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民银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
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工作量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二)决定不执行《指引》的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评估论证工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金融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异议的,可不再执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工作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执行符合《指引》要求的新内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则确立的其他反洗钱措施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⑵ 请问巴塞尔协议中包含哪些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II》中考虑的三大风
险的概念,计算方法及在新协议中计算风险的体系架构.
一, 信用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中信用风险的暴露主要涉及公司风险,银行风险,主权风险,零售风险和
股权风险五个部分.
1.信用风险的定义
信用风险,指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
损失.信用风险一般分为商业信用风险和银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范畴还可以进一步扩展
到信用的接受者.例如购买者或借款方也可能承受供货方或银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表现在,供货方或银行可能因资金原因而无法提供商品,服务和使授信方的交易持续进行的
融资活动.
2.信用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1)标准法.新巴塞尔协议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是旧巴塞尔协议计算方法的延续.
新协议对于银行的资产,按其是否有外部评级以及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的评级结果给予一定
的风险加权,以弥补原协议在风险资产权数规定上的不足.在确定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对
各交易对手的各种风险,如主权风险,银行风险和公司风险等都是在外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
(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即将债项
按借款人的类型分为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股票等五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
内部评级法对每一类风险都考虑了三方面因素:(1)风险构成因素,指各银行可以使用自己
的估计数或标准的监管参数;(2)风险权重函数,该函数将风险构成因素转化成为银行计算
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3)最低资本要求,指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方法时需要满足的法定
资本量.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IRB
初级法,IRB高级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
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以银行内部评级为基础,可以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
感度.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测量是根据与借贷者和交易对手交易记录的分析,对借贷者,
交易对手的违约情况进行评定,并给予相应的评级.
3.计算信用风险需要的数据
(1)标准法.标准法对于银行持有的各种不同的资产类型的债权,按照银行认定的外
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给出不同的权重对应关系.在标准法中,外部评级占据核心地位.在
新巴塞尔协议中分别规定了对于主权国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证券
公司,零售资产,银行,公司,居民房产抵押,商业房地产抵押,逾期贷款,高风险的债权
以及表外项目各自的风险权重.巴塞尔协议还规定,在确定风险权重时,要先从风险暴露中
扣减专项准备.
(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对于银行计算各种资产的信用风险提供了不同的风险权
重函数,用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这些函数对于各种不同的资产类型其公式也有不同,大体
思路是一致的,即通过为这些函数输入四个参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
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得到不同资产情况下的风险权重,继而确定风险
资产.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和高级法对这些参数确定方式的要求有所不同.以公司,主权和
银行资产为例,初级法要求银行仅需要估计违约概率,高级法则要求银行估计所有的参数,
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在数据要求方面的区别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违约概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由各国监
管当局自已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
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
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对于需要银行自己提供参数的估计值而言,计算信用风险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比较高.按
照新协议的规定,要估计相关参数,无论数据来源如何,都要满足最少的数据观察期.像估
计违约损失率要求更加严格,新协议提出在理想情况下,数据观察期至少应该涵盖一个完整
经济周期,这些要求对我国许多银行来说短时间内是难以做到的.表2列出了估计违约概率,
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三个参数所需的数据观察期要求.
表2 估计参数所需的数据观察期
公司,主权,银行暴露 零售暴露
违约概率 不少于5年的数据 不少于5年的数据
违约损失率 不少于7年的数据 不少于5年的数据
违约风险暴露 不少于7年的数据 不少于5年的数据
新协议内部评级法对参数估计所需数据不但要求的时间长,而且对数据的来源和内容要
求也非常高.不但要求有银行用户的客户资料,财务数据,信贷记录,还要综合考虑历史及
当前的宏观数据,行业数据等,作为共同计算相关参数所需的预测变量.所有这些要求,尤
其是我国银行业基础数据较差的现状而言,对顺利实施内部评级法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二,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外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
1.市场风险的定义
市场风险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
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与金融市场本身的成熟程度相关,市场越成熟,市
场风险就越小.市场风险一旦大规模发生,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伤害,而且给整
个金融市场带来灾难性的破坏.广大投资者很难进行市场风险的管理,必须通过政府规范市
场,打击恶意操纵市场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使市场在公开,公平,有序的条件
下进行.
2.市场风险主要计算方法
1996年初,10国集团签署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
险计提资本.在这项修正案中,正式提出两种方法用来测量市场风险.
(1)标准法.在标准法模型下,银行的市场风险通过计算资产组合面临的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股权风险以及商品风险而得出.例如,在巴塞尔协议下,汇率风险和股权风险的
资本要求是8%,商品风险是15%.其中,对股权风险来说,资本要求又因一般市场风险的
净头寸和特定风险的总头寸而有所不同.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设计出了不同的监管模型来计
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头寸的最低资本要求.这些模型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的全
面法,先是被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使用,后被欧盟的资本充足指引采用的分块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英国金融服务局采用的资产组合法.以及美联储采用的预先承诺法.
(2)内部模型法.为鼓励银行采用较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各认可机构可运用成熟的
内部风险模型,其主要的计算方法是计算风险暴露的Va R(Va l u e a t R i s k,在险价值).所谓Va R,就是在一定的持有期和一定的置信度区间内,一个投资组合最大的潜在损失是多少.
