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黄金交易 > 商誉价值指标

商誉价值指标

发布时间:2020-12-24 05:20:12

股市里面的商誉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如何产生的呢

商誉通常是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是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与同行股票企业比较,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当一家公司被收购之后,能够给收购方带来潜在价值或者预期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价值。带来的价值和利益越大,商誉就越高,带来的价值和利益越小,那么商誉就越低。

还可以参考它过去3-5年的一个平均盈利能力,然后对比行业内平均水平,算出一个未来的盈利预估,最后计算出这比商誉到底值不值得。

评论点赞,腰缠万贯!添加关注,好运常伴!

⑵ 选股时间怎么用指标排除商誉减值的股票

用通抄达信可以实现这一功能,第一下载专袭业财务数据,
然后用下面公式就可以,参数n是减值的幅度,例如10就是减值小于-10%的意思,参数m是时间,例如250,就是250个周期内没有发生过商誉值下跌大于百分之10,符合选股条件.
例子中参数都是随意设置的,没有实际使用意义.使用者这需按照自己的需求自行设置.
N:=10;
M:=250;
XG:COUNT(FINVALUE(35)/REF(FINVALUE(35),1)-1<-N/100,M)=0;

⑶ 股票F10商誉怎么看

公司收购资产时支付对价与标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意思就是A企业净资产账版面公允价值权2亿,但是你花了5亿买了它,那么就需要确认5-2=3亿的商誉,此类均指控股收购。那么在此情形下,企业有没有方法尽量减少商誉的账面金额呢。

