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品种 现货白银 报价基准 以伦敦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 交易时间 周一早回8:00--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答间 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千克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千克 买入价与卖出价价差(点差) 当前报价的万分之十二 交易单位 1千克 5千克 50千克 100千克 最低交易保证金 不低于成交金额的2% 交易手续费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 单笔最大交易限额 1000千克(1000手) 最大持仓限额 3000千克(3000手) 当前仓单费率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日 提货费 不高于现价的30% 交货费 不高于现价的5% 最小交割单位 20千克 申请交割时间 每个交易日10:00—16:00 交割地点 交易营业部
B.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1、T+1交割,T+1交收: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均实行T+1交收。
2、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下波动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涨跌幅限制为5%)
3、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2)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C. 电力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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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对,也是复"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另外补制充一下:
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需要支付佣金(0.25%)、交易徵费(0.012%)、政府税项(0.1%)、转手过户费等费用(每张2.5港元)。
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星期一至五)如下:
上午10时正至下午12时30分(午市);下午2时30分至下午4时正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没有午市交易。
E.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根据中国大宗商品贸易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联合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发起建立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依托"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www.nwbce.com)网路交易平台,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并综合采用国际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交易会员提供农林产品、矿产品、有色金属、化工产品等大宗物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本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会员分为特别会员、综合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六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卖方通过交易平台挂牌销售资源,通过交易平台发出要约,买方自主选购,生成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合同条款进行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双方必须通过本交易中心控制结算过程(即场内结算)。货物交收买方可凭本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电子提单到相应的仓库提货。
第七条 电子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生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交易中心认定,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用于交易、交收的商品。
第九条 指定仓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负责对交易会员货物进行收发、存放、保管,并对货物外貌、包装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
第十条 指定银行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代为托管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及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 电子仓单是指指定仓库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电子凭证。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买方及卖方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电子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总价向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支付的费用。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挂牌保证金 是指交易会员在本交易中心存入并锁定一定数量的资金,以获得挂牌交易的资格,并用于担保电子合同的执行,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挂牌保证金的退回是指会员在执行完毕所有通过交易平台缔结的合同,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可申请退回挂牌保证金。履行完毕状态显示为已完成的合同视为执行完毕。
第三章 交易会员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向本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成为交易会员,按本交易中心的实时规定、修改的硬件、软件标准配备有关设施,并接入互联网。
第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会员的交易帐号实行用户名+交易密码的方式管理,用户名可由字符或数字组成,交易密码由6-16位字符组成,均由交易会员自行确定。交易帐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会员对于自身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申请及维持交易帐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有权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
2) 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十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交易中心制发的《交易员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者须对注册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后,按本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政策缴纳交易会员费,即可获得交易帐号,具有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2)在交易平台发布供求商情;
3)浏览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即时交易行情;
4)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研讨活动及培训会等相关活动;
5)对本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其它本规则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2)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并对因其帐号泄漏、遗失、公开以及在本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3)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本交易中心备案;
4)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供信息变更申请;
5)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6)爱护本交易中心设施,维护本交易中心声誉;
7)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代表是指持有交易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不再继续在本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帐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会员对其交易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本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
1)未参加当年年检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本易中心有关规则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违反本规则和本交易中心其它相关制度,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商品的买卖;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平台,在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发布可销资源,买方自主选购,达成合意后生成电子买卖合同,进行商品购销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参与本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应先输入交易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交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的交易帐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会员对其交易帐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本交易中心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及提高交易保证金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做出上述决定应提前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交易时间08:00-24:00。如需调整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告。
第三十条 本交易中心规定交易报价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价格为含税价,买卖重量单位为吨。
第三十一条 卖方交易会员按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格式自行挂牌销售商品。交易品种资源挂牌时需填写完整、明确、交易必备的物资信息,如品名、牌号、规格、重量(或理重)、价格、生产厂家、交货仓库、捆包号、交货地点、执行标准、出厂日期等。卖方负责核对挂牌资源信息,保证挂牌信息与实物相一致,对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交易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F. 大宗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G.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4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5设置交易大厅。