所列9种情况,承运人必须在集装箱状态变化信息进入其设备跟踪系统后24小时内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此类信息。
对于进口商,则是“2”+“10”,即须在原提供2项信息基础之上,提交“进口商安全申报”,该申报包含以下10项信息:卖方,买方,进口商登记号/外贸区申请识别码,收货人号码,制造商(提供商),收货人,原产国,商品海关HS编码,集装箱装箱场所,货运公司(装载商)。除集装箱装箱场所和货运公司(装载商)这两项信息可尽快(最迟不超过抵达前24小时)通报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装船前24小时向该局通报。
但该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实施。
②进口食品预先通报制度确定最终规则
为实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过渡性法规,规定从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进口商需就进口或准备进口美国的食品向该局递交预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该制度的最终规则,对原先规定和暂行最终规则进行了修改,最终规则将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据最终规则,进口商须在食品预定到达时间前15天(通过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预先通知系统界面)或30天(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自动商业系统的自动经纪界面)以电子形式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预先通报。预先通报须在食品运抵美国港口前,不少于8小时的时限内(食品如经水路运输进口),不少于4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空运或经陆路由铁路运输进口)和不少于2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陆路由公路运输进口)获得该局的确认资料,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口并扣押。最终规则还对原规定中的一些定义、预先通知的内容等作了修改。
③关于受配额限制纺织品的一些安排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于2008年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于超过中美纺织品配额协议2008年年度配额的纺织品实行分阶段入境,2008年12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分阶段入境的具体安排。2008年交运的出口货物中超过当年年度配额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许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将被准予入境。其后每一个月,由该月首日至该月最后一日,只准许相当于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额限额的付运货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阶段入境限额分别为第332/432/632T(加婴儿袜)类产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类产品为4043310打),第347/348类产品为1272148打,第352/652类产品为1225759打。
此外,该委员会还做出决定,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从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取消原先的电子签证信息系统要求,但对于在该日期前出口的货物,即使是在2009年进入美国,电子签证信息系统和配额要求仍然适用。
④《莱西法案》对植物制品进口的新要求
《莱西法案》是美国最古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目的在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鱼类和植物的非法买卖。《2008年粮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扩大其保护范围,并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新增进口申报要求。
根据新法规,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任何植物时违反了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有关保护植物的法律;没有按照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缴纳所需的专利权费、税收或林木采伐费;违反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所实施的植物出口或转口限制,则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取或购买该等植物,都属违法行为。修订后的《莱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自然生长的或是种植在林地的树”,但三类植物除外: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的粮食作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仅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准备继续种植、用于种植或再次种植的植物。如植物虽是上述第2类和第3类,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属于197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或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则此类植物仍适用新修订的《莱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开始,所有进口商在进口《莱西法案》所涉植物时均需提交申报表,说明进口货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种属名)、进口货物的价值和有关植物的数量(包括量度单位)、植物来源地名称。但专门用作包装材料以支持、保护或装载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无需申报,除非包装材料本身就是进口商品。
美国将分阶段实施上述进口申报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从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为自愿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从2009年4月1日或美国海关电子申报系统启用之日起,HS编码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树、植物、球茎、鲜花及装饰用的叶子等)的产品开始执行申报规定;
第三阶段:约2009年7月1日开始,HS编码为第47章(木浆)、第48章(纸及其制品)、第92章(乐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阶段的产品执行申报规定。
2009年9月30日之后,美国农业部将分阶段对《莱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进口申报,包括HS编码为第12章(含油子仁,杂项子仁,谷物,种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66章(雨伞,手杖,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枪支)、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第96章(扫帚,钢笔,纽扣)、第97章(艺术品)等的产品。
违反《莱西法案》包括未进行进口申报的进口商将受到民事刑事处罚,其进口产品将被没收。
虽然该法案涉及的申报和处罚实体都是进口商,但进口商必定会向中国生产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关后付款等要求,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压力和风险将增大。有关企业应做好与美国客户的沟通,了解熟悉相关美国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调整采购策略,履行《莱西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义务”,谨慎采购和使用部分进口木材。
⑤进口鲇鱼新监管措施
《2008年粮食、保育与能源法案》将鲇鱼进口监管职能从美食品药品管理局转移到农业部,授权美国农业部对鲇鱼分类进行定义,并按照现行对肉类家禽的进口检验监管要求管理鲇鱼进口。这意味着对鲇鱼的进口监管从美海关延伸到国内生产加工环节,要求我国内生产加工环节参照美标准进行等效性评估。美农业部的相关法规正在内部征求意见,预计拟于2009年上半年出台,2009年底前开始实施。
⑥美国海关建议废除海关估价中首次销售做法的规定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于2008年1月发出通知,建议取消现行海关估价中的首次销售做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价格”是确定进口产品价格的主要方法,其定义为销售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已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常会以首次或早期销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间人之间的销售活动)中买方支付的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只要进口商能够证明此销售为正常交易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销售供出口美国。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年做出的决议,美国海关建议改变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以商品进口美国前最后一次销售的价格决定交易价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价格。根据该项建议,交易价值一般以美国买方所付价格决定。
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可能会增加中国出口商的成本,中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该法规提案的进展,如可能可考虑向美国提交书面评论,最大限度地减少改变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2008年进展
①中美签署《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两国商务部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该制度允许美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此次换函主要是表明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将对中国的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经验证最终用户(VEU)制度。
②根据《瓦森纳协议》修改有关规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发布最终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纳协议》全体大会达成的修改意见以及2006年底全体大会达成的有关太阳能电池的条款修改出口管理条例。该公告对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许可要求:《出口管制条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录下的与特定太阳能电池、太阳能面板及太阳能装置相关的特定软件及技术。该出口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述产品不对其他国家造成军事威胁。另外,为了执行《瓦森纳协议》中有关两用品和技术的修改,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修订了ECCN目录1(原材料、化学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录2(原材料生产过程)、ECCN目录3(电器产品)、ECCN目录5类别第一部分(无线电通讯)、ECCN目录6(传感器),ECCN目录7(航海和航空电子设备),ECCN目录9(推进系统,航空器及相关设备)中的相关定义。为符合《瓦森纳协议》的有关规定,该公告还修订了27项商业管制清单中的ECCN目录,并新增了目录1A006(为处理简易爆炸装置而专门设计的设备以及其部件)和1A007(发电设备及装置)。
③修改商业管制清单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自2007年开始起对商业管制清单(CCL)进行定期审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先后两次发布有关定期审查的最终公告。4月23日发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对商业管制清单748和774部分行了技术上的改正和分类。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发布的公告对商业管制清单进行了实质上的修订,包括:
第一,对现存管制的澄清,如对“相关管制”“条款”等清单的修订;
第二,删除多余或过时的管制;如ECCN 4A994(运算速率超过0.5亿万次浮点的超级计算机系统)管制物品中删除了(d)、(e)、(g)、(h)、(k)(1)项,同时(b)项(数字型电脑)中明确了数字型电脑包括具有信号处理以及图像强化功能的设备,其受管制的门槛从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计算机运速单位:加权亿万次浮点)提高到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128WT; ECCN 5A991(通讯设备)删除了3项过时的技术参数;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为与国际体制相一致或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项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储程序”、“数据转换”以及“数据包交换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构架或压板)项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关管制将不仅适用于该项下的物品,同时也适用于与该物品相关的技术。
该公报同时也对《出口管制条例》做出了两项修订:(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统的描述)的附录7中澄清了飞机模型不属于该部分(导弹和导弹发射装置)中所提及的“无人驾驶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对中国某些军用性质的最终使用的限制”规定时,主要是明确了适用“一般限制条款”规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录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条例》规制的物品。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于原来742部分中关于物品的定义比较宽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围既有《出口管制条例》中所规定的物品,同时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围的物品。