⑷ 怎么判断一个股票目前的估值状况有哪些指标可以参考

你好,四种比较常见的股票估值方法:
一、市盈率估值法
所谓市盈率,就是指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盈利,即PE(市盈率)=P(股价)/E(每股盈利)。
其中,E的数值一般采用最近一个完整财年的每股盈利数据;而P的数值则是目前时点目标个股的最新股价。
作为国际成熟股市经过长期实践的一种估值方法,市盈率估值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其非常简洁有效。简单来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未来若干年每股收益为恒定数值,那么PE值代表了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即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在多少年之后收回初始投资(不计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比较而言,市盈率的原理类似于实业投资中的“回收期”概念,只是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通常而言,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在未来若干年里一直保持恒定的每股盈利(即保持每年净利润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E的变动往往还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的生存周期、经营管理情况、企业自身发展和成长性所带来的波动,未来每年的每股盈利仍然会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市盈率估值法只是对股票价值的一种粗略估计,只能大致衡量一只个股在当前的市盈率水平下,股价是高估还是低估、抑或是大致合理。由此,一些专业投资者也会将其进一步延伸至“动态市盈率”估值法。比如,在目前2017年财年还没有结束时,根据已经某上市公司已经公布的2017年一季报或半年报的业绩数据,大致推测该上市公司2017年全年的每股盈利,然后再计算其“动态市盈率”,并评估其股价究竟是高估还是低估。
整体而言,市盈率估值法的优点主要在于,这种方法非常简单、直观和明了,非常适用于业绩稳定、前景明朗的公司。此外,其对全市场整体股价水平的高低,也会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比如2005年上证指数998点时,两市平均市盈率大概在16倍左右;2008年1664点时上证指数平均市盈率大概在14倍左右;2014年A股在沪指2000点最新一轮牛市启动时,两市的平均市盈率在13倍附近。而这些全市场历史底部的市盈率估值历史数据,都可以作为投资者在决策时的重要参考。而另一方面,历史市盈率估值的缺点,则主要在于“看后视镜开车”,不能充分反映一只个股未来基本面的变化形势。比如,有些强周期性的上市公司,在周期顶点的时候市盈率反而最低,而这个时候的股价也往往处于历史高点附近。
二、PEG估值法
所谓PEG (Price Earnings Ratio)指标,即是指一只个股的“市盈率与盈利增长速度的比率”,是由上市公司的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速度得到的数值。作为市盈率估值法的一个重要延伸,PEG估值法既可以通过市盈率考察一家上市公司目前的业绩状况,也可以通过盈利增长速度考察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司的增长预期。该指标最先由英国投资大师史莱特提出,后来由美国投资大师彼得林奇发扬光大。
PEG指标的计算公式为:PEG=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
假设某只股票的市盈率为20,通过相关计算之后某投资者预测该企业的每年盈利增长速度为10%,则该股票的PEG为2010=2;如果盈利增长速度为20%,则PEG为2020=1。显然,PEG值越低,说明该股要么市盈率越低,要么盈利增长率越高,从而越具有投资价值。一般而言,PEG估值法将PEG数值的标准数定为1。当PEG值低于1时,说明该股票价值被低估,值得投资者进行投资;当PEG值超过1时,说明该股票价值已经被市场高估。在彼得林奇看来,最理想的股票投资标的,其PEG值应该低于0.5。
整体来看,PEG估值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其考虑了企业业绩的增长情况,适合适度成长股或基本面变化较大的股票估值。而其缺点则在于,一方面盈利增长速度过低或者过高的企业,PEG估值法可能并不合适;另一方面,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周期、基本面有较大特殊性的股票,PEG高估或低估的标准,较难确定,需要投资者进一步在更深层面进行把握。
三、PB估值法
所谓市净率,就是指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最新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市净率=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即PB(市净率)=P(股价)/B(每股净资产)。
其中,B的数值一般采用最近一个财报的每股净资产数据,也即当前最新公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而P的数值则是目前时点目标个股的最新股价。
整体而言,历史市净率估值方法和历史市盈率估值方法基本相同。PB的数值,一般经常被专业投资者参考的标准数值有两种。一种是结合全市场过往历史波动和个股所在的全行业情况,所计算得出的市盈率区间范围。另一种则是数值1,即个股的股价是否跌破每股净资产。跌破一般将意味着该个股存在大幅低估。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PB估值法一般还要结合ROE(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进行综合评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最期待的事情之一,无疑是该公司一直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能够一直能为企业所有人创造高盈利、越来越多的盈利。因此,在不同的ROE水平下,每股净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并不是账面所反映出的一个简单数字。“高效”净资产与“垃圾净资产”的实际价值,显然有天壤之别。
整体而言,PB估值法的主要优点也是相对简单、直观和明了,并且相对广泛适用于银行、地产等基本面相对稳定的重资产行业。其缺点则与市盈率也大致类似,相对不能有效反映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深刻变化时的内在价值变化。在此背景下,PB估值法能够有效应用的最大前提,就是要合理评估一家上市公司净资产背后的内在价值。
四、DCF估值法
相对于以上介绍的3种常规估值方法,DCF(Discounted Cash flow Model)估值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于它是一套很严谨和具有严格科学体系的“绝对定价”估值方法。
所谓现金流折现估值法,就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然后选择合理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此时,现金流量指的是扣除了折现、维持企业运营的费用等之后的净现金流量。当目标个股的股价高于折现现值时,意味着股价高估,反之则意味着股价低估。
对于这种估值方法,投资大师巴菲特也深表认同。他曾经表示,一家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是这家企业在其余下的寿命中可以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一般而言,投资者对于一家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折现估值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前5-10年的高速成长期的折现,另一部分是5-10年后的永续发展期的折现。整体来说,投资者要想得出准确的DCF值,就需要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得出DCF值的过程,就是判断公司未来发展的过程。比如,在计算一家上市公司未来5到10年的DCF数值时,就需要在各种乐观、中性和悲观的假设条件下,推算其合理的股价数值。
整体而言,DCF估值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其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或一只股票的内在价值测算,非常严谨和科学。在实际应用中,适合业务简单、增长平稳、成长前景明朗、资本支出较少、现金流稳定的上市公司。而另一方面,由于DCF估值法会做出大量的假设和推理,在不同基本面类型、不同行业、不同成长周期的企业估值上,可能衍生出的估值模型也较为庞杂,相对仅适合对某一行业、某一企业基本面十分熟悉的投资者,在许多类型的股票上实用度相对不高。有意深入学习或采用该估值法的投资者,对此需特别留意。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⑸ 通达信7.49里怎么看商誉

通达信7.49可以通过编写指标公式显示商誉.

效果如下图.