Va R是一种利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来评价风险的方法,它可以使投资人既知道潜在损失的金额,又可以知道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作为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已经被全球各主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在实际的市场风险管理中,Va R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数据模拟法,结构化蒙特卡罗法和压力测试.
方差——协方差法假定投资组合中各种风险因子的变化服从特定的分布,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估计该风险因子收益分布的参数值,然后求出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反映了分布偏离均值程度的临界值,之后建立与风险损失的联系,推导Va R值.
历史数据模拟法是根据历史数据模拟未来的一种方法,它采用的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数据,因此该方法比较直观,计算出的结果说服力也较强,许多大银行更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
蒙特卡罗法的计算过程是,使用者选定金融变量服从的随机过程及随机参数,然后利用假定的价格路径对所有变量进行模拟,得出投资组合的不同价值,最后利用模拟得到的不同的投资组合价值编制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测定投资组合得到在险价值.
以上的Va R计算方法的共同缺点就是不能反映市场突发事件情况下的损失程度,因此作为Va R的补充,压力测试法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压力测试考虑的是关键金融变量的大规模变化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它先主观地假设一些极端事件发生,然后利用新情况对投资组合中的所有资产重新进行定价,这样就可以得出该场景下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3.计算市场风险需要的数据
从已有的一些Va R模型来看,Va R值的计算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预测.按照巴塞尔委员的要求,为确保模型的有效性,Va R模型的有效性必须进行返回检验,验证该模型的预测值和现实结果是否相同,这个过程要求的数据期限很长,对数据的要求比较高.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收集到足够的数据并不容易.
在市场风险的计量系统中要求的数据包括:
(1)头寸数据,是由交易活动产生的数据.
(2)风险要素的价格数据,风险要素通常分成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以及
上述各类风险要素中的期权波动性等几个大类.
(3)计量参数,包括持有期,即头寸值的变化区间,观察风险要素价格的历史时间,
达到某一审慎的保护度的置信区间.这些计量参数一定程度上是判断的,例如,它们取决于模型需要提供的保护度,与头寸和价格数据不同,后者在理论上是外生的.
按照上述输入数据,内部估值模型就能计算出由于相关风险要素变动而引起的每一头寸值的变化.然后加总各头寸值的变化,并适当考虑不同风险要素之间的历史相关性,银行按照他的总体战略,可以选择一个适当的观察期来反映市场条件,就可以算出观察期间的各风险要素和要素之间的历史相关性.
在计算市场风险时,需要确定资产的性质可能受到哪些市场因子影响,对要计算的资产组合收集其历史数据,计算出收益率之后,通过参数法,历史数据模拟法或者蒙特卡罗方法进行Va R的计算.
三,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的主要种类包括:内部欺诈风险,外部欺诈风险,就业政策与工作场所安全的风险,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风险,灾害和其他事件,业务中断与系统失败风险,执行交割和内部流程管理等信用风险.
1.操作风险的定义
90年代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伴随的操风
险也日益严重,类似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的低频高危事件显示出,即使商业银行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为操作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
操作风险有多种定义.J.P Morgan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是,操作风险是各公司业务和支持活动中内生的一种风险因素,这类风险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错误,中断或停滞,可能导致财务损失或者给公司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害.英国银行家协会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从1998年至今,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均沿用了这个定义.
2.操作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主要的计算方法有三种,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1)基本指标法.采用基本指标法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应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比例.鉴于基本指标法计算的资本比较简单,新协议中未对采用该方法提出具体标准.
(2)标准法.标准法把银行业务分为8类,每一种业务都介入一个收入指标,然后介
入一个β系数,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的简单加总.(β值详见表3)
表3 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的β系数
产品线 β系数
公司金融(β1) 18%
交易和销售(β2) 18%
零售银行业务(β3) 12%
商业银行业务(β4) 15%
支付和清算(β5) 18%
代理服务(β6) 15%
资产管理(β7) 12%
零售经纪(β8) 12%
(3)高级计量法.
3.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数据
(1)基本指标法.根据基本指标法的资本计算公式,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数据是前三
年各个年度的总收入.
(2)标准法.根据标准法的资本计算公式,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数据是8个产品线中
各产品线过去三年的总收入.
