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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审计准则

发布时间:2021-07-04 06:36:15

Ⅰ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Ⅱ 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未抵销关联方往来,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什么审计准则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对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者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通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可随时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两者的联系:


1.由于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外部审计就须对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进行了解。


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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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Ⅲ 审计准则与审计依据的区别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区别

1、范围不同
审计依据包括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和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而审计准则主要是指外部制定。
2、包含内容不同
审计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合同、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等;审计准则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运用的原则不同
审计人员选用合适的审计依据时应从实际出发,把握实质问题,确保所运用的依据准确可靠;审计准则则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道时所必须恪守的行为规范的专业指南,是判断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准绳。
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关系是:审计依据包含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Ⅳ 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回》(国家税务总局答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Ⅳ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什么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5)关联交易审计准则扩展阅读

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Ⅵ 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区别

1、所关注的对象不同:审计标准关注的是审计证据,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它信息,审计标准是连接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的纽带,审计准则是用来指导审计工作的,客体是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只能遵循审计准则。

2、审计准则属于外部审计依据,是审计依据的一种,审计依据是审计过程中按照审计准则必须获取的证明材料。

3、审计依据包括审计准则,审计准则规定必须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审计结论

(6)关联交易审计准则扩展阅读:

审计工作注意事项:

1、对比今年收入与去年收入利润表的增长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那些增长点在50%-100%之间的企业的增长范围都不是很合理的,要特别关注。

2、企业的坏账准备,有些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但款项收不回来,但它在账面上却不计提或提取不足,这样的收入和利润就是不实的。

3、长期投资是否正常。有些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会有一些其他投资,看这种投资是否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联,如果不相关联,那么就可以判断这种投资的风险就很大,就较为不正常,这样的企业就值得去关注。

4、其他应收款是否清晰,有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其他应收款很乱,许多陈年老账都放在里面,有很多是收不回来的。

5、是否有关联交易,尤其注意年中大股东向上市公司借钱,到年底再利用银行借款还钱,从而在年底报表上无法体现大股东借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审计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审计准则

Ⅶ 请教: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联交所上市规则复规定,关联交易制是指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交所的定义与财政部会计准则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5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也采用了财政部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关联交易的定义一般通过“关联人”和“交易”的界定来进行定义。但从立法技巧上看,联交所是将关联人士和交易简单结合,再通过其他条款的解释,引入“关联人士”和“交易”,体现了英美法系立法特点。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财政部的定义,规定了“交易”的内涵,能够保持披露和审计的一致性。但需要说明的是,上交所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对关联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对于提升关联交易立法层次问题,考虑到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在《公司法》中都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关联交易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相关规定,使关联交易的上市监管有法可依。

Ⅷ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有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具有充分性和重要性:一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应当完备,要全面反映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信息,不得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重大遗漏,使社会公众无法全面、充分地认识;二是要坚持重要性原则要求,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象、披露内容、披露时机和披露方式上的选择性很随便,随意性强,披露不充分,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与内幕信息,或故意隐瞒上市公司的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特别在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原因、对占用资
金怎样处理等往往不予充分披露。

虚假披露,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上市公司无论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披露信息,都应当保证所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所谓真实可靠是指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能客观、实际地反映其财务、经营状况,而不应有编造、伪饰等虚假内容。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往往蓄意粉饰会计报表,通过各种办法来进行虚假陈述和利润操纵,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方交易的标准、定价及披露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改制后的上市公司和原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方关系,为此很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达到某种非法目的。

请参考

Ⅸ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交易:《公司法》的谬误

究其原因,实在有太多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虚构利润……一时间,关联交易似乎成了坑蒙拐骗的勾当。实际上,关联交易是完全不可避免的,从经济效率来看,禁止关联交易也就禁止了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只不过,在资本市场,那些利用关联交易谋取经济效率的公司与那些坑蒙拐骗的公司混在一个泥潭里,信息弱势者完全无法辩认孰优孰劣,以至于大多数人逐渐都会对关联交易产生阴影,最终就可能是坏人把好人赶跑。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国家的法律会严格要求关联交易披露的根本原因。 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都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无论约束内容是什么,究竟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问题都是最根本的。然而,每部法律或法规都从自己的角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而其间还存在不小的差异。 从逻辑上看,如果界定了两者是关联方,亦即两者之间的关系属关联关系,那么此二者之间的交易自然属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倒不用分别去深究关联方、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关系的定义,最重要的在于什么是“关联”。 法规的主要差异 个人认为,最大的差异在于母子公司究竟算不算关联方。《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规定是一样的,即母子公司不算关联方。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定义则将母子公司视为关联方。 显然,这是由于法规本身的定位不同造成的,《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会计准则则是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企业所得税法》自然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偷逃税款。 企业在具体执行中,显然只能按照不同的活儿的性质,遵守不同的法规。在上市与信息披露这个环节,自然要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而财务报告则须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纳税及其调整就须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即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则应注意这种差异的影响。《上市规则》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规则,30万以上的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300万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都要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即只要符合以上金额要求的至少要到董事会审议,是否要到股东大会则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相关的权限了,法规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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