⑹ 商誉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一、商誉的有关概述

由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悠久的经营历史、高水平的管理、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融洽的社会和企业关系,使一个企业的获利水平高于同行业平均获利水平,这些对企业获利有积极影响的因素,实质上是企业一种未入账的、并且不可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的混合,我们将之称为商誉。商誉是企业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它具有以下特点:(1)商誉不能独立于企业而存在;(2)商誉的价值很难确切计量;(3)商誉的价值和任何发生的与其有关的成本没有可靠或预期的联系;(4)难以对各构成商誉的因素进行计价;(5)商誉的价值会随内部或外部环境产生较大的波动。
对商誉的性质,美国会计学家E·S·Hendrickson的观点为国内理论界普遍接受。他在《会计理论》中介绍了三个观点:(1)好感价值论。即商誉是人们对企业具有好感的无形价值。这种好感可能起源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口碑、独占特权和管理有方等。(2)超额收益论。商誉是企业超额盈利的现值。一个企业拥有商誉,是因为这个企业能够较长时期的获得比同行更高的利润。这一理论把握了商誉作为企业资产的基本条件,即经济资源、获利潜力、货币计量三要素。(3)总计价账户论。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总计价帐户,它表明该企业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他们个别价值的总和,即“整体大于个体组成部分的总和”。[1]
多年来,会计学者和会计实务人员对商誉的构成因素作了各种研究。乔治卡图尔特和纽曼·奥尔松在《商誉会计》中,从自创商誉的角度将构成商誉的因素归纳为15项:(1)杰出的管理队伍;(2)优秀的销售组织;(3)竞争对手管理上的弱点;(4)有效的广告;(5)秘密的工艺技术或配方;(6)良好的劳资关系;(7)优秀的资信级别;(8)领先的员工训练计划;(9)在社会中较高的地位;(10)才能或资源的发现;(11)优惠的纳税条件;(12)有利的政府政策; (13)与其他公司的良好协作关系;(14)有战略性的地理位置:(15)竞争对手的不利发展。