(3)高级计量法.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知道内部
数据和外部数据.其中内部数据指银行按照标准跟踪收集的损失记录,对内部损失数据至少需要5年的观测值.外部数据则是指相关的公开数据以及行业集合数据.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数据,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范围信息,损失事件的起因和情况或其他有助于评估其他银行损失事件相关性的信息.银行必须建立系统性的流程,以确定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外部数据以及使用方法.应定期对外部数据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修订有关文件并接受独立检查
⑶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核心原则
5.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4[4]。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贡献。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会给一国和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委员会认为,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的基础。
6.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二十五条原则5[5]。
原则1 –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 –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 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 7 –风险管理程序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 8 –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原则 9 –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各项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 10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 11 –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 12 –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 13 –市场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 14 –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 –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 16–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 17 –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 19 – 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 20 – 监管手段: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 21 –监管报告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 –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7. 只要各项主要目标能得以实现,核心原则对不同的监管方式持中性的态度。核心原则无意覆盖各类体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况。相反,各国的特殊情况应在评估时通过评估人员与本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对话适当考虑。
8. 各国应对辖区内所有银行实施核心原则6[6]。各国可超越核心原则以求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要求,特别是市场和银行发达的国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则的达标程度,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然而,这并不一定能够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不会因此就避免单个银行的倒闭。银行监管不能也不应该确保所有的银行都不倒闭。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承担风险的内容之一。
10. 委员会鼓励各国在会同其它监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配合下落实核心原则。委员会希望国际金融组织和其它有关方面利用核心原则帮助各国强化监管工作。在监测各项银行审慎标准的实施方面,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合作。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11. 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管辖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前提条件不完善,银行监管当局应提请政府注意这些问题,特别是它们对实现监管目标的现实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
有效的市场约束;和
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或公共安全网)
12. 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这方面工作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负责。然而,如果注意到现行政策有损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性,监管当局要做出反应。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发展将会受到影响。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私有财产法;
●国际普遍接受的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体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包括银行)相信各类帐目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类帐户应是按照既定的准则制定的,并且审计师对其工作负责;
●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
●具备针对其它金融市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这些市场的参与者的明确规章制度和充分的监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金融交易的清算,并且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14. 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15. 总体来说,确定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是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1[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的。委员会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所组成。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并经常在此举行会议。
2[2] 除核心原则外,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各项原则达标情况的详细指导文件,即核心原则评估方法。该文件也在这次审议中一并进行了修订。
3[3] 阿拉伯银行监管委员会、美洲国家银行监管协会(ASBA)、加勒比银行监管组织、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银行监管工作小组、中欧和东欧银行监管组织、法语国家银行监管组织、海湾国家合作理事会银行监管委员会、伊斯兰金融服务理事会、离岸银行监管组织、中亚和外高加索监管组织、南部非洲国家银行监管组织(SADC)、东南亚、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组织(SEANZA)银行监管论坛、西非和中非银行监管委员会、太平洋国家金融监管协会。
4[4]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最低标准,自愿实施。各国将在自己的辖区内自由实施实现有效监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则有关内容的定义和解释参见核心原则评估方法
6[6] 一些国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提供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服务。本文中的多项原则对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同样适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体系占比较小, 因此对这类机构不一定以银行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
2011年,鉴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对有效银行监管的标准的变化,BIS修订了核心原则,将原先的25条核心原则扩展到29条,并正在征求各成员国监管当局以及业界的意见。新的核心原则有望在2012年正式出台。
⑷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特别强调的风险是什么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资本要求
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当然,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范畴的拓展在当前的金融格局下,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却在进一步加大。因此,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信用风险采用标准法或基于内部评级法确定(基于内部评级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级法的区别,三种方法的复杂程度依次递增)。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这种方法是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对手的主权风险、公司风险等项目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短期信用评级适用于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而短期信用评级只能用于短期债权;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拥有多个外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则选出两个最高者。若两个最高者级次相同,则使用这一级次的信用等级作参考;若不同,则取次级作参考。