4、贸易救济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适用于进口产品的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华特保措施),以及对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所采取的337条款措施。适用于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主要为301系列条款措施。
现行美国主要的反倾销反补贴法为《1930年关税法》,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中。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贸易管理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查。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201至204节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2)2008年进展
①商务部修改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质的规定
2008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临时性规定,宣布即刻废除原先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19CFR351.401(h)款规定的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时对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据原规定,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没有获得被调查产品的所有权,并且不控制被调查产品的相关销售,则其不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
美国商务部称,原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被分包给另一个公司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能集中于决定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当事方。然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由于该规定使得本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购买商的美国企业获得了“外国生产商地位”,从而影响了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幅度计算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不能达到法规的既定目标。国际贸易法院的这一认定将限制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商务部将错误的实体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商。这与商务部为国内产业提供救济的职责不符,因此商务部决定停止该规定,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各案处理的做法。该临时性规定已于2008年3月28日生效。
该规则修改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可能性增大,应诉的压力也随之增加。
②商务部公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企业工资标准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长期以来为其计算出一个假定的非市场经济体工资替代使用。这些假定的非市场经济工资每年计算一次。美国商务部分两步计算非市场经济体每年的工资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小时工资率(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的关系。其次再将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的人均国民收入代入回归结果,从而得到非市场经济体的假定小时工资率。
2008年4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2007非市场经济体假定工资,其中中国的工资为1.06美元/小时。此次,美国商务部根据61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小时工资率(数据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源于世界银行),估计出包括中国、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越南等10个非市场经济体的小时工资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资标准中,中国的工资标准仅次于白俄罗斯,位居第二位。
③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的认定与分析办法征求公众评论。
美商务部曾于2007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征集了一轮评论意见。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通常采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的方式计算倾销幅度,同时美法律规定,如出口价格的模式由于购买商、地区、时间段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时,可以确定目标倾销的存在,从而采用加权平均对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就如何确定目标倾销征求公众评论意见。此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其初步拟定的认定和分析目标倾销的办法,并就此办法再次征求公众评论。
④美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求公众评论。美商务部解释,计算正常价值时,其考虑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而对于某笔销售是否属于正常贸易过程,需进行低于成本测试。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使用单一的时间段或是多个时间段作为计算成本的期间。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美国商务部采取调查期或复审期作为计算成本的单一时间段。在有限的几个案子中,美国商务部采用了更短一点的时间段。此次,美国商务部就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采用较短期间的问题征求评论意见。
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337调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有关337调查程序的新规定,并于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规定将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未决的以及未来发生的案件产生影响。
该新规则用于规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许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申请调查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9)(viii)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附上与其独立的专利诉讼请求相关联的专利权利要求图表。此前,原告仅需提供就每项专利的样本权利要求书即可。另外,专利权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权利要求图表的情况下主张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关于提交许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节首先新增设了(9)(iv), (10)(i), (10)(ii)节,以减少起诉方必须提交的许可合同副本的数量,从之前每项专利的许可合同须提交三个副本缩减到仅须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修订了(c)(1), (d), (f), (g)的内容,规定仅在起诉人需要通过其自己的许可行为或通过其被许可人在本国的行为而寻求满足国内工业的管辖要求时,上述许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关于调查期限。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2,210.43,210.51节规定将行政法官可以设定的调查期限从15个月延长至16个月。同时除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规定,行政法官须在上述所设定的调查期届满前4个月(而非仅3个月)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关于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步决定。
第四,关于复议请求书的页数限制要求。对于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请复议。此前由于该复议书并没有页数的限制,通常情况下该复议书可长达几百页。新修改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3(b)(1)规定,当复议申请书的篇幅超过50页时,其摘要部分不得超过10页,并且复议申请书的篇幅应限制在100页以内(摘要以及其他实物展示除外)。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提出了30页的限制要求,该100页的篇幅限制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当事人可能向联邦法院提请上诉的争议。