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6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7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8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9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10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11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12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13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14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15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16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16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17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18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19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20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21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22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23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24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25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26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27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28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29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30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31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32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根据市场需要,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34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5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36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每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7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38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39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40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41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42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43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4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4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46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47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48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49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50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51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52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53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55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56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57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58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59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60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6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6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63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65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66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67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68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69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70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7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72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73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74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75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76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77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78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 79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8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81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82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83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8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85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86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87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88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上报证监会查处89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90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9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9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9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94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95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96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7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二)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9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另行规定。99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100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深圳交易所交易细则大体相似
H. 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
1.1 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1.2 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受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部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活动进行监督。部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负责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提供服务。进入市场的有关各方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3 经批准进入市场交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1.4 本规则所涉及市场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程序,必须在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程序中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程序,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可在部工程交易中心外进行。 ? 2.1 市场进驻单位的必备条件:
2.1.1 经铁道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
2.1.2 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服务单位;
2.1.3 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铁路发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1.4 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1.5 单位信誉良好。
注:除2.1.1款外,第2.1.2、2.1.3款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2.1.4、2.1.5款条件。
2.2 符合进驻必备条件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办理《交易许可证》方能进入市场交易。
2.3 办理《交易许可证》的程序:
2.3.1 领取并填写《交易许可证申请表》;
2.3.2 填写《交易许可证申请表》后,随带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报部工程交易中心;
2.3.3 经部工程交易中心审查,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2.4 具备进场交易资格的单位,可派1~2名交易员携带《交易许可证》进(驻)场了解交易信息,负责日常交易联系。交易员名单需事先报部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3.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为项目入场申请的申请人。由部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具备入场条件,即是否经国家批准立项,是否属于部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
3.2 项目入场申请程序
3.2.1 领取并填写《项目入场申请表》;
3.2.2 填写《项目入场申请表》后,随带下列资料报部工程交易中心审查:
3.2.2.1 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
3.2.2.2 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
3.2.3 经审查项目具备入场条件,由部工程交易中心在《项目入场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连同下列资料送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核。
3.2.3.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2.3.2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2.3.3 主要负责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经济人员的基本情况;
3.2.3.4 专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件。 4.1 招标人招标发包资格由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查。
4.2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2.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2.2 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4.2.3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4.2.4 具有财务机构,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财务核算;
4.2.5 其负责人的经历、职称和技术、经济人员配备与其资质等级标准相符;
4.2.6 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
4.3 资审合格具备招标资格的,由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在《项目入场申请表》中签注意见。
4.4 经审查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其招标业务,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部工程交易中心转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招标代理应作到:
4.4.1 按照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酬金;
4.2.2 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4.2.3 不得接受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
4.2.4 与行政机关、投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5.1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5.1.1 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1.2 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5.1.3 建设资金落实;
5.1.4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原则协议。
5.2 办理招标申请的程序