但由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其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难以保证,因此,新协议要求银行尤其是实力较强的银行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比较复杂,要全面考虑构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并以此建立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函数,然后测算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量;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存在较大的量化难度,因此,新协议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补充规定》所提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提足最低资本量,并对市场风险加以特别关注;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在新协议修改稿中给出三种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①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②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③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在计量每种业务的风险时,银行都必须根据内部数据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引致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事件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再以所得数据与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相应比例得出资本需求量。鉴于计量方法比较复杂,且合理性有待验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银行以最低资本的20%作为应对操作风险资本的做法,准备以这一比例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2) 计量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中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造尤其是创新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旧协议相关内容过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遗留问题,而且使新协议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计量资产风险权重的标准法是在1988年的旧协议中提出来的,新协议仍以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础上作了重大改进。首先是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主权风险评定,也要求银行依靠自身的风险评估或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而定。这就基本上消除了风险权重上的国别歧视,有利于信用风险确定中信用标准的回归,也有利于纠正非OECD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融资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其次是增加了风险级次,在原有风险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了50%和150%两个级次(对公司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从而体现出资产实际上存在的多样性差别。 鉴于标准法在信息充足性、时效性,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改稿中更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为巴塞尔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的美国国际金融学院甚至认为,通过这套计算方法促进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是新巴塞尔协议的一大核心内容。 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分两步进行。首先是计算每个债项的风险权重,公式为:其中: 是指资产的风险权重; 是违约后债项的可能损失; 是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巴塞尔委员会将其定义为债项一年的平均违约率; 是债权的到期时间; 是对 的调整函数,依赖于 ; 则由另一公式决定,即 其次是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公式为: ,其中,EAD是违约时的风险暴露,对于表内业务来说,巴塞尔委员会将其定义为资产负债表上的名义未清偿额;而表外业务的EAD则可对照表内项目计量或由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显然,基于内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成功与否的关键是LGD、PD、EAD以及M等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可先由监管机构确定其中的LGD、EAD及M,条件成熟后,再全部由银行在对内部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推出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巴塞尔委员会不仅要为资产风险权重及最低资本金要求找到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法,而且要为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打下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和金融工具的定价提供重要依据。
(3) 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针对各界对旧协议的批评,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经营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除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2、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新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这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仍然没有轻视银行作为利益主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逆向选择、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有具体目标又有行为规范和措施的监管当局就显得尤为重要。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一是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银行可以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判断银行是否达到充足率的要求,判断的依据主要有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其次是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二是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前面提到巴塞尔委员会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风险计量方法,这种方法分为低级和高级两个层次。对每个银行来说,都有一个由基础法向高级法过渡的阶段,监管当局在这一阶段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培育职责就是给出四个主要输入参数LGD、EAD、PD以及M中的前三个,并促成这一阶段的尽早结束。在此基础上,还要及时检查银行的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战略,使银行的资本水平与风险程度合理匹配。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2001年的新协议修改稿特别要求,商业银行除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行事之外,还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新协议仍然强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主张。
3、 市场约束旧协议出台时,经济学家曾指出,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银行可能损害社会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但巴塞尔委员会更多采纳的是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银行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正因为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信息公开就会影响到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此外,无论是银行的价格还是其资产的风险,都处于反复无常状态,因而信息披露的意义并不大。 新协议显然摒弃了这些观点,它更多的是从公众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并对待银行,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象其它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新协议修改稿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的发展经过了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与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三个阶段。
资产管理理论是最早产生的一种银行经营管理理论,它的发展分为三种观点,即商业性贷款理论、转移理论与预期收入理论。
负债管理理论是在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种银行管理理论,认为银行可以通过主动负债以增强其流动性。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兼顾了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结构,强调资产与负债两者之间的规模与期限搭配协调,在利率波动的情况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各国在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付诸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系列模型,主要包括线性规划模型、财务规划模型、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与存续期间缺口管理模型等。
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理论经历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及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统一管理四个阶段。
(1)资产管理(The Asset Management)
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商业银行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环境下,在当时较稳定的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管理。
资产管理依其提出的顺序又有以下三种理论:商业性贷款理论、资产可转换理论、预期收入理论。
(2)负债管理(The Liability Management)