二、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自创商誉由于其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英国的《标准会计事务公告—22商誉会计》指出:“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的特性没有差别,然而,由于在特定时点发生企业的市场交易这个事实,尽管对企业的计价是主观的,购买商誉的价值可以被确定,而自创商誉是不可以的。”[2]这反映了会计界对商誉会计处理的一般态度。事实上,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出的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不可能产生于企业被收购的时点上,外购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呈现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
从理论上看,首先,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实质上是遵守了收付实现制原则,而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长期有效的管理逐步形成的商誉,在形成之日不确认入账,只在实现交易时才入账,作为超额收益能力,究竟代表被收购企业何年何月的业绩呢?会计上奉行权责发生制的目的在于正确地贯彻配比原则,从而正确地计量各期损益,如果自创商誉在形成之后的较长受益期间内,只确认其带来的收入,不确认其带来的耗费,则实际上是歪曲了配比原则的贯彻执行,这样计量得到的利润或亏损很难说是客观和公允的。其次,会计上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过分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而抛弃了相关性原则。的确,自创商誉的计量因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较大的难度,计量结果不够准确。然而,会计上的可靠性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使是有形资产的计量也未必都是完全可靠的。况且,如果认为只有外购商誉价格才符合确认的基本标准——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那么,在交易过程中,收购价的大起大跌又怎样解释商誉价值的可靠性呢?最后,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虽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却有悖于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如果说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要求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情况应充分予以揭示的话,则一个企业长期存在超额利润的情况不能说不重要,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不能不予以报告,否则当一个被并购企业突然冒出来巨额商誉时,会计报告就难以解释原委。
所以,笔者认为自创商誉是存在的,是必须确认的,正如收入确认中承包长期工程收入就可以按合同进度确认收入,那么商誉这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也是可以进行确认的。对于具体计量,可以成立专门的商誉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商誉因其本身的特征决定了与一般资产不同的评估方法。一般认为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但市场法和成本法不适用于商誉的评估,这是商誉的特征对评估方法的制约。市场法不能适用于商誉的评估缘于商誉不能脱离其所属企业而独立存在这一特征,没有单独进行交易的商誉,所以也没有商誉市价。成本法不适用于商誉的评估则缘于商誉的价值构成与成本无关的特征。
在实践中,商誉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而收益法又分为两种: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
1.超额收益法
商誉价值=被评估企业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率-行业平均收益率)/适用本金化率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经营状况一直较好,超额收益比较稳定的企业。此法将商誉的性质与其实际评估操作紧密结合起来,较好地体现了商誉是企业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这一原理。
2.割差法
商誉价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企业的各单项可辨认资产评估价值之和
笔者认为采用割差法评估商誉是不妥的。首先,我们来看割差法的评估思路。第一,运用整体评估的方法评估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第二,运用单项评估的方法评估各类有形资产的价值和单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第三,把整体评估值减去各单项评估资产价值之和,即是企业的商誉。
从思路上看:(1)整体评估与单项评估的性质不同。整体评估以预期收益方法得到整体资产价值,单项评估以成本法或市场法得到有形资产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二者的计量标准不同,直接相减不妥。(2)商誉的性质决定了其价值是通过整体企业表现出来,而其价值也包括其他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效益,不免重复。(3)评估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因而,在企业整体资金价值一定条件下,商誉的价值随着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份额的增大而减小,显然不符合商誉的客观性。
相比之下超额收益资本化法评估商誉比较科学,其思路如下:第一,对企业单项有形资产和单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加总得出企业单项资产值总和。第二,收集估算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第三,把企业单项资产评估值总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取得按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计算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造的收益值。第四,以企业过去若干年收益为依据,预测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第五,用企业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减去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造的收益值,就是企业由商誉创造的超额收益。第六,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把企业年超额收益还原,即商誉的评价值。
运用该方法应注意三个问题:(1)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商誉的各类构成因素,不能只靠企业特定的以前年份的经营成果去估计其预测收益。(2)必须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3)对企业收益、负债及一些重要营业收入和费用项目的变动趋势予以足够的重视。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商誉产生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财、物等各项费用已计入到相应的资产或期间费用之中。所以自创商誉不存在将来的摊销问题。将自创商誉在报表上进行列示,主要是为报表的使用人提供更加有利于其进行决策的财务信息。因此,只要能得到自创商誉的公允价格,是可以加以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不同的评估机构有不同的评估结果,根据谨慎性原则,可以较低的评估结果作为自创商誉的入账价格。为了进行商誉的会计处理,根据前述的原理,可以设“自创商誉”账户,与此同时另应设一个权益类账户“自创商誉价值”与之相对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单列“商誉”项目,同时在所有者权益中增加“自创商誉价值”项目。
如自创商誉经评估确认时:
借:自创商誉(资产类账户)
贷:自创商誉价值(权益类账户)
每年进行再评估如有增值时:
借:自创商誉
贷:自创商誉价值
若发生减值,则做一相反分录,每年调整自创商誉的价值,但不予以摊销,以及时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通过这两个账户反映调整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并不影响企业当期损益,企业由自创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已体现在企业当期各项财务指标与行业水平的比较中。
三、外购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对于外购商誉,我国会计准则有较详细的规定,在这里我只想对其中的负商誉提出一点疑问与建议。
一般认为,在企业购并中,购并企业为取得被购并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所付出的一揽子购买价格超过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以上的金额,便被确认为商誉。然而,当购买企业为取得被购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所支付的价格低于其公允价值时,则称为负商誉。理论上,负商誉是不可能存在的。根据Hendrickson的观点,如果被购并企业可以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购并企业的收购价格,被购并企业的所有者就会将净资产逐项出售,并不会像存在正商誉那样将净资产整个或一揽子出售。因而,负商誉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负商誉在企业购并实践中的确存在,我们把这种客观存在而目前理论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现象称为“负商誉悖论”。目前,我国会计界对外购负商誉的解释,颇具新意的观点主要有三: (1)企业亏损说;[3](2)交易费用节约说;[4](3)主并企业自创商誉转化说,[5]此外,还有一些大众化的观点, 例如,高估资产的公允价值、主并企业高超的谈判技巧、被并企业存在隐性负债等等。[6]
目前,关于负商誉的确认有多种提法:(1)有人主张将负商誉作为股东权益的一个单独项目即“储备金”,等到被并购的资产折旧或出售时,再转入已实现利润中去;(2)有人主张先将负商誉作为一个贷记项目如递延收益,然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系统地调增收益;(3)有人认为负商誉是廉价交易的结果,是本期资本交易中的利润,应记入当年的损益账户。(4)将其按比例调减除长期有价证券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若不够抵减时,剩余部分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在确定的期限内摊销,或直接确认为收益。[7]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8]购买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取得的被并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遵守了上述第三种观点,我认为这样处理有利于反映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真实价值,而且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全部业绩,但要避免由于将并购产生的负商誉完全一次确认为收益而可能导致的各个会计期间收益的巨大波动。为此,应将负商誉记入全面收益中的其他全面收益项下。
对于负商誉的计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将被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超过并购企业收购价格的部分,先按照一定的比例调减被并购企业除长期证券性投资外的非流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若不够抵减,才确认为负商誉;(2)将人力资本的效用与其使用成本之差低于市场平均值的差额即企业净资产报酬率低于市场平均值的差额确认为负商誉;(3)按未来可能产生的资产流出额确认负商誉;(4)将被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超过并购企业收购价格的部分全部确认为负商誉。
我赞同(4)的计量方法。首先,这样处理符合有关负商誉性质的分析以及对负商誉的定义;其次,与正商誉的计量方法保持一致;另外,更重要的是按并购时点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净资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具有更大相关性。对于(1)(2)(3)的计量方法,我认为无法与正商誉的计量方法保持一致,且不能准确反映并购时点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故不适宜用此三种方法计量负商誉。而且(2)(3)方法实施难度大,无法准确估价、计量。

