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所定义的风险是:( )
(一)依照风险的内容和来源,《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企业风内险分为:1.战容略风险2.财务风险3.市场风险4.运营风险5.法律风险;(二)依照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风险又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为企业带来损失这一种可能性的风险;而机会风险则是指既有为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也有为企业带来盈利的可能性
2. 与国资委平级的央企
国资委是直属国务院的正部级单位,归国资委管理的央企最高是副部级。
但是,有些不归国资委管理而是国务院直接管理的央企是正部级。有 中央汇金,中国投资,中国铁路总公司。
3. 请问“国资委对央企资产负债率规定为工业企业不得超过75%,非工业企业不得超过80%。 ”出自哪个文件规定
国资委制定《中来央企业资产负自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控制指标,对不同行业类型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去年的标准,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为65%,重点监管线为70%;国有非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为70%,重点监管线为75%;国有科研技术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为60%,重点监管线为65%。国有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的预警线为65%,重点监管线为70%。
4.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3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一条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第十二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四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二十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第二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奖惩
第二十四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第二十五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第二十八条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第二十九条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并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第三十条在综合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第三十一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二条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第三十三条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第三十四条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实施细则见附件4)。第三十五条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第三十六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四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第四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第四十三条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中央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第四十四条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 国资委管辖的128个央企 具体是那些呢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65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66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67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68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9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0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71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72 中国盐业总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73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74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75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76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77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 78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79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80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81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82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83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84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85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6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87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88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89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91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8 东风汽车公司 92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93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94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31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95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32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96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3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97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3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98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3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99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36 中国铝业公司 100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3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101 珠海振戎公司
3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102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9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03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40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104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41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105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42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106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43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107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44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108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45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9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46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10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47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111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48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112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49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113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50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114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5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115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2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116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53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117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5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118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55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119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56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120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57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121 彩虹集团公司
58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122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59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3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60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124 华侨城集团公司
61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125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62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26 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63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7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64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128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6. 国资委在中央企业EVA考核的要求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28日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五大要件
统观《办法》及其《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资委精挑细选的3个核心会计调整事项全部资本成本要求,以及利润指标与EVA指标间的关系和格局,构成了《办法》及其《细则》的五大构件或五大关键要素。
第一,EVA要求对非主营或非经常性业务形成的收益予以剔除(50%),这就意味着中央企业必须将主要资源投入主营业务。这对于一向习惯于多元化经营投机性经营的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而言,专注主业创新商业模式改善产业链位置追求高附加值将是严竣的挑战。
第二,以技术升级改造和产品创新为导向的研究性支出,以战略性资源开采为目的的投入将被予以资本化。这种鼓励性政策要求中央企业将研究规划与集团战略紧密结合在一起,在经营活动中着眼于长期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的培养。在研究性支出中,将更加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而不是过多依赖对外部技术的获取。