20世纪60年代,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心有资产管理转向负债管理为主。
负债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不仅可以通过加强资产管理来实施,也可以通过在货币市场上主动性负债,即通过“购买”资金来实施。
(3)资产负债综合管理(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伴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而产生的。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思想:在资金的配置、运用以及在资产负债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根据金融市场的利率、汇率及银根松紧等变动情况,对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进行协调和配置,通过调整资产和负债双方在某种特征上的差异,达到合理搭配的目的。
(4)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统一管理(In Balance-Sheet and Off Balance-Sheet Management)
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统一管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
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管,同时也为了规范不同国家的银行之间同等运作的需要,198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著名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目的:一是通过协调统一各国对银行资本、风险评估及资本充足率标准的界定,促使世界金融稳定;二是将银行的资本要求同其活动的风险,包括表外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联系起来。
《巴塞尔协议》的通过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完善与统一的标志。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理论吸取了资产管理理论和负债管理理论的精华,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对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共同调整,在确保商业银行资产具有一定收益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经营风险的最小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理论主要是从资产与负债均衡的角度去协调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之间的矛盾,使商业银行的管理走向科学化。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标志我国从此已全面开始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两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表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推行,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明确经营方针,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逐步增强风险意识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特定的经济转型时期及银行体制的特殊性,当前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作用
首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表明我国金融调控已逐步向间接方式转变,中央银行将更多地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整货币政策,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其次,用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能有效地防止货币和信用扩张;通过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来优化经济结构还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全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第三,将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步伐,按照国际惯例运作,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力度,形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最后,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可为商业银行运作提供制度规范,保证商业银行资金在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方面的协调,使我国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存在的主要缺陷
从中央银行的角度来说,制定的监测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科学性,且监管乏力。首先是比例指标缺乏层次性。在总分行体制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具有层次性,中央银行必须针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指标。但是,目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测、监控指标都是针对法人即商业银行总行进行考核,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只是机械地用考核商业银行总行的指标来考核商业银行分支行,从而降低了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是一些指标适用性差。在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制度下,资本集中于总行,故监控指标中所有涉及“资本类”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单个贷款比例”等都不适用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时,在上级行统一调度资金的情况下,用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基层商业银行也没有意义。而另一个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比例”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率不少于25%的规定,亦缺乏科学性,按照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重(流动资产相对比率)在1.5~2的水平才能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只对流动性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流动性比率)才作不少于25%的规定。最后,中央银行监管不力。目前的指标监控、监测仅限于几张报表,只作一下比例关系的统计分析,所报数据的真实性也缺乏强硬的监督控制。
从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来看,亦没有达到资产负债管理的真正要求。一级法人的银行体制使得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只注重存款规模的简单量的增长以及由此推动贷款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资产负债的风险管理。这种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导致资产负债管理结果上的缺憾:一是总量不平衡,一些商业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实行的贷款规模管理,存在“有资金无规模”和“有规模无资金”的矛盾,普遍存在不计成本揽存款和存款波动影响正常放款等被动经营和消极经营的问题,无法根据资金来源自主支配资金运用;二是期限结构不对称,商业银行的长期负债过多用于短期资产,实际上违背“效益性”和“安全性”的协调;三是资产负债结构单一,资产中贷款比重过高,其它资产比重极低,不利于银行分散风险,负债中绝大部分是一般性存款,其它负债如金融债券、拆入资金等比重极低,致使银行支付压力较大;四是资产、负债管理脱节,目前的资金统一高度管理体制迫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组织的存款需上存,贷款审批权由总行层层下拔,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无条件加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
三、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措施
1、建立和完善以效益为核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各项考核指标要以利润为目标,通过资产负债的量本利分析,合理确定资金的盈亏平衡点,并据以确定存款的成本、结构和贷款的规模及投向,改变存贷款经营方式;中央银行在制定各项考核指标时,要科学界定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经营侧重点,进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各商业银行总行也要以央行核定的指标为参考,按照优化配置、集约经营、提高效益的原则编制综合经营比例计划,并根据各一级分行不同情况,下达不同的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对非比例范围的经营项目实行授权管理。
2、核定资产负债余额基数,区别资产负债存量和增量,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考核。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家专业银行,受诸多因素影响,资金存量普遍存在资产质量较差、经营效益不高等问题,在彻底摸清家底后,以一定时点的资产负债余额为基数,实行新老划断。对新增资金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原有资金存量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基数,进行分类管理。
3、深化商业银行内部改革,激化各级经营行的积极性。在明确各级商业银行的职责和相应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深化商业银行的内部机构改革,精简分支机构,适当扩大基层行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各级经营行发展一定的中间业务,允许负债结构的多样化,实现资产负债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营效益;利用资金内部计价的利益驱动机制和把行长经营目标考核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有机结合的手段,充分调动各级经营行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管理成为可能
今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颁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核准、发行、登记托管兑付及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只有政策性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该办法实质上为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进行主动负债管理打开了大门。目前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已经成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达270亿元。
