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分析
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是指利用关
联方关系进行交易而达到利润操纵目的的
行为。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利润操纵, 它们
的显著不同点在于: 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
操纵是利用了关联方关系, 而关联方关系
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
共同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 即建立
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
关系存在的主要特征。从这一点上看, 具有
关联关系的各方, 可谓是“一个鼻孔出气”,
这就为操纵者利用关联方关系操纵利润提
供了可操作的条件。纵观关联方交易下的
利润操纵案, 分析其利润操纵的共性和个
性, 相信会给人们一些启示。
( 一) 需求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
操纵总是有一定的目标性, 也就是说, 操
纵者总是出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殊的需
要, 才实施利润操纵的。这个需求就成了
诱发操纵者利用关联方交易实施利润操
纵的“ 催生素”。其需求有三: 一是“ 配股”
需求, 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 壳资源”, 通
过关联方交易向壳公司注入利润或置换
出亏损。如ST“HHGK”( 由于众所周知的
原因, 文中涉及的仍在持续经营的上市公
司均用特殊符号表示, 下同) 1999 年利用
关联方交易, 将1.1 亿元的库存和债务一
并划给母公司( 其实转出去的存货市价早
已低于账面价值) , 母公司又豁免了ST
“HHGK”5000 多万元的债务, 仅此而已, 就
使ST“HHGK”当年实现了0.35 元的每股
收益, 步入绩优股行列, 为实现配股打下
基础。二是“ 保牌”需求, 当上市公司经审
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低于股票面值时, 就会在其股票名前加
“ST”; 当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
况, 其股票将会暂停上市, 就会由“ST”变
为“PT”, 就会终止上市而“ 摘牌”。惟有不
亏损, 才能不加“ST”、“PT”或“摘牌”。前文
述及的ST“HHGK”, 1997 年面临摘牌威
胁, 它凭借着与母公司“CLHH”( 集团) 有
限责任公司的巨额关联交易渡过难关。三
是“ 逃税”需求,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
的所得税率为15%, 而一般企业为33%,
税率的巨大差异, 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
交易尽可能地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
( 二) 手段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
操纵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利用关联
方交易操纵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制定政
策、法规、制度的专家们已经设想了可能会
构成利润操纵手段的种种情况, 并在相关
的政策、法规、制度中明文禁止, 除非一些
利令智昏的操纵者还敢明目张胆地利用关
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比如财政部《关联
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
规定》实施后, 已经没有人使用过高或过低
定价方法来操纵利润了, 但这同时又出现
了新的问题, 显现出了狭小空间内的利润
操纵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手段的隐
蔽性, 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续
越来越齐全, 与非利润操纵越来越不明显,
越来越带有“技巧性”, 越来越“狡猾”, 比如
关联方交易超越一般的股权转让和资产置
换, 直接表现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产
馈赠, TG 公司将净资产1.89 亿元的某风景
区开发公司赠予ST“BZ”, 使ST“BZ”当年业
绩扭亏有望就是典型的一例。二是手段的
迂回性, 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
段显示出一种复杂的关系, 处于一种“斩不
断, 理还乱”的局面, 比如上市公司N1 将商
品高价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但同N1 关系
良好的客户N2, N2 再将商品按原进价或略
高于原进价卖给N2 的关联方N3, 最后再
由与N1 有关联方关系的N4 购回, 这种关
联方一方高价卖出, 关联方另一方再高价
购回的迂回购销, 显然已达到了操纵利润
的目的。
Ⅱ 请教如何合并利润表,母子公司之间有相互交易,如何抵消如何检查合并的利润表是正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分类中将要抵消的项目解释得比较清楚,我摘录一下。要做的抵消主要有:债权债务抵消、内部长期资产购销业务抵消、内部存货购销业务抵消、基于投资关系的抵消。
企业合并中的报表合并几句话讲不清楚,你也会云里雾里。有需要的话我把关于企业合并的课件发给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
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
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
及其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
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
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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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
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
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
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
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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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
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
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章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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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
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
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
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
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
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
交易是公平交易。
Ⅲ 关联公司利润问题
对于你们公司这种情况,利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不能为负回数。因为你们的业答务主要是和母公司的关联交易,收入、成本的定价存在因为母子关联关系而不够客观的情况。在利润为负的情况,税务局会认为你们故意做低收入,或者做高成本,从而逃避缴纳所得税。所以,实务中,你们公司的情况需要把做一点利润,至少适当交一点税。
税务口径与会计口径是不完全一致的。会计利润为正,或者为负,没有关系的。但纳税申报表上的利润数字要是正的。
Ⅳ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证券投资学简答题]
啊?要原句啊,我只能说通过实务来跟你说哎
操纵利润主要是对利润表中的数据进版行操作,
1、产品销售,通过低权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买卖产品、劳务、固定资产、这么对与利润影响很大,故证监会要求10%以上的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必须披露
2、资金往来,资金是有其时效性的,上市公司通过资金的拆借将本来使用可以获利的资金零成本出借与关联方,导致利润流出。
3、关联方担保,这个对利润影响不是那么直接,但存在着关联方有意让企业受损的可能性
关联交易的三大类都有了 我想应该够你用了吧
Ⅳ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怎么调节利润
这里说的关联方不是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是其他关联方,如联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等
Ⅵ 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如何处理
关联方交易,首先要了解关联方交易购买产品的实际使用或销售情况及付款安排等,判断其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操纵利润。
Ⅶ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Ⅷ 净利润的计算和关联交易的关系
关联方交易,其仍然是一种“交易”。既然是一种“交易”,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必然会产生“损益”(成本价交易除外),该损益也同样构成交易方的损益的一部分。因此,从理论上说,关联方交易所产生的损益,应当记入企业的利润表中,构成企业净利润的一部分。
但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其交易价格“非市场性”的可能性更大,以此为基础所计算得出的净利润,在更大程度上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使企业的净利润指标失真,继而影响到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会计中需要通过一些手段来尽可能的消除这一影响。
比如,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限制关联方交易确认损益的水平,否认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损益,等等。
对于报表使用者而言,需要关注企业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此了解关联方交易对企业报告净利润的影响,从而做出相关决策。
关于补充问题。
关联方交易更容易发生利润操纵,但并不是所有的关联方交易都会产生利润操纵,相反,某些非关联方交易也能够产生利润操纵。所以,正如前文所说的,我们不能否认关联方交易的交易实质,其与一般交易的区别仅在于交易双方之间具有关联方关系。
基于上述认识,在会计核算中,各科目的使用并不会区分是否为关联方交易(除非企业实际使用科目时,对关联方交易单独设置明细账,以区分非关联方交易),也就是说,不能通过会计科目来辨别关联方交易。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获取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财务报告附注中信息披露来获得。
至于净利润问题,企业净利润中包含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确认计量的、关联方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单从企业利润表中,无法获得非关联方交易所产生的净利润的信息。
Ⅸ 关联方交易剔除法需要用到哪些会计科目
关联交易剔除法就是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在确认后予以剔除,,分析某一专特定企业在多属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以判断这一企业的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
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进行报表粉饰或利润转移的常用手段。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的手段主要有:
1、资产置换。
2、股权转让。
3、转移价格。
4、托管经营。
5、股权投资。
6、费用转移。
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注册会计师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从而进行了会计报表粉饰。
关联交易剔除分析法的延伸应用是: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结合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
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则可能意味着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包装注入”上市公司。
Ⅹ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哪些定价方式可以被税务部门认可
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该法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2、转售定价法。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它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3、成本加成定价法。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税务部门将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
(10)关联方交易利润操作扩展阅读
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
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谋取私利
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
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7、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的转移定价
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