四、商誉确认后的处理

外购商誉的摊销问题一直是会计界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2006年会计准则一个显著变化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做法,取消了对合并商誉的摊销要求,而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不必摊销。”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不能单独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其可收回金额是无法确认的。商誉减值测验只能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将商誉的价值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比例分配。理论上,2006年会计准则将商誉视为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更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体现了商誉与企业整体不可分割的特点。但这样处理有三个显著缺点:一是虚增每股收益;二是商誉减值测试较麻烦且不能克服人为因素;三是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任何资产都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挥作用。
外购商誉该不该摊销及如何摊销取决于外购商誉自身的本质。通常来说,在企业并购中,主并企业购买成本超过所购得的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我们就称之为外购商誉。自创商誉是和外购商誉相对的,在企业并购中,当主并企业购得一项外购商誉时,我们就说被并购企业有自创商誉。一般地,当一个企业能够获得较同业相比的超额收益时,我们就说这个企业有自创商誉。自创商誉是企业内产生的,由企业未入账的资源和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两部分共同构成。外购商誉本质上不同于自创商誉,它产生于企业的并购过程中,是由并购中的诸多因素决定的。外购商誉是被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主并企业支付给被并购企业所分配的预期并购增量价值而发生的支出、并购双方的非财务动机及谈判等因素共同影响的价值的综合物。外购商誉有资源性质的一面,但它更像并购中主并企业所发生的一项损失。由于外购商誉本质上不同于自创商誉,所以,不能将外购商誉与自创商誉混为一谈,进而以自创商誉的理论来论述外购商誉。
笔者认为,因外购商誉更体现主并企业在交易中的一项损失,所以应将其摊销。至于并购企业后企业实际整体商誉的增值,则通过评估计入企业整体的“自创商誉”中。所以,用系统摊销法来处理外购商誉是现实的选择。不过,采用该法,仍有一个问题待解决,就是摊销期究竟选择多少年。APBNO.17将外购商誉的最高摊销年限定为40年,[9]而IASNo.22则将其摊销上限定为5年,[10]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我国原会计准则则规定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内合理摊销。我认为,考虑到外购商誉的三个组成部分中,资源仅仅占一小部分,而且这些资源带来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另外两部分则应尽快摊销或立即注销。综合起来考虑,外购商誉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摊销。

五、小 结

结合商誉的特征,本文对商誉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是:承认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不论是外购还是自创的商誉都应予以确认和披露。对于自创商誉,应于其形成时予以确认,具体可采用资产评估中的超额收益资本化法,且不予摊销,而在期末进行价值测试,确定其增减值。对于外购商誉中的负商誉,应将被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超过并购企业收购价格的部分全部确认为负商誉,记入全面收益中的其他全面收益项下,以全面反映企业的全部业绩。此外,外购商誉则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予以摊销。

⑺ 商誉在后续处理上,每年要对其进行减值测试,那么商誉会增值吗

商誉是无论是否发生减值迹象都要进行减值测试的项目,但不一定经过测试就减值了。对于存在商誉的企业,如果资产也发生了减值,是先冲减商誉,后再冲减资产价值的。

从这个意义上商誉是不会发生增值的。如果企业道各个报表期间总有新增股权合并,那就会有增加的可能。毕竟商誉是一个综合的指标,不是单指一个合并企业的。

在减值测试的处理方式下,对于商誉的处理,每一项都需要与被收购公司的估值有无发生变化进行比对,当发现被收购公司估值发生下降时,那么,就会根据下降的程度,对计入商誉的价值进行调整,以确认记录在商誉中的价值是恰当的、公允的,但调整的结果就会影响当期的利润。如果公司的估值未发生变化或者估值更高了,则商誉不作任何调整,即不会对当期的利润表产生影响。