对商业银行而言,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化解经营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中存款占到了87%,其中储蓄存款又占到一半左右。存款(尤其是活期存款)的期限不确定性较强,而且存款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下,而商业银行贷款资产中40%以上是中长期贷款,导致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比较大。发行金融债券使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状况灵活调整负债的期限结构、控制负债成本,从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⑸ 中央对手方是什么意思
一个设计良好、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和风险管理安排的中央对手方机制,可以有效控制市场信用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改善市场流动性。
1.有效降低市场信用风险,提高交易积极性。CCP的实质是通过介入交易,将市场参与人之间的双边信用风险转换为CCP参与人之间的标准化信用风险。因此,对于参与人众多、信用复杂的证券市场来说,具有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的CCP机制将大大降低市场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促进交收,活跃市场交易。
2.推动实施匿名交易,提高市场流动性。匿名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参与者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避免暴露自身信息的交易方式,其主要作用是隐匿参与者的交易意向和策略,同时可缓解因大额交易引起的市场波动,特别适合于做市商等对市场价格起发现和引导作用的市场参与群体。在匿名交易结算过程中,CCP自始至终充当交易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使得交易对手方无法知道其真实交易对手,保证了匿名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积极性,改善市场流动性。
3.实现净额结算,提高市场效率。净额结算,是通过对参与人证券和资金账户的借方和贷方进行轧差,得出相对全额结算小得多的净额交收责任(在交易活跃的市场中,净额结算量可能只是全额结算量的几十分之一),以减少证券和资金交付的数量和金额,降低市场参与人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在净额结算制度安排中,CCP担任市场参与者交易头寸轧差的共同对手方。其主要作用在于:一是通过多边净额结算降低市场风险;二是减少市场参与人的流动性成本;三是确保市场参与者成功交收;四是建立质押制度控制风险;五是通过对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净额进行衡量确定质押额度。
国际上建立CCP机制的初衷,是为了降低金融衍生产品交割中的对手方信用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采用保证金交割方式,财务杆杠较大,信用风险也较高。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过程中,市场参与者逐渐认识到建立CCP在防范对手方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在CCP机制下,所有金融衍生品合约都更替为以CCP服务机构为法定对手方,并由CCP服务机构保证合约的顺利执行。因此,市场参与者只要选择具备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CCP服务机构提供CCP交割服务,就可以有效控制对手方信用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机会,促进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纷纷建立了CCP机制,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CCP交割服务。同时,随着CCP机制的逐步推广,实现了匿名交易和净额结算、提高市场效率和流动性出,从而使得CCP机制迅速扩展到OTC等其他金融市场。
⑹ 核心原则的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
1. 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2. 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3. 修订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之间的一致性。但是,上述部门出台的核心原则旨在解决部门之间不同的重要风险点和监管任务。因此,原则之间的差异将继续存在。
4. 在修改工作中,委员会与核心原则联络小组(该工作小组由委员会部分成员国、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高级官员组成,定期举行会议)密切配合,充分吸收了联络小组所做的工作。委员会还就修订稿的内容征求了其它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包括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和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的意见。应委员会的邀请,各地区监管组织也对修订工作提出了意见3[3]。在定稿之前,委员会还在各国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国际行业协会、学术界和其它有关方面广泛征求了意见。 5.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4[4]。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贡献。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会给一国和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委员会认为,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的基础。
6.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二十五条原则5[5]。
原则1 –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 –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 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 7 –风险管理程序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 8 –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原则 9 –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各项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 10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 11 –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 12 –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 13 –市场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 14 –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 –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 16–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 17 –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 19 – 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 20 – 监管手段: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 21 –监管报告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 –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7. 只要各项主要目标能得以实现,核心原则对不同的监管方式持中性的态度。核心原则无意覆盖各类体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况。相反,各国的特殊情况应在评估时通过评估人员与本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对话适当考虑。
8. 各国应对辖区内所有银行实施核心原则6[6]。各国可超越核心原则以求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要求,特别是市场和银行发达的国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则的达标程度,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然而,这并不一定能够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不会因此就避免单个银行的倒闭。银行监管不能也不应该确保所有的银行都不倒闭。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承担风险的内容之一。
10. 委员会鼓励各国在会同其它监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配合下落实核心原则。委员会希望国际金融组织和其它有关方面利用核心原则帮助各国强化监管工作。在监测各项银行审慎标准的实施方面,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合作。 11. 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管辖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前提条件不完善,银行监管当局应提请政府注意这些问题,特别是它们对实现监管目标的现实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
有效的市场约束;和 (或公共安全网)
12. 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这方面工作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负责。然而,如果注意到现行政策有损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性,监管当局要做出反应。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发展将会受到影响。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私有财产法;
●国际普遍接受的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体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包括银行)相信各类帐目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类帐户应是按照既定的准则制定的,并且审计师对其工作负责;
●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