❼ 出口美国的贸易流程是什么

出口货物流程

为使您的产品顺利出口,我们将贸易出口货物的基本流程介绍给您,以使您对产品出口程序做到心中有数、万无一失 。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❽ 美国对外贸易的特点

1、进出口商品众多

美国主要出口商品为:化工产品、机械、汽车、飞机、电子信息设备、武器、食品、药品、饮料等。主要进口商品是:食品、服装、电子器材、机械、钢材、纺织品、石油、天然橡胶以及锡、铬等金属。

2、主要贸易对象为中国、日本等

2017年美国前五大货物贸易伙伴为中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德国。美国前五大货物出口市场为加拿大、墨西哥、中国、日本和英国。美国前五大货物进口市场为中国、墨西哥、加拿大、日本和德国。

3、交易额数年增加

2017年,美国货物贸易总额约为39143亿美元,较2016年增长6.8%;其中出口额15534亿美元,同比增长约6.6%;进口额约23609亿美元,增长6.9%;逆差8075亿美元,增长约7.5%。

(8)美国商品交易法扩展阅读:

美国对外投资和外国资本

据统计,2017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约3423亿美元,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约2754亿美元。

美国对外援助

据美国国际开发署统计,2018财年美国对外援助预算总额约为273.4亿美元,约占2017年美GDP的0.15%,包括安全援助经费77.2亿美元,医疗援助额68.6亿美元,人道主义救灾52.7亿美元,经济发展援助13.1亿美元等项目。

主要投向南亚、中东北非和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阿富汗是接受美经济和军事援助最多的国家,其次是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印度等。美国国际开发署、国务院、农业部、国防部和千年挑战公司(MCC)等是执行美双边对外援助的主要机构。

❾ 美国的贸易逆差是什么逻辑的产物

贸易逆差产生于进口多于出口,比如他需要购买俄罗斯的天然气,买了1000万美元的,但是他只卖给了俄罗斯200万的电脑,这样,就产生了800万的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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