而在摊销处理方式下,无论被收购的公司价值是否发生变化,购买时超过公司账面价值的部分,一律按即定的年限或某一种标准,在未来进行摊销,直到把商誉摊销至0为止。

从这两种处理方式下,我们可以看出,前一种减值测试法,有可能当期会产生巨大的商誉减值,也有可能不会发生减值;而采用摊销处理的方式下,则一定会对后期的利润表产生影响

(7)商誉价值指标扩展阅读:

誉减值的税务处理

1商誉减值的会计规定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1、商誉的减值测试及确认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首先,企业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去,此处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

2、 其次,在会计末期,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减值损失。

3、 最后,商誉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

⑻ 成本法评估范围是否包括商誉

(1)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不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合并报表准则)及其指南规范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它与现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财政部1995年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财政部1999年《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以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旧合并报表规定)差异较大。 一、新旧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不同 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根据控制原则,规定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而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也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按照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采用的控制标准,投资方对合营企业只能实施共同控制而无法实施单独的控制,因而合营企业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能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应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内,并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对于取得控制权后又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若在报告期末尚未售出的子公司,由于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应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而旧合并报表规定,母公司在取得控制权的当期不将此类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对于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资不抵债超额亏损)子公司,只要仍然能够控制的,就应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控制标准对于实务中承包、委托及租赁经营企业的合并,提供了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基本标准。新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扩大,使得新合并报表较旧规定合并报表提供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信息更加完整、真实。 二、合并会计报表的理论依据不同 目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理论主要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采用了与国际趋同的实体理论。实体理论认为,从经济实质上看,母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是一个单一的会计主体,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出发,合并财务报表是为企业集团的全体股东和债权人服务的。实体理论主要特点:一是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是企业集团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与母公司权益并列,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置于所有者权益项目中,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按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合并净收益属于企业集团全体股东的收益,应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当期损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单独列示;三是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为全体股东共享。 而旧规定主要采用了母公司理论。母公司理论认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为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服务的。母公司理论主要特点:一是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作为合并资产负债中的负债项目列示,少数股东权益按历史成本计量,少数股东资产采用账面价值计量,但母公司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双重计量基础;二是少数股东在子公司当期净收益中应享有的收益份额作为合并利润表中的费用项目列示;三是合并价差与子公司少数股东无关。 三、新旧合并报表对子公司资不抵债超额亏损处理不同 新准则规定,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应当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给少数股东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如果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二是如果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在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由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以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新准则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如实反映了企业集团经营业绩。 旧合并报表规定,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对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 四、合并范围变化对合并报表年初数调整及合并当期处理不同 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当年增加、减少的子公司,其合并报表年初数调整的处理如下:一是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二是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不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三是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而旧合并报表规定,除重大会计差错外,无论合并范围扩大还是缩小,均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当合并范围扩大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当合并范围缩小时,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目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五、新加合并前按照权益法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调整的处理 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的账簿体系和单个报表中按照成本法核算,同时,新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首先要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调整母公司会计报表;其次,由母公司依据调整后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和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在抵销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母公司独立会计报表,不仅全面反映了母公司控制实质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且便于母子公司会计抵销处理。增加了财务报表的综合信息含量,有助于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分析决策。 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的调整分录为:(1)根据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股权比率);贷记“投资收益”。根据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份额,编制与上述相反的调整分录。应注意的是,母公司在确认应享有子公司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2)当期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3)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母公司根据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4)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 六、新加合并前对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调整的处理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如果不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只需要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即可。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了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外,还应当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应注意的是,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时,有关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调整有关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价值的同时,调整资本公积。然后,在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时,抵销包括此部分资本公积在内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 七、新旧合并报表种类及其内容不同 旧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利润分配表四个部分;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附注五个组成部分,其中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范,及时有效地填补了现行实务中的理论空白。 与旧合并报表比较,新合并会计报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增加了四个项目,在“开发支出”项目之下增加了“商誉”项目;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增加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增加了“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之前,增加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二是新合并利润表主要增加了两个项目,“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用于反映净利润中由母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份额:“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少数股东损益”项目,用于反映非全资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即不属于母公司享有的份额。应注意的是,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就应在当期的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之下“增加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用于反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三是新增加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综合收益,并且起到替代利润分配表、连接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的作用。 八、新旧合并报表具体编制方法及列报不同