●具备针对其它金融市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这些市场的参与者的明确规章制度和充分的监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金融交易的清算,并且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14. 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15. 总体来说,确定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是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1[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的。委员会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所组成。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并经常在此举行会议。
2[2] 除核心原则外,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各项原则达标情况的详细指导文件,即核心原则评估方法。该文件也在这次审议中一并进行了修订。
3[3] 阿拉伯银行监管委员会、美洲国家银行监管协会(ASBA)、加勒比银行监管组织、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银行监管工作小组、中欧和东欧银行监管组织、法语国家银行监管组织、海湾国家合作理事会银行监管委员会、伊斯兰金融服务理事会、离岸银行监管组织、中亚和外高加索监管组织、南部非洲国家银行监管组织(SADC)、东南亚、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组织(SEANZA)银行监管论坛、西非和中非银行监管委员会、太平洋国家金融监管协会。
4[4]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最低标准,自愿实施。各国将在自己的辖区内自由实施实现有效监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则有关内容的定义和解释参见核心原则评估方法
6[6] 一些国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提供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服务。本文中的多项原则对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同样适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体系占比较小, 因此对这类机构不一定以银行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
⑺ “中央对手方”是什么意思
共同对手方 (Central Counterparty),又称中央对手方或共同交收对手方,指结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机构。
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对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法律基础:
1、共同对手方通过责任更替的方式介入交易和以净额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2、共同对手方在参与人违约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处置结算参与人风险头寸的程序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
3、共同对手方对参与者提交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交收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应有法律的保护。
4、共同对手方结算机构结算业务的最终性应当有法律的保护。
5、共同对手方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者的法律强制性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共同对手方在发挥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承担着整个市场的对手方信用风险,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保护制度和严格的风险管理手段加以防范和化解。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和结算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
⑻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什么是贷款风险权重
贷款风险度是综合评价商业银行贷款风程序的指标。
商业银行贷款的综版合风险度是按以下方法计算的权。贷款风险度=Σ贷款加权权重额/Σ贷款余额。其中:贷款加权权重额=贷款加权风险权重×贷款余额;贷款加权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系数×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形态风险系数。
从以上计算方法可以看出,贷款风险度指标综合了贷款对象、方式、形态三个因素,能从整体上反映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
⑼ 交易对手什么意思
交易对手一般指对手交易,对手交易是银行业业务,经常发生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指的是先去找交易对手,然后谈好价格后,再在交易市场里面完成的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里的交易都是对手交易,也就是融资方。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这与我国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9)符合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扩展阅读: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银保监会5月7日消息,为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
其中,风险暴露为其账面价值;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0,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3。
⑽ 西藏银行内部评估流程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 强化内部管理,实现综合提升德勤中国金融服务行业 目录序言1什么是ICAAP报告?2银监会对ICAAP报告的检查重点6银行在准备ICAAP报告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及应对7ICAAP报告体系框架8德勤咨询专业服务12德勤简介15作者介绍162 序言作为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是银行机构与监管当局深入了解银行风险与资本管理现状,明确其下一步全面风险管理及精细化资本管理方向的重要工具。2012年6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范了银行ICAAP管理的具体要求。为保证《办法》的顺利落地实施,银监会分别于2012年底和2013年初出台了《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在坚持资本约束优先、合理性、审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资本规划,并覆盖资本充足率目标水平、阶段性目标、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资本扩张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压力测试结果、资本补充方案等。此举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对银行ICAAP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ICAAP报告是银行对当前自身ICAAP工作结论的总结,也是对自身进一步深化开展全面风险与资本管理工作的展望。对银行来说,ICAAP报告不仅是一份文档,更是银行自我评估的过程。就行业ICAAP报告是银行领先实践来说,ICAAP应当支持银行管理层得出如下结论:自身开展ICAAP工作的总结,也是进“银行管理层已经建立并一直推行适合银行规模的风险及资本管理措施,此等措施能够使银一步深化开展全面行识别、计量、缓释以及报告所有的重要性风险。我们已经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执行以及所有风险与资本管理工已经识别的重要性风险进行了验证。根据管理层对于所有已经识别的重要性风险的回应并综作的展望合考虑我们的资本管理措施,我们认为,本银行资本是充足的。”量体裁衣,递交满意答卷 -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1 什么是ICAAP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即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cess),是指银行通过评估自身总体风险状况得出目标资本充足水平,并采取措施保证达到目标资本水平的一整套程序。从Basel II开始,ICAAP作为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核心组成部分,体现了银行内部所具备的风险与资本管理水平。图1 ICAAP是Basel II第二支柱的核心组成部分Basel三大支柱 I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督审查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最低资本风险识别和管理披露需求风险加权资本定义充足率资产大于(8%)内部资本充足率披露政策评估程序(ICAAP)定量和定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要求监督检查和评价程序信用风险操作风险(SREP)缓释缓释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计划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6�1 建立ICAAP是满足银监会对第二支柱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明确的监管要求2012年6月8日出台的《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对于国内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意见,其中建立第二支柱被明确地作为一项监管要求写入了《办法》。随后,银监会又在《暂行细则》中再次明确了对于银行建立第二支柱的监管要求。2 图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第二支柱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更高的监管要求�6�1 银监会将第二支柱资本正文第一章 总则总体要求要求作为评判银行是否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是第一类商业银行的重第三章 资本定义要依据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一支柱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6�1 银监会将根据银行已建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立的ICAAP评估结果确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二支柱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九章 信息披露第三支柱�6�1 银监会有权根据监督检第十章 附则查结果,针对特定资产组合与风险,要求商业附件银行在ICAAP框架下提高资本覆盖要求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 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附件 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 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规则附件 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清晰的达标期限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和资本,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并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严格的监管措施根据《办法》规定,银监会将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作为评判银行是否属于第一类商业银行的重要依据,并对非第一类商业银行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这意味着,不满足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银行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监管环境以及更高的监管资本要求,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量体裁衣,递交满意答卷 -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3 �6�1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管理框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框架主要是由三个层面和十个模块构成,能够为银行建立包括风险偏程序(ICAAP)框好、重大风险识别评估及管理、资本管理、压力测试等在内的多项风险与资本管理体系。