5.2.1 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
5.2.2 填写《招标申请表》后携带下列材料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
5.2.2.1 年度建设计划;
5.2.2.2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的批准文件;
5.2.2.3 省、部对征地拆迁的原则协议或意见;
5.2.2.4 资金来源;
5.2.2.5 招标计划;
5.2.2.6 对投标人的特殊资格要求。
5.2.3 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后批复《招标申请表》和招标计划。 6.1 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向招标人报名申请投标,参加资格预审。招标人或其他的单位和任何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投标人。
6.2 申请投标的程序:
6.2.1 领取并填写《投标申请表》;
6.2.2 填写《投标申请表》后,随带下列材料报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6.2.2.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2.2.2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6.2.2.3 银行资信证明;
6.2.2.4 企业概况、业绩(近五年);
6.2.2.5 企业财务状况;
6.2.2.6 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能力(至处级单位);
6.2.2.7 在手合同工程情况;
6.2.2.8 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6.2.2.9 招标人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
6.3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招标人不得提出过高的资格要求。经资审合格的,批复《投标申请表》准予参加投标。招标人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部工程交易中心,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应说明原因。 8.1 招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招标会的内容包括:
8.1.1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8.1.2 现场踏勘,可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投标人约请设计单位自行进行;
8.1.3 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答疑。
8.2 提出问题和答复问题均应采取书面方式。 书面答复应当抄送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及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此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9.1 投标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或派人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迟到的投标书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编制的难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以函电通知。
9.2 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投标书的份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书1份正本,其余为副本。
9.3 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之前,允许投标人以函电方式对已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补充或修改,甚至撤回其投标书。
9.4 投标书及补充或修改函件的递接应通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派员在场监督,由招标人检验、密封与标志后封存。
9.5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书有效期终止日时间内,不得撤回投标书,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10.1 评标方案由招标人制订,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核。
10.2 评标方案应包括: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组织、评委专家的抽取等。
10.3 评标的组织形式由招标人确定,其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受聘的专家组成,人数可为7~13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10.4 评标专家的抽取办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和评标方案的特点制定。评标专家可为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各方面专家的组成比例,可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在评标方案中确定。选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天通知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0.5 评标专家的产生由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督、部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随机抽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重新抽取。
10.5.1 选定的评委与该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的。
10.5.2 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10.6 确定评标方案的时间、地点;评标方案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开标前研究确定。也可与递交投标书同时进行,但其地点应使得研究评标方案的人没有与投标人员接触和联系的条件。 11.1 开标
11.1.1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部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若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主管部门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参加。必要时招标人还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11.1.2 开标的程序:
11.1.2.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名单及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
11.1.2.2 宣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并核实是否到会;
11.1.2.3 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唱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
11.1.2.4 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书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书和补充、修改函件。
11.1.2.5 投标人代表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投标书如有含义不明确之处,允许投标人代表作简要解释,但解释不得超出投标书内容的范围。
11.1.2.6 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11.1.2.7 开标应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11.1.2.8 宣布开标会结束。
11.2 评标
11.2.1 评标应严格按公布的评标办法进行,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标准和方法。
11.2.2 评标只对投标人报送的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有效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11.2.3 评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不得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允许或接受对投标书实质内容的改变。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问题。确定中标前(或后)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11.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投标人对评标委员及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企图、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可能导致投标废标。 评标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在评标活动中若有徇私舞弊、显失公正的行为,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取消评标资格。
11.2.5 招标人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环境中进行。评标委员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和联系,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11.2.6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11.3 定标
11.3.1 定标应根据定标办法。招标人可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 招标人未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11.3.2 定标工作不得确定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标价中标。若有必要,可由投标人提出投标项目成本价的详细分析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成本的技术措施,经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或工程造价咨询部门分析论证确定。 12.1 招标项目定标后,招标人应在发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书面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核备。评标结果包括: 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等。并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
12.2 评标结果的报送程序:
12.2.1 领取并填写《评标结果核查表》;
12.2.2 填写《评标结果核查表》后,随带评标结果材料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待批准后抄部工程交易中心;
12.3 一周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部工程交易中心。 13.1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需要),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交易双方经过协商可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不齐全、不完善的内容进行补充,但不能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的实质内容,合同金额必须与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一致。
13.2 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招标人报请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考虑与另一投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
13.3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 交易双方携带合同正、副本到部工程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后,办理合同登记。部工程交易中心在合同正、副本的第一页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15.2 部工程交易中心在电子屏幕上公布交易结果:项目名称、中标人、中标价格、合同金额、工期、质量标准等。
15.3 交易双方不缴纳交易手续费、不办理合同登记的,报主管部门同意,不批准开工。补交交易手续费后,方能进入市场参与项目交易。 16.1 交易方不按本规则办理的,部工程交易中心拒绝办理相关程序的手续。
16.2 交易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铁道部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16.3 交易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无相关法规规定的,部工程交易中心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分:
16.3.1 在电子屏幕上通报批评;
16.3.2 取消一次交易资格;
16.3.3 取消半年至一年的交易资格;
16.3.4 吊销交易许可证。
I. 国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抄A股实行涨跌停板限制10% ,ST的5% (2)A股实行 :T+1交易 (3)不允许买空交易 ,只能买涨,不能买空。 (4)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应该是强制的吧,发放股利你不想要么,白送钱。 (5)上市这个要求比较多,公司要求成立3年以上,发售的股票最少3000万股,占公司的总股本的25%以上等等 (6)退市会先变成*ST的,一般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才有可能退市,但国内股票很少有退市的,因为壳资源不足,所以在国内这个市场退市的风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