⑼ 企业价值估算办法

企业价值是通过企业在市场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实现持续发展来实现的。企业价值体现在企业未来的经济收益能力。企业价值评估就是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企业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分析和衡量。与企业价值理论体系相比,实践中价值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利用不同的评估程序及

企业价值是通过企业在市场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实现持续发展来实现的。企业价值体现在企业未来的经济收益能力。企业价值评估就是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企业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分析和衡量。与企业价值理论体系相比,实践中价值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利用不同的评估程序及评估方法对同一企业进行评估,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那么,价值评估方法有哪些,它们的特点是什么。目前,在实际的价值评估实务中,主要有三种评估方法: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
(1)收益法是依据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经折现或资本化处理来估测资产价值的方法。分段折现现金流量模型是最具理论意义的财务估价方法,也是在实务中应用较广的评估方法。其评估思路是:将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分为两段,从现在至未来若干年为前段,若干年后至无穷远为后段。前段和后段的划分是以现金流量由增长期转入稳定期为界,对于前段企业的现金流量呈不断地增长的趋势,需对其进行逐年折现计算。在后段,企业现金流量已经进入了稳定的发展态势,企业针对具体情况假定按某一规律变化,并根据现金流量变化规律对企业持续营期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将前后两段企业现金流量折现值加总即可得到企业的评估价值。应用该方法的主要步骤是:
①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这里的现金流量主要是指自由现金流量,是企业价值计量的对象,主要指企业当前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数量。可以表示为:
自由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付现营业成本-所得税-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净增加=息税前利润+折旧-所得税-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净增加
或:FCF=St-1(1+gt)?Pt(1-T)-(St-St-1)?(ft+W)
式中:
FCF:现金流量;
t:某一个年度;
S:年销售额;
g:销售额的年度增长率;
P:销售利润率;
T:所得税税率;
f:销售额每增加1单位所需追加的固定资产投资;
W:销售额每增加1单位所需追加的营运资本投资。
对于企业后段现金流量的预测,一般的方法是:在前段现金流量测算的基础上,从中找出企业收益变化的趋势,并借助采用假设的方式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比较常用的假设是保持和稳定增长假设,假定企业未来若干年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不变,或者假定未来若干年后企业现金流量将在某个收益水平的基础上,每年保持一个递增比率。但不论采用何种假设,都必须建立在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基础上,以保证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相对合理性和准确性。
②确定企业折现率和资本化率。上一步骤确定的现金流量只是一个预测值,实际发生的数量与预测值会有差距,因而,未来现金流动和不确定性就是现金流量所对应的风险。因而,折现率的确定问题可以转化为对风险进行定价的问题。有以下常用的两种模型:
第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中,资本的报酬率,即企业权益资本的折现率等于无风险报酬率加上企业的风险程度(β系数)与市场平均风险报酬率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r=Rf+(Rm-Rf)×β
式中:
r为资本报酬率;
Rf为无风险报酬率;
Rm为市场平均报酬率;
β为企业的风险系数。
在确定了Rf和Rm后,β值的确定就是关键的因素。β值的确定首先要知道企业所在行业的β值,然后根据本企业与行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企业不同融资成本的加权平均值,由于企业的资金来源是复杂的,往往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所需资金。例如,同时采取股权式融资和债权式融资。因此需要对各种各样的长期成本(股票、债券)等进行加权估算。可以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来计算折算率。其公式为:
r=∑Ri?Ki
式中:
r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Ri为第i种个别资本成本;
Ki为第i种个别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
③利用折现率对企业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可以确定出企业的价值。一个企业之所以有价值,就是因为它具有提供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而其价值就是未来所有现金流量的现值。
(2)市场法,又称相对估价法。是将目标企业与可比企业对比,根据不同的企业特点,确定某项财务指标为主要变量,用可比企业价值来衡量企业价值。即:企业价值=可比企业基本财务比率×目标企业相关指标。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采用的基本财务比率有市盈率(市价/净利)、市净率(市价/净资产)、市价/销售额等。
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在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最关键的问题是选择可比企业和可比指标。对于可比企业的选择标准,首先要选择同行业的企业,同时还要求是生产同一产品的市场地位类似的企业。其次,要考虑企业的资产结构和财务指标。可比指标应选择与企业价值直接相关并且可观测的变量。销售收入、现金净流量、利润、净资产是选择的对象。因此,相关性的大小对目标企业的最终评估价值是有较大影响的,相关性越强,所得出的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越可靠、合理。在产权交易和证券市场相对规范的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市场法是评估企业价值的重要方法。优点是可比企业确定后价值量较易量化确定,但在产权市场尚不发达、企业交易案例难以收集的情况下,存在着可比企业选择上的难度,即便选择了非常相似的企业,由于市场的多样性,其发展的背景、内在质量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这种方法缺少实质的理论基础作支撑,这就是运用市场法确定目标企业最终评估值局限性所在。仅作为一种单纯的计算技术对其他两种方法起补充作用。