第三,以往,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的考虑因素仅仅是出于扩大经营规模和利润。引入EVA指标之后,股东(出资人)鼓励以持续经营为目的的在建工程建设,即将在建工程从计算资本成本的资本占用中剔除。但是,当在建工程一旦经竣工决算而转入固定资产后,该项资本支出复又被计算扣减资本成本。因此,对在建工程将转而采用投资项目的视角和相应的评价方法,而且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其资本回报率将被要求大于全部资本成本(率),这就给中央企业的经营规划资本支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由于EVA要求计算包含股东权益资本成本在内的全部资本成本(其他为债务资本成本),这将对企业的战略制定业务经营融资并购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企业运作的一切环节,需要考虑资本成本因素,即需要衡量战略规划下及并购整合下的预期收益是否能超过资本成本以资本成本为判别标准的经营活动能否产生超额的收益,或者,是否需要对低收益业务低回报资产进行外包或处置,等等。面对这一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将显著提升中央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五,在新的考核指标体系中,由于EVA具有最大的目标值实现考核得分(类似权重),以及在超目标值情况下的计算优先,EVA无疑处于新业绩考核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是, 由于利润(总额)指标同时存在,作为价值指标的EVA与作为盈利或间接规模指标的利润,双方间的内在对立与冲突将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体制的高度复杂化。因而,如何建立这种双重战略目标下的考核指标间的协同效应将成为考验央企管理能力与素质的关键要素。
7. 国资委企干一局与企干二局分别统管哪些企业
一、国资委企干一局统管的企业如下:
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7、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1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19、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2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2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7、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8、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
29、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0、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1、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2、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33、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4、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35、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36、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7、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8、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9、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40、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1、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3、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4、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45、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6、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7、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48、中国旅游集团[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49、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资委企干二局统管的企业如下:
50、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1、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2、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5、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56、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57、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8、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9、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60、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61、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62、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63、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4、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5、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
66、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67、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68、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69、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0、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
71、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2、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73、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5、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
76、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77、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78、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79、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80、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81、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82、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83、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84、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85、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86、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8、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89、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90、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91、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92、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93、南光(集团)[中国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94、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
95、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96、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国资委对央企考核指标扩展阅读:
前49家中央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的人选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决定,这与一般副部长级干部的任免权限相同,因此被认为相当于副部级干部。
所以,前49户在媒体报道中被称为中管企业,但是在中央发文中,一般称为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但由于其任职年龄可以到63岁,又与一般副部级干部略有区别,仅仅比正部级65岁任职年龄差2岁。
49户的副职领导,以及非49户的正职、副职领导均由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前者归口在国资委企干一局,后者归口在企干二局。
非49户央企的法定代表人(多数是董事长)须报国务院党组任前备案同意。
一般认为,49户副职出任非49户正职可以理解为提拔。比如当年神华副总经理王安转任非中煤总经理,中石化副总经理许开程任南光集团董事长,中船工业总会计师周明春任中国航油董事长等等。
两类副职之间,一般也是49户副职高于非49副职。
8. 国资委是不是可以管理所有央企
并不是所有的央企都归国资委管。
国务院国资委所管理的央企数量是196家,经过重组版,至2014年1月,国资委直接权管理的央企数量113家。加上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金融央企,一共为125家央企。
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
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如石油;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
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如国有五大银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工商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
狭义的中央企业通常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来讲,中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范围是比较窄的。
9. 谁能告诉我一下国资委企业与中央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有来以下四点:
一、央企与自国企上属单位不同,为国资委直接管理,部分央企负责人是有中组部任命;一般国企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有归口于中央其他部委的。简单说,地位不同,有如部长与市长之差别。
二、央企多为规模超大的企业,看中国500强,上榜的国有企业,85%以上为央企,规模大,领导权利自然也大,员工福利应该也好。
三、央企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四、央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会明确主业,基本会成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大有可为垄断企业。
资产状况
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2010年央企经济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66968.9亿元,同比增长三成多;累计实现净利润8489.8亿元,同比增长超过四成。
2015年上半年,央企数企业效益稳步增长,主要经济指标走出了一条企稳向上的轨迹,特别是二季度以来经济运行趋稳向好,盈利能力持续回升。
网络-中央企业
10.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只针对央企吗
《中央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28日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五大要件
统观《办法》及其《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资委精挑细选的3个核心会计调整事项全部资本成本要求,以及利润指标与EVA指标间的关系和格局,构成了《办法》及其《细则》的五大构件或五大关键要素。
第一,EVA要求对非主营或非经常性业务形成的收益予以剔除(50%),这就意味着中央必须将主要资源投入主营业务。这对于一向习惯于多元化经营投机性经营的相当一部分中央而言,专注主业创新商业模式改善产业链位置追求高附加值将是严竣的挑战。
第二,以技术升级改造和产品创新为导向的研究性支出,以战略性资源开采为目的的投入将被予以资本化。这种鼓励性政策要求中央将研究规划与集团战略紧密结合在一起,在经营活动中着眼于长期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的培养。在研究性支出中,将更加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而不是过多依赖对外部技术的获取。
第三,以往,对于的固定资产,主要的考虑因素仅仅是出于扩大经营规模和利润。引入EVA指标之后,股东(出资人)鼓励以持续经营为目的的在建工程建设,即将在建工程从计算资本成本的资本占用中剔除。但是,当在建工程一旦经竣工决算而转入固定资产后,该项资本支出复又被计算扣减资本成本。因此,对在建工程将转而采用项目的视角和相应的评价方法,而且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其资本回报率将被要求大于全部资本成本(率),这就给中央的经营规划资本支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由于EVA要求计算包含股东权益资本成本在内的全部资本成本(其他为债务资本成本),这将对的战略制定业务经营融资并购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运作的一切环节,需要考虑资本成本因素,即需要衡量战略规划下及并购整合下的预期收益是否能超过资本成本以资本成本为判别标准的经营活动能否产生超额的收益,或者,是否需要对低收益业务低回报资产进行或处置,等等。面对这一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将显著提升中央的管理水平。
第五,在新的考核指标体系中,由于EVA具有最大的目标值实现考核得分(类似权重),以及在超目标值情况下的计算优先,EVA无疑处于新业绩考核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是, 由于利润(总额)指标同时存在,作为价值指标的EVA与作为盈利或间接规模指标的利润,双方间的内在对立与冲突将导致经营管理模式体制的高度复杂化。因而,如何建立这种双重战略目标下的考核指标间的协同效应将成为考验央企管理能力与素质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