架分为3个层面和10个模块图3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框架风险治理1�6�1 董事会及高管层监控职能 �6�1 风险治理架构及 �6�1 风险政策总则指导23风险偏好风险识别89报告、监控及文档4风险量化及�6�1 业务应用风险量化资本管理�6�1 资本配置7�6�1 绩效考核资本规划5及管理6压力测试风险管理及缓释支持10数据及IT系统�6�1 数据需求及获取方式支持 �6�1 IT系统4 �6�1 风险治理层(包括董事会及高管层监督、风�6�1 报告是银监会检查银行开ICAAP展第二支柱险治理架构及职能、风险政策总则体系)作工作的重要手段为高层指导,为风险量化、资本管理以及业务应用的具体开展和实施指引方向。针对银行开展ICAAP工作情况,根据《办法》规定,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6�1 风险量化、资本管理及业务应用,是第二支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银柱资本充足率评估体系化建设的核心部分:行于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报告,以帮助监管机- 首先,风险量化与资本管理将通过风险偏构及时掌握银行第二支柱实施进展及规划。好设定、风险识别、风险量化、压力测试、风险管理及缓释、资本规划及管理、资本由于国内很多中小银行和国内大部分外资银行充足评估报告、监控及文档等形成一个循尚未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开展第一支柱风险环管理的体系;资本计量与管理,且大部分中小银行的全面风- 其次,风险量化及资本管理中的产出应积险及资本管理措施尚不完善,德勤审慎预计银极应用到各项业务管理中,如资本配置、监会将主要就第二支柱ICAAP的管理要求对国风险绩效等,达到资本运用最适化以及股内中小银行和外资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东利润极大化的目标。ICAAP报告作为其检查银行开展第二支柱工作及规划进程情况的重要手段。�6�1 数据及IT系统的整合与建设将为风险量化、资本管理以及业务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实现先进管理手段的技术化落地。量体裁衣,递交满意答卷 -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5 银监会对ICAAP报告的检查重点《办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根据德勤以往的实施经验,目前监管机构针对尤其是对于不打算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ICAAP报告的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几点: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采用资本计量高级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6�1 银行是否已经构建了完整的第二支柱风险及方法开展第一支柱资本管理的治理架构,并建立起了有效的风险计量与管理的�6�1 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ICAAP报告体系?中小银行和外资银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6�1 银行是否已经构建了全行整体风险偏好指标行,银监会已明确�6�1 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体系,并拟定了全行整体层面和主要风险层表示将会主要就第面的风险偏好指标?�6�1 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二支柱ICAAP管理�6�1 银行是否能够识别其所面临的各主要风险,要求的合规性进行《办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并能对各主要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尤其是检查。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内部资针对监管机构所关注的部分风险,例如集中本充足评估报告。度风险和声誉风险等?�6�1 银行是否已经建立起了有效的资本管理体虽然截至目前,银监会尚未核准通过第一批新系,包括资本规划、资本配置、资本考核等协议银行第二支柱建设成果,但银监会仍然非资本管理手段?常关注国内所有商业银行第二支柱的建设与实�6�1 银行是否已经建立并开展了资本充足率压力施情况。尤其是对于不打算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测试工作,并就压力测试结果设计了有效的方法开展第一支柱风险计量与管理的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应急计划?和外资银行,银监会已明确表示将会主要就第二支柱ICAAP管理要求的合规性进行检查。部�6�1 针对有中国特色的监管要求,银行是否能够分地区银监局也已经率先对当地银行提出了按开展有效的评估工作,包括估值评估、薪酬期提交ICAAP报告的监管要求。评估、特定资产组合风险评估等?考虑到当前业内缺少针对第二支柱风险有效和成熟的计量和管理手段,因此目前银监会将着重从定性的角度关注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设情况及银行自身资本管理水平的评估能力,包括风险偏好体系、重大风险识别及评估机制、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管理体系、资本规划及配置考核体系等,而不仅仅是要求银行提交一份。ICAAP报告6 银行在准备ICAAP报告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及应对基于德勤协助各类商业银行开展ICAAP实施工因此德勤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在ICAAP报告的考虑到差异化管理作及撰写ICAAP报告的经验,我们理解银行在各模块中除了撰写银行当前第二支柱的管理现将是未来国内监管提交ICAAP报告时,需要妥善应对以下挑战:状外,还应当对该模块的近期实施方案和远期改进计划等内容进行陈述。尤其对于银行尚未机构针对ICAAP监�6�1 如何确定ICAAP报告框架?建设完成的ICAAP模块,应在ICAAP报告中明管的主要趋势,因确该模块的实施现状、具体规划和预计成果等此不同规模银行对根据德勤海外经验,通常各国监管机构会针对内容,从而向监管机构呈现银行积极主动的风不同业务规模的商业银行采取差异化的监管要于ICAAP报告应当险与资本管理态度,提升监管机构对银行未来求。但目前银监会尚未明确是否对不同规模的有着各自不同的应内部管理决策的透明度。国内商业银行采取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也并未对方案明确国内ICAAP报告的具体框架结构。�6�1 如何切实开展ICAAP建设与落地实施工作?因此德勤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应积极准备第二切实建设并开展银行ICAAP管理工作,完成支柱相关工作,同时借鉴国内大型银行已经完ICAAP规划中各阶段的第二支柱实施成果是银成并提交银监会的ICAAP报告,根据银行自身行成功编制并提交ICAAP报告的前提与基础。的业务结构及风险和资本管理状况,构建银行ICAAP建设涉及银行多个部门(尤其是财务部自身的门、风险管理部门、资本管理部门等)及多领域ICAAP报告框架,完成一份完整的ICAAP报告,以应对未来可能的监管要求。的参与与密切配合。对拥有或计划拥有海外资本投资的商业银行或外资银行,还需特别关注具有�6�1 如何明确ICAAP报告的详细程度?中国特色的监管要求。因此,如何搭建银行内部协同配合机制,满足ICAAP建设要求,在银行集目前,银监会并未就不同规模商业银行在团内部管理措施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国ICAAP实施上的监管要求加以区分。根据德勤内外监管要求,是银行需要持续探索的。对国际监管实践的了解,通常对于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会采取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因此德勤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其人进行管理。例如,英国金融业监管机构(FSA)力及财务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人力资源的紧德勤建议银行采取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开展业缺性,采取分阶段、分模块的方式开展ICAAP分阶段、分模块的务较为简单的中小规模银行的ICAAP报告内容实施工作,即通过设计中长期实施规划的方式方式开展ICAAP实要求就有所不同,并针对这两类银行分别制定合理安排银行完善自身风险及资本管理水平的了不同的ICAAP报告模板。因此,差异化管理施工作,即通过设实施时间表,逐步满足监管要求。将是国内ICAAP监管的的主要趋势。计中长期实施规划的方式合理安排银在设计ICAAP中长期实施规划时,银行应该基由于目前部分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外资银行完善自身风险及于自身的薄弱环节及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有行等尚未开展具体ICAAP工作,因此银监会在选择性的首先开展部分模块的实施工作,例资本管理水平的实对第二支柱检查的时候更多关注银行当前风险如包括风险偏好模块、重大风险识别模块、资施时间表,逐步满管理的建设情况及自身风险与资本管理水平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模块、资本管理模块等,并足监管要求评估能力,以及第二支柱实施规划等内容。通过构建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确保银行完成ICAAP实施工作,切实提升自身管理水平。量体裁衣,递交满意答卷 -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7 ICAAP报告体系框架虽然银监会在《办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其对于ICAAP治理架构、风险评估、压银监会尚未对商力测试、资本管理、ICAAP报告等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具体的风险评估方式、压力情景设置等ICAAP具体实施方案,尤其是对于ICAAP报告的的撰写方式及内容等,银监会并没有加以明确的业银行如何撰写规范,而是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性质等设计符合银行实际的ICAAP工作方案及ICAAPICAAP报告进行明报告内容。确规范,每家商业根据银监会对ICAAP的整体要求以及国内领先银行的实践经验,一份完整的ICAAP报告应当包括以银行都可以根据自下内容。其中“其他风险评估”是银监会根据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所提出的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身规模、业务性质色的监管要求,与国外监管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等的不一样采取不同的做法。图4 ICAAP报告内容和要求ICAAP1�6�1 ICAAP实施规划实施规划