(3)成本法。又称成本加和法。采用这种方法,是将被评估企业视为一个生产要素的组合体,在对各项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逐一对各项可确指资产进行评估,并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商誉或经济性损耗,将各单项可确认资产评估值加总后再加上企业的商誉或减去经济性损耗,就可以得到企业价值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单项可确指资产评估值+商誉(或-经济性损耗)
从评估公式来看,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企业价值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①确定纳入企业价值评估范围的资产,逐项评估各单项资产并加总评估值。首先是对企业可确指资产逐项进行评估,因此,确定企业价值评估范围尤为重要。从产权的角度看,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应该是全部资产。从有效资产的角度看,在对企业整体评估时,需将企业资产范围内的有效资产与对整体获利能力无贡献的无效资产进行正确的界定与区分。对企业持续经营有贡献的资产应以继续使用为假设前提,评估其有用价值。
②确定企业的商誉或经济性损耗。由于企业单项资产评估后加总的价值无法反映各单项资产间的有机组合因素产生的整合效应,无法反映未在会计账目上的表现的无形资产,也无法反映企业经济性损耗。因此,还需要用适当的方法分析确定企业的商誉或经济性损耗。
③企业的负债审核。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而评估目标又是确定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就需要对企业负债进行审核。对于企业负债的审核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负债的确认,二是对负债的计量。从总体上讲,对企业负债的审核,基本上要以审计准则和方法进行,以正确揭示企业的负债情况。
④确定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验证评估结果。将企业各项单项资产评估值加总,再加上企业的商誉或减去经济性损耗,就得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对用成本加和法评估企业价值的结果,还应运用企业价值评估的其他方法(通常是收益法)进行验证。以验证成本法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2004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出,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由于历史原因,成本法成为了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首选方法和主要方法广泛使用。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也存在着各种利弊。有利之处主要是将企业的各项资产逐一进行评估然后加和得出企业价值,简便易行。不利之处主要在于:一是模糊了单项资产与整体资产的区别。凡是整体性资产都具有综合获利能力,整体资产是由单项资产构成的,但却不是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企业中的各类单项资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产以及规范的组织结构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加和法显然无法反映组织这些单项资产的人力资产及企业组织的价值。因此,采用成本法确定企业评估值,仅仅包含了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值,无法体现作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二是不能充分体现企业价值评估的评价功能。企业价值本来可以通过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收益能力的预测来进行评价。而成本法只是从资产购建的角度来评估企业的价值,没有考虑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经营业绩,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同一时期的同一类企业的原始投资额相同,则无论其效益好坏,评估值都将趋向一致。这个结果是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相违背的。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是国际公认的三大价值评估方法,也是我国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中普遍认可、采用的评估方法。就方法本身而言,并无哪种方法有绝对的优势,就具体的评估项目而言,由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不同,要恰当地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因为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给市场交易或管理决策提供标准或参考。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客观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阅读全文

与商誉价值指标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投资公司怎样发展客户 浏览:814
股票跟基金挂钩的都有哪些 浏览:718
主要外汇交易商 浏览:347
三年前信用卡连续逾期还能贷款吗 浏览:674
热卷主力期货吧 浏览:154
新手投资理财活动 浏览:234
cj期货 浏览:809
融资合同公证 浏览:342
萨斯喀彻温省钾矿吸引大量投资 浏览:550
融资租赁irr计算器 浏览:526
什么人不适合期货 浏览:329
日照1124豆伯价格 浏览:160
建行贷款买车要几天 浏览:28
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724
投资理财与宏观经济的关系 浏览:496
外部融资困难 浏览:704
燕郊49800民间互助理财 浏览:990
产权交易所管理办法 浏览:516
科创基金和战略配售基金的申购费 浏览:843
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举措 浏览: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